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一般禁止
Section § 87100
Section § 87100.1
本加州法律条款阐明了为州或地方政府担任顾问的专业工程师或土地测量师,何时被视为在政府决策中拥有经济利益。如果顾问独立工作,不受公共机构的控制或决策权影响,他们就不具有经济利益。但是,如果顾问参与建议评估区成本分摊公式,并且在该区设立前一年内,他们已从该区地块的相关工作中获得250美元或以上收入,则此例外不适用。此排除仅涵盖公式建议,不包括现场研究、工程计划或数据收集。
Section § 87102
这项法律规定,第87100条的规则是额外附加在其他旨在防止利益冲突的具体规则之上的。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民选州官员在做决策时避免利益冲突。然而,如果这些官员违反了本特定条款,通常在法律其他部分可用的某些补救措施不适用于他们,除非有其他地方(第87102.5条)注明的一个例外情况。
Section § 87102.5
本法律条款限制加州立法者在存在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利用其职位影响政府决策。它列举了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各种情况,例如参与州政府决策、影响合同的立法行动,以及对“非普遍性”立法的任何投票或行动——即那些不广泛影响公众,但对与立法者有经济关联的特定个人或实体产生经济影响的立法。
该法律详细说明了何为经济利益和非普遍性立法,并界定了立法机关面前的行动。此外,它还规定了某些类型投票的例外情况,例如预算案,并解释了在特定条件下,立法者可以依赖立法顾问的书面建议。
Section § 87102.6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政府背景下,“非普遍性立法” 的含义。这类立法的特点是,它对特定的个人或财产有明确的财务影响,而不是普遍影响更广泛的公众。法律还进一步明确,“公众的重要部分” 可以是一个行业、贸易、职业、区域或地理范围。如果一项法律以独特的方式影响了不止少数人或财产,它就被视为非普遍性立法。本节还明确指出,整个预算案不被视为非普遍性立法,但如果一项法律包含任何符合非普遍性定义的条款,那么整个法律都被视为非普遍性立法。对某个群体或整个部分产生类似影响的立法,即使对个体的影响有所不同,也不被视为非普遍性立法。
Section § 87102.8
如果您是加州的民选州官员,当您明知自己会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时,就不能参与或试图影响任何政府决策。这意味着您也应该避免参与那些会对在过去一年内因政府相关工作向您支付报酬的人产生重大财务影响的决策。
这适用于对游说者雇主的影响,如果该雇主在过去一年内曾向您支付任何薪金或工资,只要这种影响不是针对普通公众的。而且,即使您的关系不是与游说者雇主,而是与任何曾向您支付报酬以代表他们的人,您也必须避免影响那些对他们影响大于对普通公众影响的行动。
“普通公众”和“公众的重大部分”这些术语在法律的其他地方有具体解释,并且对于违反这些规定有具体的惩罚措施。
Section § 871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项决定很可能对公职人员、其直系亲属或特定的相关实体产生财务影响,那么该公职人员在该决定中就具有财务利益。关键在于,这种影响必须与该决定对普通公众的影响有所区别。
如果公职人员在某个商业或房地产中拥有价值2,000美元或以上的投资,从非贷款来源获得500美元或以上的收入,在某个商业中担任管理职位,或者在过去一年内收到价值250美元或以上的礼物,则认定其具有财务利益。通过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产生的间接利益也在此考虑范围之内。
Section § 87103.5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零售客户不会被视为在零售企业中拥有重要所有权的官员的收入来源。
具体来说,如果零售客户构成公众的很大一部分,并且他们的交易与其他客户的交易无法区分,那么他们就不被计入收入。
在人口少于10,000且零售企业数量较少的辖区,如果零售客户的付款不超过该企业过去一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一,则该客户不被视为收入来源。人口和零售企业数量由特定的政府报告确定。
Section § 87103.6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有人向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支付费用,以支付与处理申请或其他行动(例如举行公开听证会或准备文件)相关的成本,那么这笔付款不应被视为该机构工作人员的收入。
Section § 87104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机构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得有偿地充当他人的律师或代表,以试图影响该机构在合同、拨款或许可证等方面的决定。
它涵盖了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机构的成员和顾问,除非他们代表的是他们自己的政府机构。
Section § 87105
如果公职人员的经济利益可能影响其决策,在讨论相关事项前,他们必须采取特定措施。首先,他们需要向公众清楚说明这项经济利益,但无需透露其住宅的具体地址。其次,他们不得参与讨论或投票该事项,并且在讨论期间必须离开会议室,除非该事项是无争议的。他们可以在公众意见征询期间发言。此规定不适用于州立法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