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23.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总检察长、司法部或任何州或地方警察机构收集的与投诉、调查或情报相关的记录,无需向公众披露。这包括用于执法、惩教或许可目的的调查或安全档案。

但是,如果警报或安保公司应州或地方警察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供客户名单,则该名单必须被视为公共记录,并受本法律规定的约束。

(a)CA 政府 Code § 7923.600(a) 除第7924.510、7924.700和7929.610条另有规定外,本分部不要求披露向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司法部、紧急服务办公室以及任何州或地方警察机构提出的投诉记录,或由其进行的调查记录,或其情报信息或安全程序的记录,或由任何其他州或地方警察机构汇编的任何调查或安全档案,或由任何其他州或地方机构为惩教、执法或许可目的汇编的任何调查或安全档案。
(b)CA 政府 Code § 7923.600(b) 警报或安保公司应州或地方警察机构要求向其提供的客户名单,是受本条约束的记录。

Section § 7923.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警务人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无需披露警务人员人事档案及其他相关调查记录。如果有人请求获取这些记录,委员会会将请求转交给最初提供这些记录的机构。该原始机构随后负责依法处理该请求。

如果原始机构不再持有这些记录,他们必须向委员会索取,如果委员会持有,则会提供。这项法律不阻止其他机构依法披露警务不当行为记录,委员会仍可披露其自身调查产生的记录。这项规定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此后委员会必须遵守所有披露法律。

(a)CA 政府 Code § 7923.601(a) 本分部不要求针对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提交的记录请求,披露警务人员人事档案和背景调查档案,这些档案由执法机构根据第1031条收集,并由警务人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保管,与委员会根据《刑法典》第13510.8条核实警务人员认证资格和调查取消认证理由的权力相关,包括所有与警务不当行为投诉和调查相关的调查档案和记录,以及所有其他调查档案和材料。
(b)CA 政府 Code § 7923.601(b) 如果委员会收到披露公共记录的请求,而委员会根据(a)款规定可免于披露该记录,则委员会应将该请求转交给将记录传输给委员会的机构,并应告知请求人请求已转交至何处。该机构应负责遵守该请求,但须遵守适用的披露法律。
(c)CA 政府 Code § 7923.601(c) 如果所请求的公共记录不再由先前将记录传输给委员会的机构持有,则该机构应向委员会请求记录副本,如果委员会持有该记录,委员会应向该机构提供该记录。该机构随后应负责遵守该请求,但须遵守适用的披露法律。
(d)CA 政府 Code § 7923.601(d) 本节不限制其他公共机构根据《刑法典》第832.7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披露警务不当行为记录或其他公共记录的义务。
(e)CA 政府 Code § 7923.601(e) 本节不限制委员会在其自身的调查或决策过程中创建的记录的披露,这些记录在其他情况下根据法律应予披露。
(f)CA 政府 Code § 7923.601(f) 本节不限制根据《刑法典》第13510.85条披露记录。
(g)CA 政府 Code § 7923.601(g)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h)CA 政府 Code § 7923.601(h)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本节废止后,委员会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披露要求,包括对委员会持有的文件的任何请求,这些文件在本节生效期间也曾由委员会持有。

Section § 7923.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和地方执法部门向受害者或其授权代表以及涉及索赔的保险公司,分享关于纵火、入室盗窃等事件和其他犯罪的具体信息。这包括与事件相关的姓名、地址和陈述等详细信息,但秘密线人除外。但是,如果分享信息可能危及某人的安全或损害调查,则不应分享。此外,法律不要求披露警官调查中的分析或结论。

(a)CA 政府 Code § 7923.605(a) 尽管有第7923.600条的规定,州或地方执法机构应向事件受害者或其授权代表、可能或已经提出索赔的保险公司,以及因纵火、入室盗窃、火灾、爆炸、盗窃、抢劫、劫车、故意破坏、车辆盗窃或第13951条 (b) 款所定义的犯罪引起的事件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或损失的任何人,披露参与事件的人员或除秘密线人以外的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任何涉案财产的描述、事件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所有图表、事件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除秘密线人以外的所有证人的陈述,除非披露会危及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7923.605(a)(1) 证人或参与调查的其他人员的安全。
(2)CA 政府 Code § 7923.605(a)(2) 调查或相关调查的顺利完成。
(b)CA 政府 Code § 7923.605(b) 然而,本条不要求披露调查档案中反映调查警官分析或结论的部分。

Section § 7923.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或地方执法机构公开披露他们逮捕的某些个人的信息,除非分享这些信息可能危及某人或损害调查。

必须公开的详细信息包括被捕者的全名和职业、他们的体貌特征,以及逮捕和登记入册的时间、日期和地点。

它还包括逮捕的情况、保释金金额、他们释放的时间和方式或他们被羁押的地点,以及所有指控,包括来自其他地方的逮捕令和羁押。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州或地方执法机构应当公开以下所有信息,除非披露特定信息会危及调查所涉人员的安全,或危及调查或相关调查的成功完成:
(a)CA 政府 Code § 7923.610(a) 该机构逮捕的每个人的全名和职业。
(b)CA 政府 Code § 7923.610(b) 该个人的体貌特征,包括出生日期、眼睛和头发的颜色、性别、身高和体重。
(c)CA 政府 Code § 7923.610(c) 逮捕的时间和日期。
(d)CA 政府 Code § 7923.610(d) 登记入册的时间和日期。
(e)CA 政府 Code § 7923.610(e) 逮捕地点。
(f)CA 政府 Code § 7923.610(f) 逮捕的事实情况。
(g)CA 政府 Code § 7923.610(g) 设定的保释金金额。
(h)CA 政府 Code § 7923.610(h) 释放的时间和方式,或该个人目前被羁押的地点。
(i)CA 政府 Code § 7923.610(i) 该个人被羁押所依据的所有指控,包括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未执行逮捕令、假释羁押和缓刑羁押。

Section § 7923.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执法机构通常必须公开关于投诉或援助请求的详细信息,例如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以及执法部门的响应情况。但是,如果公开某些信息会危及人身安全或调查的成功,则可以予以保密。

特定严重罪行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对其姓名保密,尤其是在涉及性犯罪或其他敏感违法行为的案件中。此外,在人口贩运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姓名和图像可以保密,直至调查或起诉完成。

(a)Copy CA 政府 Code § 7923.61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7923.615(a)(1) 尽管本条文有任何其他规定,州或地方执法机构应当公开第 (2) 款所述的信息,除非披露特定信息会危及调查中人员的安全,或会危及调查或相关调查的顺利完成。
(2)CA 政府 Code § 7923.615(a)(2) 受《刑法典》第 841.5 条规定的限制,第 (1) 款适用于机构收到的所有投诉或援助请求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以及对此类请求的响应时间及性质,包括,在所指控或已发生的犯罪或任何其他被调查事件的信息有记录的情况下:
(A)CA 政府 Code § 7923.615(a)(2)(A) 发生的时间、日期和地点。
(B)CA 政府 Code § 7923.615(a)(2)(B) 报告的时间和日期。
(C)CA 政府 Code § 7923.615(a)(2)(C) 受害人的姓名和年龄。
(D)CA 政府 Code § 7923.615(a)(2)(D) 围绕犯罪或事件的事实情况。
(E)CA 政府 Code § 7923.615(a)(2)(E) 所涉任何伤害、财产或武器的一般描述。
(b)Copy CA 政府 Code § 7923.61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7923.615(b)(1) 《刑法典》第 220、261、261.5、262、264、264.1、265、266、266a、266b、266c、266e、266f、266j、267、269、273a、273d、273.5、285、286、287、288、288.2、288.3、288.4、288.5、288.7、289、422.6、422.7、422.75、646.9 或 647.6 条,或原第 288a 条所定义的任何罪行的受害人姓名,可应受害人请求予以保密,或在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应受害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请求予以保密。
(2)CA 政府 Code § 7923.615(b)(2) 当一人是多项罪行的受害人时,在根据本条规定向公众提供该罪行报告或任何伴随该罪行的罪行或事件报告时,披露该人是本条文所列《刑法典》任何条款所定义罪行的受害人的信息,可应受害人请求,或在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应受害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请求予以删除。
(c)Copy CA 政府 Code § 7923.61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7923.615(c)(1) 受《刑法典》第 841.5 条规定的限制,《刑法典》第 236.1 条所定义的人口贩运受害人及其直系亲属(除了因同一事件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家庭成员外)的姓名和图像,可应受害人请求予以保密,直至调查或任何后续起诉完成。
(2)CA 政府 Code § 7923.615(c)(2) 就本条文而言,“直系亲属”的含义与《刑法典》第 422.4 条 (b) 款第 (3) 项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7923.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在请求是出于学术、新闻、政治、政府或调查目的时,向执法部门请求某些信息。请求必须在伪证罪的惩罚下声明。然而,被捕人员和犯罪受害人的地址可以公开,除非公开这些地址会危及某人或阻碍调查。涉及特定严重罪行的受害人地址将保密。

所获得的信息不能用于销售产品或服务。并且保证这不会影响地址的学术、新闻、政治或政府用途。

(a)CA 政府 Code § 7923.620(a)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请求者在伪证罪的惩罚下声明该请求是出于学术、新闻、政治或政府目的,或者该请求是由《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部第11.3章(自第7512条起)所述的持牌私人调查员出于调查目的提出的,州或地方执法机构应公开以下信息,除非公开特定信息会危及参与调查人员的安全,或危及调查或相关调查的成功完成:
(1)CA 政府 Code § 7923.620(a)(1) 受《刑法典》第841.5条和本条规定的限制,该机构逮捕的每个人的当前地址。
(2)CA 政府 Code § 7923.620(a)(2) 受《刑法典》第841.5条和本条规定的限制,犯罪受害人的当前地址。但是,根据《刑法典》第220、236.1、261、261.5、262、264、264.1、265、266、266a、266b、266c、266e、266f、266j、267、269、273a、273d、273.5、285、286、287、288、288.2、288.3、288.4、288.5、288.7、289、422.6、422.7、422.75、646.9或647.6条,或原第288a条定义的任何罪行的受害人地址应保密。
(b)CA 政府 Code § 7923.620(b) 根据本条获得的地址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或提供给他人,向任何个人或群体销售产品或服务,并且请求者应在伪证罪的惩罚下签署一份声明,以证明此意。
(c)CA 政府 Code § 7923.620(c)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或限制根据本条获得的地址信息的学术、新闻、政治或政府用途。

Section § 7923.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扣留和披露与重大事件相关的视频或音频记录,例如警察向某人开枪或使用武力导致死亡或重伤的情况。自2019年7月1日起,此类记录在调查期间可以延迟向公众披露。

如果分享记录可能通过例如危及证人安全而损害调查,则最初可延迟最多45天。如果风险持续存在,此延迟可延长至多一年。如果机构认为发布记录会侵犯某人的隐私且编辑无法解决此问题,则该记录可对公众扣留,但必须提供给直接相关人员。

如果披露仍会阻碍正在进行的调查,记录材料可以额外扣留45天,并向请求者发送更新。机构可以选择提供比本法律要求更大的记录访问权限,并且本法律明确排除了惩教与康复部的警官。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与第 (e) 款所定义的“重大事件”相关的视频或音频记录,只能按以下方式扣留:
(a)Copy CA 政府 Code § 7923.62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7923.625(a)(1) 在刑事或行政调查进行期间,与重大事件相关的记录的披露可延迟,但不得超过机构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件之日起的45个日历日,如果根据记录中描绘的事实和情况,披露将严重干扰调查,例如危及证人或秘密消息来源的安全。如果机构根据本节延迟披露,机构应书面告知请求者,说明机构认定披露将严重干扰调查的具体依据以及预计披露日期。
(2)CA 政府 Code § 7923.625(a)(2) 自机构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件之日起45天后,以及自该日起至多一年内,如果机构证明披露将严重干扰调查,机构可继续延迟披露记录。自机构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件之日起一年后,机构只有在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披露将严重干扰调查的情况下,方可继续延迟披露记录。如果机构根据本款延迟披露,机构应立即书面告知请求者,说明机构认定阻止干扰正在进行的调查的利益大于公众披露利益的具体依据,并提供预计披露日期。机构应每30天重新评估扣留情况并通知请求者。当扣留的具体依据消除后,机构扣留的记录应立即披露。
(b)Copy CA 政府 Code § 7923.62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7923.625(b)(1) 如果机构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明,扣留视频或音频记录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披露的公共利益,因为根据记录中描绘的事实和情况,发布记录将侵犯记录中描绘的主体的合理隐私预期,机构应书面告知请求者隐私预期的具体依据以及扣留记录所服务的公共利益,并可使用编辑技术,包括模糊或扭曲图像或音频,以遮盖记录中保护该利益的特定部分。但是,编辑不得干扰观看者充分、完整、准确地理解记录中捕捉到的事件的能力,且记录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编辑或更改。
(2)CA 政府 Code § 7923.625(b)(2)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机构证明记录中描绘的主体的合理隐私预期无法通过第 (1) 款所述的编辑充分保护,且该利益大于公众披露的利益,机构可对公众扣留该记录,但该记录(无论是按第 (1) 款编辑过的还是未经编辑的)应在收到请求后立即披露给以下任何一方:
(A)CA 政府 Code § 7923.625(b)(2)(A) 隐私应受保护的记录主体,或该主体的授权代表。
(B)CA 政府 Code § 7923.625(b)(2)(B) 如果主体是未成年人,则为隐私应受保护的主体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C)CA 政府 Code § 7923.625(b)(2)(C) 如果隐私应受保护的主体已故,则为该已故主体的继承人、受益人、指定直系亲属或授权法律代表。
(3)CA 政府 Code § 7923.625(b)(3) 如果根据第 (2) 款的披露将严重干扰正在进行的刑事或行政调查,机构应书面告知请求者,说明机构认定披露将严重干扰调查的具体依据,并提供视频或音频记录的预计披露日期。此后,机构可扣留该记录45个日历日,并可根据第 (a) 款第 (2) 项的规定进行延期。
(c)CA 政府 Code § 7923.625(c) 机构可以提供比本节规定的最低标准更大的视频或音频记录的公众访问权限。
(d)CA 政府 Code § 7923.625(d) 就本节而言,“执法人员”不包括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雇用的任何执法人员。

Section § 7923.630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在2021年《加州公共记录法案》(CPRA)进行重大更新之前,某些规定都属于该法案的同一部分。将这些规定拆分成不同的章节,并未改变其含义或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a)CA 政府 Code § 7923.630(a) 在2021年《CPRA重新编纂法案》生效之前,本条中的其他规定构成原第6254条的一个单独分款 (2019年法规第385章第29条的(f)分款)。
(b)CA 政府 Code § 7923.630(b) 将这些规定的实质内容划分为多个法典条文,并非旨在影响这些规定的解释或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