Section § 87100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的公职人员,如果你知道自己在一项政府决定的结果中拥有经济利益,你就不能参与或试图影响这项决定。这意味着你不应该做出可能让你个人获得经济利益的决定。

Section § 87100.1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阐明了为州或地方政府担任顾问的专业工程师或土地测量师,何时被视为在政府决策中拥有经济利益。如果顾问独立工作,不受公共机构的控制或决策权影响,他们就不具有经济利益。但是,如果顾问参与建议评估区成本分摊公式,并且在该区设立前一年内,他们已从该区地块的相关工作中获得250美元或以上收入,则此例外不适用。此排除仅涵盖公式建议,不包括现场研究、工程计划或数据收集。

(a)CA 政府 Code § 87100.1(a) 注册专业工程师或持证土地测量师,作为州或地方政府的顾问提供专业服务,无论是直接提供还是通过其受雇或作为负责人的公司提供,如果该顾问独立于公共机构的控制和指导提供专业工程或土地测量服务,并且不作为合同市或县工程师或测量师行使公共机构的决策权,则根据第87100条,其不具有政府决策中的经济利益。
(b)CA 政府 Code § 87100.1(b) 就本节而言,当顾问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703或8703条对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时,即视为其独立于公共机构的控制和指导提供专业工程或土地测量服务。
(c)CA 政府 Code § 87100.1(c)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则(a)款不适用于构成建议分摊评估区改进项目成本的实际公式的该部分工作:
(1)CA 政府 Code § 87100.1(c)(1) 在该区设立前12个月内,工程师已从与受益评估区内任何地块相关的专业服务中获得250美元(250美元)或以上的收入。
(2)CA 政府 Code § 87100.1(c)(2) 该区除了工程师收到收入的那些地块之外,还包含其他地块。
实际公式的建议不包括初步现场研究、初步工程、计划、规范、估算、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或用于应用该公式的数据和信息收集。

Section § 87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职人员的参与是法律上必需的,他们就可以参与政府决策。但是,仅仅因为需要他们的投票来打破平局,这并不算作法律上的必需。

Section § 87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87100条的规则是额外附加在其他旨在防止利益冲突的具体规则之上的。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民选州官员在做决策时避免利益冲突。然而,如果这些官员违反了本特定条款,通常在法律其他部分可用的某些补救措施不适用于他们,除非有其他地方(第87102.5条)注明的一个例外情况。

第87100条的规定是附加于第2条(自第87200条起)和第3条(自第87300条起)的规定以及根据其通过的任何利益冲突法规。除第87102.5条另有规定外,第3章(自第83100条起)和第11章(自第91000条起)中规定的补救措施不适用于民选州官员针对违反或威胁违反本条的行为。

Section § 871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限制加州立法者在存在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利用其职位影响政府决策。它列举了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各种情况,例如参与州政府决策、影响合同的立法行动,以及对“非普遍性”立法的任何投票或行动——即那些不广泛影响公众,但对与立法者有经济关联的特定个人或实体产生经济影响的立法。

该法律详细说明了何为经济利益和非普遍性立法,并界定了立法机关面前的行动。此外,它还规定了某些类型投票的例外情况,例如预算案,并解释了在特定条件下,立法者可以依赖立法顾问的书面建议。

(a)CA 政府 Code § 87102.5(a) 第3章(自第83100条起)规定的补救措施适用于任何立法机关成员,如果该成员制定、参与制定或以任何方式试图利用其官方职位影响以下任何政府决策,且该成员明知或有理由知道其具有经济利益:
(1)CA 政府 Code § 87102.5(a)(1) 在成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任何州政府决策,但立法机关面前的任何行动或决定除外。
(2)CA 政府 Code § 87102.5(a)(2) 立法机关任何一院或委员会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同的批准、修改或取消。
(3)CA 政府 Code § 87102.5(a)(3) 作为主要提案人提出任何立法,且该成员明知或有理由知道该立法属于非普遍性立法。
(4)CA 政府 Code § 87102.5(a)(4) 在立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对成员明知或有理由知道属于非普遍性立法的任何投票。
(5)CA 政府 Code § 87102.5(a)(5) 在参议院或众议院全体会议上对成员明知属于非普遍性立法的事项进行的任何点名表决。
(6)CA 政府 Code § 87102.5(a)(6) 立法机关面前发生以下所有情况的任何行动或决定:
(A)CA 政府 Code § 87102.5(a)(6)(A) 成员在过去12个月内从游说雇主处收到了任何薪金、工资、佣金或类似的劳动所得。
(B)CA 政府 Code § 87102.5(a)(6)(B) 成员明知或有理由知道该行动或决定将对游说雇主产生直接且重大的经济影响。
(C)CA 政府 Code § 87102.5(a)(6)(C) 该行动或决定不会以类似方式影响公众或公众的重要组成部分。
(7)CA 政府 Code § 87102.5(a)(7) 立法机关面前的任何行动或决定,涉及的立法是成员明知或有理由知道将对任何人产生直接且重大的经济影响,且这种影响与对公众或公众重要组成部分的影响不同,并且成员在过去12个月内曾为该人向任何地方委员会或机构出庭、同意出庭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而收取过任何报酬。
(b)CA 政府 Code § 87102.5(b) 就本条而言,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政府 Code § 87102.5(b)(1) “立法机关面前的任何行动或决定”指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的任何投票,或参议院或众议院全体会议上的任何点名表决。
(2)CA 政府 Code § 87102.5(b)(2) “经济利益”指第87103条所定义的利益。
(3)CA 政府 Code § 87102.5(b)(3) “立法”指法案、决议或宪法修正案。
(4)CA 政府 Code § 87102.5(b)(4) “非普遍性立法”指第87102.6条所述的立法,且根据《宪法》第四条第16款不属于普遍性质的立法。
(5)CA 政府 Code § 87102.5(b)(5) 如果以下任一情况适用,立法机关成员有理由知道某项行动或决定将对某人产生直接且重大的经济影响,从而可能需要根据(a)款进行回避:
(A)CA 政府 Code § 87102.5(b)(5)(A) 在成员知情的情况下,该人曾试图影响成员对该行动或决定的投票。
(B)CA 政府 Code § 87102.5(b)(5)(B) 事实已引起成员的个人注意,表明该行动或决定将对该人产生直接且重大的影响。
(6)Copy CA 政府 Code § 87102.5(b)(6)
(a)Copy CA 政府 Code § 87102.5(b)(6)(a)款中规定的禁令不适用于对整个预算案的投票,或对同意议程、重新审议动议、放弃任何立法规则或任何纯粹的程序性事项的投票。
(7)CA 政府 Code § 87102.5(b)(7) 如果事实已引起立法机关成员的个人注意,表明某项立法是非普遍性立法,则该成员有理由知道该立法是非普遍性立法。
(8)CA 政府 Code § 87102.5(b)(8) 如果以下两项均适用,立法顾问就本条下成员的职责向立法机关成员提供的书面建议,应与委员会根据第83114条(b)款提供的建议具有同等效力:
(A)CA 政府 Code § 87102.5(b)(8)(A) 成员已根据相同的重要事实,就其在本条下的职责,向委员会根据第83114条提出了相同的书面建议请求,该请求与提交给立法顾问的书面请求和事实相同。
(B)CA 政府 Code § 87102.5(b)(8)(B) 在成员真诚地依赖立法顾问的建议行事之前,委员会尚未根据成员的请求提供书面建议。

Section § 871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政府背景下,“非普遍性立法” 的含义。这类立法的特点是,它对特定的个人或财产有明确的财务影响,而不是普遍影响更广泛的公众。法律还进一步明确,“公众的重要部分” 可以是一个行业、贸易、职业、区域或地理范围。如果一项法律以独特的方式影响了不止少数人或财产,它就被视为非普遍性立法。本节还明确指出,整个预算案不被视为非普遍性立法,但如果一项法律包含任何符合非普遍性定义的条款,那么整个法律都被视为非普遍性立法。对某个群体或整个部分产生类似影响的立法,即使对个体的影响有所不同,也不被视为非普遍性立法。

(a)CA 政府 Code § 87102.6(a) “非普遍性立法” 指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立法:
(1)CA 政府 Code § 87102.6(a)(1) 合理可预见该立法将对一个或多个可识别的个人,或一个或多个可识别的不动产造成直接且重大的财务影响。
(2)CA 政府 Code § 87102.6(a)(2) 合理不可预见该立法将对公众普遍或对公众的某个重要部分造成类似影响。
(b)CA 政府 Code § 87102.6(b) 就本节和Section 87102.5而言,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政府 Code § 87102.6(b)(1) “立法” 指法案、决议或宪法修正案。
(2)CA 政府 Code § 87102.6(b)(2) “公众普遍” 包括某个行业、贸易或职业。
(3)CA 政府 Code § 87102.6(b)(3) 任何公认的行业、贸易或职业的子群体或专业领域构成公众的重要部分。
(4)CA 政府 Code § 87102.6(b)(4) 立法区、县、市或特别区构成公众的重要部分。
(5)CA 政府 Code § 87102.6(b)(5) 超过少数个人或不动产构成公众的重要部分。
(6)CA 政府 Code § 87102.6(b)(6) 立法、行政行动或其他政府行动以类似方式影响所有公众成员,或所有公众重要部分的成员,对其产生直接财务影响,无论对公众个体成员或公众重要部分的财务影响是否与对其他公众成员或公众重要部分的影响相同。
(7)CA 政府 Code § 87102.6(b)(7) 整体预算案不属于非普遍性立法。
(8)CA 政府 Code § 87102.6(b)(8) 包含至少一项构成非普遍性立法的条款的立法,即为非普遍性立法,即使该立法还包含其他属于普遍性且不构成非普遍性立法的条款。

Section § 87102.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民选州官员,当您明知自己会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时,就不能参与或试图影响任何政府决策。这意味着您也应该避免参与那些会对在过去一年内因政府相关工作向您支付报酬的人产生重大财务影响的决策。

这适用于对游说者雇主的影响,如果该雇主在过去一年内曾向您支付任何薪金或工资,只要这种影响不是针对普通公众的。而且,即使您的关系不是与游说者雇主,而是与任何曾向您支付报酬以代表他们的人,您也必须避免影响那些对他们影响大于对普通公众影响的行动。

“普通公众”和“公众的重大部分”这些术语在法律的其他地方有具体解释,并且对于违反这些规定有具体的惩罚措施。

(a)CA 政府 Code § 87102.8(a) 加州宪法第五条第14款(f)项所定义的民选州官员,如果明知或有理由知道自己拥有财务利益,则不得制定或参与制定、或利用其公职影响其任职机构的任何政府决策。
(b)CA 政府 Code § 87102.8(b) 民选州官员明知或有理由知道其在任职机构的任何行动或决策中拥有财务利益,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87102.8(b)(1) 该行动或决策将对游说者雇主产生直接且重大的财务影响,而该官员在过去12个月内曾从该雇主处获得任何薪金、工资、佣金或类似劳动所得,且该行动或决策不会以类似方式影响公众或公众的重大部分。
(2)CA 政府 Code § 87102.8(b)(2) 该行动或决策将对任何个人产生直接且重大的财务影响,其影响程度与对公众或公众的重大部分的影响不同,而该官员在过去12个月内曾为代表该个人在任何地方委员会或机构面前出庭、同意出庭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而获得任何报酬。
(c)CA 政府 Code § 87102.8(c) 第87102.6条中包含的“公众”和“公众的重大部分”的定义适用于本条。
(d)CA 政府 Code § 87102.8(d) 尽管有第87102条的规定,第3章(自第83100条起)规定的补救措施适用于违反本条的行为。

Section § 87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项决定很可能对公职人员、其直系亲属或特定的相关实体产生财务影响,那么该公职人员在该决定中就具有财务利益。关键在于,这种影响必须与该决定对普通公众的影响有所区别。

如果公职人员在某个商业或房地产中拥有价值2,000美元或以上的投资,从非贷款来源获得500美元或以上的收入,在某个商业中担任管理职位,或者在过去一年内收到价值250美元或以上的礼物,则认定其具有财务利益。通过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产生的间接利益也在此考虑范围之内。

公职人员在第87100条的含义内对某项决定具有财务利益,如果合理可预见该决定将对该公职人员、该公职人员的直系亲属或以下任何一方产生实质性财务影响,且该影响与对公众的普遍影响有所区别:
(a)CA 政府 Code § 87103(a) 公职人员拥有直接或间接投资价值两千美元 ($2,000) 或以上的任何商业实体。
(b)CA 政府 Code § 87103(b) 公职人员拥有直接或间接权益价值两千美元 ($2,000) 或以上的任何不动产。
(c)CA 政府 Code § 87103(c) 任何收入来源,但商业贷款机构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向公众提供的条款(不考虑官方身份)提供的赠与或贷款除外,在作出决定之日前的12个月内,提供或承诺给公职人员、或由公职人员收到的总价值达五百美元 ($500) 或以上。
(d)CA 政府 Code § 87103(d) 公职人员担任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受托人、雇员或持有任何管理职位的任何商业实体。
(e)CA 政府 Code § 87103(e) 在作出决定之日前的12个月内,提供或承诺给公职人员、或由公职人员收到的总价值达二百五十美元 ($250) 或以上的赠与的任何赠与人,或赠与人的任何中介或代理人。本款规定的赠与价值金额应由委员会每两年调整一次,以使其与委员会根据第89503条 (f) 款确定的金额相等。
就本条而言,间接投资或权益指公职人员的配偶或受抚养子女、代表公职人员的代理人,或公职人员、公职人员的代理人、配偶和受抚养子女直接、间接或实益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商业实体或信托所拥有的任何投资或权益。

Section § 871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零售客户不会被视为在零售企业中拥有重要所有权的官员的收入来源。

具体来说,如果零售客户构成公众的很大一部分,并且他们的交易与其他客户的交易无法区分,那么他们就不被计入收入。

在人口少于10,000且零售企业数量较少的辖区,如果零售客户的付款不超过该企业过去一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一,则该客户不被视为收入来源。人口和零售企业数量由特定的政府报告确定。

(a)CA 政府 Code § 87103.5(a) 尽管有第87103条 (c) 款的规定,从事向公众普遍零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实体的零售客户,如果该商业实体的零售客户普遍构成公众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该商业实体从该客户处获得的收入与从其其他零售客户处获得的收入无法区分,则不构成拥有该实体10%或以上权益的官员的收入来源。
(b)CA 政府 Code § 87103.5(b) 尽管有第87103条 (c) 款的规定,在人口少于10,000且位于零售企业数量少于350家的县的辖区内,从事向公众普遍零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实体的零售客户,如果该商业实体的零售客户普遍构成公众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该商业实体从该客户处获得的收入不超过该商业实体在作出决定之日前的12个月内所赚取的总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则不构成拥有该辖区内该实体10%或以上权益的官员的收入来源。
(c)CA 政府 Code § 87103.5(c) 就 (b) 款而言:
(1)CA 政府 Code § 87103.5(c)(1) 辖区人口应以美国人口普查为准。
(2)CA 政府 Code § 87103.5(c)(2) 县内零售企业数量应以加州就业发展部劳动力市场信息司上一季度的《受保就业和工资报告》(ES-202) 为准。

Section § 871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有人向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支付费用,以支付与处理申请或其他行动(例如举行公开听证会或准备文件)相关的成本,那么这笔付款不应被视为该机构工作人员的收入。

尽管有第87103条 (c) 款的规定,任何人向州机构或地方政府机构支付款项,以支付处理任何申请、批准或任何其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及评估或准备任何报告或文件)的估计合理费用,不应因这些付款而成为受该机构聘用或雇佣的人员的收入来源。

Section § 87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机构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得有偿地充当他人的律师或代表,以试图影响该机构在合同、拨款或许可证等方面的决定。

它涵盖了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机构的成员和顾问,除非他们代表的是他们自己的政府机构。

(a)CA 政府 Code § 87104(a) 州机构的公职人员不得有偿地充当任何其他人的代理人或律师,或以其他方式代表任何其他人,通过向该公职人员所在的州机构或其任何官员或雇员进行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露面,或进行任何口头或书面沟通,如果该露面或沟通是为了影响关于合同、拨款、贷款、执照、许可证或其他使用权的决定。
(b)CA 政府 Code § 87104(b) 就本节而言,“公职人员”包括州机构咨询机构的成员、官员、雇员或顾问,无论该咨询机构是根据法规设立还是以其他方式设立,但公职人员在向该咨询机构进行露面或沟通时,代表其所任职的州、地方或联邦机构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87105

Explanation

如果公职人员的经济利益可能影响其决策,在讨论相关事项前,他们必须采取特定措施。首先,他们需要向公众清楚说明这项经济利益,但无需透露其住宅的具体地址。其次,他们不得参与讨论或投票该事项,并且在讨论期间必须离开会议室,除非该事项是无争议的。他们可以在公众意见征询期间发言。此规定不适用于州立法委员。

(a)CA 政府 Code § 87105(a) 担任第87200条所规定职务的公职人员,根据第87100条的规定,在某项决定中拥有经济利益的,在识别出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后,并在审议该事项之前,应当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政府 Code § 87105(a)(1) 公开说明导致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经济利益,其详细程度应足以让公众理解,但不要求披露住宅的确切街道地址。
(2)CA 政府 Code § 87105(a)(2) 该公职人员应自行回避,不参与讨论和投票该事项,或以其他方式违反第87100条的规定。
(3)CA 政府 Code § 87105(a)(3) 离开会议室,直至该事项的讨论、投票和任何其他处理程序结束,除非该事项已被列入议程中为无争议事项保留的部分。
(4)CA 政府 Code § 87105(a)(4) 尽管有第 (3) 款的规定,(a) 款所述的公职人员可以在公众发言期间就该事项发表意见。
(b)CA 政府 Code § 87105(b) 本条不适用于立法机关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