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9506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了民选官员和政府雇员的差旅费用如何处理,特别是当这些费用与工作目的相关时。如果差旅费用与演讲或州政府事务相关,发生在美国境内,并由政府或某些经批准的组织提供,则不受限制。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旅行赠与将受到赠与限制。要被认定为非赠与,旅行必须通过竞选资金支付、属于政府职责、与合法商业费用相关,或根据其他规定被排除。

为官员组织旅行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披露那些捐赠大笔款项并陪同官员旅行的捐赠者。本条规定,如果非营利组织将其预算的很大一部分用于官员旅行,则被视为积极组织此类旅行。此类由非营利组织代表捐赠者组织的旅行,需要披露并遵守赠与规定。

(a)CA 政府 Code § 89506(a) 支付、预付款或报销的旅行费用,包括实际交通以及与立法或政府目的、或与州、国家或国际公共政策问题合理相关的住宿和膳食,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则不受本章禁止或限制:
(1)CA 政府 Code § 89506(a)(1) 该旅行与州民选官员、地方民选官员、州民选职位或地方民选职位的候选人、第87200条中规定的人员、州委员会或委员会成员、或州或地方政府机构的指定雇员发表的演讲相关,且住宿和膳食费用仅限于演讲前一天、演讲当天和演讲后一天,并且旅行发生在美国境内。
(2)CA 政府 Code § 89506(a)(2) 该旅行由政府、政府机构、外国政府、政府部门、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03条定义的善意公共或私人教育机构、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免税的非营利组织,或由居住在美国境外且基本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免税要求的人员提供。
(b)CA 政府 Code § 89506(b) 未在(a)款中描述的旅行赠与,受第89503条规定的限制。
(c)Copy CA 政府 Code § 89506(c)
(a)Copy CA 政府 Code § 89506(c)(a)款仅适用于在受赠人的经济利益声明中报告的旅行。
(d)CA 政府 Code § 89506(d) 就本条而言,旅行赠与不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1)CA 政府 Code § 89506(d)(1) 根据第4条(从第89510条开始)允许的,从竞选资金中支付的旅行,或属于捐款的旅行。
(2)CA 政府 Code § 89506(d)(2) 由地方民选官员、州民选官员、州委员会或委员会成员、第87200条中规定的人员或指定雇员的政府机构提供的旅行。
(3)CA 政府 Code § 89506(d)(3) 与善意商业、贸易或职业合理相关,且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162条和第274条中关于商业费用联邦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旅行,除非该商业、贸易或职业的唯一或主要活动是发表演讲。
(4)CA 政府 Code § 89506(d)(4) 根据本篇任何其他规定排除在赠与定义之外的旅行。
(e)CA 政府 Code § 89506(e) 本条不适用于经《民事诉讼法典》第170.9条允许或限制的旅行及相关住宿和膳食的支付、预付款或报销。
(f)Copy CA 政府 Code § 89506(f)
(1)Copy CA 政府 Code § 89506(f)(1) 经常为民选官员组织和承办旅行的非营利组织,如果在一个日历年内为(a)款所述的州民选官员或地方民选官员的旅行支付、预付或报销总额超过一万美元 ($10,000),或在一个日历年内为单个人支付、预付或报销总额超过五千美元 ($5,000),则应向委员会披露在前一年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捐赠者姓名:
(A)CA 政府 Code § 89506(f)(1)(A) 向该非营利组织捐赠一千美元 ($1,000) 或更多。
(B)CA 政府 Code § 89506(f)(1)(B) 亲自或通过代理人、雇员或代表,陪同州民选官员或地方民选官员进行(a)款所述旅行的任何部分。
(2)CA 政府 Code § 89506(f)(2) 就本款而言,如果非营利组织与民选官员相关的以下任何类型活动的费用总和超过其最近12个月内提交的《国内税收局990表》或同等文件所示总费用的三分之一,则该非营利组织“经常为民选官员组织和承办旅行”:
(A)CA 政府 Code § 89506(f)(2)(A) 旅行。
(B)CA 政府 Code § 89506(f)(2)(B) 考察旅行。
(C)CA 政府 Code § 89506(f)(2)(C) 会议、大会和集会。
(3)CA 政府 Code § 89506(f)(3) 本款不排除认定非营利组织充当捐赠者的中介或代理人。如果非营利组织充当捐赠者的中介或代理人,则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A)CA 政府 Code § 89506(f)(3)(A) 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捐赠者是赠与的来源。
(B)CA 政府 Code § 89506(f)(3)(B) 捐赠者应根据第87103条被认定为财务利益方。
(C)CA 政府 Code § 89506(f)(3)(C) 赠与应按第87207条的要求报告。
(D)CA 政府 Code § 89506(f)(3)(D) 赠与应受第89503条规定的赠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