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925.6(a) 除 (b) 和 (e) 款另有规定外,审计长不得为任何索赔签发支付令,直到审计长已根据法律以及部门采纳的关于索赔提交和审计的一般规则和条例对该索赔进行审计。如果法律指示审计长为任何目的签发支付令,该指示应受本条约束。
(b)CA 政府 Code § 925.6(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众议院议事规则委员会、参议院议事规则委员会和联合议事规则委员会应与审计长合作,制定规则和条例,以规范各委员会向审计长提交索赔事宜。审计长应与各委员会合作,制定规范各委员会索赔审计和记录保存的规则和条例。所有规则和条例应于1990年1月31日前通过,并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议事日志中公布,并向公众提供。
(c)CA 政府 Code § 925.6(c) 根据 (b) 款通过的规则和条例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或批准。
(d)CA 政府 Code § 925.6(d) 审计长根据 (b) 款保存的索赔记录,应依照《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编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的规定向公众开放查阅。
(e)Copy CA 政府 Code § 925.6(e)
(1)Copy CA 政府 Code § 925.6(e)(1)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审计长应为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交的任何索赔签发支付令,用于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0897.3条选定的供应商预付资金,该预付基于与《健康与安全法》第31部第2部分第17章(自第50897条起)相关的已批准申请人。根据本款可用于预付的资金,在任何给定时间,不得超过《健康与安全法》第31部第2部分第17章(自第50897条起)所述项目原始拨款金额的25%。
(2)Copy CA 政府 Code § 925.6(e)(2)
(1)Copy CA 政府 Code § 925.6(e)(2)(1) 款所述的供应商应作为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的财务代理人,并负责保存所有索赔记录以供审计。
(3)CA 政府 Code § 925.6(e)(3)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款应保持有效,只要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31部第2部分第17章(自第50897条起)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提供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