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8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联合县公园委员会语境中使用的术语。“联合县公园委员会”是一个由各县之间协议设立的实体,负责管理跨越多个县但不在任何城市范围内的公园或娱乐设施。公园所在的所有县都必须是该协议的签署方。“县”指参与其中的各县,“公园”指由公园委员会管理的设施。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6580(a) “联合县公园委员会”指根据本章第1条(自第6500节起)所订立的协议而设立的委员会、理事会或其他公共实体,其宗旨是改进、运营和维护位于多个县内的一个公园或其他娱乐设施,前提是该公园或其他娱乐设施内的任何区域均不属于任何已建制市,并且该公园或其他娱乐设施所在的所有县均为设立该委员会、理事会或其他公共实体的协议的当事方。
(b)CA 政府 Code § 6580(b) “县”指联合县公园委员会运营和维护的公园或其他娱乐设施的某一部分所在的全部县。
(c)CA 政府 Code § 6580(c) “公园”指由联合县公园委员会运营和维护的公园或其他娱乐设施。

Section § 6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联合县公园委员会通过与某个县的监事会签订合同,指定该县的警长担任公园警长。合同会明确规定公园警长在公园提供服务的报酬,以及合同如何及何时终止。它还要求,在合同期内,公园警长所在县从联合县公园委员会收到的款项必须用于公园警长在公园提供的服务。该合同只有在所有相关方(包括公园警长)签署,并经各县监事会通过决议批准后才有效。

联合县公园委员会可以指定任何一个县的警长为公园警长。公园警长应通过公园警长所在县的监事会与联合县公园委员会之间签订的合同来指定。该合同应规定支付给公园警长所在县的款项,用于公园警长在公园提供的服务,以及合同的终止方式和时间。合同还应规定,公园警长所在县在合同期内从联合县公园委员会收到的资金,应在合同期内用于通过公园警长在公园提供服务。该合同在各方签署,并经公园警长书面批准以及各县监事会正式通过决议后方可生效。

Section § 65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园警按照特定规则被任命,他们在公园内就拥有与县治安官相同的权力和职责。这包括在公园内执行法律和维护秩序,就好像公园是他们所在县的一部分一样。但是,他们不执行民事职责,例如送达法院文件。

按照第6581条规定的方式指定园警后,并且在指定园警的合同终止从而撤销该指定之前,该园警应在整个公园内拥有并履行治安官办公室的所有职能、职责、义务和责任,并可在公园内拥有并可以行使与治安官办公室相关的所有特权,所有这些都如同整个公园是该园警所在县的一部分,但构成治安官民事职能的职责除外。

Section § 65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适用于已指定公园治安官的规则或职责,当其副手和助理履行官方职责时,也自动适用于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