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7924.110(a) 尽管有第7920.510、7920.515、7920.520、7920.530、7920.540、7920.545、7922.545条,第7920.525条(a)款,第7922.540条(b)款,以及第7922.500条至第7922.535条(含)的规定,以下各项不属于公共记录:
(1)CA 政府 Code § 7924.110(a)(1) 全州、县、市或区级的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请愿书。
(2)CA 政府 Code § 7924.110(a)(2) 根据《教育法典》第5091条分发的请愿书。
(3)CA 政府 Code § 7924.110(a)(3) 根据《教育法典》第2篇第3部第21章第4节第1条(始于第35700条)提交的学区重组请愿书。
(4)CA 政府 Code § 7924.110(a)(4) 根据《教育法典》第3篇第7部第46部分(始于第74000条)提交的社区大学区重组请愿书。
(5)CA 政府 Code § 7924.110(a)(5) 县选举官员在审查请愿书时准备的备忘录,其中指明了哪些注册选民签署了该特定请愿书。
(b)Copy CA 政府 Code § 7924.110(b)
(a)Copy CA 政府 Code § 7924.110(b)(a)款所述材料不得公开查阅,但以下人员除外:
(1)CA 政府 Code § 7924.110(b)(1) 负责接收、审查或保存请愿书,或负责准备备忘录的公职人员或公共雇员。
(2)CA 政府 Code § 7924.110(b)(2) 如果请愿书被认定为不充分,请愿书的提案人及其书面指定的代表,以便确定哪些签名被取消资格以及原因。
(c)CA 政府 Code § 7924.110(c) 尽管有(a)款和(b)款的规定,总检察长、州务卿、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学区检察官和社区大学区检察官经适当高等法院批准后,应被允许查阅(a)款所述材料。
(d)CA 政府 Code § 7924.110(d) 如果请愿书的提案人根据(b)款被允许查阅请愿书和备忘录,则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政府 Code § 7924.110(d)(1) 查阅应在不充分认证后不迟于21天开始,并应在查阅开始之日起不迟于60天结束,县选举官员应按照《选举法典》第17200条的规定保留文件。
(2)CA 政府 Code § 7924.110(d)(2) 选举官员可以为查阅制定合理的指导方针,并应提供必要的合理资源,以确保查阅及时进行。
(3)CA 政府 Code § 7924.110(d)(3) 如果查阅在查阅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能结束,县选举官员为继续查阅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提案人偿付。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县选举官员拖延或阻碍查阅。
(4)CA 政府 Code § 7924.110(d)(4) 在根据(3)款继续查阅之前,选举官员应估算支持查阅所需的费用。在第五天之后的每个查阅日开始时,应进行新的费用估算。请求查阅请愿书和备忘录的请愿书提案人应向选举官员存入选举官员要求用于支持当日查阅的款项。提案人有权收回超出查阅费用的任何存款。无需退还的款项应存入相应的公共金库。选举官员不受向提案人提供的任何费用估算或要求提案人存入的款项的约束,并可按比例向提案人收取额外的实际费用,或根据最终实际费用退还任何多付的款项。
(5)CA 政府 Code § 7924.110(d)(5) 就本款而言,“费用”指县选举官员除一般运营成本之外或超出一般运营成本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