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28.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州长的信函以及发给州长或州长办公室雇员的通讯,无需向公众披露,除非法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然而,它明确指出,公共记录不应仅仅为了规避披露而转移至州长法律事务秘书处。

Section § 7928.005

Explanation

州长离任时,他们的记录必须尽快移交给州档案馆。州长可以限制公众查阅这些记录,但这些限制不能超过50年,也不能超过州长去世的时间,以两者中较晚的为准。某些文件,例如新闻稿和已结案的赦免申请,必须在25年后开放查阅。州务卿将负责管理这些记录,并确保它们按照规定向公众开放。

(a)CA 政府 Code § 7928.005(a) 州长离任时,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由州长保管或控制的公共记录应尽快移交给州档案馆。
(b)CA 政府 Code § 7928.00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长可以通过书面文书(其条款应予公开)限制公众查阅任何已移交的公共记录,或州长可能移交的任何其他尚未向公众开放的文件。
(c)CA 政府 Code § 7928.005(c) 关于公共记录,按照本分部其他规定,公众查阅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50年或州长去世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并且对已备案的法案文件、新闻稿、演讲稿,或在案件已结案至少25年的情况下与赦免或引渡申请有关的文件,不得有任何限制。在遵守本节或第7928.010节允许的任何限制的前提下,州务卿作为州档案馆的保管人,应按照本分部其他规定,向公众提供所有这些公共记录和其他文件。

Section § 7928.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1974年至1988年间加州州长的公共记录。它规定,除非州长自愿将这些记录移交给州档案馆,否则这些记录不受某些查阅规则的约束。

州长的记录可以移交给教育或研究机构,但公众查阅这些记录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50年或州长去世之日,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接收机构必须按照档案标准保存记录,未经州务卿批准,不得销毁任何记录。法律还允许州务卿自费复制记录并向公众提供,这些副本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a)Copy CA 政府 Code § 7928.010(a)
(1)Copy CA 政府 Code § 7928.010(a)(1) 对于1974年至1988年间任职的州长,第7928.005节不适用于州长离任时由其直接保管或控制的公共记录或其他书面材料,除非州长自愿将这些记录或其他书面材料移交给州档案馆。
(2)Copy CA 政府 Code § 7928.010(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7928.010(a)(2)(a)款不适用于已备案的法案文件、新闻稿、演讲稿,或与赦免或引渡申请相关的书面材料。
(b)Copy CA 政府 Code § 7928.01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7928.010(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1974年至1988年间任职的任何州长的公共记录和其他书面材料可以移交给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教育或研究机构。然而,对于公共记录,根据本分部另有规定,公众查阅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50年或州长去世之日,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
(2)CA 政府 Code § 7928.010(b)(2) 除非接收机构同意并确实按照公认的档案标准维护这些材料,否则不得根据本款转让记录或书面材料。
(3)CA 政府 Code § 7928.010(b)(3) 根据本款接收公共记录的机构,未经州务卿(作为州档案馆的保管人)书面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此类记录。州务卿可以要求将记录存放在州档案馆,而不是销毁。
(4)CA 政府 Code § 7928.010(b)(4) 根据本款接收记录或书面材料的机构,应当允许州务卿(作为州档案馆的保管人)自费复制并向公众提供该机构通常向公众提供的任何及所有公共记录,以及与这些记录相关的清单、索引或查找工具。州档案馆保管的这些记录的副本应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Section § 7928.015

Explanation

加州州务卿有权评估和管理某些记录,以确定它们是否值得保存在州档案馆。这包括使用专业技术,例如检查它们的历史重要性、整理它们、妥善存储它们,并进行任何必要的保护工作。

(a)CA 政府 Code § 7928.015(a) 州务卿可以评估和管理受第7928.005条或第7928.010条约束的新记录或现有记录,以确定这些记录是否适合在州档案馆中保存。
(b)CA 政府 Code § 7928.015(b) 就本条而言,州务卿应采用专业的档案实践,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记录的历史价值、整理和描述记录、将记录重新安置到适当的存储容器中,或提供记录所需的任何保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