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政府 Code § 7928.010(a)
(1)Copy CA 政府 Code § 7928.010(a)(1) 对于1974年至1988年间任职的州长,第7928.005节不适用于州长离任时由其直接保管或控制的公共记录或其他书面材料,除非州长自愿将这些记录或其他书面材料移交给州档案馆。
(2)Copy CA 政府 Code § 7928.010(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7928.010(a)(2)(a)款不适用于已备案的法案文件、新闻稿、演讲稿,或与赦免或引渡申请相关的书面材料。
(b)Copy CA 政府 Code § 7928.01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7928.010(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1974年至1988年间任职的任何州长的公共记录和其他书面材料可以移交给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教育或研究机构。然而,对于公共记录,根据本分部另有规定,公众查阅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50年或州长去世之日,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
(2)CA 政府 Code § 7928.010(b)(2) 除非接收机构同意并确实按照公认的档案标准维护这些材料,否则不得根据本款转让记录或书面材料。
(3)CA 政府 Code § 7928.010(b)(3) 根据本款接收公共记录的机构,未经州务卿(作为州档案馆的保管人)书面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此类记录。州务卿可以要求将记录存放在州档案馆,而不是销毁。
(4)CA 政府 Code § 7928.010(b)(4) 根据本款接收记录或书面材料的机构,应当允许州务卿(作为州档案馆的保管人)自费复制并向公众提供该机构通常向公众提供的任何及所有公共记录,以及与这些记录相关的清单、索引或查找工具。州档案馆保管的这些记录的副本应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