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89503(a) 州民选官员、地方政府机构民选官员或第87200节中指定的其他个人,不得在任何日历年内接受来自任何单一来源总价值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馈赠。
(b)Copy CA 政府 Code § 8950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89503(b)(1) 州民选公职候选人、司法公职候选人或地方政府机构民选公职候选人,不得在任何日历年内接受来自任何单一来源总价值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馈赠。就本款而言,当事人已提交作为州或地方公职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声明、意向声明或候选人声明(以先发生者为准)时,应被视为候选人。当事人宣誓就任民选公职之后,或者,如果当事人败选,在其根据第84214节终止了该公职的竞选声明申报义务之后,或在选举结果认证之后(以较早者为准),当事人不再被视为就本款而言的候选人。
(2)Copy CA 政府 Code § 89503(b)(2)
(1)Copy CA 政府 Code § 89503(b)(2)(1)款不适用于在1996年12月31日或之前,作为(1)款所述的司法公职候选人的任何人。
(c)CA 政府 Code § 89503(c) 州委员会或委员会成员或州或地方政府机构的指定雇员,如果该成员或雇员需要在其经济利益声明中报告来自该来源的收入或馈赠,则不得在任何日历年内接受来自任何单一来源总价值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馈赠。
(d)CA 政府 Code § 89503(d) 本节不适用于以法官身份行事的人。本节不适用于以任何公共高等教育机构理事会兼职成员身份行事的人,除非该职位是民选公职。
(e)CA 政府 Code § 89503(e) 本节不禁止或限制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89503(e)(1) 第89506节允许的旅行及相关住宿和膳食的支付、预付款或报销。
(2)CA 政府 Code § 89503(e)(2) 结婚礼物以及个人之间在生日、节假日和其他类似场合交换的礼物,但所交换的礼物价值不得显著不相称。
(f)CA 政府 Code § 89503(f) 自1993年1月1日起,委员会应在每个奇数年的1月1日调整本节中的馈赠限制,以反映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十美元 ($10)。
(g)CA 政府 Code § 89503(g) 本节中的限制是第86203节中馈赠限制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