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84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该法律框架的正式名称为1985年Marks-Roos地方债券集合法案。它只是告诉我们在讨论或法律文件中该法律可以如何称呼或引用。

Section § 6584.5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已发现,迫切需要加强支持住宅和经济发展的公共设施。现有资金来源不足以满足这些需求。为解决此问题,立法机关旨在通过债券集合等金融工具,降低地方借贷成本并加速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然而,管理局不得向地方机构收取费用或接受债券收益付款,除非这些费用是专门用于弥补发行和管理成本。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6584.5(a) 本州迫切需要扩建、升级并以其他方式改善地方政府的公共资本设施,以支持住宅和经济发展的修复和建设。地方政府为这些设施提供资金的需求远远超过现有州、地方和联邦来源可用的资金量。
(b)CA 政府 Code § 6584.5(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协助降低地方借贷成本,帮助加速公共资本改善项目的建设、维修和维护,并促进更广泛地使用现有和新的金融工具和机制,例如地方机构的债券集合。
(c)CA 政府 Code § 6584.5(c) 根据本条规定,管理局或其任何成员机构向地方机构收取费用,或从管理局发行或获得的债券销售收益中收取款项,均属非法,但根据第6588条(o)款收取费用以收回管理局的发行和管理成本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658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政府财政条款的构建和解释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概述了“机构”的含义以及债券发行所需的地方机构数量。文本还解释了各种金融术语,如“债券购买协议”、“债券”、“融资成本”和“利率削减债券”。它阐明了公用事业项目和公共资本改善的范围,强调了节约和公用事业功能。这些定义包括“指令”(对公有公用事业的要求)和“指令实体”(施加此类要求的管理机构)。其他术语,如“第 1A 号提案应收款”、“车辆牌照费应收款”和“公用事业项目财产”,描述了与财务安排相关的未来付款权利和财产权。最后,它讨论了“公有公用事业”的构成以及“公用事业项目费用”的概念,后者是为资助公用事业项目而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所有下列定义均适用于本条的解释和理解: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a)(1) 除第 (2) 和 (3) 款另有规定外,“机构”指根据第 1 条(自第 6500 节起)设立的实体,并包括该实体权力与职能的任何继承者。
(2)CA 政府 Code § 6585(a)(2) 对于根据本章发行债券且以车辆牌照费应收款作为债券偿付质押的机构,除非该车辆牌照费应收款是为一级县质押的,否则该机构应由不少于 100 个地方机构组成。
(3)CA 政府 Code § 6585(a)(3) 对于根据本章发行债券且以第 1A 号提案应收款作为债券偿付质押的机构,该机构应由不少于 250 个地方机构组成。
(b)CA 政府 Code § 6585(b) “债券购买协议”指机构与地方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据此机构同意购买地方机构的债券。
(c)CA 政府 Code § 6585(c) “债券”指以下所有各项:
(1)CA 政府 Code § 6585(c)(1) 债券,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债券、重建机构债券、政府发行抵押债券和工业发展债券。
(2)CA 政府 Code § 6585(c)(2) 票据,包括债券、收入、税收或拨款预期票据。
(3)CA 政府 Code § 6585(c)(3) 商业票据、浮动利率和可变期限证券,以及任何其他债务凭证。
(4)CA 政府 Code § 6585(c)(4) 参与证书或租赁购买协议。
(d)CA 政府 Code § 6585(d) “节约或再生目的”指旨在减少公有公用事业供应的饮用水量、减少公有公用事业进口的水量,或促进公有公用事业将废水用于节约目的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雨水收集和处理、水和废水回收、地方地下水资源开发、地下水补给和水再生。
(e)CA 政府 Code § 6585(e) “成本”,就根据本部分融资的公共资本改善项目、公用事业项目或其部分而言,指以下所有各项:
(1)CA 政府 Code § 6585(e)(1) 建造、翻新和购置所有土地、结构、不动产或动产、权利、通行权、特许权、地役权和权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成本,包括为公共资本改善项目或公用事业项目购置或使用的相关有形和无形财产的成本。
(2)CA 政府 Code § 6585(e)(2) 拆除或移除所购置土地上任何建筑物或结构的成本,包括购置可移动建筑物或结构所用土地的成本,以及所有机械和设备的成本。
(3)CA 政府 Code § 6585(e)(3) 融资费用。
(4)CA 政府 Code § 6585(e)(4) 在该建造完成之前、期间和之后一段时期内的利息,由机构确定。
(5)CA 政府 Code § 6585(e)(5) 营运资金准备金、本金和利息准备金,以及扩建、扩大、增补、更换、翻新和改进的准备金。
(6)CA 政府 Code § 6585(e)(6) 建筑、工程、财务和法律服务、计划、规范、估算以及行政开支的成本。
(7)CA 政府 Code § 6585(e)(7) 确定任何项目建设可行性所必需或附带的其他开支,或任何公共资本改善项目或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购置或融资所附带的其他开支。
(f)CA 政府 Code § 6585(f) “客户”指通过公有公用事业设施接收水或电或排放废水的个人或实体。
(g)CA 政府 Code § 6585(g) “融资成本”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6585(g)(1) 应付的利率削减债券或公有公用事业的水、废水或电力收入债券或贷款的利息和赎回溢价,这些债券或贷款是为资助公用事业项目而发行的。
(2)CA 政府 Code § 6585(g)(2) 偿还利率削减债券或公有公用事业的水、废水或电力收入债券或贷款本金的成本,这些债券或贷款是为资助公用事业项目而发行的,无论是在到期时(包括违约事件发生时的加速到期),还是在赎回时(包括偿债基金赎回)。
(3)CA 政府 Code § 6585(g)(3) 与发行或服务利率削减债券相关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受托人费、法律费、行政费、债券律师费、债券配售或承销费、再营销费、经纪商费、独立经理费、根据利率互换协议支付的款项、财务顾问费、会计报告费、工程报告费和评级机构费。
(r)CA 政府 Code § 6585(r) “Utility project” means the acquisition, construction, installation, retrofitting, rebuilding, or other addition to, or improvement of, any equipment, device, structure, improvement, process, facility, technology, rights or property, located either within, or outside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and that is used, or to be us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isting or future operations of a publicly owned utility for any of the following purposes:
(1)CA 政府 Code § 6585(r)(1) Conservation or reclamation purposes.
(2)CA 政府 Code § 6585(r)(2) For the provision of generation, transmission, or distribution of electrical service.
(3)CA 政府 Code § 6585(r)(3) In response to a mandate.
(4)CA 政府 Code § 6585(r)(4) For any other utility purpose designated a “utility project” by a publicly owned utility.
(s)CA 政府 Code § 6585(s) “Utility project charge” means a charge paid or to be paid by customers of a publicly owned utility to pay financing costs of rate reduction bonds issued to finance or refinance a utility project for a publicly owned utility that is imposed pursuant to Section 6588.7, including any adjustment of the charge pursuant to Section 6588.7.
(t)CA 政府 Code § 6585(t) “Utility project property” means the property right created pursuant to Section 6588.7,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the right, title, and interest of an authority for any of the following:
(1)CA 政府 Code § 6585(t)(1) In and to the financing resolution and the utility charge established with respect to the rate reduction bonds, as adjusted from time to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6588.7.
(2)CA 政府 Code § 6585(t)(2) To be paid the financing costs of the rate reduction bonds and to all revenues, collections, claims, payments, moneys, or proceeds for, or arising from, the utility project charge relating to the rate reduction bonds.
(3)CA 政府 Code § 6585(t)(3) In and to all rights to obtain adjustments to the utility project charge relating to the rate reduction bonds pursuant to Section 6588.7.
(u)CA 政府 Code § 6585(u) “VLF receivable” means the right to payment of moneys due or to become due to a local agency out of funds payable in connection with vehicle license fees to a local agency pursuant to Section 10754.11 of the 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v)CA 政府 Code § 6585(v) “Working capital” means money to be used by, or on behalf of, a local agency for any purpose for which a local agency may borrow money pursuant to Section 53852, or for any purpose for which a VLF receivable or a Proposition 1A receivable sold to an authority could have been used by the local agency.

Section § 65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帮助加州的地方机构在有利于社区时,为公共设施改善和保险等事项提供资金。 “显著的公共利益”一词包括节省与债券相关的成本、降低地方收费、通过项目快速提供就业机会,以及提高为居民和企业提供服务的效率。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本条应在采取行动能带来显著公共利益时,用于协助地方机构为公共资本改善、营运资金、责任险及其他保险需求或项目提供融资。就本条而言,“显著的公共利益”指为地方机构公民带来的以下任何利益:
(a)CA 政府 Code § 6586(a) 在实际利率、债券准备、债券承销或债券发行成本方面可证明的节约。
(b)CA 政府 Code § 6586(b) 地方机构征收的实际用户费用显著减少。
(c)CA 政府 Code § 6586(c) 通过及时开展项目而产生的就业效益。
(d)CA 政府 Code § 6586(d) 更高效地向住宅和商业开发项目提供地方机构服务。

Section § 65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机构可以发行债券来建设、购置或资助公共项目的条件。只有当项目位于地方机构的边界内,在公开听证会后获得地方机构批准,并被认为能带来重大的公共利益时,才能发行债券。听证会的提前通知必须发送给总检察长和加州债务与投资咨询委员会。通知必须包含关于听证会和项目的具体细节。

这些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为重建、交通、特定边界内的设施,或获得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等机构特定批准或拨款的项目发行的债券。这些规则也不适用于资助公用事业项目、能源设施或水系统项目的债券,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586.5(a) 尽管有第6587条规定,某机构,或代表该机构或为该机构利益行事的任何实体,不得授权发行债券以建设、购置或资助公共资本改善项目,除非根据第1条(自第6500条开始),且就每个待建设、购置或资助的资本改善项目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586.5(a)(1) 该机构合理预期该公共资本改善项目将位于该机构的一个或多个地方机构的地理边界内,且该地方机构本身并非一个机构。
(2)CA 政府 Code § 6586.5(a)(2) 一个本身并非机构的地方机构,其边界内将建设公共资本改善项目,已批准该公共资本改善项目的融资,并根据第6586条规定的标准作出了具有重大公共利益的认定。此认定须在该地方机构在公共资本改善项目将要所在的每个县或市县内举行公开听证会后作出,且听证会通知须在每个受影响的县或市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至少在听证会前五天刊登一次。如果待融资的公共资本改善项目将提供基础设施、服务或高尔夫球场以支持或配合任何开发项目,则为本款目的,该地方机构应为对该开发项目拥有土地使用管辖权的市、县或市县。
(3)CA 政府 Code § 6586.5(a)(3) 在根据第 (2) 款举行的听证会前至少五个工作日,一份通知通过挂号信寄送至总检察长和加州债务与投资咨询委员会。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政府 Code § 6586.5(a)(3)(A) 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确切地点。
(B)CA 政府 Code § 6586.5(a)(3)(B) 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C)CA 政府 Code § 6586.5(a)(3)(C) 联合权力机构的名称。
(D)CA 政府 Code § 6586.5(a)(3)(D) 联合权力机构所有成员的名称。
(E)CA 政府 Code § 6586.5(a)(3)(E) 债券律师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F)CA 政府 Code § 6586.5(a)(3)(F) 承销商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G)CA 政府 Code § 6586.5(a)(3)(G) 财务顾问(如有)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H)CA 政府 Code § 6586.5(a)(3)(H) 该机构法律顾问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I)CA 政府 Code § 6586.5(a)(3)(I) 公共资本改善项目的预期地点,通过其街道地址(包括市、县和邮政编码)描述;如果无街道地址,则通过旨在告知读者其具体地点的概括性描述(包括涵盖具体地点的县和邮政编码)描述。
(J)CA 政府 Code § 6586.5(a)(3)(J) 待融资的公共资本改善项目的类型和用途的概括性功能描述。
(K)CA 政府 Code § 6586.5(a)(3)(K) 就该公共资本改善项目将发行的债务的最高总面额。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5(b)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5(b)(a) 款的第 (3) 项不适用于以下债券:
(1)CA 政府 Code § 6586.5(b)(1) 根据《社区重建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4部第1部分,自第33000条开始)发行的。
(2)CA 政府 Code § 6586.5(b)(2) 用于资助交通设施和车辆的。
(3)CA 政府 Code § 6586.5(b)(3) 用于资助位于某个机构边界内的设施,前提是发行这些债券的机构由以下任何一种组成:
(A)CA 政府 Code § 6586.5(b)(3)(A) 边界重叠的地方机构。
(B)CA 政府 Code § 6586.5(b)(3)(B) 一个县和完全位于该县内的一个或多个地方机构。
(C)CA 政府 Code § 6586.5(b)(3)(C) 一个市和完全位于该市内的一个或多个地方机构。
(4)CA 政府 Code § 6586.5(b)(4) 用于资助某个机构已从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获得拨款的设施。
(5)CA 政府 Code § 6586.5(b)(5) 属于由不少于100个地方机构组成的机构,且设立该机构的协议要求设施将位于其管辖范围内的地方机构(作为该机构成员)的管理机构批准该设施和债券的发行。
(c)CA 政府 Code § 6586.5(c) 本条和第6586.7条不适用于为以下任何目的发行的债券:
(1)CA 政府 Code § 6586.5(c)(1) 用于资助公用事业和通信线路地下化的。
(2)CA 政府 Code § 6586.5(c)(2) 根据本章规定,用于资助用于公共或私人用途的电能生产或传输设施以及为此所需的所有权利、财产和改进,包括燃料和水设施及资源。
(3)CA 政府 Code § 6586.5(c)(3) 用于资助水、再生水或废水生产、储存、传输或处理设施的。
(4)CA 政府 Code § 6586.5(c)(4) 为公立学校设施提供资金。
(5)CA 政府 Code § 6586.5(c)(5) 为位于某个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公共高速公路提供资金,该机构被授权行使《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7部第5章(自第31100条起)中规定的权力,但前提是该机构根据本条规定举行已公告的公开听证会并作出重大公共利益的认定。
(d)CA 政府 Code § 6586.5(d) 就本条而言,地方机构不包括私人实体。

Section § 6586.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一个机构批准使用或发行某些债券时,必须在五天内将决议副本发送给司法部长和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然而,这项要求不适用于多种类型的债券,包括用于社区重建、交通的债券,或由特定类型地方机构发行的、用于特定区域内设施的债券。此外,例外情况还包括需要由大型地方机构团体批准的债券,或那些已从特定委员会获得拨款的债券。

(a)CA 政府 Code § 6586.7(a) 机构通过授权发行债券或任何债券的发行,或接受任何债券或债券收益的利益的决议副本,但根据第1条(自第6500节起)发行或授权的债券,或为第6586.5节(c)款规定的目的而发行的债券除外,应当在该机构通过后不迟于五天内,通过挂号信寄送给司法部长和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6586.7(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债券:
(1)CA 政府 Code § 6586.7(b)(1) 第6586.5节(c)款中规定的。
(2)CA 政府 Code § 6586.7(b)(2) 根据《社区重建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1部分(自第33000节起))发行的。
(3)CA 政府 Code § 6586.7(b)(3) 用于资助交通设施和车辆的。
(4)CA 政府 Code § 6586.7(b)(4) 用于资助位于机构边界内的设施,前提是发行这些债券的机构由以下任何一种组成:
(A)CA 政府 Code § 6586.7(b)(4)(A) 边界重叠的地方机构。
(B)CA 政府 Code § 6586.7(b)(4)(B) 一个县以及完全位于该县内的一个或多个地方机构。
(C)CA 政府 Code § 6586.7(b)(4)(C) 一个市以及完全位于该市内的一个或多个地方机构。
(5)CA 政府 Code § 6586.7(b)(5) 用于资助机构已从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获得拨款的设施。
(6)CA 政府 Code § 6586.7(b)(6) 由不少于100个地方机构组成的机构的债券,且设立该机构的协议要求作为该机构成员的地方机构(设施将位于其管辖范围内)的管理机构批准该设施和债券的发行。
(7)CA 政府 Code § 6586.7(b)(7) 根据第6588.8节发行的。

Section § 658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使用现有法律为公共项目融资或处理地方债务不受限制。它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指导方针,用于行使与融资相关的权力,而无需遵守其他州关于发行债券的要求。

本条不限制任何其他授权或规定公共资本改善项目融资的法律。同样地,本条不限制任何其他有关地方债务的法律,也不限制根据本章设立的机构行使任何其他权力。本条应被视为提供一种完整且补充的方法,用于行使本条授权的权力,并应被视为对其他适用法律所赋予权力的补充。根据本条发行债券、融资或再融资,无需遵守适用于债券发行的任何其他州法律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的其他条款。

Section § 6588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与公共资本改善相关的机构权力。它允许该机构制定内部规定,提起或应对法律诉讼,并发行债券以资助各种改善项目和保险计划。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和专家,管理房地产交易(如买卖或租赁),并接受赠款或贷款——包括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它还可以抵押或质押改善项目中的权益作为债券的担保,收取服务费,并投资储备资金。

此外,该机构可以促进与第1A号提案和车辆牌照费(VLF)相关的应收款的出售或购买。该法律还规定了签订金融协议的具体程序,包括一些免于典型合同规定的豁免。该机构对这些活动设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都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除根据第1条(自第6500节起)和第2条(自第6540节起)的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权力外,该机构可执行以下任何或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588(a) 制定章程以规范其事务和业务运作。
(b)CA 政府 Code § 6588(b) 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和被诉。
(c)CA 政府 Code § 6588(c) 发行债券,包括经机构选择,发行附息债券,以支付任何公共资本改善、营运资金或责任或其他保险计划的成本。此外,对于机构可与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签订并交付或促使签订并交付租赁或分期销售协议中的参与凭证的任何目的,机构可自行选择发行或促使发行债券,而非参与凭证,并与该公共或私人实体签订贷款协议。
(d)CA 政府 Code § 6588(d) 聘请私人顾问提供专业和技术援助和建议,以实现本条的目的。
(e)CA 政府 Code § 6588(e) 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聘用并支付债券律师、财务顾问以及机构认为与任何债券的发行和销售相关的其他必要顾问的报酬。
(f)CA 政府 Code § 6588(f) 签订工程、建筑、会计或其他机构认为对成功开发公共资本改善项目必要的服务合同。
(g)CA 政府 Code § 6588(g) 如果机构认定这些服务对于成功开发公共资本改善项目是必要的,则支付任何发起人或参与者聘用的咨询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以及建筑、土地使用、娱乐和环境专家的合理费用。
(h)CA 政府 Code § 6588(h) 取得、通过分期销售或其他方式出售或租赁位于州内,且机构认为对公共资本改善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融资必要或便利的土地、建筑物、不动产或动产、权利、通行权、特许权、地役权以及土地的其他权益。
(i)CA 政府 Code § 6588(i) 从任何来源接收并接受贷款、捐款或赠款,无论是金钱、财产、劳务或其他有价物,用于或协助公共资本改善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建设融资或再融资,或用于营运资金或保险计划的融资,或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如果这些债券的收益用于本节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目的。
(j)CA 政府 Code § 6588(j) 根据机构与地方机构之间的协议,向任何地方机构提供有担保或无担保贷款,用于资本改善项目、营运资金或保险计划的融资。但是,任何贷款不得超过地方机构和机构确定的地方机构公共资本改善、营运资金或保险需求的总成本。
(k)CA 政府 Code § 6588(k) 根据机构与地方机构之间的协议,向任何地方机构提供有担保或无担保贷款,以对地方机构因已实施并完成的公共资本改善项目而产生的债务进行再融资。
(l)CA 政府 Code § 6588(l) 抵押其在公共资本改善项目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益,以及任何项目所在的不动产,无论是已拥有还是此后取得的,包括授予任何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担保权益。
(m)CA 政府 Code § 6588(m) 转让或质押其在抵押、信托契据、抵押或信托契约或类似文书、票据以及机构已向其提供贷款的地方机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中的担保权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包括机构拥有或持有的任何权益的付款或收入,以利于为公共资本改善项目融资而发行的债券持有人。根据本部分授予的权力,由机构作出或向机构作出的任何款项、收入、账户、合同权利或任何形式的付款权利的质押,自质押作出之时起对质押权人及其继承人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对所有各方均有效,无论各方是否知悉该主张。
(C)CA 政府 Code § 6588(m)(C) 该机构可以设定一个截止日期,不早于2009年11月3日,在此日期前,这些实体应向该机构出售其第1A号提案应收款,并完成该机构要求的申请。
(3)CA 政府 Code § 6588(m)(3) 为支付其履行与第1A号提案应收款的购买和出售相关职责所产生的费用,该机构应被授权向其购买第1A号提案应收款的每个实体收取费用。该费用应根据从每个实体购买的第1A号提案应收款的百分比价值,相对于该机构购买的所有第1A号提案应收款的总价值来计算。该费用金额应从债券收益中支付,并应计入债券的本金金额。
(4)CA 政府 Code § 6588(m)(4) 该机构收取或其签约方收取的任何及所有费用和开支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根据本细分条款发行的第1A号提案应收款和债券的销售条款和条件,包括可选提前赎回条款(如有)的条款,应由财政部长和财政局长批准,他们不应无故拒绝批准。根据本细分条款发行的所有债券的总本金金额不得超过二十二亿五千万美元 ($2,250,000,000),且这些债券的年利率不得超过8%。该机构应尽最大努力获得成本最低的融资。获得的任何及所有溢价应用于以下任一目的:
(A)CA 政府 Code § 6588(m)(4)(A) 用于支付债券的发行成本。
(B)CA 政府 Code § 6588(m)(4)(B) 存入一个信托账户,该账户已质押给债券持有人,且仅用于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债券本金。
(5)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m)(5)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m)(5)(A) 凡涉及以第1A号提案应收款为担保的任何融资,财政部长可以聘请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其他咨询师,以协助履行本章要求且与该融资相关的职责。
(B)CA 政府 Code § 6588(m)(5)(A)(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下各项均不适用于财政部长根据分段(A)就任何第1A号提案融资所签订的任何协议:
(i)CA 政府 Code § 6588(m)(5)(A)(B)(i) 《政府法典》第11040条。
(ii)CA 政府 Code § 6588(m)(5)(A)(B)(ii) 《公共合同法典》第10295条。
(iii)CA 政府 Code § 6588(m)(5)(A)(B)(iii) 《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二章第三条(自第10300条开始)和第四条(自第10335条开始),但《公共合同法典》第10336条规定的财政部指示州机构向其提交合同以供审查的权力除外,且《公共合同法典》第10348.5条除外。
(C)CA 政府 Code § 6588(m)(5)(A)(C) 财政部长就任何第1A号提案融资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应从该融资的收益中报销。
(y)CA 政府 Code § 6588(y) 根据本条对任何购买或出售设定经决议认为必要、适当且符合公共利益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以促进本条的目的。

Section § 6588.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在本法律通过时已存在的机构,使用债券或收入,从地方机构购买车辆牌照费(VLF)应收款。这些机构随后可以使用这些车辆牌照费应收款来担保债券。地方机构被允许向机构出售其车辆牌照费应收款,并将这些交易视为彻底的销售而非借贷。一旦完成这些销售,地方机构将不再拥有这些车辆牌照费应收款的任何权利。这些交易受到保护,不受地方机构债权人的追索。此外,只要债券有效,州政府承诺不采取任何损害与这些车辆牌照费应收款相关的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动。

(a)CA 政府 Code § 6588.5(a) 在本节颁布时已存在的机构,可以使用其债券收益或其收入,从一个或多个地方机构购买车辆牌照费应收款。该机构可以质押、转让、转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抵押任何车辆牌照费应收款,以便为用于支付车辆牌照费应收款购买价格而发行的债券提供担保。
(b)CA 政府 Code § 6588.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可以一次性或不时地向该机构出售车辆牌照费应收款,并可以根据地方机构认为适当的条款,与该机构签订一份或多份销售协议。该销售协议可以包含地方机构的契约,并对地方机构具有约束力,这些契约对于确立和维持该机构为购买车辆牌照费应收款而发行的债券的担保是必要的,并且,如果适用,为联邦所得税目的,债券利息免于计入总收入。地方机构根据本条向该机构转让部分或全部车辆牌照费应收款,且管理文件声明为销售的,应被视为向该机构转让的财产的绝对销售和转让,而非地方机构为担保借款而进行的质押或授予担保权益。地方机构将任何车辆牌照费应收款的转让定性为绝对销售,不应因以下任何情况而被否定或不利影响:
(1)CA 政府 Code § 6588.5(b)(1) 仅转让了部分车辆牌照费应收款的事实。
(2)CA 政府 Code § 6588.5(b)(2) 地方机构获得了车辆牌照费应收款中任何剩余权益或次级权益的所有权。
(3)CA 政府 Code § 6588.5(b)(3) 为会计、税务或证券监管目的对该机构或其债券的任何定性。
(4)CA 政府 Code § 6588.5(b)(4) 任何其他因素。
(c)CA 政府 Code § 6588.5(c) 根据本条,管理文件声明为销售的每笔车辆牌照费应收款转让的生效日期起,地方机构对已转让的车辆牌照费应收款不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且如此转让的车辆牌照费应收款应为该机构的财产而非地方机构的财产,并且应仅由该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任何受托人或代理人拥有、接收、持有和支付。任何部分或全部车辆牌照费应收款的销售应自动完善,无需实际交付、记录、备案或进一步行动,且《商法典》第9分部(自第9101条起)以及《民法典》第954.5条至第955.1条(含)的规定不适用于该销售。地方机构根据本条出售的任何车辆牌照费应收款均不受扣押、征收、执行、查封或其他程序、令状(包括但不限于强制令)或补救措施的约束,这些程序、令状或补救措施与针对地方机构的任何债务、索赔、和解或判决的主张或执行有关。在任何车辆牌照费应收款销售的生效日期或之前,地方机构应通知主计长,该车辆牌照费应收款已出售给该机构,并不可撤销地指示付款人,自生效日期起,已售出的车辆牌照费应收款的款项应直接支付给该机构或其指定的任何受托人或代理人。
(d)CA 政府 Code § 6588.5(d) 州在此承诺,为该机构根据本条发行的、以该机构购买的车辆牌照费应收款支付的任何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只要这些债券中的任何一项仍未偿付,它将不采取任何会实质性不利影响这些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或以其他方式损害这些债券担保的行动。

Section § 658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截至2009年7月28日已存在的某个机构(管理局)使用债券资金,购买地方机构未来应收到的款项,这些款项被称为“1A提案应收款”。地方机构可以将这些应收款出售给管理局,并且这种出售应被视为完全和最终的,这意味着地方机构放弃了对这些应收款的所有权利。管理局随后可以使用这些应收款作为其发行债券的担保。

地方机构出售的这些应收款受到保护,不会被用于偿还其所欠的任何债务。地方机构必须将出售情况通知审计长。州政府承诺,只要相关债券尚未偿付,就不会采取任何会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动。2009年,县审计员被要求在特定日期前编制征税机构及其应收款金额的清单,以支持这些交易。

(a)CA 政府 Code § 6588.6(a) 截至2009年7月28日已存在的管理局,可使用其债券收益或收入,从一个或多个地方机构购买1A提案应收款。管理局可质押、转让、转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抵押任何1A提案应收款,以担保为购买1A提案应收款的购买价格而发行的债券。
(b)CA 政府 Code § 6588.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可向管理局出售1A提案应收款,并与管理局签订一份或多份销售协议,其条款由地方机构认为适当。销售协议可包含地方机构的契约和约束,以确保和维持管理局为购买1A提案应收款而发行的债券的担保,以及(如适用)为联邦所得税目的将债券利息排除在总收入之外。根据本条规定,地方机构向管理局转让部分或全部1A提案应收款,且管理文件声明为销售的,应被视为向管理局的绝对销售和财产转让,而非地方机构为担保借款而进行的质押或授予担保权益。地方机构将任何1A提案应收款的转让定性为绝对销售,不应因以下任何情况而被否定或不利影响:
(1)CA 政府 Code § 6588.6(b)(1) 仅转让了1A提案应收款的一部分。
(2)CA 政府 Code § 6588.6(b)(2) 地方机构取得1A提案应收款中任何剩余权益或次级权益的所有权。
(3)CA 政府 Code § 6588.6(b)(3) 出于会计、税务或证券监管目的对管理局或其债券的任何定性。
(4)CA 政府 Code § 6588.6(b)(4) 任何其他因素。
(c)CA 政府 Code § 6588.6(c) 自本条规定下管理文件声明为销售的1A提案应收款的每次转让生效之日起,地方机构对所转让的1A提案应收款不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且如此转让的1A提案应收款应为管理局而非地方机构的财产,并应仅由管理局或管理局指定的任何受托人或代理人拥有、接收、持有和支付。任何1A提案应收款的部分或全部销售应自动完善,无需实物交付、记录、备案或进一步行为,《商法典》第9分部(自第9101条起)以及《民法典》第954.5条至第955.1条(含)的规定不适用于该销售。地方机构根据本条出售的任何1A提案应收款均不得因针对地方机构的任何债务、索赔、和解或判决的提出或执行而受到扣押、征收、执行、查封或其他程序、令状(包括但不限于强制令)或救济。在任何1A提案应收款销售生效之日或之前,地方机构应通知审计长该1A提案应收款已出售给管理局,并不可撤销地指示付款人,自生效之日起,对如此出售的1A提案应收款的付款应直接支付给管理局或管理局指定的任何受托人或代理人。
(d)CA 政府 Code § 6588.6(d) 州在此承诺,为管理局根据本条规定发行的、以管理局购买的1A提案应收款支付的任何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只要这些债券中的任何一项仍未偿付,州将不采取任何会实质性不利影响这些债券持有人利益或以其他方式损害这些债券担保的行动。
(e)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6(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6(e)(1) 在2009年9月15日或之前,每个县审计员应编制一份清单,列出县内每个征税机构的名称以及每个征税机构的1A提案应收款的估计金额。
(2)CA 政府 Code § 6588.6(e)(2) 在2009年10月30日或之前,每个县审计员应编制一份清单,列出县内每个征税机构的名称以及每个征税机构的1A提案应收款的最终核定金额。
(3)CA 政府 Code § 6588.6(e)(3) 根据第(1)或(2)款编制的清单,应根据请求提供给管理局、财政部或任何征税机构。
(4)CA 政府 Code § 6588.6(e)(4) 管理局以及为1A提案应收款融资而发行的管理局债券持有人,有权依赖根据第(2)款编制的核定清单。

Section § 6588.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机构使用费率削减债券为公共所有的水、废水或电力服务公用事业项目提供融资。如果地方机构的公用事业债券被评为投资级,它们可以向这些机构申请。加利福尼亚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CPCFA)审查这些债券发行,以确保合规性和有效性,并设立了快速审查程序和可能的费用。

在整个过程中,机构必须向客户征收不可规避的公用事业项目费用。该费用用于支付债券成本,并需要进行调整以确保及时付款。所产生的收入必须优先用于支付债券,违约可能导致法院干预。在债券义务清偿之前,机构不能宣布破产。2036年后,发行这些债券的法律将终止。

(a)CA 政府 Code § 6588.7(a) 融资活动仅限于为公用事业项目以及为提供水、废水或电力服务的公共机构使用或受益的项目提供融资的机构,可以按照本节规定为公用事业项目提供融资,包括发行费率削减债券以及征收和调整公用事业项目费用。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7(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7(b)(1) 拥有并运营公共事业机构的地方机构,如果其应从该公共事业机构收入中支付的债券在申请时已获得或在发行时将获得全国认可评级机构的投资级评级,则可以向(a)款中规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费率削减债券的收益为该公共事业机构的公用事业项目提供融资。在向机构提交的融资或再融资申请中,地方机构应明确将由费率削减债券提供融资的公用事业项目、最高本金金额、最高利率以及费率削减债券的最长规定期限。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7(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7(b)(2)(A) 为了允许州审查费率削减债券的发行、收集数据、确保透明度并根据本节对费率削减债券使用效率进行独立分析,加利福尼亚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504节)应审查每期债券,并确定该期债券是否符合本节规定发行条件。如果发行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加利福尼亚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应确定该期费率削减债券符合本节规定发行条件:
(i)CA 政府 Code § 6588.7(b)(2)(A)(i) 该发行符合(c)款第(1)至(3)项(含)中规定的标准,或者,如果地方机构选择根据(c)款第(4)项作出决定,则符合(c)款第(1)、(2)和(4)项中规定的标准。
(ii)CA 政府 Code § 6588.7(b)(2)(A)(ii) 预计融资成本在可比类型债务发行的正常融资成本范围内。
(B)CA 政府 Code § 6588.7(b)(2)(A)(B) 加利福尼亚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应仅根据(A)项中提及的提交文件,确定一期费率削减债券是否符合(A)项规定的发行条件,且该决定在任何方面均不得附带条件,包括不得以在决定后提交或审查额外材料为条件。
(3)CA 政府 Code § 6588.7(b)(3) 加利福尼亚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应根据本节规定,建立快速审查拟议发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合理的申请费,以补偿加利福尼亚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在执行本节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在涉及核实本节所有要求的情况下,加利福尼亚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可以收取额外费用,金额相当于该机构为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审查申请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任何申请审查和处理费用均不予退还。
(4)CA 政府 Code § 6588.7(b)(4) 加利福尼亚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应书面解释任何拒绝批准拟议发行的原因,但不得更改或修改与公用事业项目财产相关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5)CA 政府 Code § 6588.7(b)(5) 加利福尼亚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应根据本节规定,对提交给它的任何已完成申请采取行动,最迟不晚于收到申请后至少60天举行的下一次加利福尼亚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会议。
(6)CA 政府 Code § 6588.7(b)(6) 根据本节进行的审查和资格认定可以与机构处理融资或再融资申请同时进行,以便尽可能快地发行费率削减债券。
(7)CA 政府 Code § 6588.7(b)(7)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可以根据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将与本节相关的法规作为紧急法规通过。就该章而言,包括第11349.6节,行政法办公室应认为这些法规的通过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以及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8)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7(b)(8)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7(b)(8)(A) 每年,加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应不迟于3月31日向立法机关,包括向对能源和公用事业问题拥有管辖权的相关立法政策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其根据本节在截至12月31日的上一个日历年度的活动报告。加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信息,以确保有必要的数据来完成本报告。该报告可以作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538节要求提交的报告的一部分提交。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6588.7(b)(8)(A)(i) 收到的申请清单。
(ii)CA 政府 Code § 6588.7(b)(8)(A)(ii) 根据本节规定获得资格的拟议发行清单。
(iii)CA 政府 Code § 6588.7(b)(8)(A)(iii) 已售债券的报告、债券的利率、债券销售是公开招标还是协商进行的,以及由全国认可的证券评级机构给予债券的任何评级。
(iv)CA 政府 Code § 6588.7(b)(8)(A)(iv) 已获得资格但尚未发行的拟议发行说明。
(v)CA 政府 Code § 6588.7(b)(8)(A)(v) 将根据本节获得资格的发行利率和交易成本与在发行同时或接近同时发生的类似类型债务 发行的利率进行比较。
(B)CA 政府 Code § 6588.7(b)(8)(A)(B) 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第9795节的规定。
(9)CA 政府 Code § 6588.7(b)(9) 如果地方机构根据(c)分节作出的决定须经纳税人倡导者或类似实体的审查,而该实体职能是就公用事业公司在水、废水或电费方面的行为提供公共独立分析,则第(2)至(8)款(含)的规定不适用于为公有公用事业发行降费债券。
(c)CA 政府 Code § 6588.7(c) 地方机构不得根据本节向管理局申请公用事业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除非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已确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88.7(c)(1) 拟融资或再融资的项目是公用事业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588.7(c)(2) 地方机构选择根据本节对公用事业项目的成本进行融资或再融资,并且与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融资成本将从公用事业项目财产中支付,包括根据本节为公用事业项目发行的降费债券的公用事业项目费用。
(3)CA 政府 Code § 6588.7(c)(3) 根据立法机构可获得的信息和使用的预测,如果公用事业项目是通过公有公用事业的收入支付的债券进行融资或再融资的,那么公有公用事业的费率加上因使用降费债券对公用事业项目进行融资或再融资而产生的公用事业项目费用,预计将低于公有公用事业的费率。
(4)CA 政府 Code § 6588.7(c)(4) 拥有50万或更多零售客户的公有公用事业的地方机构,可以不作第(3)款中的决定,而决定使用降费债券对公用事业项目进行融资或再融资能为公有公用事业带来实质性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降费债券的较低利率,以及更有利的资本化和偿债覆盖率处理,从而为公有公用事业带来总额或现值的终身节约。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7(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7(d)(1) 在适用范围内,根据《加州宪法》第XIII D条的要求,为地方机构的公有公用事业使用降费债券对一个或多个公用事业项目成本进行融资的管理局,被授权并指示根据本节规定,就降费债券征收和收取公用事业项目费用。公用事业项目费用的征收应通过管理局理事机构通过融资决议来作出和证明。降费债券发行后,与降费债券发行相关的融资决议应不可撤销。关于为公有公用事业使用降费债券对一个或多个公用事业项目进行融资或再融资的融资决议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588.7(d)(1)(A) 在融资决议中指定的客户类别中,向公有公用事业的每个客户的账单中增加一项单独的费用。
(6)CA 政府 Code § 6588.7(d)(6) 该机构有义务根据受公用事业项目费用约束的水、电使用量或废水排放量的估算,征收和收取与费率削减债券相关的公用事业项目费用,其金额应足以及时支付与费率削减债券相关的到期融资成本。以公用事业项目费用作出的、用于担保费率削减债券支付的质押应是不可撤销的,且加利福尼亚州、该机构或根据 (j) 款行事的任何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减少、损害或以其他方式调整该公用事业项目费用,但该机构应根据适用的融资决议和与费率削减债券相关的文件要求,对与费率削减债券相关的公用事业项目费用进行定期调整。公用事业项目费用收入应被视为该机构的专项收入,且不应构成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的任何目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为担保其任何义务而已经或将要作出的任何收入、收款或其他收入的专用、承诺或质押。
(7)CA 政府 Code § 6588.7(d)(7) 当且仅当授权该公用事业项目费用的融资决议已根据其条款生效时,公用事业项目费用应构成公用事业项目财产,且此后该公用事业项目财产应在融资决议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持续作为具有本节所有权利和特权的财产而存在,用于所有目的,但无论如何,直至与相关费率削减债券有关的所有融资成本(包括其所有拖欠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8)CA 政府 Code § 6588.7(d)(8) 公用事业项目财产应构成一项现有财产权,尽管该财产权的价值将取决于消费者使用水、废水或电力服务,或在消费者是公有公用事业客户的情况下,取决于公有公用事业提供某些服务。
(9)CA 政府 Code § 6588.7(d)(9) 如果已发行费率削减债券且仍未偿还的地方机构,直接或通过其公有公用事业停止运营水、废水或电力公用事业,本节中提及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时,应指代代替地方机构提供水、废水或电力服务的实体,且该实体应在费率削减债券仍未偿还期间,承担并履行本节和与地方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所要求的地方机构及其公有公用事业的所有义务。
(e)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7(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7(e)(1) 费率削减债券应符合地方机构根据 (b) 款就费率削减债券设定的融资或再融资参数,且提供给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的费率削减债券收益应用于根据 (b) 款在公用事业项目融资或再融资申请中确定的公用事业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588.7(e)(2) 机构应通过其管理机构的决议授权发行费率削减债券。发行费率削减债券的机构应在其根据第 8855 节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的费率削减债券初步通知和最终报告中,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费率削减债券是根据本节发行的。发行费率削减债券的机构应在其根据第 8855 节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的费率削减债券最终报告中,包含通过发行费率削减债券而非从为其利益发行费率削减债券的公有公用事业收入中支付的债券所实现的估计节省或地方机构利益(如果根据 (c) 款 (4) 项适用)。费率削减债券对为其提供公用事业项目融资的地方机构和公有公用事业的信用或任何资产不具有追索权,且应由与费率削减债券相关的公用事业项目财产以及与费率削减债券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任何额外担保或信用增级来支付和担保。
(3)CA 政府 Code § 6588.7(e)(3) 发行利率削减债券的机构应将与利率削减债券相关的公用事业项目财产质押,作为利率削减债券支付的担保,该质押应根据第 (5451) 条的规定作出,并具有该条规定的效力。机构就作为利率削减债券支付担保而质押的公用事业项目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应为质押受益人的利益,并可在与利率削减债券相关的文件规定的范围内由其强制执行。
(4)CA 政府 Code § 6588.7(e)(4) 凡公用事业项目财产的任何权益被质押作为利率削减债券支付的担保,相应的当地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公司应与该机构签订合同,该合同应构成公用事业项目财产的一部分,规定该当地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公司将继续运营其包含已融资公用事业项目的公有公用事业系统,以向其客户提供服务,将作为服务方,为该机构和公用事业项目收费质押的受益人的利益和账户收取与公用事业项目收费相关的款项,并将这些款项入账并汇给该机构,或汇入该机构的账户。
(5)CA 政府 Code § 6588.7(e)(5)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融资决议、该机构的任何其他决议或与利率削减债券相关的文件中规定的任何要求,规定该机构应就与利率削减债券相关的公用事业项目财产采取行动,应约束该机构,无论其管理机构如何不时组成,且该机构无权撤销、更改或修改包含该要求的任何决议或文件。
(6)CA 政府 Code § 6588.7(e)(6)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本节中关于公用事业项目收费调整的规定除外,从公用事业项目收费中收回利率削减债券的融资成本应是不可撤销的,且该机构无权通过撤销、更改或修改适用的融资决议或其他方式,为费率制定目的重新评估或修订利率削减债券的融资成本,认定相关利率削减债券的融资成本或公用事业项目收费不公正或不合理,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减少或损害包含公用事业项目收费的公用事业项目财产的价值;且在所有应从公用事业项目收费中支付的融资成本得到充分满足和清偿之前,与相关利率削减债券的融资成本或公用事业项目收费相关的收入金额不得因任何原因被削减、损害、推迟或终止。除本节中关于公用事业项目收费调整的规定外,加利福尼亚州特此向利率削减债券的持有人承诺并同意,加利福尼亚州不得限制或更改与利率削减债券相关的融资成本或公用事业项目财产(包括公用事业项目收费),或公用事业项目财产中的、对公用事业项目财产的或根据公用事业项目财产享有的任何权利,直至与利率削减债券相关的所有融资成本得到充分满足和清偿。如果且当法律为保护持有人作出充分规定时,本节不排除限制或更改。该机构有权将加利福尼亚州的此项承诺和保证纳入利率削减债券的管理文件中。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该机构应根据本节和与利率削减债券相关的文件规定,对与利率削减债券相关的公用事业项目收费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及时支付与利率削减债券相关的所有融资成本。这些调整不得将公用事业项目收费强加给根据征收公用事业项目收费的融资决议未受该收费约束的客户类别。
(j)CA 政府 Code § 6588.7(j) 机构可以选择根据本条通过组建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授权该公司通过融资决议的方式,实施公用事业项目的融资。机构可以发行费率削减债券,该债券可从公司根据协议向机构支付的、来自适用公用事业项目财产的款项中支付,并以该等款项的质押作为担保。(g)款和(h)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公司为担保根据公司与发行费率削减债券相关的任何协议项下的融资成本支付而对公用事业项目财产进行的质押,并应是完善该质押的唯一方法。为实施本款,本条中以及所有相关定义术语中提及的“机构”应根据需要指代或包括该公司。
(k)CA 政府 Code § 6588.7(k) 2036年12月31日之后,本条项下发行费率削减债券的权力终止。

Section § 6588.8

Explanation

《水费账单节约法案》允许地方供水机构为其客户提供水效率改进项目的资金,例如安装节水设备。客户通过水费账单上的一项额外费用(称为“效率费用”)来偿还这笔资金,该费用旨在实现“账单中性”——这意味着客户在水费上的节约至少应与新增的费用持平。

要在某个地方区域实施该计划,地方机构必须提出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会,并确保该计划能带来公共利益。如果获得批准,地方机构将收取效率费用,并偿还为该计划提供前期资金的债券投资者。未能支付该费用的客户可能会面临停水风险。

每项改进项目所节省的成本必须超过其融资成本,以确保长期节约。该协议与物业的水表绑定,因此如果物业出售,新业主不会继承前业主的债务。必须定期提交报告和适当的通知以记录这些效率,并且必须强制更新计划绩效和承包商运营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588.8(a) 本节应被称为“水费账单节约法案”,并可援引此名称。
(b)CA 政府 Code § 6588.8(b)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6588.8(b)(1) “账单中性”指,根据客户最近的账单历史,客户通过效率改进所实现的总货币节约预计将大于或等于客户每月水费账单上的效率费用。
(2)CA 政府 Code § 6588.8(b)(2) “客户”指从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公司购买水,并由该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公司收取水费的个人或实体。
(3)CA 政府 Code § 6588.8(b)(3) “客户财产”指客户拥有、租赁或获准占用的住宅、商业、工业、农业或其他不动产。
(4)CA 政府 Code § 6588.8(b)(4) “效率费用”指根据本节规定,为支付效率改进费用而收取的一项费用,该费用加在与客户财产上水效率改进所在地的水表相关联的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公司的水费账单上。
(5)CA 政府 Code § 6588.8(b)(5) “效率改进”指由主管机构定义的水效率改进。效率改进应符合根据《水法典》第30分部(自第81000节起)设立的CalConserve节水效率循环贷款计划的项目指南中确定的合格项目清单和项目优先顺序。效率改进不应包括活体植被。
(6)CA 政府 Code § 6588.8(b)(6) “融资成本”指以下所有各项:
(A)CA 政府 Code § 6588.8(b)(6)(A) 债券应付的利息和赎回溢价。
(B)CA 政府 Code § 6588.8(b)(6)(B) 偿还债券本金的成本,无论是在到期时,包括违约事件发生时的加速到期,还是在赎回时,包括偿债基金赎回。
(C)CA 政府 Code § 6588.8(b)(6)(C) 与发行或服务债券相关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受托人费、法律费、管理费、债券律师费、债券配售或承销费、再营销费、经纪商费、独立经理费、市政顾问费、会计报告费、工程报告费、评级机构费以及根据利率互换协议支付的款项。
(D)CA 政府 Code § 6588.8(b)(6)(D) 与债券保险单、财务担保或债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信用增级,或与债券相关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财务协议相关的付款或费用。
(E)CA 政府 Code § 6588.8(b)(6)(E) 为一个或多个与债券相关的准备金账户提供资金。
(7)CA 政府 Code § 6588.8(b)(7) “地方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C条第1节(b)款所定义的“地方政府”,位于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洛杉矶县、马林县、纳帕县、旧金山县、圣马特奥县、圣克拉拉县、索拉诺县和索诺玛县。
(8)CA 政府 Code § 6588.8(b)(8) “公有公用事业公司”指由地方机构或地方机构的部门或其他下属单位拥有和运营,向客户提供供水服务的公用事业公司,并包括该部门或其他下属单位的权力与职能的任何继承者。
(9)CA 政府 Code § 6588.8(b)(9) “服务协议”指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公司与主管机构之间就收取效率费用达成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公司作为主管机构收取效率费用的服务代理人。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8(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8(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符合第(2)款和第(3)款的要求,主管机构可以为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公司的客户提供资金,用于在由该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公司服务的客户财产上购置、安装或维修效率改进项目。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8(c)(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8(c)(2)(A) 主管机构应通过决议,设立或扩展一项计划,为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公司的客户提供资金,用于在由该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公司服务的客户财产上购置、安装或维修效率改进项目。该决议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i)CA 政府 Code § 6588.8(c)(2)(A)(i) 声明主管机构运营该计划的意图。
(ii)CA 政府 Code § 6588.8(c)(2)(A)(ii) 将该计划的运营地理范围定义为仅限于那些已明确请求主管机构通过该计划为其地方机构客户提供资金的地方机构所提供零售供水服务的区域,并符合第(3)款的要求。
(iii)CA 政府 Code § 6588.8(c)(2)(A)(iii) 明确该计划可资助的效率改进类型。
(iv)CA 政府 Code § 6588.8(c)(2)(A)(iv) 批准一份标准化的服务协议。
(v)CA 政府 Code § 6588.8(c)(2)(A)(v) 授权管理局的一名或多名指定官员代表管理局签署并交付服务协议。
(B)CA 政府 Code § 6588.8(c)(2)(A)(B) 管理局确认收到第 (3) 款 (C) 项所述的决议。
(C)CA 政府 Code § 6588.8(c)(2)(A)(C) 管理局可认定所有程序均有效并符合本款要求,且该认定应为最终和决定性的。
(3)CA 政府 Code § 6588.8(c)(3) 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通过执行以下所有事项,请求管理局根据本节设立的计划为其客户提供资金:
(A)CA 政府 Code § 6588.8(c)(3)(A) 立法机构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有意请求管理局为立法机构所代表的客户设立或扩展一项计划,要求至少在30天后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并指示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或秘书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在地方机构辖区内的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听证会通知。如果地方机构希望将其水务企业收入作为管理局发行的债券本金、利息和赎回溢价支付的担保,以防根据 (f) 款第 (5) 项,效率费用不足以支付这些目的,则立法机构应在决议中声明该意图。
(B)CA 政府 Code § 6588.8(c)(3)(B) 立法机构举行已通知的公开听证会,并在考虑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证词后,认定该计划以及拟议的水务企业收入质押(如适用)将根据第 6586 节中规定的标准提供重大的公共利益。
(C)CA 政府 Code § 6588.8(c)(3)(C) 立法机构通过一项决议,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i)CA 政府 Code § 6588.8(c)(3)(C)(i) 授权管理局根据本节在地方机构辖区内设立或扩展一项计划。
(ii)CA 政府 Code § 6588.8(c)(3)(C)(ii) 声明管理局在地方机构地理辖区内运营该计划将根据第 6586 节中规定的标准提供重大的公共利益。
(iii)CA 政府 Code § 6588.8(c)(3)(C)(iii) 明确该计划可资助的效率改进类型。
(iv)CA 政府 Code § 6588.8(c)(3)(C)(iv) 批准标准化的服务协议,并授权地方机构的一名或多名指定官员与管理局签署并交付服务协议。
(v)CA 政府 Code § 6588.8(c)(3)(C)(v) 如适用,批准将水务企业收入质押作为管理局发行的债券本金、利息和赎回溢价支付的担保,以防效率费用不足以支付这些目的。
(vi)CA 政府 Code § 6588.8(c)(3)(C)(vi) 如适用,授权签署并交付一份或多份质押协议以证明质押。
(vii)CA 政府 Code § 6588.8(c)(3)(C)(vii) 在决议中,立法机构可认定所有程序均有效并符合本节要求,且该认定应为最终和决定性的。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8(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8(d)(1) 客户应通过其水费账单上的效率费用向管理局偿还,该费用由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在核实效率改进已安装后设立并收取。支付效率费用的义务应源于并在效率改进安装时由客户;所有登记在册的产权所有人(如果与客户不同);管理局;以及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所证明。
(2)CA 政府 Code § 6588.8(d)(2) 书面协议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588.8(d)(2)(A) 客户同意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协议中指定的效率费用,除非效率费用以协议规定的方式预付。指定的偿还期限不得超过所资助效率改进的估计使用寿命。
(B)CA 政府 Code § 6588.8(d)(2)(B) 对管理局用于确定效率费用的财务计算、公式或其他方法的描述。效率费用可包括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以及管理局因该计划和资金而产生的合理行政费用部分。合理行政费用部分应在书面协议中单独列出。
(C)CA 政府 Code § 6588.8(d)(2)(C) 对以效率费用资助的效率改进的描述。
(5)CA 政府 Code § 6588.8(d)(5) 客户支付效率费用的义务应与安装了效率改进措施的客户物业上的水表保持关联,直到与效率改进措施相关的效率费用已全额偿还,或效率费用已转让给在安装了效率措施的物业处接受供水服务的后续客户,以承担剩余义务。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效率改进措施被前客户移除或损坏且未恢复使用,则效率费用不得转让给后续客户,不得继续与物业上的水表关联,并仍应是前客户的义务。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机构应在资助效率改进措施后不迟于10天内,在客户物业所在县的县记录员记录中登记效率费用通知。县记录员在登记效率费用通知后,应在总索引中以受效率费用影响的水表所在不动产所有人的姓名索引该效率费用通知。该通知应包括受效率费用影响的水表所在不动产的地址或法律描述、评估员地块编号以及所有人的姓名。该通知应标题为“效率费用通知”,并应符合第27324节的规定。该通知应包含授权提供与已登记的效率费用通知相关的未偿费用和结清金额的及时准确书面声明的个人或实体的联系信息。效率费用通知的登记应被视为对安装了效率措施的物业的后续客户的充分通知,告知其支付已安装措施效率费用的义务。
(6)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8(d)(6)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8(d)(6)(A) 在与已登记的效率费用通知相关的未偿费用全额偿还后10天内,负责收取和管理效率费用的实体应在客户物业所在县的县记录员记录中登记一份关于效率费用已全额偿还和解除的通知。该效率费用已全额偿还和解除的通知应包含对已登记的效率费用通知的引用。
(B)CA 政府 Code § 6588.8(d)(6)(A)(B) 在主管机构决定不修复并恢复使用因非客户损坏、移除或其他过失导致的失效效率改进措施后10天内,负责收取和管理该费用的实体应在客户物业所在县的县记录员记录中登记一份效率费用解除通知。该效率费用解除通知应包含对已登记的效率费用通知的引用。
(7)CA 政府 Code § 6588.8(d)(7) 由于效率费用是根据客户、所有登记在册的产权所有人(如果与客户不同)、主管机构以及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自愿收取的费用,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节规定的自愿效率费用不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C条和第XIII D条所指的税收、评估、费用或收费,因此,《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C条和第XIII D条以及第5篇第2部第1章第4节第4.6条(自第53750节起)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节征收的自愿效率费用。
(e)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8(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8(e)(1) 主管机构与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机构应签订一项服务协议,以收取一项或多项效率费用,并且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机构应作为服务代理人,负责收取效率费用。
(2)CA 政府 Code § 6588.8(e)(2) 负责收取效率费用的机构、地方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应确保根据本节规定在县记录员记录中登记的效率费用通知中的联系信息准确无误,以便利害关系方可以请求并及时收到书面且准确的结清金额或与已登记的效率费用通知相关的未偿费用的核实。此外,该机构、地方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应在向客户发出的每份水费账单中包含一个联系电话,客户可以通过该电话获取每月效率费用的金额以及产生该效率费用的效率改进项目的描述。
(3)CA 政府 Code § 6588.8(e)(3) 如果负责收取效率费用的服务代理或实体发生变更,应在10天内登记新的效率费用通知。
(4)CA 政府 Code § 6588.8(e)(4) 任何向在已登记的效率费用通知中被指定为联系方的机构、地方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请求书面结清金额或未偿费用核实的当事方,应在请求提出后七天内获得结清金额或核实,并且可以信赖该书面结清金额或核实自收到该书面信息之日起45天内是准确的。如果该机构、地方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对书面结清金额或核实提供书面修订,任何当事方可以信赖该书面修订自收到该书面修订之日起45天内是准确的。
(5)CA 政府 Code § 6588.8(e)(5) 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公司作为代表该机构的服务代理收取的效率费用,应作为信托资金持有,专用于支付直接或间接来自效率费用的融资成本的受益人,并且不应因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公司持有这些资金而丧失其作为该机构收入的性质。
(6)CA 政府 Code § 6588.8(e)(6) 在服务协议中,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公司应与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公司将继续运营其公有公用事业系统,向其客户提供服务,将作为服务方,为该机构(以及,如适用,效率费用质押的受益人)的利益和账户收取效率费用,并将这些款项入账并汇给该机构,或汇入该机构的账户。
(7)CA 政府 Code § 6588.8(e)(7) 服务协议应规定,支付效率费用的义务应与效率改进项目所在客户物业的计量表保持关联,直至该机构获得全额偿还。
(8)CA 政府 Code § 6588.8(e)(8) 服务协议可以规定,与(4)款第(d)项一致,同意支付效率费用的客户及时足额支付所有效率费用是获得公有公用事业公司服务的条件,并且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公司应使用其既定的收款政策以及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来强制支付和收取效率费用。
(9)CA 政府 Code § 6588.8(e)(9) 在服务协议中,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公司应同意,如果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公司未能支付与效率费用相关的收入,该机构,在根据本节所述的该机构质押受益人提出申请后,且不限制受益人因违约而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应命令扣押并向受益人支付与效率费用相关的收入。
(f)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8(f)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8.8(f)(1) 该机构可以发行一项或多项债券,以便根据本节规定为客户物业上的效率改进项目的购置、安装和维修提供资金。
(2)CA 政府 Code § 6588.8(f)(2) 根据第8855节向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提交的债券初步通知和最终报告中,发行债券的机构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债券是根据本节发行的。
(3)CA 政府 Code § 6588.8(f)(3) 根据本节发行债券的机构应为该债券设立偿债准备金,达到债券购买者要求的程度。
(B)CA 政府 Code § 6588.8(B) 根据本条设立或授权的质押的有效性和相对优先权,不会因效率费用收入与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收取的其他款项混同而失效或受到不利影响。
(5)CA 政府 Code § 6588.8(5) 如果效率费用不足以达到该目的,地方机构可以质押水务企业收入作为支付机构所发行债券的本金、利息和赎回溢价的担保,并可以根据第5451条签订一份或多份质押协议,以为了机构的利益,或为了有权获得从效率费用中支付的融资费用的人员的专属利益。
(6)CA 政府 Code § 6588.8(6) 质押水务企业收入作为支付机构所发行债券的本金、利息和赎回溢价的担保的地方机构,应在债券购买者要求的范围内,为该债券设立偿债准备金。
(g)CA 政府 Code § 6588.8(g) 如果已为其发行债券且债券仍未偿付的地方机构停止运营水务公用事业,无论是直接运营还是通过其公有公用事业运营,本条中提及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的,应被视为指代代替地方机构提供水务公用事业服务的实体,并且该实体应在债券仍未偿付期间,承担并履行本条以及与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所要求的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的所有义务。
(h)CA 政府 Code § 6588.8(h) 如果地方机构、其公有公用事业和机构已遵守本条规定的程序,他们将无需遵守第6586.5条。
(i)CA 政府 Code § 6588.8(i) 负责管理效率提升融资计划的机构应编制并公开发布年度报告,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588.8(i)(1) 已签订的书面协议数量。
(2)CA 政府 Code § 6588.8(i)(2) 实现的预计和平均节水效率。
(3)CA 政府 Code § 6588.8(i)(3) 机构提供的预付融资金额。
(4)CA 政府 Code § 6588.8(i)(4) 机构收取的收入金额。
(5)CA 政府 Code § 6588.8(i)(5) 机构根据第8855条提交给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的报告副本。
(6)CA 政府 Code § 6588.8(i)(6) 机构接受客户、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对该计划投诉的流程副本或摘要。
(7)CA 政府 Code § 6588.8(i)(7) 机构监督承包商绩效和计划营销的实践和程序的副本或摘要。
(8)CA 政府 Code § 6588.8(i)(8) 向机构以及参与的地方机构或其公有公用事业就效率提升失败的责任认定提出上诉的流程副本或摘要。

Section § 65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机构与地方机构达成协议,购买它们的债券。该协议将明确最高利率、成本、准备金金额以及出现问题时的处理方式等重要细节。地方机构可以直接将这些债券出售给该机构,无需经过通常的公开出售程序。

Section § 65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发行债券,为各种需求筹集资金,例如购买车辆牌照费(VLF)应收款、第1A号提案应收款、支付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它们还可以发行债券向地方机构贷款,地方机构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公共设施改善和保险项目等。然而,由第1A号提案应收款担保的债券总额不能超过22.5亿美元,并且需要获得财政部和司库的批准。如果该机构在1988年1月1日之前就已经存在,任何用于营运资金或保险的贷款都必须获得其管理机构的一致批准。

机构可不时发行其债券,其本金金额由机构确定为为其目的提供充足资金所必需,其目的可包括但不限于为债券购买协议提供资金、支付车辆牌照费应收款的购买价格、支付第1A号提案应收款的购买价格、为公用事业项目融资、支付机构债券的利息、设立准备金以担保债券,以及机构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支出。机构也可发行债券,用于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只要这些地方机构依法有权借款),或根据第6588.5节的规定从地方机构购买车辆牌照费应收款,或根据第6588.6节的规定购买第1A号提案应收款,且贷款或销售所得应由地方机构用于支付公共资本改善、营运资金或保险计划。根据本节发行的所有由第1A号提案应收款担保的债券,其本金总额不得超过二十二亿五千万美元 ($2,250,000,000),且该发行应由财政部和司库批准。
对于在1988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任何机构,不得向地方机构提供用于营运资金或保险的贷款,除非该目的首先获得机构管理机构全体成员一致投票通过的决议批准。

Section § 65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机构在购买地方债务时发行债券的规则。它要求明确规定可以购买的地方债务类型及其信用标准。当顾问或交易商向机构推荐市政证券时,他们必须确保该推荐符合机构的投资规则和保护公共资金的责任。此外,顾问和承销商不得向机构出售他们自己持有或承销的证券。

(a)CA 政府 Code § 6590.1(a) 在机构为购买地方债务而发行债券的情况下,债券的发行文件应明确界定所购买地方债务的投资标准。投资标准应具体说明机构有资格购买的地方债务类型,以及这些债务的最低信用评级标准。
(b)CA 政府 Code § 6590.1(b) 任何财务顾问、投资顾问、承销商、经纪人、交易商或市政证券交易商,除非有合理理由相信且确实相信其推荐的市政证券购买、出售或交换对该机构是适当的,并考虑到该机构的投资标准和保护公共资金的责任,否则不得向该机构推荐此类交易。
(c)CA 政府 Code § 6590.1(c) 在机构为购买地方债务而发行债券的情况下,债券的承销商以及该机构的财务顾问和投资顾问,不得向该机构出售其交易库存中的任何由州或地方政府发行的证券或债务,或其为其他客户承销或以其他方式安排的证券或债务。

Section § 65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机构在使用债券收益购买担保投资合同时,必须至少征求三份投标,并选择出价最高的。它还规定,任何向机构出售政府证券的经纪人或交易商,必须证明这些证券的价格是公平市场价值,这意味着在愿意买方和愿意卖方之间进行的公平交易中达成的价格。

(a)CA 政府 Code § 6590.2(a) 机构应就使用其发行的债券收益购买的任何担保投资合同,征求至少三份投标,并选择最高投标。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90.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0.2(b)(1) 任何向机构出售政府证券的政府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商,应证明这些证券的购买价格等于这些证券的公平市场价值。
(2)CA 政府 Code § 6590.2(b)(2) 就本分节而言,“公平市场价值”指在独立交易中,愿意购买者会支付给愿意出售者的价格。

Section § 65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某机构发行债券,为地方机构的各种项目提供资金。债券可用于单一或多个改善项目、公用事业和营运资金,并可服务于一个或多个机构。为营运资金发行的债券将用于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这些贷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偿还。通常,债券是该机构的一般义务,需从其收入中支付,可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并附带特定条件,例如最长50年的到期日。与第1A号提案相关的债券必须在2013年8月1日之前到期。法律概述了债券应如何构建和出售,以及该机构购买的任何地方机构债券必须在发行后90天内购买。

(a)CA 政府 Code § 6591(a) 该机构被授权不时发行债券,以提供资金实现其宗旨。
(b)CA 政府 Code § 6591(b) 债券可被授权用于为以下任何一项提供资金:
(1)CA 政府 Code § 6591(b)(1) 为单一地方机构提供单一公共资本改善项目、公用事业项目、营运资金、购买车辆牌照费应收款项、购买第1A号提案应收款项,或保险计划。
(2)CA 政府 Code § 6591(b)(2) 为单一地方机构提供一系列公共资本改善项目、公用事业项目、营运资金、购买车辆牌照费应收款项、购买第1A号提案应收款项,或保险计划。
(3)CA 政府 Code § 6591(b)(3) 为两个或更多地方机构提供单一公共资本改善项目、公用事业项目、营运资金、购买第1A号提案应收款项,或购买车辆牌照费应收款项或保险计划。
(4)CA 政府 Code § 6591(b)(4) 为两个或更多地方机构提供一系列公共资本改善项目、公用事业项目、营运资金、购买车辆牌照费应收款项或购买第1A号提案应收款项或保险计划。
(c)CA 政府 Code § 6591(c) 为营运资金融资目的而发行的债券,应被用于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以实现地方机构可根据第53852条借款的任何目的。这些贷款应根据第53854条的条款偿还。
(d)CA 政府 Code § 6591(d) 除非该机构另有明确规定,其发行的每批债券均应是该机构的一般义务,可从该机构为此可用的且未另行抵押的任何收入或资金中支付。这些收入或资金可包括额外债券的收益,但仅受限于与特定债券持有人达成的、抵押任何特定收入或资金的协议。尽管债券可能从专项基金中支付,这些债券仍应被视为用于所有目的的可转让票据,但仅受限于债券登记规定。
(e)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e)(1) 债券可作为系列债券或定期债券发行,或该机构可发行两种类型的债券。债券应由该机构的决议授权,并应根据发行债券的决议或契约规定,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591(e)(1)(A) 载明发行日期。
(B)CA 政府 Code § 6591(e)(1)(B) 载明到期时间,自其发行日期起不超过50年。
(C)CA 政府 Code § 6591(e)(1)(C) 载明利率,可以是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如果是浮动利率,不得超过其中规定的最高利率。
(D)CA 政府 Code § 6591(e)(1)(D) 本金和利息应在规定时间支付。
(E)CA 政府 Code § 6591(e)(1)(E) 采用规定面额和形式。
(F)CA 政府 Code § 6591(e)(1)(F) 享有规定登记特权。
(G)CA 政府 Code § 6591(e)(1)(G) 以规定方式签署。
(H)CA 政府 Code § 6591(e)(1)(H) 以美国法定货币在州内或州外规定的地点支付。
(I)CA 政府 Code § 6591(e)(1)(I) 受限于规定的赎回条款。
(2)CA 政府 Code § 6591(e)(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以第1A号提案应收款项为担保的债券,其到期日不得晚于2013年8月1日。
(3)CA 政府 Code § 6591(e)(3) 对于以第1A号提案应收款项为担保的债券,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591(e)(3)(A) 赎回权应在机构收到财政局局长及时书面通知后行使,但不得早于局长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递交意向书面通知后30天。
(B)CA 政府 Code § 6591(e)(3)(B) 债券可附带在定期付息日支付的利息,或可将利息累积至其到期日,或两者的任何组合,但须经财政部和州司库根据第6588条 (x) 款批准。
(f)CA 政府 Code § 6591(f) 债券应由该机构按照其决议中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出售。出售可以是公开出售或私人出售,并以该机构认为适当的价格和条款条件进行,同时充分考虑将从债券收益中获得援助的任何地方机构的建议。在最终债券准备就绪之前,该机构可发行临时收据、凭证或临时债券,这些临时凭证应兑换为最终债券。对于以第1A号提案应收款项为担保的债券,该机构应尽最大努力以获得最低的债券总成本,并应证明其已尽最大努力。该机构应与司库和财政部协商,构建以第1A号提案应收款项为担保的债券的出售,并应包含经司库和财政部批准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65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家公司负责承销债券发行时,它不能同时担任该债券发行的财务或投资顾问。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 此外,在任何财务咨询服务开始之前,机构和财务顾问必须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这份合同必须详细说明将提供的所有服务以及顾问将获得的全部报酬。

Section § 65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发行债券的决议中可以包含哪些内容,这些内容构成了与债券持有人的合同。它允许机构承诺其资源,并设定债券的偿还条款,利用公共项目或特定合同的收入。机构可以设立准备金,限制债券收益的使用,并管理额外债券的发行。它还可以定义违约情景,确立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并将公共或机构财产抵押作为债券担保。此外,还包括修改与债券持有人的合同以及在具体指定项目前选择债券融资项目的程序。

任何授权发行任何债券或任何一期债券的决议,均可包含以下规定,这些规定应构成与待授权债券持有人合同的一部分:
(a)CA 政府 Code § 6592(a) 承诺以机构的全部信用担保,或承诺以任何公共资本改善项目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收入,或机构与任何地方机构签订的任何创收合同,或根据第6588.5条购买的任何车辆牌照费应收款,或任何公用事业项目财产,或根据第6588.6条购买的任何1A提案应收款,或机构的任何其他资金,来担保债券和任何特别账户的支付,但须遵守当时可能存在的与债券持有人的协议。
(b)CA 政府 Code § 6592(b) 规定租金、费用、购买款项、贷款偿还款项及其他收费,以及每年由此筹集的金额,以及收入的使用和处置。
(c)CA 政府 Code § 6592(c) 规定设立准备金或偿债基金,以及对其的监管和处置。
(d)CA 政府 Code § 6592(d) 限制机构或其代理人限制和规范使用将由债券或任何特定一期债券收益资助的公共资本改善项目的权利。
(e)CA 政府 Code § 6592(e) 限制任何一期债券销售收益的用途,并承诺以该收益担保债券或任何一期债券的支付。
(f)CA 政府 Code § 6592(f) 限制额外债券的发行,额外债券的发行和担保条款,以及未偿债券的再融资。
(g)CA 政府 Code § 6592(g) 任何与债券持有人合同条款的修改或废止程序(如有),以及需要同意的债券金额及其持有人,以及同意的给予方式。
(h)CA 政府 Code § 6592(h) 限制机构的运营、行政或其他开支。
(i)CA 政府 Code § 6592(i) 界定构成机构对其债务持有人职责违约的行为或不作为,并规定持有人在违约情况下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j)CA 政府 Code § 6592(j) 为担保债券持有人而抵押任何公共资本改善项目及其所在地。
(k)CA 政府 Code § 6592(k) 为担保债券持有人而抵押地方机构拥有的土地、改善项目或其他资产。
(l)CA 政府 Code § 6592(l) 如果债券在指定公共资本改善项目和接受融资的地方机构之前出售,则规定选择将由决议授权债券收益资助的公共资本改善项目的程序。

Section § 65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机构只能在根据第54954条规定的定期会议上,批准或决定有关债券的事项,包括授权发行债券、发行债券或接受债券带来的利益。

一项批准债券或任何债券发行、或接受任何债券利益或债券收益的决议,只能由机构在根据第54954条举行的定期会议上通过。

Section § 659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机构向管理局发行或出售债券时的规则。核心是,这些债券的收益率不能比管理局自身发行的债券收益率高出1%以上。这些销售所得的大部分资金(至少95%)必须用于特定用途。这包括支付利息和本金,或支付与这些债券相关的费用,为未来支付设立准备金,购买更多地方机构债券,以及支付与债券管理相关的费用。法律定义了“行政管理费用”,并将“信用增级”解释为保险或担保等降低风险的工具。其他定义包括“发行”、“发行日”和“收益率”等术语,用于描述和管理债券的财务方面。

(a)CA 政府 Code § 6592.5(a) 任何地方机构发行的债券,根据本条规定,不得由管理局以收益率超过管理局为购买该地方机构债券而发行的债券的收益率的1%的价格购买。就本款而言,收益率在债券发行日确定。
(b)CA 政府 Code § 6592.5(b) 自1995年1月1日后,管理局从其购买的地方机构债券中获得的至少95%的收入,应应用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6592.5(b)(1) 支付用于收购该地方机构债券的管理局债券发行的本金、利息、赎回价格或信用增级费用。
(2)CA 政府 Code § 6592.5(b)(2) 支付或报销用于收购该地方机构债券的管理局债券的行政管理费用。
(3)CA 政府 Code § 6592.5(b)(3) 支付或报销地方机构该地方机构债券的本金、利息或赎回价格。
(4)CA 政府 Code § 6592.5(b)(4) 设立合理准备金,用于支付管理局债券的债务偿付。
(5)CA 政府 Code § 6592.5(b)(5) 购买地方机构的其他债券。
(6)CA 政府 Code § 6592.5(b)(6) 支付或报销第三方(不包括管理局任何成员)向管理局收取的费用和开支,用于与管理局债券管理或管理局为购买地方机构债券而设立的计划相关的服务。
(c)CA 政府 Code § 6592.5(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592.5(c)(1) “行政管理费用”指,且仅限于,发行、持有或偿还管理局债券的费用。
(2)CA 政府 Code § 6592.5(c)(2) “信用增级”指由独立第三方与管理局或地方机构之间订立的任何市政债券保险、担保债券、信用证或其他担保安排,该安排无条件地将信用增级所担保的债券发行款项的全部或大部分信用风险实质性转移,并且,对于附带浮动利率且包含允许或要求债券持有人交回债券条款的债券,包括因未能再销售债券而支付的款项。
(3)CA 政府 Code § 6592.5(c)(3) “发行”指由同一发行人在同一发行日根据同一融资计划发行的债券,合理预期将从基本相同的资金来源支付,不考虑信用增级或留置权的优先顺序。
(4)CA 政府 Code § 6592.5(c)(4) “发行日”指管理局(就管理局发行的债券而言)或地方机构(就地方机构为供管理局购买而发行的债券而言)收到债券发行的购买价格或交付代表该发行债券的债务凭证的首个日期。
(5)CA 政府 Code § 6592.5(c)(5) “发行价格”指,就管理局发行的债券而言,向公众的首次发行价格,不包括债券公司、承销商、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并假定该发行中每期债券的发行价格等于该期债券至少10%向公众出售的价格;如果是私募发行,则指该义务的首个买方支付的该发行中每期债券的购买价格,不包括债券公司、承销商、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发行价格”指,就地方机构发行的债券而言,管理局向地方机构支付的该发行中每期债券的购买价格。
(6)CA 政府 Code § 6592.5(c)(6) “收益率”指,在计算债券发行日所有无条件应付的本金、利息和信用增级费用的现值时,所使用的折现率,该折现率产生一个等于使用相同折现率计算的,截至发行日该发行债券总发行价格的现值的金额。就地方机构为供管理局购买而发行的债券而言,在确定该地方机构债券的收益率时,不应考虑行政管理费用。

Section § 65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是负责监督某机构发行债券的管理机构成员,您将无需为偿还这些债券承担个人责任。简而言之,您不会仅仅因为参与了债券的发行而被追究个人责任。

Section § 65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权力机构使用现有资金回购自己的债券。权力机构随后可以决定持有、质押、注销或转售这些债券,但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守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

权力机构可以动用任何可用资金购买其债券。权力机构可以持有、质押、注销或转售这些债券,但须遵守并符合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

Section § 65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主管机关发行债券,并通过与法人受托人(如信托公司或银行)签订信托协议来担保这些债券。该协议可以指定收入或抵押由债券资助的项目,以保护债券持有人。信托协议可以明确债券持有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并可能限制债券持有人的个人诉讼行为。银行或信托公司在保管债券收益时,必须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供担保。

根据本条发行的任何债券,可通过主管机关与一家或多家法人受托人之间订立的信托协议担保,这些受托人可包括州内或州外任何具有信托公司权力的信托公司或银行。
(a)CA 政府 Code § 6595(a) 信托协议或规定发行债券的决议可质押或转让将收到的收入或任何合同的收益,并可转让或抵押将由债券收益资助的项目或其任何部分。信托协议或规定发行债券的决议可包含保护和执行债券持有人权利和救济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合理、适当且不违反法律,包括主管机关授权发行债券的任何决议中明确授权包含的条款。
(b)CA 政府 Code § 6595(b) 任何根据州法律经营业务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凡可作为债券收益、收入或其他款项的保管机构者,须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供赔偿保证金或质押证券。
(c)CA 政府 Code § 6595(c) 信托协议可规定债券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权利和救济,并可限制债券持有人的个人诉讼权。此外,任何信托协议或决议可包含主管机关认为对债券持有人安全合理且适当的其他条款。

Section § 6595.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该机构发行债券,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现有债券或金融证券进行再融资;二是支付公共资本项目改进或扩建的建设或购置成本。如果发行债券是为了为现有债券再融资,其收益可用于在旧债券到期前或到期时回购或偿付旧债券,并且在此期间可暂时存入托管账户并进行安全投资。

这些投资的收益也可用于支付未偿付债券。这些交易完成后,任何剩余资金可返还给该机构。同样,用于新项目的收益可在需要之前进行安全投资,任何利润都可用于资助这些项目。

(a)CA 政府 Code § 6595.3(a) 该机构可发行债券,用于为该机构当时未偿付的任何债券、票据或其他证券进行再融资,包括支付其上的任何赎回溢价,以及在这些债券最早或任何后续赎回、购买或到期日已产生或将产生的任何利息。该机构还可发行债券,用于支付建造和购置任何公共资本改善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增建、改进、扩建或扩大的全部或部分成本。
(b)CA 政府 Code § 6595.3(b) 为未偿付债券进行再融资而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收益,可用于购买或到期偿付或赎回这些未偿付债券,无论是在其最早或任何后续赎回日,还是在其到期时购买或偿付,并且在等待此用途期间,可存入托管账户,以便在机构确定的日期用于购买或到期偿付或赎回这些未偿付债券。
(c)CA 政府 Code § 6595.3(c) 在此用途之前,托管的收益可进行投资和再投资,投资于美国政府的债务或由美国政府担保的债务,或投资于由美国政府的债务或由美国政府担保的债务作抵押的存单或定期存款,其到期时间应适当,以确保及时支付待再融资的未偿付债券的本金、利息以及(如有)赎回溢价。投资所产生或实现的任何利息、收益和利润,也可用于支付待再融资的未偿付债券。在托管条款完全履行并执行后,收益以及其投资所产生或实现的任何利息、收益和利润的任何余额,应返还给该机构,用于执行本条的目的。
(d)CA 政府 Code § 6595.3(d) 为支付任何项目的建造和购置增建、改进、扩建或扩大的全部或部分成本而发行的债券收益的该部分,可投资和再投资于美国政府的债务或由美国政府担保的债务,或投资于由美国政府的债务或由美国政府担保的债务作抵押的存单或定期存款,其到期时间不迟于需要这些收益来支付全部或部分成本的时间。该投资所产生或实现的任何利息、收益和利润,可用于支付全部或部分成本,或可由该机构用于执行本条的目的。

Section § 6595.5

Explanation
当局发行的债券可以被信托基金、保险公司、银行以及其他负责管理他人资金的机构合法地用作投资。这些债券也可以作为担保品存放在政府部门,用于需要此类担保的官方用途,比如保障公共资金。但是,只有当获得融资的机构的债务符合这些特定用途的条件时,才能这样使用。

Section § 659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机构保留所有权,就无需为其购置的公共资本改善项目或财产缴纳财产税。一旦所有权转让给通常需要纳税的地方机构,该财产的免税权即告终止。此外,地方机构对其拥有或具有占有权益的财产不免税。

(a)CA 政府 Code § 6595.7(a) 只要机构持有公共资本改善项目或公共资本改善项目所包含财产的所有权,则无需就本条规定下由机构或为其购置的任何公共资本改善项目或任何财产,或就其所得收入支付任何财产税或评估费。
(b)CA 政府 Code § 6595.7(b) 当财产所有权从机构转让给任何其财产在其他情况下应纳税的地方机构时,机构对任何公共资本改善项目的免税权即告终止。本节不免除任何其财产在其他情况下应纳税的地方机构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占有权益的征税,针对任何公共资本改善项目,或任何公共资本改善项目中所包含的财产或设施,这些可能在其他情况下适用于参与者。

Section § 65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加利福尼亚州向债券持有人以及根据特定授权与州政府签订合同的各方作出的承诺。它确保州政府不会改变或限制该机构为公共工程提供融资或履行与此类融资相关的协议的权利。州政府保证将履行这些承诺,直到所有债券偿清且合同履行完毕。但是,如果制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或承包商的法律,则可以进行更改。

加利福尼亚州特此向根据本条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持有人,以及根据本条可能与该机构签订合同的各方承诺并同意,州政府将不限制或改变特此赋予该机构为任何公共资本改善项目提供融资以及履行根据本部分与该机构签订的任何贷款协议、租赁或其他合同条款的权利,亦不以任何方式损害债券或各方的权利或补救措施,直至这些债券及其利息完全偿付并解除,且这些合同由该机构完全履行。但是,如果且当法律已为保护该机构的债券持有人或与该机构签订这些合同的各方作出充分规定时,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此限制或改变。

Section § 65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该机构资助的任何公共建设或基础设施项目,一旦从债券获得资金,就需要确保及时支付利息。

Section § 659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管理机构偿清用于资助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债券,并且所有相关条件和法律义务都已履行时,它可以将这些项目的所有权转移给地方机构,或解除其对这些项目的权利。管理机构在执行这些转移之前,会确保所有合同和财务义务都已结清。

Section § 6598

Explanation
如果您从该机构发行的债券中获得利息,您无需为此支付加州州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始终适用。

Section § 65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向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寻求关于设立债券集合机构以及处理债券(例如规划、销售和营销)方面的指导。

地方机构可以根据第8859条,就地方债券集合机构的组建以及根据本条授权的债券的规划、准备、承保、营销和销售,向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请求建议。

Section § 65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检验加州公共项目相关机构某些决策有效性的规则,特别是当这些决策涉及发行债券时。 首先,当有人质疑这些决策时,他们必须在提起诉讼时,向总检察长和财政部长提供诉讼副本,以此通知他们。除非出示已完成送达的证明,否则法院不会作出裁决。 其次,总检察长和财政部长在这些事务中拥有发言权,因为他们被视为利害关系人。 最后,如果机构取消了此类诉讼并撤回其决定,则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包括事先获得适当批准),否则不得为公共改善项目发行债券。

Section § 659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立法机构以两种主要方式向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报告债券销售情况。首先,在出售任何债券前至少30天,他们必须发送一份拟议销售的书面通知。其次,在债券出售后的每年10月30日之前,他们必须报告各种财务细节,例如未偿债券金额、准备金余额、发行成本、行政费用、投资合同详情以及拖欠率。此外,如果出现某些财务问题,例如未能按时付款,该机构必须在10天内通知委员会。报告这些信息时出现的任何错误,立法机构或委员会均不承担责任。

(a)CA 政府 Code § 6599.1(a) 立法机构应不迟于根据本条出售任何债券前30天,通过邮件(邮资预付)向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发出拟议出售的书面通知,依照第2编第1部第11.5章(第8855节起)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599.1(b) 自1996年1月1日起,在管理局为收购地方债务而出售任何债券后的每年,立法机构应在每年10月30日之前,直至债券最终到期,通过邮件(邮资预付)向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6599.1(b)(1) 未偿债券的本金总额,包括管理局债券和用管理局债券收益收购的地方债务。
(2)CA 政府 Code § 6599.1(b)(2) 准备金账户余额。
(3)CA 政府 Code § 6599.1(b)(3) 发行成本,包括任何持续性费用。
(4)CA 政府 Code § 6599.1(b)(4) 收取的行政费用总额。
(5)CA 政府 Code § 6599.1(b)(5) 向每项地方债务收取的行政费用金额。
(6)CA 政府 Code § 6599.1(b)(6) 所有担保投资合同的利息收益和条款。
(7)CA 政府 Code § 6599.1(b)(7) 担保投资合同支付的佣金和费用。
(8)CA 政府 Code § 6599.1(b)(8) 所有地方债务的拖欠率。
(9)CA 政府 Code § 6599.1(b)(9) 资本化利息账户余额。
(c)CA 政府 Code § 6599.1(c) 此外,对于根据本条出售的任何债券,无论何时出售,并且直至债券最终到期,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事件,立法机构应在10天内通过邮件(邮资预付)通知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
(1)CA 政府 Code § 6599.1(c)(1) 地方机构或其受托人未能在任何预定付款日期支付到期的本金和利息。
(2)CA 政府 Code § 6599.1(c)(2) 从准备金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支付管理局发行的债券或管理局收购的任何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d)CA 政府 Code § 6599.1(d) 立法机构和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均不对在报告本节要求的信息时出现的任何无意错误负责。

Section § 659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长或财政部长,或两者共同,在收到挂号信通知后的55天内,提起一种特定类型的法律诉讼。该通知与某些法律程序有关,并且必须寄送至他们在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此类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典》第9章中概述的程序相关。

Section § 6599.3

Explanation
在加州,你可以对为地方机构、公共资本改善、公用事业项目提供融资,或购买某些金融应收款项而发行的债券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这些法律诉讼应在所涉主管机构的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提起,而不一定是在地方机构所在地。但是,如果涉及地方机构,你必须在主管机构主要办事处所在地以及地方机构所在地的县发布传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