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810(a) 除非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部分所包含的定义适用于本部的解释。
(b)CA 政府 Code § 810(b) 本部可被称为《政府索赔法》。
本法律解释说,本节中的定义适用于理解《政府索赔法》的其余部分,除非上下文明确要求不同的解释。它还将法律的这一部分正式命名为《政府索赔法》。
本法律将“雇员”一词定义为可能是官员、司法官员(如在另一特定条款中定义)、雇员或仆役的人,无论他们是否获得报酬。然而,本定义明确排除独立承包商被视为雇员。
本条法律规定,“法律”一词不仅指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还包括加州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随着时间推移作出的、适用于加州的判决。
本节将“规章”一词定义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或标准,这些规则或标准可由美国政府雇员或机构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制定,也可由州机构根据加州行政程序法制定。
在本节中,“法规”指任何由加州州立法机关、美国国会正式通过的法律,或通过全州范围的倡议法案。
本法律规定,高等法院的法官、司法官员和法院执行官被视为州官员,而初审法院的雇员在某些法律目的上被视为初审法院的雇员。司法委员会负责为这些个人和法院提供法律代理和辩护,这可能涉及县法律顾问或总检察长。这种法律代理关系不会自动导致这些法律代表在其他案件中被取消资格。
此外,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规则,确保其工作人员高效处理涉及初审法院的法律事务,包括决定律师人选和和解策略。
最后,本节不改变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在与法律代理方面无关的问题上的雇佣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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