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7924.900(a) 由(b)款所列机构根据由(b)款所列实体管理的任何法律规定发布的每一份最终强制执行令,如果该最终强制执行令是根据本分部不免于披露的公共记录,则应在该实体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b)CA 政府 Code § 7924.900(b) 本条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以及该局内的以下所有实体:
(1)CA 政府 Code § 7924.900(b)(1)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7924.900(b)(2) 加利福尼亚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
(3)CA 政府 Code § 7924.900(b)(3)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以及各加利福尼亚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
(4)CA 政府 Code § 7924.900(b)(4) 农药管理部。
(5)CA 政府 Code § 7924.900(b)(5) 有毒物质控制部。
(c)Copy CA 政府 Code § 7924.900(c)
(1)Copy CA 政府 Code § 7924.900(c)(1) 除(2)款另有规定外,就本条而言,当司法审查期限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届满,或所有司法审查途径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均已用尽时,强制执行令为最终的。
(2)CA 政府 Code § 7924.900(c)(2) 除(1)款的要求外,对于由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加利福尼亚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发布的最终强制执行令,本条仅适用于由该实体在公开会议上通过的最终强制执行令。
(d)CA 政府 Code § 7924.900(d) 根据本条公布的命令,其公布期不得少于一年。
(e)CA 政府 Code § 7924.900(e) 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应监督本条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