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共同行使地方债券汇集
Section § 6584
Section § 6584.5
加州立法机关已发现,迫切需要加强支持住宅和经济发展的公共设施。现有资金来源不足以满足这些需求。为解决此问题,立法机关旨在通过债券集合等金融工具,降低地方借贷成本并加速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然而,管理局不得向地方机构收取费用或接受债券收益付款,除非这些费用是专门用于弥补发行和管理成本。
Section § 6585
本节定义了加州政府财政条款的构建和解释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概述了“机构”的含义以及债券发行所需的地方机构数量。文本还解释了各种金融术语,如“债券购买协议”、“债券”、“融资成本”和“利率削减债券”。它阐明了公用事业项目和公共资本改善的范围,强调了节约和公用事业功能。这些定义包括“指令”(对公有公用事业的要求)和“指令实体”(施加此类要求的管理机构)。其他术语,如“第 1A 号提案应收款”、“车辆牌照费应收款”和“公用事业项目财产”,描述了与财务安排相关的未来付款权利和财产权。最后,它讨论了“公有公用事业”的构成以及“公用事业项目费用”的概念,后者是为资助公用事业项目而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Section § 6586
本法律旨在帮助加州的地方机构在有利于社区时,为公共设施改善和保险等事项提供资金。 “显著的公共利益”一词包括节省与债券相关的成本、降低地方收费、通过项目快速提供就业机会,以及提高为居民和企业提供服务的效率。
Section § 6586.5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机构可以发行债券来建设、购置或资助公共项目的条件。只有当项目位于地方机构的边界内,在公开听证会后获得地方机构批准,并被认为能带来重大的公共利益时,才能发行债券。听证会的提前通知必须发送给总检察长和加州债务与投资咨询委员会。通知必须包含关于听证会和项目的具体细节。
这些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为重建、交通、特定边界内的设施,或获得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等机构特定批准或拨款的项目发行的债券。这些规则也不适用于资助公用事业项目、能源设施或水系统项目的债券,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
Section § 6586.7
本法律规定,当一个机构批准使用或发行某些债券时,必须在五天内将决议副本发送给司法部长和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然而,这项要求不适用于多种类型的债券,包括用于社区重建、交通的债券,或由特定类型地方机构发行的、用于特定区域内设施的债券。此外,例外情况还包括需要由大型地方机构团体批准的债券,或那些已从特定委员会获得拨款的债券。
Section § 6587
本法律规定,使用现有法律为公共项目融资或处理地方债务不受限制。它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指导方针,用于行使与融资相关的权力,而无需遵守其他州关于发行债券的要求。
Section § 6588
本法律概述了与公共资本改善相关的机构权力。它允许该机构制定内部规定,提起或应对法律诉讼,并发行债券以资助各种改善项目和保险计划。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和专家,管理房地产交易(如买卖或租赁),并接受赠款或贷款——包括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它还可以抵押或质押改善项目中的权益作为债券的担保,收取服务费,并投资储备资金。
此外,该机构可以促进与第1A号提案和车辆牌照费(VLF)相关的应收款的出售或购买。该法律还规定了签订金融协议的具体程序,包括一些免于典型合同规定的豁免。该机构对这些活动设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都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6588.5
本法律允许在本法律通过时已存在的机构,使用债券或收入,从地方机构购买车辆牌照费(VLF)应收款。这些机构随后可以使用这些车辆牌照费应收款来担保债券。地方机构被允许向机构出售其车辆牌照费应收款,并将这些交易视为彻底的销售而非借贷。一旦完成这些销售,地方机构将不再拥有这些车辆牌照费应收款的任何权利。这些交易受到保护,不受地方机构债权人的追索。此外,只要债券有效,州政府承诺不采取任何损害与这些车辆牌照费应收款相关的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动。
Section § 6588.6
这项法律允许截至2009年7月28日已存在的某个机构(管理局)使用债券资金,购买地方机构未来应收到的款项,这些款项被称为“1A提案应收款”。地方机构可以将这些应收款出售给管理局,并且这种出售应被视为完全和最终的,这意味着地方机构放弃了对这些应收款的所有权利。管理局随后可以使用这些应收款作为其发行债券的担保。
地方机构出售的这些应收款受到保护,不会被用于偿还其所欠的任何债务。地方机构必须将出售情况通知审计长。州政府承诺,只要相关债券尚未偿付,就不会采取任何会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动。2009年,县审计员被要求在特定日期前编制征税机构及其应收款金额的清单,以支持这些交易。
Section § 6588.7
本节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机构使用费率削减债券为公共所有的水、废水或电力服务公用事业项目提供融资。如果地方机构的公用事业债券被评为投资级,它们可以向这些机构申请。加利福尼亚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CPCFA)审查这些债券发行,以确保合规性和有效性,并设立了快速审查程序和可能的费用。
在整个过程中,机构必须向客户征收不可规避的公用事业项目费用。该费用用于支付债券成本,并需要进行调整以确保及时付款。所产生的收入必须优先用于支付债券,违约可能导致法院干预。在债券义务清偿之前,机构不能宣布破产。2036年后,发行这些债券的法律将终止。
Section § 6588.8
《水费账单节约法案》允许地方供水机构为其客户提供水效率改进项目的资金,例如安装节水设备。客户通过水费账单上的一项额外费用(称为“效率费用”)来偿还这笔资金,该费用旨在实现“账单中性”——这意味着客户在水费上的节约至少应与新增的费用持平。
要在某个地方区域实施该计划,地方机构必须提出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会,并确保该计划能带来公共利益。如果获得批准,地方机构将收取效率费用,并偿还为该计划提供前期资金的债券投资者。未能支付该费用的客户可能会面临停水风险。
每项改进项目所节省的成本必须超过其融资成本,以确保长期节约。该协议与物业的水表绑定,因此如果物业出售,新业主不会继承前业主的债务。必须定期提交报告和适当的通知以记录这些效率,并且必须强制更新计划绩效和承包商运营情况。
Section § 6589
Section § 6590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发行债券,为各种需求筹集资金,例如购买车辆牌照费(VLF)应收款、第1A号提案应收款、支付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它们还可以发行债券向地方机构贷款,地方机构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公共设施改善和保险项目等。然而,由第1A号提案应收款担保的债券总额不能超过22.5亿美元,并且需要获得财政部和司库的批准。如果该机构在1988年1月1日之前就已经存在,任何用于营运资金或保险的贷款都必须获得其管理机构的一致批准。
Section § 6590.1
这项法律规定了机构在购买地方债务时发行债券的规则。它要求明确规定可以购买的地方债务类型及其信用标准。当顾问或交易商向机构推荐市政证券时,他们必须确保该推荐符合机构的投资规则和保护公共资金的责任。此外,顾问和承销商不得向机构出售他们自己持有或承销的证券。
Section § 6590.2
这项法律要求机构在使用债券收益购买担保投资合同时,必须至少征求三份投标,并选择出价最高的。它还规定,任何向机构出售政府证券的经纪人或交易商,必须证明这些证券的价格是公平市场价值,这意味着在愿意买方和愿意卖方之间进行的公平交易中达成的价格。
Section § 6591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某机构发行债券,为地方机构的各种项目提供资金。债券可用于单一或多个改善项目、公用事业和营运资金,并可服务于一个或多个机构。为营运资金发行的债券将用于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这些贷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偿还。通常,债券是该机构的一般义务,需从其收入中支付,可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并附带特定条件,例如最长50年的到期日。与第1A号提案相关的债券必须在2013年8月1日之前到期。法律概述了债券应如何构建和出售,以及该机构购买的任何地方机构债券必须在发行后90天内购买。
Section § 6591.1
Section § 6592
本法律概述了发行债券的决议中可以包含哪些内容,这些内容构成了与债券持有人的合同。它允许机构承诺其资源,并设定债券的偿还条款,利用公共项目或特定合同的收入。机构可以设立准备金,限制债券收益的使用,并管理额外债券的发行。它还可以定义违约情景,确立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并将公共或机构财产抵押作为债券担保。此外,还包括修改与债券持有人的合同以及在具体指定项目前选择债券融资项目的程序。
Section § 6592.1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机构只能在根据第54954条规定的定期会议上,批准或决定有关债券的事项,包括授权发行债券、发行债券或接受债券带来的利益。
Section § 6592.5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机构向管理局发行或出售债券时的规则。核心是,这些债券的收益率不能比管理局自身发行的债券收益率高出1%以上。这些销售所得的大部分资金(至少95%)必须用于特定用途。这包括支付利息和本金,或支付与这些债券相关的费用,为未来支付设立准备金,购买更多地方机构债券,以及支付与债券管理相关的费用。法律定义了“行政管理费用”,并将“信用增级”解释为保险或担保等降低风险的工具。其他定义包括“发行”、“发行日”和“收益率”等术语,用于描述和管理债券的财务方面。
Section § 6593
Section § 6594
这项法律允许权力机构使用现有资金回购自己的债券。权力机构随后可以决定持有、质押、注销或转售这些债券,但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守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
Section § 659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主管机关发行债券,并通过与法人受托人(如信托公司或银行)签订信托协议来担保这些债券。该协议可以指定收入或抵押由债券资助的项目,以保护债券持有人。信托协议可以明确债券持有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并可能限制债券持有人的个人诉讼行为。银行或信托公司在保管债券收益时,必须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供担保。
Section § 6595.3
本法律允许该机构发行债券,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现有债券或金融证券进行再融资;二是支付公共资本项目改进或扩建的建设或购置成本。如果发行债券是为了为现有债券再融资,其收益可用于在旧债券到期前或到期时回购或偿付旧债券,并且在此期间可暂时存入托管账户并进行安全投资。
这些投资的收益也可用于支付未偿付债券。这些交易完成后,任何剩余资金可返还给该机构。同样,用于新项目的收益可在需要之前进行安全投资,任何利润都可用于资助这些项目。
Section § 6595.5
Section § 6595.7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机构保留所有权,就无需为其购置的公共资本改善项目或财产缴纳财产税。一旦所有权转让给通常需要纳税的地方机构,该财产的免税权即告终止。此外,地方机构对其拥有或具有占有权益的财产不免税。
Section § 6596
这项法律是加利福尼亚州向债券持有人以及根据特定授权与州政府签订合同的各方作出的承诺。它确保州政府不会改变或限制该机构为公共工程提供融资或履行与此类融资相关的协议的权利。州政府保证将履行这些承诺,直到所有债券偿清且合同履行完毕。但是,如果制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或承包商的法律,则可以进行更改。
Section § 6597.5
Section § 6598.5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向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寻求关于设立债券集合机构以及处理债券(例如规划、销售和营销)方面的指导。
Section § 6599
Section § 6599.1
这项法律要求立法机构以两种主要方式向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报告债券销售情况。首先,在出售任何债券前至少30天,他们必须发送一份拟议销售的书面通知。其次,在债券出售后的每年10月30日之前,他们必须报告各种财务细节,例如未偿债券金额、准备金余额、发行成本、行政费用、投资合同详情以及拖欠率。此外,如果出现某些财务问题,例如未能按时付款,该机构必须在10天内通知委员会。报告这些信息时出现的任何错误,立法机构或委员会均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