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披露地方机构公用事业客户的姓名、信用历史、公用事业使用数据、家庭住址或电话号码,但地方机构公用事业客户的姓名、公用事业使用数据和家庭住址应根据请求按以下方式提供:
(a)CA 政府 Code § 7927.410(a) 向信息所涉人员的代理人或授权家庭成员提供。
(b)CA 政府 Code § 7927.410(b) 在为履行其公务职责所必需时,向另一政府机构的官员或雇员提供。
(c)CA 政府 Code § 7927.410(c) 根据法院命令或执法机构就正在进行的调查提出的请求提供。
(d)CA 政府 Code § 7927.410(d) 经地方机构认定,请求所涉公用事业客户以不符合适用地方公用事业使用政策的方式使用了公用事业服务时提供。
(e)CA 政府 Code § 7927.410(e) 经地方机构认定,请求所涉公用事业客户是具有确定地方机构公用事业使用政策权限的民选或委任官员时提供,但委任官员的家庭住址未经该官员同意不得披露。
(f)CA 政府 Code § 7927.410(f) 经地方机构认定,披露信息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不披露信息的公共利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