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7923.500(a) 法院命令,无论是指示公职人员披露信息,还是支持公职人员拒绝披露信息的决定,均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典》第904.1条所指的、可提起上诉的终局判决或命令,但应通过向上诉法院提交特别令状申请书立即进行复审。
(b)CA 政府 Code § 7923.500(b) 根据本章规定,任何命令生效后,当事人为获得该命令的复审,应在书面命令送达当事人后20天内提交申请书,或在初审法院因正当理由允许的、不超过额外20天的进一步期限内提交。
(c)CA 政府 Code § 7923.500(c) 如果通知通过邮件送达,提交申请书的期限应延长五天。
(d)CA 政府 Code § 7923.500(d) 除非申请方证明其否则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且在实体问题上可能胜诉,否则不得批准命令或判决的暂缓执行。
(e)CA 政府 Code § 7923.500(e) 任何不服从法院命令的人,应被传唤说明为何不构成藐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