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950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什么是“酬金”以及何时不被视为酬金。通常,它是为发表演讲、写作或参加活动而支付的任何款项。然而,它不包括来自教学或执业律师等商业活动的正常收入,除非该业务主要涉及发表演讲。此外,在30天内退还或捐赠给州基金的款项也不被视为酬金。对于与旅行相关的款项,还有单独的规定,这些规定由第89506条涵盖。

(a)CA 政府 Code § 89501(a) 就本章而言,“酬金”指除(b)款另有规定外,为任何演讲、发表的文章,或出席任何公共或私人会议、大会、集会、社交活动、用餐或类似聚会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b)CA 政府 Code § 89501(b) “酬金”一词不包括:
(1)CA 政府 Code § 89501(b)(1) 通常与从事真实业务、行业或职业(例如教学、执业律师、行医、保险、房地产、银行或建筑承包)相关的个人服务所得收入,除非该业务、行业或职业的唯一或主要活动是发表演讲。委员会应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款。
(2)CA 政府 Code § 89501(b)(2) 任何未使用的酬金,且在收到后30天内,退还给捐赠者,或交付给州主计长捐赠给普通基金,或对于地方政府机构的公职人员,交付给该公职人员的机构捐赠给同等基金,且未被申报为所得税扣除项。
(c)CA 政府 Code § 89501(c) 第89506条适用于所有与旅行及相关住宿和膳食有关的款项、预付款或报销。

Section § 89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加州州民选官员、公职候选人以及某些政府雇员接受酬金。酬金是指对某项服务支付的款项,而付款人并没有义务支付该服务。候选人一旦提交参选意向,就受此规定约束,并持续受约束直到他们正式就职或终止其竞选义务。然而,1996年12月31日之前的司法候选人获得豁免。州委员会或委员会成员,或指定雇员,不能接受来自他们必须报告收入或礼物的来源的酬金。法官和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兼职董事会成员,除非是民选的,不受这些限制。

(a)CA 政府 Code § 89502(a) 州民选官员、地方政府机构民选官员或第87200条规定的其他个人,不得接受任何酬金。
(b)Copy CA 政府 Code § 8950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89502(b)(1) 州民选公职、司法公职或地方政府机构民选公职的候选人,不得接受任何酬金。就本款而言,当事人提交了作为州或地方公职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声明、意向声明或候选人声明(以先发生者为准)时,应被视为候选人。当事人宣誓就任民选公职后,或如果当事人败选,在其根据第84214条终止了该公职的竞选声明申报义务后,或在选举结果认证后(以较早者为准),就本款而言,当事人不再被视为候选人。
(2)CA 政府 Code § 89502(b)(2) 第(1)款不适用于在1996年12月31日或之前属于第(1)款所述司法公职候选人的任何人。
(c)CA 政府 Code § 89502(c) 州委员会或委员会成员或州或地方政府机构的指定雇员,如果需要在其经济利益声明中报告来自某一来源的收入或礼物的接收情况,则不得接受来自该来源的酬金。
(d)CA 政府 Code § 89502(d) 本条不适用于以法官身份行事的人。本条不适用于以任何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委员会兼职成员身份行事的人,除非该职位是民选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