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此特定法律框架下,哪些实体被视为“公共机构”。它涵盖了广泛的政府相关实体,例如联邦和州部门、县、市、学校、公共公司以及印第安部落。此外,由这些实体共同成立的任何联合权力机构也被视为公共机构。

Section § 6500.1

Explanation
这部法律被称为《权力联合行使法案》,它表明该法案涉及不同实体共同合作行使某些权力。在讨论或引用该法案时,可以使用这个名称作为参考。

Section § 6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律要求加州总务部或其部长批准,那么加州的任何州机构或官员都不能自行签订协议。他们必须先获得所需的批准才能进行。

Section § 650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多个公共机构在获得其领导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就共享项目或权力(例如征税或举办活动)进行合作。即使不同机构位于不同州,它们仍然可以协作。它们无需都在行使该权力的地理区域拥有管辖权。实质上,如果机构拥有共同权力,例如举办博览会或展览会,它们可以合作管理这些活动。

经其立法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授权,两个或多个公共机构可经协议共同行使签约各方共有的任何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征收费用、评估费或税款的权力,即使一个或多个签约机构可能位于本州之外。
签约各方共有的任何权力,无需由每个签约方就该权力将共同行使的地理区域分别行使。就本条而言,两个或多个有权举办农业、畜牧业、工业、文化或其他博览会或展览会的公共机构,应被视为就由一个或多个此类公共机构或根据此类公共机构签订的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的实体举办的任何此类博览会或展览会拥有共同权力。

Section § 6502.1

Explanation
  • 这项法律允许有能力提供零售电力服务的公共机构,与科切拉谷服务区的其他公共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提供这些服务,即使某些合作伙伴无法独立提供这些服务。
  • 科切拉谷服务区指的是河滨县帝国灌溉区内的区域以及托雷斯·马丁内斯保留地,具体由一项特定决议界定。

Section § 65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于任何为共同治理或管理而订立的协议,公共机构可以使用的任何权力,也应被视为可供参与该协议的任何联邦认可部落使用。实质上,如果一个公共机构能做某事,那么协议中的部落也能做。

就根据第 (11019.82) 条订立的共同治理和共同管理协议而言,任何非联邦认可部落的公共机构可行使的权力,应被视为与签约的联邦认可部落共有。

Section § 6502.5

Explanation

资源保护能源联合权力机构有能力为利用动物或农业废弃物作为燃料的沼气和电力项目提供资金并运营。这些项目可以在该机构的常规管辖区域内或区域外建设,特别是在弗雷斯诺县、金斯县、马德拉县、默塞德县、圣华金县和图莱里县。但是,在机构常规区域外开展项目之前,该机构必须获得项目所在县的监事会的批准。

除了其成员区共有的任何权力外,资源保护能源联合权力机构还有权为利用动物或农业废弃物消化或发酵生产沼气和电力的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安装和运营。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或管辖范围外开展这些项目。在机构管辖范围外开展项目的权力仅限于弗雷斯诺县、金斯县、马德拉县、默塞德县、圣华金县和图莱里县的地理区域。
在机构管辖范围外开展本节授权的项目之前,该机构应获得项目所在县监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65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两个或多个公共机构,如果得到各自管理机构的批准,共同处理与液体、有毒或危险废物或物质相关的任务。它们可以共享识别、规划、监测、控制、监管、处置或减少这些物质的权力。这些机构还可以利用经过专门培训和技能熟练的人员来提供某些服务以处理这些任务。重要的是,这项法律只是重申了已经存在的权力,并且不限制任何现有的权限。

(a)CA 政府 Code § 6502.7(a) 经其立法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授权,两个或多个具有识别、规划、监测、控制、监管、处置或消除液体、有毒或危险废物或危险物质权力的公共机构,可通过协议,共同行使签约方共有的任何这些权力。
(b)CA 政府 Code § 6502.7(b) 签约方可提供特殊服务,包括经过专门培训、经验丰富、专业且有能力执行这些特殊服务的人员。
(c)CA 政府 Code § 6502.7(c) 本条规定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且不限制任何已存在的权力。

Section § 650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任何协议明确说明其目的以及如何实现目标或行使权力。实质上,协议必须明确其目的和执行方式。

协议应明确规定协议的目的或将行使的权力。协议应规定实现该目的的方法或行使该权力的方式。

Section § 65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一个二级县将财产税款分配给一个消防机构,这笔钱只能用于消防活动。这包括与火灾预防、灭火、紧急医疗服务、处理危险品、救护车运输、备灾、救援行动以及必要的行政职能相关的任务。

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影响城市或县如何选择其救护车服务提供商。

(a)CA 政府 Code § 6503.1(a) 当二级县的财产税收入由该县分配给依照本章规定为提供消防保护而成立的机构时,这些资金只能由该机构专门用于消防保护目的。
(b)CA 政府 Code § 6503.1(b) 在本节中,“消防保护目的”是指直接与提供火灾预防、灭火、紧急医疗服务、危险品应急响应、救护车运输、备灾、救援服务以及相关行政费用相关并促进这些目的的那些目的。
(c)CA 政府 Code § 6503.1(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改变任何管辖城市或县选择救护车运输服务提供商程序的法律规定。

Section § 65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联合权力协议设立了一个独立于协议各方的新机构或实体,该新机构必须在协议或其修正案生效后的30天内,向州务卿提交一份通知。这份通知应包含详细信息,例如所涉每个公共机构的名称、协议何时生效、协议的目的以及对协议所做的任何更改。如果该机构未能按时提交此通知,那么在完成所需的备案之前,它将不能发行债券或承担任何债务。

凡联合权力协议规定设立一个独立于协议各方并负责协议执行的机构或实体,该机构或实体应在协议或其修正案生效之日起30天内,促使准备并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一份关于该协议或修正案的通知。该机构或实体应向州务卿提供一份该协议或修正案通知的额外副本,州务卿应将该副本转交主计长。该通知应包含:
(a)CA 政府 Code § 6503.5(a) 作为协议一方的每个公共机构的名称。
(b)CA 政府 Code § 6503.5(b) 协议生效的日期。
(c)CA 政府 Code § 6503.5(c) 协议目的或将行使的权力说明。
(d)CA 政府 Code § 6503.5(d) 对协议所作修正案(如有)的描述。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执行联合权力协议或其修正案的机构或实体,如果该协议或修正案在本节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生效,且未能在协议或修正案生效之日起30天内提交本节要求的通知,则此后,在完成此类备案之前,不得发行任何债券或承担任何形式的债务。

Section § 6503.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当任何机构向州务卿提交新协议或修订协议的通知时,他们还必须将完整协议发送给主计长。如果协议涉及提供市、区或县服务的联合权力机构,该机构必须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协议。

如果未在30天内完成所需的备案,该机构在完成备案之前不得发行债券或承担新债务。这确保了必要的记录得以保存并可供相关县级机构查阅。

(a)CA 政府 Code § 6503.6(a) 当机构或实体根据第6503.5条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协议或协议修正案通知时,该机构或实体应向主计长提交原始联合权力协议的全文副本以及协议的任何修正案。根据第56047.7条符合联合权力机构或联合权力实体定义、旨在提供市政服务且其成员包括市、区或县等地方机构的机构或实体,应在协议或协议修正案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地方机构成员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辖区所在的每个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协议或协议修正案的副本。
(b)CA 政府 Code § 6503.6(b)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管理联合权力协议或其修正案的机构或实体,如果该协议或修正案在本节生效日期或之后生效,且未能在协议或修正案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本节要求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通知,则此后,在完成这些备案之前,不得发行任何债券或承担任何形式的债务。

Section § 6503.7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新法律影响到现有的联合权力协议,负责该协议的机构必须在90天内向州务卿提交一份通知。这份通知也将发送给审计长。在此完成之前,该机构不能发行债券或承担新的债务。作为此过程的一部分,州务卿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备案成本,但这些费用不得超过处理该工作所需的实际成本。

Section § 6503.8

Explanation

截至2017年7月1日,任何为提供市、区或县服务而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必须将其协议副本及其任何修订案提交给其成员所在区域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如果它们未能满足此要求,在完成备案之前,它们不得发行债券或承担新的债务。

(a)CA 政府 Code § 6503.8(a) 不迟于2017年7月1日,符合第56047.7条规定的联合权力机构或联合权力机构定义的机构或实体,若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为提供市政服务而成立,且其成员包括市、区或县等地方机构,应当促使将协议副本及其任何修订案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至地方机构成员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辖区所在的每个县。
(b)CA 政府 Code § 6503.8(b)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管理联合权力协议或其修订案的机构或实体,若未能按照本节要求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前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通知,则在此之后,且在完成这些备案之前,不得发行任何债券或承担任何形式的债务。

Section § 6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协议各方决定如何为一个共同项目使用和分配资金或资源。他们可以从各自的预算中出资,使用公共资金来支付费用,预支公共资金并在以后偿还,或者使用人员、设备或财产来代替资金。一个指定的机构或非营利公司可以管理和分配该项目的资金。

协议各方可规定:(a) 可从资金库中拨款用于协议中规定的目的;(b) 可支付公共资金以支付该目的的费用;(c) 可为协议中规定的目的预支公共资金,此类预支应按照上述协议的规定偿还;或 (d) 协议一方或多方的人员、设备或财产可用于替代其他捐款或预支款项。这些资金可支付给并由约定的机构或实体支付,其中可包括协议指定的一个非营利公司,负责为协议各方管理或执行该协议。

Section § 65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多个政府实体合作(联合权力协议)时的会计和审计规则。它们必须保存准确的财务记录并报告所有交易。如果设立了新的实体,审计师必须进行年度财务审计,除非已有其他政府审计涵盖了此项内容。审计必须符合特定的州标准,并向公众公开。如果非营利组织负责管理协议,它仍然需要进行年度审计。所有审计费用均从该实体的资金中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两年一次的审计周期,而非每年一次。如果财务报表已由其他联邦审计涵盖,则它们可免除新的审计。

(a)CA 政府 Code § 6505(a) 该协议应规定所有资金的严格问责制以及所有收支的报告。
(b)CA 政府 Code § 6505(b) 此外,如果设立了独立的机构或实体,根据第6505.5条确定的履行审计师或主计长职能的公职人员,应自行进行或与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签订合同,对每个机构或实体的账目和记录进行年度审计,但如果该机构或实体的账目和记录已由州或美国任何机构通过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另行进行年度审计,则该官员无需进行或委托审计,但仅限于直接受此类联邦或州审计的账目和记录。在每种情况下,审计的最低要求应符合主计长根据第26909条为特别区规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公认审计准则。
(c)CA 政府 Code § 6505(c) 当由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对账目和记录进行审计时,其报告应作为公共记录提交给协议的各签约方,并提交给联合权力机构总部所在县的县审计师,同时应发送给任何向联合权力机构提交书面请求的加州公共机构或个人。该报告应在受审查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提交。
(d)CA 政府 Code § 6505(d) 当协议指定非营利公司管理或执行协议,且根据第6505.5条确定无需公职人员履行审计师或主计长职能时,协议的账目和记录应至少每年由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审计一次,其报告应作为公共记录提交给协议的各签约方,并提交给联合权力机构总部所在县的县审计师,同时应发送给任何向联合权力机构提交书面请求的加州公共机构或个人。这些报告应在受审查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提交。
(e)CA 政府 Code § 6505(e) 根据本节进行审计的任何费用,包括与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签订合同或聘用他们的费用,应由该机构或实体承担,并应从该机构或实体可用于此目的的任何未支配资金中列支。
(f)CA 政府 Code § 6505(f) 所有机构或实体可经其理事机构一致请求,以涵盖两年期的审计取代年度专项审计。
(g)CA 政府 Code § 6505(g) 尽管本节有上述相反规定,如果财务报表由主计长审计以满足联邦审计要求,则机构或实体应免除年度审计要求。

Section § 65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各方签订协议时,必须指定一名公职人员或个人,负责管理或接触相关机构的任何财产。这名被指定的人员还必须提供一份公务保证金(这是一种担保),其金额由签订合同的各方共同决定。

Section § 6505.5

Explanation

当协议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或实体时,该协议必须指定一名司库或注册会计师来管理该机构的资金。此人负责接收和记录所有资金,确保资金得到安全管理并按需支付。他们必须按时偿还债务,并且只有在指定公职人员批准后才能支付资金。

司库或注册会计师必须每季度向该机构和签约方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当前余额以及所有收到的和支付的款项。审计师(必须与司库或注册会计师来自同一实体)负责签发付款。管理机构将决定司库和审计师的服务费用。

如果协议设立了一个独立的机构或实体,该协议应指定其中一个签约方的司库,或者,指定其中一个签约方所在县的县司库,或者一名注册会计师,作为该机构或实体的资金保管人,负责保管其所有资金,无论资金来源如何。
如此指定的司库或注册会计师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政府 Code § 6505.5(a) 接收并开具该机构或实体的所有资金收据,并将其存入如此指定的司库的库房,记入该机构或实体的名下。
(b)CA 政府 Code § 6505.5(b) 凭其公务担保,负责其所保管的所有机构或实体资金的安全保管和支付。
(c)CA 政府 Code § 6505.5(c) 在到期时,从其保管的机构或实体资金中,支付该机构或实体的所有未偿债券和息票的应付款项。
(d)CA 政府 Code § 6505.5(d) 仅凭协议指定的履行审计师或主计长职能的公职人员的付款凭证,从机构或实体资金中,或其中任何部分,支付该机构或实体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e)CA 政府 Code § 6505.5(e) 每年7月、10月、1月和4月的第一天,核实并书面报告该机构或实体以及协议的签约方,其为该机构或实体保管的资金金额、自上次报告以来的收款金额以及自上次报告以来的支出金额。
履行审计师或主计长职能的官员应与根据本节指定为资金保管人的司库属于同一公共机构。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被指定为该实体的司库,则应指定其中一个签约方的审计师或其中一个签约方所在县的审计师为该实体的审计师。当对该机构或实体的要求已获得设立该机构或实体的协议中授权批准的任何人批准时,审计师应签发付款凭证以支付这些要求。
根据本节规定的与司库和审计师属于同一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应确定向该机构或实体收取的司库和审计师服务费用。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被指定为司库,则根据本节规定的与审计师属于同一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应确定向该机构或实体收取的审计师服务费用。

Section § 65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或实体任命其内部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担任司库、审计师,或两者兼任,而不是遵循另一条款中描述的标准程序。这些职位可以由一个人担任,也可以由不同的人分别担任。如果该机构决定这样做,被任命的官员必须确保由注册会计师按照特定要求进行独立审计。

Section § 6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多方当事人如何决定由谁来执行他们共同达成的协议。管理者可以是参与协议的当事人之一,一个专门成立的理事会或委员会,甚至可以是外部公司或非营利组织。参与方还可以同意在彼此之间共享服务,除了服务交换本身,无需相互支付费用。

Section § 65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通过不同方之间的协议设立的机构,被视为一个独立于这些方的公共实体。

Section § 6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城市、县或公共区之间通过协议成立的机构,行使协议中规定的权力,例如签订合同或管理财产。如果该机构不是协议的当事方之一,而是一个公共实体,它仍然可以独立行事,例如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起诉。但是,该机构不能征用公共事业公司拥有的财产。

1969年修正案后成立的这类机构的管理机构,可以只由协议各方的民选官员组成。现有协议也可以修改以遵循这种结构。管理机构还可以将部分职能委托给其他团体,但必须批准该机构的年度预算。

此外,如果该机构与协议的某个当事方进行交易,该当事方的官员也可以担任该机构管理机构的成员。

该机构应拥有协议中规定的共同权力,并可按照协议中提供的方式或方法行使该权力。如果该机构并非协议的一方或多方,而是根据协议设立的公共实体、委员会或理事会,并且该机构被授权以其自身名义进行以下任何或所有活动:订立合同,或雇用代理人和雇员,或购置、建造、管理、维护或运营任何建筑物、工程或改进项目,或购置、持有或处置财产,或承担债务、责任或义务,则该机构应有权以其自身名义起诉和被起诉。任何根据协议授权该机构为发电或输电项目目的而购置财产的行为,不得包括征用州内任何公共事业公司所有或受其使用或控制的财产。
任何具有以自身名义起诉或被起诉权力、且由本州仅由城市、县或公共区组成的各方在立法机关1969年常会修订本节后订立的协议所设立的机构,其管理机构(无论所有这些方是否属于同一类别)可按照该协议的规定,并以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比例,完全由当事方一个或多个管理机构的民选官员组成。任何现有协议,如果其当事方为城市、县或公共区,并设立了具有起诉或被起诉权力的机构的管理委员会,经协议当事方选择,可予以修订,以规定所设立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完全由协议当事方一个或多个管理委员会的民选官员组成,并按协议当事方商定的任何比例。如此设立的管理机构应有权将其职能委托给咨询机构或行政实体,以进行项目开发、政策制定或项目实施,但前提是,接受委托的机构的任何年度预算必须经联合权力机构的管理机构批准。
如果该机构与协议的一个或多个当事方订立进一步的合同、租赁或其他交易,则当事方管理机构的民选官员也可担任该机构管理机构的成员。

Section § 65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根据协议设立的某个机构是一个公共实体,那么它的财务责任,包括债务和负债,应由协议各方共同承担,除非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另有说明。但是,如果该机构与公共退休系统相关联,协议不能改变谁对该机构的退休负债负责。

此外,“公共退休系统”指的是公共雇主提供的任何养老金或退休计划,包括独立计划或遵守美国税法中关于雇员福利的特定条款的系统。

(a)CA 政府 Code § 6508.1(a) 如果该机构并非协议各方之一,但却是根据协议设立的公共实体、委员会或理事会,则该机构的债务、负债和义务应为协议各方的债务、负债和义务,除非协议另有规定。但是,如果该机构与公共退休系统签订合同,协议各方不得就该机构的退休负债另行约定。
(b)CA 政府 Code § 6508.1(b) 就本节而言,“公共退休系统”指公共雇主的任何养老金或退休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公共雇主参与或向其雇员提供的旨在提供退休福利的独立退休计划,或受《美国法典》第26篇第401(a)节管辖的公共雇员福利系统。

Section § 650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一个机构(通过参与或签订合同)使用公共退休系统,并在其解散或停止运营时,如何处理其退休义务的流程。各机构必须就如何在其成员之间分摊这些义务达成一致,确保总额达到负债的100%。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管理退休系统的委员会将根据服务份额或人口数量作出决定。机构有30天时间通过仲裁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异议,仲裁员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并且必须在60天内完成。

如果一个机构正在终止,它必须在终止生效前结清这些义务。本法律追溯适用于截至2019年1月1日已达成协议的机构,但不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前已解散的机构。它还明确规定,索赔时限从对机构因违反退休义务作出判决时开始计算。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2(a)(1) 在根据第20570条或第20571条提交终止通知之前,或不与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签订合同的机构管理机构作出解散或停止运营的决定之前,根据本章协议设立的、参与或与公共退休系统签订合同的机构的成员机构,应当就该机构的退休义务在其成员机构之间的分摊达成一致,但该协议应等于该机构退休负债的100%。该共同协议的副本,经所有当事方签署,应当提交给委员会,并应在与委员会的协议中体现。如果成员机构无法达成一致,委员会应根据从该机构获得的服务份额或每个成员机构的人口数量,将该机构的退休负债分摊给每个成员机构,以使分摊总额等于该机构退休负债的100%,并应在与委员会的协议中体现。
(2)CA 政府 Code § 6508.2(a)(2) 成员机构可以在委员会作出分摊该机构退休负债的决定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对该决定提出异议。但是,未根据(a)款被委员会识别的成员或前成员,不得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异议。
(A)CA 政府 Code § 6508.2(a)(2)(A) 根据本款提出的异议,应由对委员会决定提出异议的成员机构转交给一名仲裁员,该仲裁员应酌情在现有和前成员机构之间分摊负债,以使分摊总额等于该机构退休负债的100%。仲裁员应在异议提交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就负债分摊作出决定。
(B)CA 政府 Code § 6508.2(a)(2)(B) 仲裁员的最终决定对所有现有和前成员机构均具有约束力,且所有仲裁费用应由仲裁员确定分摊负债的成员机构平均分担。仲裁员应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向委员会提交其最终决定的正式副本。
(b)CA 政府 Code § 6508.2(b) 机构不得根据第20570条或第20571条终止,也不得允许不与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签订合同的机构管理机构作出的解散或停止运营的决定生效,直到根据(a)款第(1)项或第(2)项作出的最终裁定或决定生效为止。
(c)CA 政府 Code § 6508.2(c) 委员会根据第20572条发出潜在终止通知后,根据本章协议设立的机构应在60个日历日内向委员会提供一份经所有当事方签署的协议副本,该协议应规定该机构100%退休义务的分摊。如果机构未及时提供共同协议的副本,委员会应自行决定将该机构的退休负债分摊给现有或前成员机构,以使分摊总额等于该机构退休负债的100%。
(1)CA 政府 Code § 6508.2(c)(1) 成员机构可以在委员会作出分摊该机构退休负债的决定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对该决定提出异议。但是,未根据(a)款被委员会识别的成员或前成员,不得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异议。
(2)CA 政府 Code § 6508.2(c)(2) 根据第(1)项提出的异议,应由对委员会决定提出异议的成员机构转交给一名仲裁员,该仲裁员应酌情在现有和前成员机构之间分摊负债,以使分摊总额等于该机构退休负债的100%。
(3)CA 政府 Code § 6508.2(c)(3) 仲裁员应在异议提交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就负债分摊作出决定,并应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向委员会提交其最终决定的正式副本。仲裁员的最终决定对所有现有和前成员机构均具有约束力,且所有仲裁费用应由仲裁员确定分摊负债的成员机构平均分担。委员会可以采取行动终止该机构的合同,但不得早于仲裁员作出最终决定之日起30个日历日。

Section § 6509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当多方签订协议时,协议中指定的一方必须遵守其行使权力方式的任何限制。这些限制是根据通常适用于该特定方的限制而定的。

该权力受制于协议指定的一方行使权力的方式所受的限制。

Section § 6509.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根据本章成立的任何机构或实体,投资其非即时所需的任何资金。这些投资必须遵循与另一部政府法典中地方机构相同的规则。

如果非营利组织管理这些协议,它也必须以地方机构相同的方式投资其持有的任何资金。

依照本章设立的任何独立机构或实体,应有权依照第6505.5条规定,以机构或实体认定为适宜的方式,投资其金库中非即时必需的任何资金,其方式和条件应与依照《政府法典》第53601条规定地方机构的投资方式和条件相同。
如果协议指定一家非营利公司代表协议各方管理或执行协议,则该公司应以与依照第53601条规定地方机构相同的方式和条件,投资其为代表各方支付而持有的任何资金。

Section § 6509.6

Explanation
本法规允许联合权力机构(由两个或多个地方政府机构组成的组织)从地方机构购买或获得某些权利和权益。具体来说,它可以购买或接管地方机构根据与街道和公路相关的某些财务协议所拥有的评估合同及相关权利,例如留置权或补贴。交易的细节,例如条款和条件,将由该机构和相关地方机构共同决定。

Section § 650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两个或更多公共机构汇集资金并共同投资。他们可以通过设立一个“联合权力机构”来实现这一点。该机构可以投资某些证券,并向每个参与机构发行股份。每份股份代表对投资池的同等比例所有权。为此,联合权力机构必须聘请一名经验丰富的投资顾问,该顾问需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拥有五年以上相关经验,并管理超过5亿美元的资产。

根据这项法律,“公共机构”包括由公共机构或官员组成的非营利组织。即使是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如果符合联合权力机构设定的条件,也可以加入这个投资池。

(a)CA 政府 Code § 6509.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两个或多个有权投资其库房资金的公共机构,可以通过协议,共同行使该共同权力。根据本条签订的协议所投资的资金,可以投资于第53601条(p)款所描述的证券和债务。根据本条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可以向参与的公共机构发行受益股份。每份股份应代表联合权力机构所拥有的基础证券池中同等比例的权益。为符合本条规定,发行受益股份的联合权力机构应聘请一名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投资顾问:
(1)CA 政府 Code § 6509.7(a)(1) 该顾问已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获豁免注册。
(2)CA 政府 Code § 6509.7(a)(2) 该顾问在投资第53601条(a)至(o)款(含)授权的证券和债务方面拥有不少于五年的经验。
(3)CA 政府 Code § 6509.7(a)(3) 该顾问管理的资产超过五亿美元($500,000,000)。
(b)CA 政府 Code § 6509.7(b) 在本条中,“公共机构”除了第6500条所列的机构外,还包括其成员仅限于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的非营利公司。
(c)CA 政府 Code § 6509.7(c) 根据本条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有权制定机构参与和投资集合股份的条款和条件。根据第6500条的规定,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作为公共机构,有资格参与根据本条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或根据联合权力机构制定的条款和条件投资集合股份。

Section § 65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协议可以持续一段特定时期,或者直到它们被解除或终止。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任何一方如何正式取消或终止协议。

Section § 6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通过共同行使权力而获得的任何财产,必须明确其将如何分割、共享或处理。

Section § 6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旦协议目的达成,任何剩余资金必须返还给相关方。返还应按各方最初贡献的比例进行。

Section § 65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协议涉及购置、建造或运营一个能赚钱的设施,那么协议可以包含条款,说明如何报销或偿还相关方所做的出资。它还可以具体说明如何分配该设施产生的任何利润。这些款项应按照协议中描述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并且可以在协议结束或项目目标完成之前的任何时候进行。

Section § 65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公共实体签订协议,汇集其自保索赔。如果此类协议对任何一方终止,并不意味着目的已完成或资金必须返还,除非所有各方都同意终止。只要管理该协议的实体是共保池的成员并购买保险以涵盖其活动,这些协议就不会被视为某种特定类型的正式协议。在一切结算完毕后,任何剩余资金应按各实体出资和已支付索赔的比例返还。

如果协议中规定的目的是汇集两个或多个地方公共实体的自保索赔,则协议可规定,协议任何一方的终止不应被解释为协议目的的完成,且不要求向各方偿还或返还各方所作的任何出资、付款或预付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直至协议对所有各方均被撤销或终止。如果协议中规定的目的是汇集两个或多个地方公共实体的自保索赔,则就第 (895.2) 条而言,不应被视为一项协议,前提是负责执行该协议的机构是该共保池的成员,且该共保池购买保险或再保险以涵盖该机构在执行协议目的方面的活动。协议可规定,在其目的完成后,共保池中剩余的任何盈余资金应按所作出的出资以及已支付的索赔或损失的比例返还。

Section § 6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公共机构的雇员、官员和代理人,当他们在其通常管辖范围外履行职责时,仍能保留他们所有的法律保护和福利,例如免责豁免和养老金,就像他们在自己机构的管辖范围内一样。

Section § 6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为智力残疾人士及其家庭提供服务或设施的州政府部门或机构,根据本章的规定签订协议。

Section § 65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公共机构根据第11256条中规定的规则与其他州机构签订协议。

Section § 651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由灌溉区和市共同组建的联合机构发行收益债券,为供水项目提供资金。这些项目可涵盖多种用途,例如家庭或工业供水、消防或娱乐。该机构可在特定情况下并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采取此行动。要进行此操作,灌溉区和市都必须举行选举,并且多数人必须支持债券提案。本节的授权已于1973年12月31日之后失效,除非因法律诉讼而延迟,在这种情况下,它将持续有效直至法律问题解决后一年。

除其他权力外,根据本章第1条(自第6500节起)由灌溉区和市之间订立的联合权力协议所设立的任何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如果该实体有权获取、建造、维护或运营用于家庭、灌溉、卫生、工业、消防、娱乐或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用途供水的系统、厂房、建筑物、工程及其他设施和财产,则可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自第54300节起)发行收益债券,以支付为任何或所有此类目的获取、建造、改进和融资项目的成本和费用。
在该实体通过第3条(自第54380节起)所指的决议后,灌溉区和市应通过各自在其辖区内举行选举来实施该决议。如果授权发行债券的提案获得该实体内所有就该提案投票的选民的多数赞成票,则该提案应视为通过。
本节的规定自1973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具有效力,除非该实体因诉讼原因无法实现本节目的,在此情况下,本节应继续有效,直至该诉讼最终裁决后一年。

Section § 6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展销会或展览的公共机构通过联合权力协议合作,建立一个共享的保险池。这个保险池涵盖工伤赔偿和责任索赔等费用。法律明确规定,此类安排不受《政府法典》某特定条款的约束。食品和农业部可以为加州博览会和州立展销会以及类似活动签订这些协议。与非营利组织合作举办展销会的县也可以签订这些协议,但如果非营利组织解除合同,县必须处理现有的债务。参与这些协议的实体必须维持一个储备基金,以弥补潜在损失并确保财务稳定。

举办农业、畜牧业、工业、文化或其他类型展销会或展览会的公共机构,可以签订联合权力协议,以建立保险共保安排,用于支付这些机构所遭受的工伤赔偿、失业赔偿、侵权责任、公共责任或其他损失。根据本条规定通过联合权力协议形成的保险和风险共保安排,不受《政府法典》第 (11007.7) 条的约束。食品和农业部可以为加州博览会和州立展销会、地区农业协会或柑橘类水果展销会签订此类联合权力协议,并且该部有权就代表加州博览会和州立展销会、地区农业协会或柑橘类水果展销会签订的此类联合权力协议,与加州博览会和州立展销会、地区农业协会或柑橘类水果展销会签订合同。任何根据《政府法典》第 (25905) 条和第 (25906) 条与非营利公司签订合同以举办展销会的县,可以为该非营利公司举办的展销会签订此类联合权力协议,并且有权就代表该非营利公司展销会签订的此类联合权力协议,与该非营利公司签订合同。
任何与非营利公司签订合同以举办展销会的县,应承担在该非营利公司与县的合同解散或不续签之前产生的所有工伤赔偿和责任义务。
根据本条签订联合权力协议的任何公共实体,应设立或维持一个储备基金,用于支付根据协议产生的损失。该储备基金应包含足够的资金,以在精算稳健的基础上维持该基金。

Section § 6516.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奥兰治县的一个联合权力机构发行债券,以帮助地方机构解决某些财务需求。具体来说,这些资金可以用于管理养老金负债,或处理逾期的地方税款或评估费。即使其他法律可能有不同规定,这些债券或贷款的偿还条款(包括利息和担保)将由地方机构和联合权力机构协商确定,具有灵活性。

Section § 65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由多个政府机构合作组成的团体(称为联合权力机构)设立一个基金,用于支付与一般责任相关的损失。这特别适用于在展会场地举办的活动或项目中的参与者和参展商。但是,为这些损失支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特定项目基金中的可用总金额。

Section § 6516.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联合权力机构发行债券,为地方机构的义务提供资金,例如未拨备的养老金负债或拖欠税款。地方机构可以借款,并将其收取逾期税款的权利转让给这些机构。

联合权力机构可以接管征收过程并处理未缴税款,而原始地方机构将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约定金额的款项。本法律明确了学区如何报告其税收收入,确保他们收到100%的指定拖欠税款。州政府不对联合权力机构的任何未付款项负责,并且这些机构必须承担县级产生的任何额外行政费用。

此外,本节确认了授予联合权力机构的额外权力,强调了其行动的合法性,并规定了对相关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短期限。然而,自2007年起,他们不能再从教育收入增加基金中获取拖欠税款的权利。

(a)CA 政府 Code § 6516.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章依照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可以依照第2条(始于第6540条)或第4条(始于第6584条)发行债券,以购买地方机构的债务或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地方机构特此被授权借用这些资金,以资助地方机构未拨备的精算养老金负债,或购买,或提供贷款以资助购买,由地方机构、县或州内任何其他政治分区在有担保税册上征收的拖欠评估或税款。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第53854条,地方机构的债务或贷款(如有)应按照地方机构与联合权力机构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连同利息、担保及其他条款偿还。
(b)CA 政府 Code § 6516.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章依照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可以依照第2条(始于第6540条)或第4条(始于第6584条)发行债券,以通过出售、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转让,购买或取得任何地方机构在由该地方机构征收或代表该地方机构征收并列入有担保、无担保或补充财产税册以供征收的拖欠和未收财产税、评估费及其他应收款项的任何或全部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地方机构,包括城市、县、市县、学区、重建机构以及所有其他依法被授权在县税册上征收财产税的特别区,特此被授权向联合权力机构出售、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在由该地方机构征收或代表该地方机构征收并列入有担保、无担保或补充财产税册以供征收的拖欠和未收财产税、评估费及其他应收款项的任何或全部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依照与联合权力机构协议中可能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c)CA 政府 Code § 6516.6(c) 尽管有《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部(始于第50条)的规定,根据(b)款授权的任何转让,以下规定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516.6(c)(1) 地方机构有权及时获得代表其在有担保、无担保和补充税册上征收的所有拖欠税款、评估费及其他应收款项,连同所有罚款、利息、费用及其他相关收费,不迟于任何财产所有者支付拖欠款项的上一月度或四周会计期结束后的30个日历日。
(2)CA 政府 Code § 6516.6(c)(2) 在收到其已同意转让的拖欠税款、评估费和应收款项后,地方机构应将这些款项,连同所有适用的罚款、利息、费用及其他收费,按照地方机构与联合权力机构可能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支付给联合权力机构。
(3)CA 政府 Code § 6516.6(c)(3) 联合权力机构有权主张地方机构在执行和征收拖欠税款、评估费和应收款项方面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其留置权优先权、其收取拖欠税款、评估费和应收款项收益的权利,以及其收取所有罚款、利息、行政费用和任何其他收费(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的权利,如果法律另有授权地方机构收取。
(4)Copy CA 政府 Code § 6516.6(c)(4)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16.6(c)(4)(A) 对于任何参与使用本节授权融资的联合权力机构,且不参与《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部第8章第3章规定的税款征收替代分配方法的学区,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75.70条(f)款或任何其他要求报告学区财产税收入的类似法律,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为该学区报告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应等于该学区在该财政年度分配给其的税款中应分配份额的100%,加上该学区从该年度分配的任何拖欠的有担保和补充财产税份额的100%,以及该学区在该财政年度已分配给联合权力机构的任何先前年度的拖欠的有担保和补充财产税份额的100%,这些拖欠税款显示在《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627条规定的拖欠税款清单上,或如果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部第7章第4章(自第4372条起)保存的摘要清单上,或县维护的其他记录上,再加上学区未分配给联合权力机构的所有其他拖欠税款,这些税款依法收取并分配给学区,减去分段(B)要求的任何减免金额。学区在本财政年度分配的拖欠税款的应分配份额的100%,以及此前所有年度分配的拖欠税款的应分配份额的100%,无论这些拖欠税款是否实际收取,均应由联合权力机构支付给县审计员,并由县审计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向学区分配税收收入的相同时间和方式分配给学区。任何额外金额不应如此报告,并可由联合权力机构直接提供给学区。
(B)CA 政府 Code § 6516.6(c)(4)(A)(B) 当联合权力机构根据本节为学区的拖欠税款提供融资,并且只要对先前分配给联合权力机构的拖欠税款进行调整,学区根据分段(A)规定报告的税收收入应减去因除赎回外任何原因发生的、减少分配给联合权力机构的拖欠税款金额的任何调整金额,这些调整金额显示在适用的拖欠税款清单、摘要清单(如果保存)或县维护的其他记录上学区应分配的税款份额中。
(C)CA 政府 Code § 6516.6(c)(4)(A)(C) 根据本款为拖欠的学区税款及相关罚款提供融资的联合权力机构,应全权负责并直接向县支付因县税务征收员或县审计员(或两者)遵守本款要求县遵守的任何新的或额外的行政程序而直接产生的所有合理且可识别的县行政成本和费用。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县应在收到书面估算请求后的合理时间内,向联合权力机构提供任何额外行政成本和费用的金额估算及其依据。
(D)CA 政府 Code § 6516.6(c)(4)(A)(D) 在任何情况下,州均不负责或承担联合权力机构未能实际支付分段(A)和(B)要求的金额的责任,这种未能支付也不构成学区、县或联合权力机构向州提出索赔的依据。
(E)CA 政府 Code § 6516.6(c)(4)(A)(E) 本节中使用的“学区”一词,包括所有各类学区,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大学学区和县学校总监。
(d)CA 政府 Code § 6516.6(d) 本节授予联合权力机构和地方机构的权力是完整、额外且累积的,是对其依法授予的所有其他权力的补充。除非本节另有要求,本节授权的协议无需遵守适用于同一事项的任何其他法律的要求。
(e)CA 政府 Code § 6516.6(e) 联合权力机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编第10章第9章(第860条起)提起诉讼,以确定任何已发行债券、任何已订立的联合权力协议、任何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债券契约或联合权力机构或地方机构订立的任何与出售、转让或质押相关的协议)的有效性,根据本节转让的任何留置权的优先权,以及任何联合权力机构与根据本章可能与其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该诉讼判决的任何上诉应在判决录入后30天内提起。
(f)CA 政府 Code § 6516.6(f)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机构参与或退出《税收和税法》第1编第8部第3章(第4701条起)所建立的替代分配方式。
(g)CA 政府 Code § 6516.6(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联合权力机构不得购买或获取,且教育收入增加基金不得向联合权力机构出售、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教育收入增加基金在执行和收取列入有担保、无担保或补充名册的拖欠及未收取的财产税收入、评估费或其他应收款项方面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

Section § 651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和私营托儿服务提供者合作,建立一个联合资金池,以应对失业或责任成本。然而,要加入这个资金池,每个成员都必须单独满足特定的失业保险要求。此外,他们还必须设立一个资金储备,其中应有足够的资金来充分弥补潜在损失。

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以及一个或多个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6.750条定义提供托儿服务或运营日间托儿设施的私营实体,可以签订联合权力协议,以形成保险共保安排,用于支付这些公共和私营实体所遭受的失业补偿金或侵权责任损失。
根据本条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或实体,不得选择根据《失业保险法典》第1部第1章第3节第5条(自第801条起)为失业保险承保提供资金,除非每个成员实体单独满足《失业保险法典》第801条或第802条中规定的要求。
根据本条签订联合权力协议的公共机构或私营实体,应设立或维持一个储备金,用于支付根据协议产生的损失。该储备金应包含足够的资金,以精算稳健的方式维持该基金。

Section § 651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两个或多个港口机构设立一个联合权力机构,这是一种合作安排,遵循《港口和航运法典》指定部分中规定的指导方针。这个机构帮助它们共同合作,实现共同的项目或目标。

任何两个或多个港口机构可以根据《港口和航运法典》第6编第1部分(从第1690条开始)设立一个联合权力机构。

Section § 651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等团体,如果它们举办展销会、展览和教育活动,可以汇集资源来分担责任损失、工人赔偿损失和其他类型的损失。这些团体可以成立一个“联合权力机构”,通过各种共担安排共同管理风险。参与的非营利公司可以获得与联合权力机构成员类似的服务和项目。但是,任何共担安排中的总支付金额不能超过该特定资金池中可用的资金。这项法律还支持赔偿与教育机构(包括加州公立学校、社区学院和大学)特殊活动承租人、使用者和参与者相关的损失,确保对这些活动提供广泛的保护。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由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或实体,其成员可以举办农业、畜牧业、工业、文化或其他类型的展销会和展览,或教育项目和活动,可以设立和管理风险共担安排,用于支付由联合权力机构或实体的成员以及由举办或受益于农业、畜牧业、工业、文化或其他类型的展销会和展览,或教育项目和活动的非营利公司所遭受的责任损失、工人赔偿损失和其他类型的损失,以及由联合权力机构或实体的成员以及在公立学校、加州社区学院、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大学运营设施、项目或活动的非营利公司或辅助组织所遭受的损失。就本节而言,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以及一个或多个在公立学校、加州社区学院、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大学运营设施、项目或活动的非营利公司或辅助组织可以签订联合权力协议。联合权力机构或实体可以向非营利公司提供任何服务或非风险共担项目,这些服务或项目是提供给该机构或实体的成员的。在每项风险共担安排下支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为该安排设立的资金池中的可用金额。联合权力机构或实体可以设立和管理其认为需要的任意数量的独立风险共担安排。根据本节设立的责任风险共担安排,也可以规定支付由非营利公司、辅助组织、公立学校、加州社区学院、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大学运营的设施的特殊活动使用者、承租人和被许可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支付由这些实体赞助的项目中的雇员、参与者和参展商所遭受的损失。

Section § 6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总务部与其他公共机构合作,共同创建或加入一个实体。这个实体可以购买土地,并建造州政府办公楼和停车设施。他们还可以通过发行收益债券来为这些项目筹集资金。

此外,总务部可以代表加州,将州政府的财产租赁给这个联合实体,并与该实体签订租赁购买协议。这些协议的期限最长可达50年,并且可以包含任何被认为对州有利的条件。

所有这类协议在最终确定之前,都需要作为预算程序的一部分,获得立法机构的批准。本法律不影响第8169.4节授权的其他机构的权力。

(a)CA 政府 Code § 6517(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总务部可与任何其他公共机构订立联合权力协议,旨在设立一个机构或实体,为土地的购置以及其上州办公楼和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造提供资金。该联合权力机构或实体应有权购置土地并建造办公和停车设施,并为此目的发行收益债券。
(b)CA 政府 Code § 6517(b) 该部门可将州财产租赁给该联合权力机构或实体,并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与该机构或实体签订租赁购买协议,期限不超过50年。该租赁协议可包含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经总务部部长认定符合州最佳利益的。
(c)CA 政府 Code § 6517(c) 任何联合权力协议以及根据本节设立的州与任何联合权力机构或实体之间的任何协议,应在执行前通过预算程序提交立法机关批准。
(d)CA 政府 Code § 6517(d) 本节不适用于或以任何方式限制根据第8169.4节授权的任何机构的权力。

Section § 65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社区重建局向总务部和洛杉矶州办公楼管理局借出高达400万美元。这笔钱将用于规划和准备洛杉矶市中心一座潜在州办公楼的招标文件。

如果在1987年6月30日前决定不继续建设该办公楼,总务部必须在1987年底前从指定基金中偿还该局。如果建设继续进行,该局将从债券或建设资金中获得偿还。该法律还允许管理局管理停车设施,并根据需要修改理事会成员的任期。

(a)CA 政府 Code § 6517.5(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洛杉矶市社区重建局可向总务部和洛杉矶州办公楼管理局预支不超过四百万美元 ($4,000,000) 的资金,用于完成计划并准备一份拟议的州办公楼的招标规范及相关文件,该办公楼将位于洛杉矶市春街、主街、第三大道和第四街之间,但须遵守本节的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517.5(b) 该部或该管理局应在1987年6月30日前决定是否继续建设该州办公楼。
(c)CA 政府 Code § 6517.5(c) 如果该部或该管理局决定不继续建设该州办公楼,该部应在1987年12月31日前,从资本支出专项基金中,向该局偿还该局预支给该部或该管理局用于完成计划、准备招标文件以及采取其他行动(包括聘请法律顾问)的任何及所有资金,这些行动涉及该州办公楼的设计开发阶段、施工文件阶段和招标阶段。
(d)CA 政府 Code § 6517.5(d) 如果该部或该管理局决定继续建设该州办公楼,该局预支的任何及所有资金应从债券收益或其他可用于建设该州办公楼的融资中获得偿还。
(e)CA 政府 Code § 6517.5(e) 该管理局可收购、拥有、建造和运营为该州办公楼服务的停车设施,只要该管理局认为这符合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最佳利益。
(f)CA 政府 Code § 6517.5(f) 该部和该局可修订管理局协议,以规定更长的任期,并取消对管理局理事会成员任期数量的限制,只要该部和该局认为适当。
(g)CA 政府 Code § 6517.5(g) 在本节中,“该局预支的资金”指该局预支的本金金额。

Section § 651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务部与其他公共机构合作,通过联合权力协议为购买房地产(包括办公和停车设施)提供资金。他们还可以在司库的指导下,发行类似于债券的金融工具——参与凭证。

司库还可以担任这些凭证的司库或财务代理人。该部门可以通过与联合权力机构的安排,为州租赁或购买最长25年的财产。他们必须在宣布提案或购买财产前30天通知立法机关和加州交通委员会。

在购置并使用新财产后,交通部必须出售旧金山的一栋现有办公楼,并将销售所得用于减少新财产的融资成本。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17.6(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17.6(a)(1) 尽管本章有任何规定,总务部可与任何其他公共机构订立联合权力协议,为购置第14015条授权的不动产以及所有附带或相关费用提供资金。该联合权力机构或实体应有权购置办公和停车设施,并根据第14015条由司库确定发行参与凭证。
(2)CA 政府 Code § 6517.6(a)(2) 应部门请求,司库特此进一步授权担任根据本条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的司库,并担任参与凭证的受托人或财务代理人。
(3)CA 政府 Code § 6517.6(a)(3) 部门可向根据 (a) 款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或实体租赁财产,并与其订立协议,代表州购买不动产及其上的改良物,期限不超过25年。
(4)CA 政府 Code § 6517.6(a)(4) 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提供一份30天通知,说明其根据本条发布提案广告的意向。部门还应在购置不动产前30天,向立法机关和加州交通委员会提供购置不动产的意向通知。
(b)CA 政府 Code § 6517.6(b) 在购置并占用所购置的不动产后,交通部应出售或促使出售位于旧金山市县橡树街150号的现有办公楼。销售所得款项应存入州交通基金的州公路账户,用于减少为所购置设施提供资金的金额。

Section § 6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联合权力机构在不受其他协议限制的情况下,为购买公共交通设备提供融资或再融资。他们可以通过签订常见的商业协议,如租赁或采购合同来做到这一点,并且可以公开或私下出售或谈判这些合同。重要的是,在付款完成之前,设备的产权不属于该机构。

法律规定了机构必须遵循的步骤,包括将设备出售或转让给受托人,确保协议得到法律认可,并确保法律文件正确备案。它确保协议不与现有财务义务冲突,并包含所有相关的契约。

协议必须提交给州务卿办公室备案,这作为对债权人或买方的公开通知。备案可能会收取费用,并且任何涉及的公共交通车辆必须清晰标明所有者或出租方的信息。

(a)CA 政府 Code § 6518(a) 联合权力机构,在不受根据第6509条联合权力协议任何一方的任何限制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签订公共交通业务私营公司通常用于实现公共交通设备采购的协议、租赁合同、采购协议和设备信托凭证,对公共交通设备的购置或转让进行融资或再融资,或转让与任何公共交通设备相关的联邦所得税优惠,并根据协议各方授权的条款和条件,通过谈判或公开出售处置设备信托凭证。公共交通设备的付款或租金可以分期支付,延期分期付款可以由设备信托凭证证明,该凭证可从设备信托凭证中指定的、经协议各方授权的任何资金来源支付。在设备信托凭证支付完毕之前,公共交通设备的产权不归联合权力机构所有。
(b)CA 政府 Code § 6518(b) 根据 (a) 款对公共交通设备进行融资或再融资,或转让与公共交通设备相关的联邦所得税优惠的机构,可以在购买或租赁公共交通设备的协议中规定以下任何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18(b)(1) 指示卖方或出租方将公共交通设备出售、转让或租赁给一家经正式授权在本州作为受托人开展业务的银行或信托公司,以保障设备信托凭证的利益和安全。
(2)CA 政府 Code § 6518(b)(2) 指示受托人将公共交通设备交付给实体的一名或多名指定官员。
(3)CA 政府 Code § 6518(b)(3) 授权联合权力机构同时签订并交付一份分期购买协议或一份设备租赁协议给联合权力机构。
(c)CA 政府 Code § 6518(c) 根据 (a) 款对公共交通设备进行融资或再融资,或转让与公共交通设备相关的联邦所得税优惠的机构,应当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18(c)(1) 使每份协议或租赁合同在法律授权办理契据确认的人员面前得到正式确认,并以契据确认所需的形式进行确认。
(2)CA 政府 Code § 6518(c)(2) 使每份协议、租赁合同或设备信托凭证获得联合权力机构决议的授权。
(3)CA 政府 Code § 6518(c)(3) 在每份协议、租赁合同或设备信托凭证中包含任何可能被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契约、条件或条款,以确保设备信托凭证从合法可用资金来源支付,如设备信托凭证中规定的。
(4)CA 政府 Code § 6518(c)(4) 规定协议、租赁合同或设备信托凭证的契约、条件和条款不与担保联合权力机构任何债券、票据或凭证支付的任何信托协议的任何条款相冲突。
(5)CA 政府 Code § 6518(c)(5) 将每份已执行的协议、租赁合同或设备信托凭证的副本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并按照《政府法典》第12195条 (a) 款 (3) 项的规定,为每份提交的副本支付费用。
(d)CA 政府 Code § 6518(d) 州务卿可以对根据本条提交的协议、租赁合同或设备信托凭证收取费用。协议、租赁合同或设备信托凭证只有在其上以适当方式明确声明是根据本条提交的,才会被接受备案。该备案构成对任何后续判决债权人或任何后续购买者的协议、租赁合同或设备信托凭证的通知。
(e)CA 政府 Code § 6518(e) 根据本条购买或租赁的每辆车辆,应在其两侧清晰标明所有者或出租方的名称,并在其后附上“所有者兼出租方”或“所有者兼卖方”等适当字样,视具体情况而定。

Section § 65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利福尼亚州向那些持有由多个市或县合作成立的机构或实体所发行债券的人做出承诺。州政府承诺,除非每个相关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多数同意,或当地选民多数同意,否则州政府不会改变这些实体的构成。构成变更包括增加或删除参与这些协议的任何公共机构或官员。

Section § 65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锡斯基尤县监事会和县内各市的市议会合作设立一个机构。该机构将负责管理和开发伦道夫·E·科利尔安全路边休息区。该机构的任务包括场地的建设、改进、融资、租赁、维护和运营。此外,他们还可以将该场地扩展,以包括文化、旅游、渔业、水资源、自然资源和栖息地解说活动。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锡斯基尤县监事会以及锡斯基尤县内各市的市议会,可以通过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科利尔解说和信息中心机构,负责建设、改进、融资、租赁、维护和运营伦道夫·E·科利尔安全路边休息区,使其成为信息和安全休息设施,并将该场地用途扩展为一个文化、旅游、河流渔业、水资源、自然资源和水生栖息地解说中心。

Section § 6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一个州政府部门或机构与联邦、县或市政府或机构合作成立一个联合权力机构,他们必须在协议中包含某些参与目标。这些目标与谁获得合同有关,并来源于《公共合同法》和《军事和退伍军人法》的特定条款。其目的是确保新机构的合同签订实践公平公正。

Section § 6523

Explanation

西萨克拉门托地区防洪机构是由西萨克拉门托市和两个垦殖区通过联合协议成立的,它有权管理防洪项目,以确保至少达到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该机构可以行使《水法典》特定部分赋予垦殖区的类似权力。

在2009年之前,该机构被允许借款并征收特别评估费,以根据特定的地方改善法律偿还用于防洪目的的债务。

(a)CA 政府 Code § 6523(a) 西萨克拉门托地区防洪机构,一个根据西萨克拉门托市、第537号垦殖区和第900号垦殖区依照本条规定签订的协议而设立的联合权力实体,被授予权力以完成旨在实现并维持至少200年一遇防洪标准所需的目的和项目,并可为《水法典》第12670.2、12670.3和12670.4条之目的,行使《水法典》第15编第7部分(自第51200条起)和第8部分(自第52100条起)授予垦殖区的权力。
(b)CA 政府 Code § 6523(b) 在2009年1月1日之前,该机构可以产生债务,此后继续征收特别评估费以偿还该债务,为(a)款所述目的,根据以下任何规定:
(1)CA 政府 Code § 6523(b)(1) 1911年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编(自第5000条起))。
(2)CA 政府 Code § 6523(b)(2) 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2编(自第1000条起))。

Section § 6523.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弗雷斯诺县的私立非营利医院塞尔玛社区医院通过联合权力协议与特定的公共医院区合作。这些合作关系可以进行联合规划、服务分配、采购、开发以及医疗保健提供方面的创新。此外,在削减紧急服务之前,他们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提前至少 14 天发出通知。任何非营利机构都不能征税,并且只有指定的各方才能参与该协议。其他法律禁止的活动不能根据本协议进行。

(a)CA 政府 Code § 6523.4(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位于弗雷斯诺县的私立非营利医院塞尔玛社区医院可与下列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签订联合权力协议:
(1)CA 政府 Code § 6523.4(a)(1) 阿尔塔医院区。
(2)CA 政府 Code § 6523.4(a)(2) 金斯堡医院区。
(3)CA 政府 Code § 6523.4(a)(3) 塞拉-金斯医院区。
(b)CA 政府 Code § 6523.4(b) 根据 (a) 款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只能履行以下职能:
(1)CA 政府 Code § 6523.4(b)(1) 共同规划医疗保健服务。
(2)CA 政府 Code § 6523.4(b)(2) 在医院运营的不同设施之间分配医疗保健服务。
(3)CA 政府 Code § 6523.4(b)(3) 共同采购、共同开发和共同拥有医疗保健提供和融资项目。
(4)CA 政府 Code § 6523.4(b)(4) 整合或取消重复的行政、临床和医疗服务。
(5)CA 政府 Code § 6523.4(b)(5) 与医疗计划进行联合签约和谈判。
(6)CA 政府 Code § 6523.4(b)(6) 采取合作行动,以满足其所服务社区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
(c)CA 政府 Code § 6523.4(c) 参与根据 (a) 款签订的联合权力协议的非营利医院和公共机构,不得在联合权力机构成立后,因该协议而减少或取消任何紧急服务,除非该机构举行公开听证会。联合权力机构应在听证会前不少于 14 天向其所服务社区发布听证会公告,且公告应包含拟议的减少或变更的说明。
(d)CA 政府 Code § 6523.4(d)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予参与本节授权协议的任何非营利医院征收任何税款或评估费的权力。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允许除非营利医院公司或公共机构以外的任何实体作为本节授权协议的一方参与。
(e)CA 政府 Code § 6523.4(e)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进行《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400 条禁止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进行的活动。

Section § 65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位于康特拉科斯塔县的一家私立非营利医院通过签订联合权力协议与公共机构合作。这意味着它们可以共享职责和资源,共同开展工作,即使法律的其他部分通常会阻止这种情况。

Section § 65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图莱里县的一家非营利医院通过签订联合权力协议与公共机构合作。但是,他们不能因为这种合作而减少紧急服务,除非事先举行公开听证会。公众必须在任何关于此类变更的听证会前至少14天收到通知,通知中需包含拟议变更的详细信息。

此外,参与这些协议的非营利医院不获得征税的权力。只有非营利医院或公共机构才能成为这些协议的参与方。

(a)CA 政府 Code § 6523.6(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位于图莱里县的一家私立非营利医院可以与第6500条所界定的公共机构签订一项联合权力协议。
(b)CA 政府 Code § 6523.6(b) 根据(a)款签订联合权力协议的非营利医院和公共机构,在联合权力机构成立后,不得因该协议而减少或取消任何紧急服务,除非该机构举行公开听证会。联合权力机构应在听证会前不少于14天向其服务的社区提供听证会的公开通知,且通知应包含拟议的减少或变更的描述。
(c)CA 政府 Code § 6523.6(c)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予参与本节授权协议的任何非营利医院征收任何税款或评估费的权力。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允许除非营利医院公司或公共机构以外的任何实体作为当事方参与本节授权的协议。

Section § 652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国王县的私立非营利医院与公共机构建立名为“联合权力协议”的合作关系。它们可以合作提供服务,但除非举行公开听证会,否则必须保持紧急服务不变。任何此类听证会前,必须至少提前14天通知公众。然而,非营利医院不能作为这些协议的一部分征收税款,并且只有公共机构和非营利医院才能参与这些合作。

(a)CA 政府 Code § 6523.7(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位于国王县的私立非营利医院可以与第6500条所定义的公共机构签订联合权力协议。
(b)CA 政府 Code § 6523.7(b) 根据(a)款签订联合权力协议的非营利医院和公共机构,在联合权力机构成立后,未经该机构举行公开听证会,不得因该协议而减少或取消任何紧急服务。联合权力机构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4天向其服务的社区提供听证会的公告,并且该公告应包含拟议的减少或变更的说明。
(c)CA 政府 Code § 6523.7(c)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予根据本节授权参与协议的任何非营利医院征收任何税款或评估费的权力。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允许除非营利医院公司或公共机构以外的任何实体作为当事方参与根据本节授权的协议。

Section § 652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图奥勒米县的非营利医院通过联合权力协议与公共机构合作。这些合作关系不得在未首先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减少或取消紧急服务。联合机构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4天通知公众,详细说明任何拟议的变更。此外,参与这些协议的非营利医院不能征收税款或评估费,并且只有非营利医院公司或公共机构才能成为这些协议的当事方。

(a)CA 政府 Code § 6523.8(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图奥勒米县的非营利医院可以与第6500条所定义的公共机构签订联合权力协议。
(b)CA 政府 Code § 6523.8(b) 根据 (a) 款签订联合权力协议的非营利医院和公共机构,不得在联合权力机构成立后,由于该协议而减少或取消任何紧急服务,除非该机构举行公开听证会。
(c)CA 政府 Code § 6523.8(c) 联合权力机构应在听证会前不少于14天向其所服务的社区提供听证会的公共通知,且通知应包含拟议的减少或变更的描述。
(d)CA 政府 Code § 6523.8(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予根据本节授权参与协议的任何非营利医院征收任何税款或评估费的权力。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允许除非营利医院公司或公共机构以外的任何实体作为根据本节授权的协议的一方参与。

Section § 652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圣迭戈县的非营利医院通过联合权力协议与公共机构合作。但是,如果这些合作计划削减任何紧急服务,它们必须首先举行公开听证会,并至少提前14天通知社区。此外,参与此类协议的非营利医院不能征收税款或评估费,并且只有非营利医院公司和公共机构才能参与这些协议。

(a)CA 政府 Code § 6523.9(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圣迭戈县的非营利医院可以与第6500节所定义的任何公共机构签订联合权力协议。
(b)CA 政府 Code § 6523.9(b) 参与根据(a)款签订的联合权力协议的非营利医院和公共机构,在联合权力机构成立后,未经该机构举行公开听证会,不得因该协议而减少或取消任何紧急服务。
(c)CA 政府 Code § 6523.9(c) 联合权力机构应在听证会前不少于14天向其所服务的社区提供听证会的公告,且公告应包含拟议的减少或变更的描述。
(d)CA 政府 Code § 6523.9(d)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予参与本节授权协议的任何非营利医院征收任何税款或评估费的权力。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允许除非营利医院公司或公共机构以外的任何实体作为本节授权协议的一方参与。

Section § 652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埃尔多拉多县的私立非营利医院通过联合权力协议与公共机构合作。但是,在建立合作关系后,未经公开听证会,他们不得减少或取消紧急服务。社区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4天收到通知,详细说明拟议的变更。此外,参与这些协议的非营利医院不能征收税款或评估费,并且只有非营利医院或公共机构才能成为这些协议的一方。

(a)CA 政府 Code § 6523.10(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埃尔多拉多县的私立非营利医院可以与第6500条所定义的公共机构订立联合权力协议。
(b)CA 政府 Code § 6523.10(b) 根据(a)款订立联合权力协议的非营利医院和公共机构,在联合权力机构成立后,不得因该协议而减少或取消任何紧急服务,除非该机构举行公开听证会。联合权力机构应在听证会前不少于14天向其所服务的社区提供听证会的公开通知,且通知应包含拟议的减少或变更的描述。
(c)CA 政府 Code § 6523.10(c) 本条不得解释为授予参与本条授权协议的非营利医院征收任何税款或评估费的权力。本条不得允许除非营利医院公司或公共机构以外的任何实体,作为本条授权协议的一方参与。

Section § 652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圣巴巴拉县的私立非营利医院与公共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这些合作关系不能在不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减少或取消紧急服务。在举行此类听证会之前,必须提前至少(14)天通知社区,并提供拟议变更的详细信息。最后,参与这些协议的非营利医院不能征税,并且只有特定的实体才能成为这些协议的一部分。

Section § 65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位于被归类为“三级”县的私立非营利性儿童医院,通过签订联合权力协议,与任何公共机构合作。这意味着它们可以为了共同利益而合作,同时共享资源或分担责任。

Section § 6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互助水公司与公共机构合作,通过所谓的联合权力协议共享职责或资源。双方可以就共同目标合作,例如风险共担,他们可以共同管理风险,而不会让公共机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联合机构可以利用其收入支付开支,并为其成员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旨在降低风险并提高能力。“互助水公司”一词的定义与法律中另一节的定义相同。

(a)CA 政府 Code § 6525(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互助水公司可以与任何公共机构签订联合权力协议,以共同行使签约各方共有的任何权力。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2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25(b)(1)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互助水公司和公共机构可以签订联合权力协议,以根据第990.8节的规定进行风险共担,但该协议应确保任何参与的公共机构不承担联合权力机构的潜在债务或责任,并应赔偿任何参与的公共机构因此类债务和责任所遭受的损失。
(2)CA 政府 Code § 6525(b)(2) 根据本款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应仅将其根据本节向其成员提供的保险所产生的任何收入用于其必要的运营开支,并向其成员提供技术支持、继续教育、安全工程、运营和管理咨询协助,以减少风险责任并促进这些成员的技术、管理和财务能力。
(c)CA 政府 Code § 6525(c) 就本节而言,“互助水公司”的含义与《公司法》第14300节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6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南奥兰治县某些水务和再生水管理机构的任何公共机构,行使分配给这些组织的权力。即使该机构最初没有签署授予这些权力的协议,也可以行使这些权力。这样做的目标是提高这些区域性机构的管理效率。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作为东南区域再生水管理局、阿利索水管理机构、南奥兰治县再生水管理局或圣胡安流域管理局成员的任何公共机构,可以行使由创建这些实体的任何联合权力协议授予这些实体的任何权力,无论该公共机构是否是授予该权力的任何此类联合权力协议的签署方,或是否依法被授权行使该权力,旨在提高这些联合权力实体的管理效率。

Section § 652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非营利医疗保健公司与医疗保健区联合,汇集其自保索赔,但前提是公共机构认定这些联合努力促进政府目的并保持公共机构的控制。任何联合权力协议都必须维持一个储备基金以弥补潜在损失,且不得超过共保池的总资源。如果合作关系解散,必须举行公开会议讨论资产分配。

此外,参与的非营利医院不能征税,且该安排不能忽视适用于公共机构的法律。如果协议参与方无法履行其工伤赔偿责任,自保人保障基金不承担责任。

(a)CA 政府 Code § 652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两个或多个医疗保健区已联合起来汇集其自保索赔或损失,则提供可由医疗保健区执行的医疗保健服务的非营利公司可以参与该共保池,但其根据本节授权参与现有联合权力协议,仅在公共机构成员或联合权力实体的管理机构中的公共机构代表在公开会议上作出认定,认定该协议提供以下两项内容后方可允许:
(1)CA 政府 Code § 6527(a)(1) 根据联合权力协议开展的主要活动将与公共机构的政府目的实质上相关并促进其实现。
(2)CA 政府 Code § 6527(a)(2) 公共机构参与方将通过公共机构对联合权力机构的治理、管理或所有权的控制,保持对根据联合权力协议开展的活动的控制。
(b)CA 政府 Code § 6527(b) 根据本节签订联合权力协议的任何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应设立或维持一个储备基金,用于支付根据协议产生的损失。该储备基金应包含足够的资金,以精算稳健的方式维持该基金。
(c)CA 政府 Code § 6527(c) 在本节下设立的任何风险共保安排中,每个项目下的累计支付不得超过为该项目设立的共保池中的可用金额。
(d)CA 政府 Code § 6527(d) 在根据本节运营的任何企业解散或终止之前,应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审议因行使联合权力而获得的任何财产的处置、分割或分配。
(e)CA 政府 Code § 6527(e)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27(e)(1) 免除作为医疗机构的公益公司的慈善信托义务。
(2)CA 政府 Code § 6527(e)(2) 免除作为医疗机构的公益公司遵守管辖合资企业或资产的出售、转让、租赁、交换、期权、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现有法律。
(3)CA 政府 Code § 6527(e)(3) 授予参与根据本节授权的协议的任何私立非营利医院征收任何税款或评估费的权力。
(4)CA 政府 Code § 6527(e)(4) 允许除私立非营利医院公司或公共机构之外的任何实体作为根据本节授权的协议的一方参与。
(5)CA 政府 Code § 6527(e)(5) 允许根据本节签订的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的机构或实体以与适用于公共机构的法律不符的方式行事,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公共记录法》(第10部 (第7920.000节起))、《拉尔夫·M·布朗法案》(第5编第2部第1章第9章 (第54950节起)) 和《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第9编 (第81000节起))。
(f)CA 政府 Code § 6527(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4部第1编第4章第2.5条 (第3740节起) 设立的自保人保障基金,不承担对根据本节授权的协议作为一方参与的任何实体或其员工的任何职责或义务,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要求承担该实体资不抵债或无法支付这些责任时的工伤赔偿责任。
(g)CA 政府 Code § 6527(g) 就本节而言,“自保索赔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劳动法》第4部第1编第4章 (第3700节起) 产生的索赔或损失。

Section § 65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特许学校可以被视为公共机构,以便它们能够与其他实体签订联合权力协议。这使得它们能够汇集资源,更有效地管理风险,例如保险或其他责任。

特许学校,包括根据《教育法典》第47604条设立的特许学校,可被视为第6500条所定义的公共机构,以符合资格加入风险共担的联合权力协议。

Section § 65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埃尔克谷牧场和史密斯河牧场(两者均为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与德尔诺特县和克雷森特市建立合作关系。这些部落可以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与机场、污水处理、供水和交通服务相关的项目。为此,它们被视为公共机构。然而,如果这些合作机构希望发行债券为公共工程提供资金,它们只能在项目由合作机构或其成员拥有,且偿还资金必须来自它们的情况下进行,此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29(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29(a)(1) 埃尔克谷牧场部落委员会,作为加利福尼亚州埃尔克谷牧场(一个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的管理机构,可以与德尔诺特县和克雷森特市,或两者,签订联合权力协议,并应被视为本章目的的公共机构。
(2)CA 政府 Code § 6529(a)(2) 史密斯河牧场部落委员会,作为加利福尼亚州史密斯河牧场(一个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的管理机构,可以签订联合权力协议以参与边境海岸区域机场管理局,并且也可以与德尔诺特县和克雷森特市,或两者,签订联合权力协议,以协助、促进、开发或提升污水处理、雨水处理、饮用水或交通服务,并且,为这些目的,应被视为本章目的的公共机构。
(b)CA 政府 Code § 6529(b) 自2004年1月1日起,根据(a)款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无权根据1985年《马克斯-罗斯地方债券集合法》(第7部第5章第4条(第6584节起))授权或发行债券,除非由债券资助的公共设施将由该机构或其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成员拥有和维护,并且承诺偿还债券的收入来源自该机构或其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成员。

Section § 65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联合权力机构包含一个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它不能根据《马克斯-罗斯地方债券集合法案》发行债券,除非这些债券资助的项目由该机构或其公共机构成员拥有和维护。此外,偿还债券的资金必须来自该机构、其成员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共资金,而不能来自某些特定的拨款。

(a)CA 政府 Code § 6529.5(a) 任何包含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的联合权力机构,无权根据1985年《马克斯-罗斯地方债券集合法案》(第四条(自第6584节起))授权或发行债券,除非由这些债券资助的公共工程将由该机构或其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成员拥有和维护,并且用于偿还债券的收入来源源自该机构、其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成员,或任何政府或公共基金或账户,且其收益可用于该目的。
(b)CA 政府 Code § 6529.5(b) 在本节中,“政府或公共基金或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由源自、由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成员持有、属于、应付给或以其他方式为其利益持有的资金或收入来源资助的任何基金或账户,但不包括由根据《第二编第三部第二章第七点五节》(自第12710条起)分发的任何拨款资助的任何基金或账户。

Section § 65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设立圣克拉拉体育场管理局,这是一个由圣克拉拉市及其重建机构共同组建的实体,负责建造和管理一个职业橄榄球体育场。如果选民批准该项目并认为其具有成本效益,体育场管理局可以绕过常规招标程序来选择设计-建造承包商。然而,建设资金不能来自物业税收入或特定的地方资金,某些分包费用除外。任何预算超支必须由私人方承担。

体育场建成后,管理局必须报告成本、时间表和分包流程。法律明确指出,它不允许将设计-建造方法用于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并且对州高速公路的任何影响将由相应的州部门处理。

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其余部分仍然适用,且不影响其他法律。

(a)CA 政府 Code § 6532(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为了圣克拉拉市及其周边社区的最佳利益,应授权一个联合权力机构(该机构包括圣克拉拉市和圣克拉拉市重建机构,旨在建造、运营和维护一个供职业橄榄球队使用的体育场)将体育场建设项目以单一来源合同形式授予合格的设计-建造承包商。这一授权可能使该联合权力机构能够控制成本、提高效率并受益于专业知识。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联合权力机构与任何私人方之间除根据本节授予的设计-建造合同之外的任何与体育场开发相关的合同。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3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2(b)(1) 根据现有法律,圣克拉拉市和圣克拉拉市重建机构可以签订联合权力协议,以创建和运营一个联合权力机构,负责在北湾岸重建项目区内建造、运营和维护一个适合职业橄榄球队使用的体育场及相关设施。根据本节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应被称为圣克拉拉体育场管理局。除了圣克拉拉市和圣克拉拉市重建机构共有的任何权力之外,且不限于这些权力,圣克拉拉体育场管理局应有权收购、融资、建造、管理、维护和运营一个适合职业橄榄球队使用的体育场及相关设施。
(2)CA 政府 Code § 6532(b)(2) 尽管有 (1) 款规定,圣克拉拉体育场管理局和圣克拉拉市重建机构不得使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33670 节分配给重建机构的任何物业税增量收入,用于在北湾岸重建项目区内运营或维护体育场。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32(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2(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受 (d) 款的约束,圣克拉拉体育场管理局可以向合格的设计-建造承包商授予设计-建造合同以建造体育场,而无需采用其他适用的竞争性招标程序,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532(c)(1)(A) 一项支持开发适合职业橄榄球队使用的体育场的投票措施在圣克拉拉市的全市选举中获得选民批准。
(B)CA 政府 Code § 6532(c)(1)(B) 圣克拉拉体育场管理局的管理机构确定合同成本合理。
(C)CA 政府 Code § 6532(c)(1)(C) 圣克拉拉体育场管理局的管理机构确定授予该合同符合其最佳利益。
(2)CA 政府 Code § 6532(c)(2) 根据 (1) 款授予合格设计-建造承包商的合同,不得通过直接支付或报销的方式,使用圣克拉拉市重建机构或根据 1982 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 2.5 章(自第 53311 节起))设立的社区设施区提供的资金进行资助,但这些资金可用于支付或报销根据设计-建造承包商授予最低负责任投标人的分包合同所进行的分包工程,如 (e) 款所规定。
(d)CA 政府 Code § 6532(d) 圣克拉拉体育场管理局不得根据 (c) 款授予设计-建造合同,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532(d)(1) 设计-建造合同不要求从圣克拉拉市的普通基金或企业基金中支出资金。
(2)CA 政府 Code § 6532(d)(2) 圣克拉拉市重建机构提供资金的义务限于一个指定的最高金额,不包括偿债和其他相关融资成本,且这些资金仅用于支付或报销根据设计-建造承包商授予最低负责任投标人的分包合同所进行的分包工程,如 (e) 款所规定。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修改《社区重建法》(《健康与安全法》第二十四部第一章(自第 33000 节起))中关于圣克拉拉市重建机构对联合权力机构的财政义务所规定的要求和限制。
(3)CA 政府 Code § 6532(d)(3) 任何施工成本超支将由私人方负责。
(e)CA 政府 Code § 6532(e) If the Santa Clara Stadium Authority awards a design-build contract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it shall establish a competitive bid process for awarding subcontracts, and it shall require the design-build contractor to award subcontracts using this process. This competitive bid process shall provide that subcontracts be awarded using either the lowest responsible bidder or by best value, as defined in Section 20133 of the Public Contract Code. Subcontracts awarded on the basis of best value shall not be funded, either through direct payment or reimbursement, using funds contributed by the Redevelopment Agency of the City of Santa Clara or by a community facilities district established under the Mello-Roos Community Facilities Act of 1982 (Chapter 2.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3311) of Part 1 of Division 2 of Title 5). Funds contributed by the Redevelopment Agency of the City of Santa Clara or a community facilities district may be used only to fund subcontracts awarded to the lowest responsible bidder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the process applicable to the City of Santa Clara under its charter.
(f)CA 政府 Code § 6532(f) Notwithstanding Section 3248 of the Civil Code, for design-build contracts award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the Santa Clara Stadium Authority may specify that the payment bond shall be in a sum not less than one-half of the contract price or three hundred million dollars ($300,000,000), whichever is less.
(g)CA 政府 Code § 6532(g) If the Santa Clara Stadium Authority elects to proceed under this section and uses the design-build method to construct a stadium suitable for use by a professional football team, it shall submit to the Legislative Analyst’s Office, within six months following the completion of construction of the stadium, a report regarding the project that shall include, but shall not be limited to, all of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1)CA 政府 Code § 6532(g)(1) A 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project.
(2)CA 政府 Code § 6532(g)(2) The gross square footage of the project.
(3)CA 政府 Code § 6532(g)(3) The design-build entity that was awarded the project.
(4)CA 政府 Code § 6532(g)(4) Where appropriate, the estimated and actual length of time to complete the project.
(5)CA 政府 Code § 6532(g)(5) The estimated and actual project costs.
(6)CA 政府 Code § 6532(g)(6) A description of any written protests concerning any aspect of the solicitation, bid, proposal, or award of the design-build project, including the resolution of the protests.
(7)CA 政府 Code § 6532(g)(7) An assessment of the prequalification process and criteria.
(8)CA 政府 Code § 6532(g)(8) A description of the method used to award the contract. If best value, as defined in Section 20133 of the Public Contract Code, was the method, the report shall describe the factors used to evaluate the bid, including the weighting of each factor and an assessment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methodology.
(h)CA 政府 Code § 6532(h) It is not the intent of the Legislatur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to authorize design-build for other infrastructur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streets and highways, public rail transit, or water resource facilities and infrastructure not located on the stadium site or adjacent city streets and property.
(i)CA 政府 Code § 6532(i) If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r maintenance of a stadium as contemplated by this section is deemed by th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under otherwise applicable law to require improvements on the state highway system, all of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shall apply:
(1)CA 政府 Code § 6532(i)(1)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provision of this section, for any project on the state highway system deemed necessary by the department due to the construction, operation, or maintenance of the stadium as contemplated by this section, the department is the responsible agency for the performance of project development services, including 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s, preliminary engineering, prebid services, the preparation of project reports and environmental documents, project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inspection services. The department is also the responsible agency for the preparation of documents that may include, but need not be limited to, the size, type, and desired design character of the project, 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s covering quality of materials, equipment, and workmanship, preliminary and final plans and specifications, and any other information deemed necessary to design and construct a project that meets the needs of the department.
(2)CA 政府 Code § 6532(i)(2) The department may use department employees or consultants to perform these services, consistent with Article XXII of the California Constitution. Department resources, including personnel requirements necessary for the performance of those services, shall be included in the department’s capital outlay support program for workload purposes in the annual Budget Act.

Section § 6533

Explanation

东方水联盟联合权力机构可以向其成员机构提供资金,帮助它们购买水资源,前提是这样做对东圣华金县地下水盆地整体有利,并且该成员机构确实需要资金帮助才能获得水资源。为了维持运营,该机构也可以向圣华金县申请资金,但它在获得这些资金方面并不比其他公共机构享有优先权。

来自县的资金必须单独存放,并且只能用于该机构的项目。该机构可以向土地所有者收取地下水改善费用,但这些费用必须公平合理,需要提前通知土地所有者,并且如果大多数土地所有者提出反对,则不能征收。这些费用可以与县财产税一起征收,任何未支付的费用都将成为该财产的留置权。

(a)CA 政府 Code § 6533(a) 东方水联盟联合权力机构董事会可以向成员公共机构拨款,以协助该成员公共机构获取水资源,前提是董事会认定该水资源供应将整体上有利于东圣华金县地下水盆地,并且该成员公共机构在其他情况下无法获取该水资源。《水法典》第10753.1条适用于本条项下的任何地下水管理规定。在本条中,“地下水”一词的定义与《水法典》第10752条(a)款中规定的定义相同。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3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3(b)(1) 为补充联合权力机构的一般运营收入,经联合权力机构董事会请求,圣华金县监事会可从县普通基金或圣华金县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区第2区向联合权力机构拨款,用于执行联合权力机构的任何目的,且县或区有权为此目的支出资金。
(2)CA 政府 Code § 6533(b)(2) 第(1)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赋予联合权力机构在接收该款所述资金方面优于其他公共机构的优先权。
(c)CA 政府 Code § 6533(c) 联合权力机构应将根据(b)款收到的任何县或区资金存入单独账户,并应县或区的要求,证明从该账户支出的所有款项仅用于执行联合权力机构以及圣华金县或圣华金县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区第2区的权力、项目和目的。
(d)CA 政府 Code § 6533(d) 在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D条的前提下,联合权力机构可根据本款对其辖区内的土地所有者征收计划实施费,以获取联合权力机构提供的改善地下水管理和规划以及改善地下水水位和可用性所带来的与财产相关的服务。该计划实施费应为水费,并应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D条第6款(a)和(b)款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具体如下:
(1)CA 政府 Code § 6533(d)(1) 联合权力机构董事会每年可确定一项计划实施费,该费用不得超过由该费用资助的行动的年度成本。董事会可采用多年预算编制方式,确定最长五年的计划实施费,并为此期间通过收费表。
(2)CA 政府 Code § 6533(d)(2) 在征收计划实施费之前,联合权力机构董事会应确定联合权力机构内将受益于该费用资助行动的土地地块、计划实施费的必要性以及对每个地块征收的费用金额。对任何地块征收的费用金额不得超过由该费用资助的行动中归属于该地块的按比例成本。联合权力机构应提供计划实施费的书面通知,并按照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D条第6款(a)款的规定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被确定将征收该费用的地块所有者中的多数人提出书面反对,联合权力机构不得征收该计划实施费。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33(d)(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33(d)(3)(A) 计划实施费,经联合权力机构选择,可与县从价财产税以相同的方式、由相同的人员、在相同的时间,一并而非单独地在县税收名册上征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本款征收的金额中,县审计员可扣除用于补偿县实际征收成本所需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6533(d)(3)(A)(B) 作为该选项的替代,联合权力机构应在与征收县从价财产税相同的时间,一并征收计划实施费以及按相同税率计算的罚款和利息。
(4)CA 政府 Code § 6533(d)(4) 未支付的计划实施费金额,连同其任何罚款和利息,应与担保县从价财产税的税收留置权在相同的时间和以相同的方式构成对该土地的留置权。

Section § 65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加利福尼亚州囚犯医疗服务改革法案》。它允许惩教部与医疗区合作,设立专注于囚犯医疗服务的区域机构。这些机构负责处理与囚犯医疗相关的各种任务,包括外科和急诊护理、医疗审查、设施管理、合同谈判、质量监控以及招聘医护人员。它们还可以设计和运营社区内为囚犯提供的安全医疗设施。

(a)CA 政府 Code § 6534(a)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援引为《加利福尼亚州囚犯医疗服务改革法案》。
(b)CA 政府 Code § 6534(b) 惩教部可根据本章与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3部(自第32000节起)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医疗区订立联合权力协议,以设立区域性囚犯医疗服务联合权力机构。
(c)CA 政府 Code § 6534(c) 囚犯医疗服务联合权力机构可用于与囚犯医疗服务的提供、获取或协调相关的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6534(c)(1) 提供区医院提供的外科、诊断、急诊、创伤、急性护理、专业护理、长期护理和住院精神病护理。
(2)CA 政府 Code § 6534(c)(2) 医疗服务利用审查服务。
(3)CA 政府 Code § 6534(c)(3) 医疗机构管理咨询服务。
(4)CA 政府 Code § 6534(c)(4) 医疗合同设计、谈判、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5)CA 政府 Code § 6534(c)(5) 医疗质量监测、管理和监督咨询服务。
(6)CA 政府 Code § 6534(c)(6) 医生和医护人员招聘服务。
(7)CA 政府 Code § 6534(c)(7) 专用、安全、社区型医疗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用于提供囚犯医疗服务。

Section § 65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通过联合权力协议成立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获得许可的组织,将必须遵守与特定福利机构相同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该组织的治理方式、公共记录的管理、公开会议的法律以及处理利益冲突。

根据本条授权并依据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的任何实体,如果同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条起)获得许可,且联合权力协议的当事方之一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18.7、14087.31、14087.35、14087.36、14087.38或14087.9605条设立的实体,则应受所有相同规定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治理、公共记录要求、公开会议要求和利益冲突,与作为联合权力协议当事方、在适用情况下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18.7、14087.31、14087.35、14087.36、14087.38或14087.9605条设立的实体一样。

Section § 65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从洛杉矶县租赁的土地上举办展销会和活动的私营非营利组织,通过联合权力协议与公共机构合作。这种合作旨在实现土地的互利使用。一旦成立,该联合实体就被视为一个公共实体。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一家在从洛杉矶县租赁的土地上举办展销会及其他活动和展览的私营非营利公司,可以与第6500条所定义的公共机构签订联合权力协议,以实现公共土地的互利使用。根据本联合权力协议成立的机构,应被视为第6507条所述的公共实体。

Section § 65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蒙特雷半岛水资源管理区和其他公共机构组成的团体发行名为“机构债券”的特殊债券,用于水费减免。这些债券主要通过利用税收豁免,帮助从相关水务公司购买类似债券,从而为蒙特雷半岛的水用户提供财务节省。只有当这些债券被证明能为水用户节省资金时,才能发行。

此外,该法律允许该机构根据某些条款发行债券,并禁止该机构在这些债券尚未偿清的情况下申请破产。这一破产限制在债券完全偿清后的一年零一天内仍然有效。

(a)CA 政府 Code § 6537(a) 立法机关认为,为了蒙特雷半岛社区的最佳利益,根据本条成立的任何联合权力机构,只要蒙特雷半岛水资源管理区和一个或多个其他公共机构是其成员,即被授权发行水费减免债券,以下简称“机构债券”,其收益将用于购买由合格水务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公用事业法》第1部第1分部第4章第5.7条(commencing with Section 849)发布的融资令授权发行的水费减免债券,以资助任何必要的储备金并支付机构债券的发行成本。 机构债券只有在委员会在融资令中认定,由于联邦或州所得税豁免的可用性,发行该债券将为蒙特雷半岛的水用户带来节省时,才能发行。
(b)CA 政府 Code § 653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联合权力机构可以根据第2条(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540)或第4条(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584)发行债券。如果该机构根据本节发行债券,则该机构,尽管有第5篇第2分部第1部第4章第5条(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3760)的规定,不得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第9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901)申请破产,只要债券和任何相关融资成本尚未偿清,并且在债券和任何相关融资成本偿清后的一年零一天内仍不符合资格。

Section § 65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致力于零排放交通的非营利组织通过联合权力机构(JPA)或协议与公共机构合作。尽管这些机构可以管理与零排放交通相关的项目,但它们不能举债。

这些合作的重点是开发和改进绿色交通系统,以减少温室气体并加强公共交通连接。此类项目必须雇用熟练劳动力,并且已实施指导方针以确保公平工资和熟练劳动力的使用。此外,这项法律要求任何相关的项目劳务协议都必须确保遵守劳动力和工资标准。

这项法规将于2032年1月1日失效。

(a)CA 政府 Code § 6538.5(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一个或多个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组建的私人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其成立宗旨是为零排放交通系统或设施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设计、建设、运营或维护,或经其董事会授权提供此类服务,可以加入一个联合权力机构,或与一个或多个根据本章其他规定设立的公共机构签订联合权力协议。根据本款所述的联合权力协议成立的任何联合权力机构应被视为第6507条所述的公共实体,但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机构无权举债。
(b)CA 政府 Code § 6538.5(b) 根据(a)款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或协议的宗旨应是促进零排放交通系统或设施的开发、建设和运营,以降低温室气体、减少车辆拥堵和车辆行驶里程,并改善公共交通连接。
(c)CA 政府 Code § 6538.5(c) 根据(a)款成立的机构应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的组成应由参与的公共机构确定。私人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比例不得超过50%。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38.5(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8.5(d)(1) (A) 对于根据本节所述的联合权力协议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所承担的项目,该联合权力机构应获得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即任何投标者、承包商或其他承担该项目的实体将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完成该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538.5(d)(1)(B)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A)项不适用:
(i)CA 政府 Code § 6538.5(d)(1)(B)(i) 联合权力机构已签订一项项目劳务协议,该协议将约束所有在该项目上执行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
(ii)CA 政府 Code § 6538.5(d)(1)(B)(ii) 投标者、承包商或其他实体已签订一项项目劳务协议,该协议将约束在该项目上执行工作的各级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
(2)CA 政府 Code § 6538.5(d)(2) 对于由根据本节所述的联合权力协议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签订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为其执行工作的私人实体(投标者、承包商或其他实体)所承担的项目,该私人实体应执行以下两项:
(A)CA 政府 Code § 6538.5(d)(2)(A) 以书面形式并以伪证罪处罚的承诺向联合权力机构证明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i)CA 政府 Code § 6538.5(d)(2)(A)(i) 就《劳动法》第2部第7篇第1章(第1720条起)而言,整个项目是一项公共工程。
(ii)CA 政府 Code § 6538.5(d)(2)(A)(ii) 如果项目并非完全是公共工程,且项目申请人根据《劳动法》第2部第7篇第1章第2条(第1720条起)无需向所有建筑工人支付普遍工资,则所有受雇于项目建设的建筑工人将至少获得由劳工关系总监根据《劳动法》第1773条和第1773.9条确定的该类型工作和地理区域的每日普遍工资率,但经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项目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率。如果项目受本条款约束,则对于项目中非公共工程的部分,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I)CA 政府 Code § 6538.5(d)(2)(A)(ii)(I) 联合权力机构应确保所有建筑工程的合同中包含普遍工资要求。
(II) 各级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向所有受雇于执行工作的建筑工人支付至少每日普遍工资率,但经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项目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率。
(III) 除(V)项另有规定外,各级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根据《劳动法》第1776条维护和核实工资记录,并根据《劳动法》第1776条的规定,将这些记录提供给联合权力机构和公众查阅和复制。

Section § 6538.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私人非营利医疗机构与公共机构合作,成立专门提供医疗服务的联合权力机构(JPA)。

该联合权力机构被视为公共实体,但不能举债或直接雇用医疗专业人员。

该机构由董事会管理,私人非营利机构的代表比例不得超过50%。涉及医疗设施建设的项目需要使用特定行业熟练的劳动力,但某些劳动协议涵盖的情况除外。

承包商必须证明所有建筑工人获得公平工资,且劳动力经过充分培训,并每月提供详细报告,否则将面临处罚。如果劳动协议涵盖了项目在工资和劳动力技能水平方面的行动,则存在例外情况。

本法案将于2034年1月1日失效。

(a)CA 政府 Code § 6538.6(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一个或多个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组建的、旨在提供医疗服务的私人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可以加入一个联合权力机构,或与一个或多个根据本章其他规定设立的、旨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机构签订联合权力协议。任何根据本节所述的联合权力协议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应被视为第6507节所述的公共实体,但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机构无权举债,也无权雇用内外科医生、对内外科医生提供的专业服务收费,或以其他方式从事医疗执业。
(b)CA 政府 Code § 6538.6(b) 根据(a)款成立的机构应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的组成由参与的公共机构决定。私人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比例不得超过50%。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38.6(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8.6(c)(1) (A) 当适用于医疗设施的建设或翻新时,由根据本节所述的联合权力协议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承担的项目,该联合权力机构应获得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即任何投标方、承包商或其他承担该项目的实体将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完成该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538.6(c)(1)(B)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A)分段不适用:
(i)CA 政府 Code § 6538.6(c)(1)(B)(i) 联合权力机构已签订项目劳动协议,该协议将约束所有在该项目上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
(ii)CA 政府 Code § 6538.6(c)(1)(B)(ii) 投标方、承包商或其他实体已签订项目劳动协议,该协议将约束在该项目上工作的各级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
(2)CA 政府 Code § 6538.6(c)(2) 对于由根据本节所述的联合权力协议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签订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为其执行工作的私人实体(投标方、承包商或其他实体)所承担的项目,该私人实体应执行以下两项:
(A)CA 政府 Code § 6538.6(c)(2)(A) 以书面形式并以伪证罪处罚的承诺向联合权力机构证明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i)CA 政府 Code § 6538.6(c)(2)(A)(i) 就《劳动法典》第2部第7编第1章(第1720节起)而言,整个项目是一项公共工程。
(ii)CA 政府 Code § 6538.6(c)(2)(A)(ii) 如果项目并非完全是公共工程,且项目申请人根据《劳动法典》第2部第7编第1章第1条(第1720节起)无需向所有建筑工人支付普遍工资,则所有受雇于项目建设的建筑工人将至少获得由工业关系总监根据《劳动法典》第1773节和第1773.9节确定的、适用于该工作类型和地理区域的普遍日薪率,但经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项目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率。如果项目受本条款约束,则对于项目中非公共工程的部分,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I)CA 政府 Code § 6538.6(c)(2)(A)(ii)(I) 联合权力机构应确保所有建筑工程的履行合同中包含普遍工资要求。
(II) 各级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向所有受雇于执行工作的建筑工人支付至少普遍日薪率,但经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项目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率。
(III) 除(V)分条款另有规定外,各级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根据《劳动法典》第1776节维护和核实工资记录,并根据《劳动法典》第1776节的规定,将这些记录提供给联合权力机构和公众查阅和复制。
(IV) 除子条款 (V) 另有规定外,各层级承包商和分包商支付普遍工资的义务,可由劳工专员通过根据《劳工法典》第1741条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来强制执行,该评估可在项目完成后18个月内根据《劳工法典》第1742条进行复审;或由工资不足的工人通过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来强制执行;或由劳资联合委员会通过根据《劳工法典》第1771.2条提起的民事诉讼来强制执行。如果发布了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则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为确保评估所涵盖工资支付而发行的担保或多项担保的担保人,应根据《劳工法典》第1742.1条承担违约金责任。
(V)CA 政府 Code § 6538.6(c)(2)(A)(ii)(V) 如果项目上所有各层级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一项项目劳工协议的约束,该协议要求向所有受雇于项目执行的建筑工人支付普遍工资,并通过仲裁程序强制执行该义务,则子条款 (III) 和 (IV) 不适用。
(VI) 尽管有《劳工法典》第1773.1条 (c) 款的规定,但如果涵盖该工人的善意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则雇主支付款项不得减少支付普遍的小时正常工资或加班工资的义务不适用。支付至少每日普遍工资总费率的要求,不排除使用根据《劳工法典》第511条或第514条采纳的替代工作周时间表。
(B)CA 政府 Code § 6538.6(c)(2)(B) 以书面形式并以伪证罪处罚为前提,向联合权力机构证明项目上的所有建筑工作将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完成。以下所有要求均适用于该项目:
(i)CA 政府 Code § 6538.6(c)(2)(B)(i) 联合权力机构应在所有工程合同中要求,各层级的每个承包商和分包商将单独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建造该项目。
(ii)CA 政府 Code § 6538.6(c)(2)(B)(ii) 每个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应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建造该项目。
(iii)Copy CA 政府 Code § 6538.6(c)(2)(B)(iii)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38.6(c)(2)(B)(iii)(I) 除子条款 (II) 另有规定外,私人实体应在项目或合同执行期间,每月向联合权力机构提供一份报告,证明其符合《公共合同法典》第2部第1部分第2.9章(自第2600条起)的规定。根据本子条款向联合权力机构提供的月度报告应属于《加州公共记录法》(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下的公共记录,并应向公众开放查阅。未能提供月度报告以证明符合《公共合同法典》第2部第1部分第2.9章(自第2600条起)规定的私人实体,将面临每月一万美元($10,000)的民事罚款,罚款金额按未提供报告的月份计算。任何未能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将面临每天每名违反熟练和受过培训劳动力要求的工人二百美元($200)的民事罚款。劳工专员可在项目完成后18个月内,使用根据《劳工法典》第1741条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的相同程序进行罚款评估,并可根据《劳工法典》第1742条的相同程序进行复审。罚款应支付给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
(II) 如果项目上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一项项目劳工协议的约束,该协议要求遵守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要求,并通过仲裁程序强制执行该义务,则子条款 (I) 不适用。
(d)CA 政府 Code § 6538.6(d)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定义:
(1)CA 政府 Code § 6538.6(d)(1) “医疗设施”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中相同的含义。
(2)CA 政府 Code § 6538.6(d)(2) “医疗保健服务”具有《美国法典》第42篇第234(d)(2)条中相同的含义。
(3)CA 政府 Code § 6538.6(d)(3) “项目”指根据 (a) 款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开发、建造或运营的任何医疗设施。
(4)CA 政府 Code § 6538.6(d)(4) “项目劳工协议”具有《公共合同法典》第2500条 (b) 款第 (1) 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65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橙县消防局的董事会不能有候补成员,即使有其他法律允许也不行。

Section § 65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两个或多个地方机构,以及可能包括部落政府,通过联合权力协议成立一个区域性住房信托。该信托旨在为无家可归者和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资金。

该信托由至少五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管理,成员包括地方机构的民选官员和住房政策专家。

该信托可将资金用于各种住房相关项目,发行债券,并接受公共和私人资金。它必须确保财务报告的透明度。

此外,它还必须遵守州级资金指南,地方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豁免。“地方机构”指市、县或政府委员会。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1(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两个或多个地方机构可根据本章订立一项联合权力协议,以设立和运营一个区域性住房信托,为援助无家可归者群体以及极低收入、很低收入和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住房资金。
(2)CA 政府 Code § 6539.1(a)(2) 联邦认可的部落政府亦可订立 (1) 款所述的联合权力协议。如果部落政府订立联合权力协议,部落政府应指定其一名成员加入 (b) 款所述的董事会。部落政府应决定该成员的选拔方式。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1(b)(1) 根据本条设立的区域性住房信托应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由至少五名董事组成。
(2)CA 政府 Code § 6539.1(b)(2) 董事会中至少三名成员应为联合权力协议一方的地方机构的民选成员。联合权力协议的各方地方机构应决定这些成员的选拔方式。
(3)CA 政府 Code § 6539.1(b)(3) 至少两名额外董事会成员应为无家可归者或住房政策方面的专家,且非地方机构的民选官员。根据本款任命的董事会成员应由董事会其他成员以多数票选出。
(4)CA 政府 Code § 6539.1(b)(4) 董事会的任何额外成员应符合 (2) 款、(3) 款或 (a) 款 (2) 项的要求,但前提是董事会中至少多数成员仍为联合权力协议各方地方机构的民选官员。
(5)CA 政府 Code § 6539.1(b)(5) 董事会应在每个日历年举行的首次会议上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6)CA 政府 Code § 6539.1(b)(6) 董事会成员应无偿任职。董事会成员可报销经批准后方可发生的实际费用。
(7)CA 政府 Code § 6539.1(b)(7) 董事会成员任期两年。如果董事会发生空缺,董事会其余成员应任命人员填补该空缺,该任命仅在原空缺职位剩余任期内有效。
(c)CA 政府 Code § 6539.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设立的区域性住房信托可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CA 政府 Code § 6539.1(c)(1) 为以下任何事项提供资金:
(A)CA 政府 Code § 6539.1(c)(1)(A) 规划和建设所有类型和产权的住房,为无家可归者群体以及极低收入、很低收入和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永久性支持性住房。
(B)CA 政府 Code § 6539.1(c)(1)(B) 收购五套或以上住房,为无家可归者群体以及极低收入、很低收入和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永久性支持性住房。
(C)CA 政府 Code § 6539.1(c)(1)(C) 收购任意数量的住房,旨在协助《税收法典》第214.15条 (a) 款所述的非营利公司。
(2)CA 政府 Code § 6539.1(c)(2) 接受公共和私人融资及资金。
(3)CA 政府 Code § 6539.1(c)(3) 授权和发行债券、参与凭证或任何其他债务工具,可从根据 (2) 款收到的资金和融资中偿还,并由区域性住房信托质押。
(d)CA 政府 Code § 6539.1(d) 根据本条设立的区域性住房信托应在其联合权力协议中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该机构资金接收和使用的透明度及公开信息。年度财务报告应显示资金如何促进了区域性住房信托的宗旨。
(e)CA 政府 Code § 6539.1(e) 根据本条设立的区域性住房信托应遵守所收到的每个特定州级资金来源的监管指南。
(f)CA 政府 Code § 6539.1(f)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禁止地方机构请求制定一项特别法规,该法规规定了本条要求的豁免,如果其认为存在独特的当地情况。
(g)CA 政府 Code § 6539.1(g) 就本条而言,“地方机构”指市、县或政府委员会。

Section § 65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奥兰治县及其各城市通过联合权力协议合作,成立奥兰治县住房金融信托基金。该机构旨在为住房项目提供资金,以支持无家可归者和低收入家庭。它将由一个由地方民选官员组成的董事会管理。

该信托基金可以为住房项目提供资金,接受公共和私人资金,并发行债券等债务工具来支持其各项举措。通过强制性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来确保透明度。此外,该信托基金必须遵守其所收到的任何州级资金的相关指导方针。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5(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奥兰治县及奥兰治县内的任何城市可根据本章签订联合权力协议,以设立和运营一个联合权力机构,为无家可归者群体以及极低收入、甚低收入和低收入个人及家庭(依照《健康与安全法》第50093条的定义)提供住房资金援助,范围在奥兰治县内。
(2)CA 政府 Code § 6539.5(a)(2) 根据本条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应被称为奥兰治县住房金融信托基金,并应根据本条设立和运营。
(b)CA 政府 Code § 6539.5(b) 奥兰治县住房金融信托基金应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成员应由代表奥兰治县和作为联合权力协议缔约方的代表城市的民选官员组成。
(c)CA 政府 Code § 6539.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奥兰治县住房金融信托基金可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CA 政府 Code § 6539.5(c)(1) 为所有类型和产权的住房的规划和建设提供资金,供无家可归者群体以及极低收入、甚低收入和低收入个人及家庭使用(依照《健康与安全法》第50093条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永久性支持性住房。
(2)CA 政府 Code § 6539.5(c)(2) 接受公共和私人融资及资金。
(3)CA 政府 Code § 6539.5(c)(3) 授权和发行债券、参与凭证或任何其他债务工具,可由根据第 (2) 款收到的资金和融资以及由奥兰治县住房金融信托基金承诺的资金偿还。
(d)CA 政府 Code § 6539.5(d) 奥兰治县住房金融信托基金应在其联合权力协议中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这些要求应最大限度地提高该机构资金收支的透明度和公开信息。年度财务报告应说明资金如何促进了奥兰治县住房金融信托基金的宗旨。
(e)CA 政府 Code § 6539.5(e) 奥兰治县住房金融信托基金应遵守其收到的每个特定州级资金来源的监管指南。

Section § 653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和圣盖博谷的城市成立一个联合机构,名为圣盖博谷区域住房信托基金。该机构的目的是为该地区的无家可归者和极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资金。

该信托基金将由一个由九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管理,其中七名是当地民选官员,两名是住房政策专家。董事将实行交错任期制,并且可以报销费用,但无薪酬。

该信托基金有权资助各类住房的建设和规划,接受资金并发行债券。它还必须每年报告其财务状况,并遵守州资金法规以确保透明度。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6(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6(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洛杉矶县以及圣盖博谷政府理事会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或所有城市,可根据本章签订一项联合权力协议,以设立和运营一个联合权力机构,为圣盖博谷地区内的无家可归者以及极低收入、甚低收入和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提供住房资助。
(2)CA 政府 Code § 6539.6(a)(2) 根据本节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应被称为圣盖博谷区域住房信托基金,并应根据本节设立和运营。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6(b)(1) 圣盖博谷区域住房信托基金应由一个董事会管理,该董事会由圣盖博谷政府理事会理事会任命的九名董事组成。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6(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6(b)(2)(A) 董事会中的七名成员应是洛杉矶县的当地民选官员,或圣盖博谷政府理事会成员城市市议会的成员,代表以下任一情况:
(i)CA 政府 Code § 6539.6(b)(2)(A)(i) 联合权力协议的缔约城市。
(ii)CA 政府 Code § 6539.6(b)(2)(A)(ii) 如果该县是联合权力协议的缔约方,则为洛杉矶县监事会的一个选区,该选区全部或部分位于圣盖博谷政府理事会的辖区内。
(B)CA 政府 Code § 6539.6(b)(2)(A)(B) 董事会中的两名成员应是无家可归者或住房政策方面的专家。这些专家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i)CA 政府 Code § 6539.6(b)(2)(A)(B)(i) 他们不应是当地民选官员或某个城市的雇员,该城市目前在董事会中有代表。
(ii)CA 政府 Code § 6539.6(b)(2)(A)(B)(ii) 他们应在多个圣盖博谷城市中具有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区域经验。
(iii)CA 政府 Code § 6539.6(b)(2)(A)(B)(iii) 他们应至少有五年无家可归者或住房政策方面的经验。
(3)CA 政府 Code § 6539.6(b)(3) 董事会应在每个日历年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4)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6(b)(4)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6(b)(4)(A) 董事会成员应无偿任职。
(B)CA 政府 Code § 6539.6(b)(4)(A)(B) 董事会成员可报销实际开支,但须经圣盖博谷政府理事会理事会批准。实际开支应在发生前获得批准。
(5)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6(b)(5)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6(b)(5)(A) 董事会成员任期两年。在董事会初始成员选定后,圣盖博谷政府理事会理事会应为董事会指定交错任期,要求在奇数年任命五名成员,在偶数年任命四名成员。
(B)CA 政府 Code § 6539.6(b)(5)(A)(B) 尽管有(A)分段的规定,交错任期应在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以便简单多数成员最初任期两年,其余成员最初任期一年。
(C)CA 政府 Code § 6539.6(b)(5)(A)(C) 如果董事会发生空缺,圣盖博谷政府理事会理事会应在空缺发生后60天内任命一名合格人员填补空缺。根据本分段填补空缺的任命仅在原空缺职位的剩余任期内有效。
(6)CA 政府 Code § 6539.6(b)(6) 董事会中每位代表联合权力协议缔约城市的成员,应是不同城市的居民。
(c)CA 政府 Code § 6539.6(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圣盖博谷区域住房信托基金可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CA 政府 Code § 6539.6(c)(1) 资助各类和各种产权形式住房的规划和建设,为无家可归者以及极低收入、甚低收入和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提供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永久性支持性住房。
(2)CA 政府 Code § 6539.6(c)(2) 接受公共和私人融资及资金。
(3)CA 政府 Code § 6539.6(c)(3) 授权和发行债券、参与证书或任何其他债务工具,这些工具可从根据(2)段收到的资金和融资中偿还,并由圣盖博谷区域住房信托基金质押。
(d)CA 政府 Code § 6539.6(d) 圣盖博谷区域住房信托基金应在其联合权力协议中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该机构资金接收和使用方面的透明度和公共信息。年度财务报告应显示资金如何促进了圣盖博谷区域住房信托基金的宗旨。

Section § 6539.7

Explanation

河滨县和西河滨地区的城市可以合作成立一个名为“西河滨县住房金融信托基金”的联合权力机构。该机构旨在为无家可归者和极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资金。

该信托基金由河滨县及其参与城市的民选官员管理。它被授权为各类住房提供融资和建设,接收公共和私人资金,并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来支持其项目。

该机构必须有清晰的年度财务报告,以确保资金使用对公众透明和负责。此外,它必须遵守所收到的任何州级资金的特定州指南。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7(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7(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河滨县以及位于河滨县西部地区且作为西河滨政府委员会成员的任何城市,可根据本章签订一项联合权力协议,以设立和运营一个联合权力机构,为河滨县内的无家可归者以及极低收入、非常低收入和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节所定义)提供住房资金援助。
(2)CA 政府 Code § 6539.7(a)(2) 根据本节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应被称为西河滨县住房金融信托基金,并应根据本节设立和运营。
(b)CA 政府 Code § 6539.7(b) 西河滨县住房金融信托基金应由一个董事会管理,该董事会由代表河滨县和作为联合权力协议一方的代表城市的民选官员组成。
(c)CA 政府 Code § 6539.7(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西河滨县住房金融信托基金可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CA 政府 Code § 6539.7(c)(1) 为所有类型和产权的住房提供规划和建设资金,以供无家可归者以及极低收入、非常低收入和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节所定义)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永久性支持性住房。
(2)CA 政府 Code § 6539.7(c)(2) 接收公共和私人融资及资金。
(3)CA 政府 Code § 6539.7(c)(3) 授权和发行债券、参与证书或任何其他债务工具,这些工具可从根据第 (2) 款收到的资金和融资中偿还,并由西河滨县住房金融信托基金质押。
(d)CA 政府 Code § 6539.7(d) 西河滨县住房金融信托基金应在其联合权力协议中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该机构资金接收和使用方面的透明度和公共信息。年度财务报告应显示资金如何促进了西河滨县住房金融信托基金的宗旨。
(e)CA 政府 Code § 6539.7(e) 西河滨县住房金融信托基金应遵守所收到的每个特定州级资金来源的监管指南。

Section § 653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伯班克市、格伦代尔市和帕萨迪纳市设立一个联合机构,名为“伯班克-格伦代尔-帕萨迪纳区域住房信托基金”。该机构将专注于为这些城市中无家可归者以及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资金。

该住房信托基金将由一个董事会领导,董事会成员由各市的民选官员组成,任期两年,无偿任职,但可报销费用。该信托基金可以资助住房项目,接受各种来源的资金,并发行债券。

该信托基金必须通过年度财务报告保持透明度,报告应说明资金如何用于实现其目标。它还需要遵守州级资金的指导方针。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8(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8(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伯班克市、格伦代尔市和帕萨迪纳市可根据本章订立联合权力协议,以设立和运营一个联合权力机构,资助住房以帮助无家可归者群体以及极低收入、非常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的定义),在这些管辖区内。
(2)CA 政府 Code § 6539.8(a)(2) 根据本条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应被称为伯班克-格伦代尔-帕萨迪纳区域住房信托基金,并应根据本条以及根据第 (1) 款订立的联合权力协议设立和运营。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8(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8(b)(1) 伯班克-格伦代尔-帕萨迪纳区域住房信托基金应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这些董事是代表联合权力协议各方的城市的民选官员。这些董事应由联合权力协议各方的三个代表城市各自平等任命的成员组成。
(2)CA 政府 Code § 6539.8(b)(2) 董事会应在每个日历年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8(b)(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8(b)(3)(A) 董事会成员应无偿任职。
(B)CA 政府 Code § 6539.8(b)(3)(A)(B) 董事会成员可报销实际开支。实际开支应在发生前获得批准。
(4)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8(b)(4)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8(b)(4)(A) 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
(B)CA 政府 Code § 6539.8(b)(4)(A)(B) 如果董事会发生空缺,应按照联合权力协议的规定填补该空缺。根据本分段填补空缺的任命仅在空缺职位的剩余任期内有效。
(c)CA 政府 Code § 6539.8(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伯班克-格伦代尔-帕萨迪纳区域住房信托基金可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CA 政府 Code § 6539.8(c)(1) 资助各类和各种产权形式住房的规划、购置和建设,为无家可归者群体以及极低收入、非常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永久性支持性住房。
(2)CA 政府 Code § 6539.8(c)(2) 接受公共和私人融资及资金。
(3)CA 政府 Code § 6539.8(c)(3) 授权发行债券、参与凭证或任何其他债务工具,可从根据第 (2) 款收到的资金和融资中偿还,并由伯班克-格伦代尔-帕萨迪纳区域住房信托基金质押。
(d)CA 政府 Code § 6539.8(d) 伯班克-格伦代尔-帕萨迪纳区域住房信托基金应在其联合权力协议中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这些要求应最大限度地提高该机构资金接收和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共信息。年度财务报告应显示资金如何促进了伯班德-格伦代尔-帕萨迪纳区域住房信托基金的宗旨。
(e)CA 政府 Code § 6539.8(e) 伯班克-格伦代尔-帕萨迪纳区域住房信托基金应遵守所收到的每个特定州级资金来源的监管指南。

Section § 653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和南湾地区的城市合作,设立一个名为“南湾区域住房信托基金”的机构。该机构的目的是为无家可归者和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资金。

该机构将由一个董事会管理,董事会成员由民选官员和住房或无家可归问题专家组成。董事会成员不领取报酬,但可以报销经批准的开支。

该机构可以开展住房项目,从各种来源获得资金,并为其项目发行债券等金融工具。它必须每年报告财务状况,以确保透明度。

该机构在使用州政府资金时,还必须遵守州政府的指导方针。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9(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9(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洛杉矶县以及南湾城市政府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或所有城市,可根据本章签订一项联合权力协议,以设立和运营一个联合权力机构,为南湾城市区域内的无家可归者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的极低收入、非常低收入和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提供住房资金援助。
(2)CA 政府 Code § 6539.9(a)(2) 根据本条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应被称为南湾区域住房信托基金,并应根据本条规定运作。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9(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9(b)(1) 南湾区域住房信托基金应由一个董事会管理,该董事会由适当数量的董事组成,董事人数由南湾城市政府委员会理事会决定。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9(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9(b)(2)(A) 董事会成员应由南湾城市政府委员会理事会任命,并应包括代表以下任一情况的市长、市议员或洛杉矶县监事:
(i)CA 政府 Code § 6539.9(b)(2)(A)(i) 联合权力协议的签约城市。
(ii)CA 政府 Code § 6539.9(b)(2)(A)(ii) 如果该县是联合权力协议的签约方,则为全部或部分位于南湾城市政府委员会辖区内的洛杉矶县监事会选区。
(B)CA 政府 Code § 6539.9(b)(2)(A)(B) 董事会中的两名成员应是无家可归者或住房政策方面的专家。
(3)CA 政府 Code § 6539.9(b)(3) 董事会应在每个日历年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4)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9(b)(4)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39.9(b)(4)(A) 董事会成员应无偿任职。
(B)CA 政府 Code § 6539.9(b)(4)(A)(B) 董事会成员可报销实际开支,但须经南湾区域住房信托基金理事会批准。实际开支应在发生前获得批准。
(5)CA 政府 Code § 6539.9(b)(5) 如果董事会出现空缺,南湾城市政府委员会理事会应在空缺发生后的60天内任命一名合格人员填补该空缺。
(c)CA 政府 Code § 6539.9(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南湾区域住房信托基金可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CA 政府 Code § 6539.9(c)(1) 为无家可归者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的极低收入、非常低收入和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所有类型和产权的住房的规划和建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永久性支持性住房。
(2)CA 政府 Code § 6539.9(c)(2) 接受公共和私人融资及资金。
(3)CA 政府 Code § 6539.9(c)(3) 授权和发行债券、参与证书或任何其他债务工具,这些工具可从根据第 (2) 款收到的资金和融资中偿还,并由南湾区域住房信托基金质押。
(d)CA 政府 Code § 6539.9(d) 南湾区域住房信托基金应在其联合权力协议中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该机构资金接收和使用的透明度及公开信息。年度财务报告应显示资金如何促进了南湾区域住房信托基金的宗旨。
(e)CA 政府 Code § 6539.9(e) 南湾区域住房信托基金应遵守所收到的每个特定州级资金来源的监管指南。

Section § 653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马奇联合权力机构(该机构包括几个城市和河滨县)将某些维护区和社区设施区的控制权移交回河滨县。它规定,园林绿化和照明维护区的管辖权可以根据商定的条款进行移交,社区设施区可以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移交。这简化了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河滨县的程序。

(a)CA 政府 Code § 6539.9(a)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为了简化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河滨县的程序并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的持续维护,马奇联合权力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项行动:
(1)CA 政府 Code § 6539.9(a)(1) 根据1972年园林绿化和照明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5分部第2部分(自第22500节起))设立的任何园林绿化和照明维护区的管辖权,根据一项联合决议移交给河滨县,该决议规定了移交所依据的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
(2)CA 政府 Code § 6539.9(a)(2) 根据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法典》第5编第2分部第1部分第2.5章(自第53311节起))设立的任何社区设施区的管辖权,根据该法案的要求并以县根据该法案将这些区域的管理权移交给市的相同方式移交给河滨县。
(b)CA 政府 Code § 6539.9(b) 就本节而言,“马奇联合权力机构”是指根据本条设立的、由莫雷诺谷市、佩里斯市和河滨市以及河滨县组成的公共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