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48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储蓄协会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某些授权的财务信息披露。首先,不识别特定客户的通用财务信息可以共享。其次,如果存在相关犯罪报告,执法部门或调查欺诈或财务虐待的机构可以要求提供详细的账户信息。这包括退票、透支详情、交易历史和有限的个人信息,但仅限于调查所需。某些披露需要账户持有人的同意,或由司法或行政命令规定。各种公共机构,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和就业发展部,也有权在特定条件下要求提供财务信息。该法律旨在平衡隐私与调查和审计所需的必要披露,同时不追究金融机构遵守此类请求的责任。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以下任何事项:
(a)CA 政府 Code § 7480(a) 传播任何未与特定客户的财务记录相关联,或无法识别为源自特定客户财务记录的财务信息。
(b)CA 政府 Code § 7480(b) 当本州的任何警察局、治安官部门、地方检察官或司法部特别探员书面证明某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储蓄协会已提交一份犯罪报告,该报告涉及涉嫌欺诈性使用在本州任何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储蓄协会开具的汇票、支票、存取卡或其他指令时,警察局、治安官部门、地方检察官、司法部特别探员,或在调查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财务虐待时的县成人保护服务机构,或在调查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财务虐待时的长期护理申诉专员,可以要求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储蓄协会提供,且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储蓄协会应当提供一份声明,其中载明请求方就所指定的客户账户在涉嫌非法行为发生日期前90天和后60天内的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7480(b)(1) 被拒付的票据数量。
(2)CA 政府 Code § 7480(b)(2) 导致透支的已支付票据数量。
(3)CA 政府 Code § 7480(b)(3) 被拒付票据和导致透支的已支付票据的美元金额,以及一份解释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储蓄协会与客户之间为支付透支而达成的任何信用安排的声明。
(4)CA 政府 Code § 7480(b)(4) 存款和借记的日期和金额以及这些日期的账户余额。
(5)CA 政府 Code § 7480(b)(5) 签名卡的副本,包括签名和客户签名卡上出现的任何地址。
(6)CA 政府 Code § 7480(b)(6) 新发行的银行卡。
(7)CA 政府 Code § 7480(b)(7) 收到的地址变更请求。
(8)CA 政府 Code § 7480(b)(8) 提交或执行的授权书或信托文件。
(9)CA 政府 Code § 7480(b)(9) 账户开立日期,以及(如适用)账户关闭日期。
(10)CA 政府 Code § 7480(b)(10) 在涉嫌发生涉及该账户的非法行为的日期,通过自动柜员机 (ATM) 或在金融机构内部访问犯罪受害者金融账户的人员的监控照片和视频记录。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A)CA 政府 Code § 7480(b)(10)(A) 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其不拥有的照片或视频记录。
(B)CA 政府 Code § 7480(b)(10)(B) 影响《民法典》第47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中提供的任何现有民事豁免权。
(11)CA 政府 Code § 7480(b)(11) 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储蓄协会向请求方提供一份或多份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编制的完整账户报表副本的,应视为符合第 (1)、(2)、(3) 和 (4) 款的规定。
(c)CA 政府 Code § 7480(c) 当本州的任何警察局、治安官部门、地方检察官或司法部特别探员书面证明某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储蓄协会已提交一份犯罪报告,该报告涉及涉嫌欺诈性使用在本州经营的任何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储蓄协会开具的汇票、支票、存取卡或其他指令时,警察局、治安官部门、地方检察官、司法部特别探员,在调查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财务虐待时的县成人保护服务办公室,或在调查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财务虐待时的长期护理申诉专员,经账户持有人同意,可以要求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储蓄协会提供,且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储蓄协会应当提供一份声明,其中载明请求方就所指定的客户账户在涉嫌非法行为发生日期前30天和后30天内的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7480(c)(1) 被拒付的票据数量。
(2)CA 政府 Code § 7480(c)(2) 导致透支的已支付票据数量。
(3)CA 政府 Code § 7480(c)(3) 被拒付票据和导致透支的已支付票据的美元金额,以及一份解释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储蓄协会与客户之间为支付透支而达成的任何信用安排的声明。
(4)CA 政府 Code § 7480(c)(4) 存款和借记的日期和金额以及这些日期的账户余额。
(5)CA 政府 Code § 7480(c)(5) 签名卡的副本,包括签名和客户签名卡上出现的任何地址。
(6)CA 政府 Code § 7480(c)(6) 账户开立日期,以及(如适用)账户关闭日期。
(7)CA 政府 Code § 7480(c)(7) 访问犯罪受害人金融账户的人员通过自动柜员机 (ATM) 或从金融机构内部获取的监控照片和视频记录,涉及据称发生非法行为的日期。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A)CA 政府 Code § 7480(c)(7)(A) 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其不拥有的照片或视频记录。
(B)CA 政府 Code § 7480(c)(7)(B) 影响《民法典》第 47 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中提供的任何现有民事豁免权。
(8)CA 政府 Code § 7480(c)(8) 在本州开展业务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储蓄协会,如果向请求方提供一份或多份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准备的完整账户报表副本,则应被视为符合第 (1)、(2)、(3) 和 (4) 款的规定。
(d)CA 政府 Code § 7480(d) 就 (c) 款而言,如果账户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以及寻求披露的个人或实体提供一份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声明,其中包含以下所有内容,则应视为满足账户持有人的同意。
(1)CA 政府 Code § 7480(d)(1) 针对 (c) 款中指定的期间的披露授权。
(2)CA 政府 Code § 7480(d)(2) 授权披露的机构或部门的名称,以及(如适用)获取该信息的法定目的。
(3)CA 政府 Code § 7480(d)(3) 授权披露的金融记录的描述。
(e)Copy CA 政府 Code § 7480(e)
(1)Copy CA 政府 Code § 7480(e)(1) 司法部长、监管机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州平衡委员会、就业发展部、审计长,或在执行《禁止赠与税和遗产税》(《税收和税法典》第 2 编第 8 部分(第 13301 条起))时,遗产税评估员,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或地方检察官,县成人保护服务办公室在调查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的金融虐待时,长期护理申诉专员在调查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的金融虐待时,县福利部门在调查福利欺诈时,县审计长或财务总监在调查针对县的欺诈行为时,或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在进行与执行由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管理的法律相关的调查时,可以向金融机构的某个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提出请求,并且该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可以回应请求,以确定某人是否在该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拥有一个或多个账户,以及(如果拥有)该账户或账户的任何识别号码。
(2)CA 政府 Code § 7480(e)(2) 除本节中指定的信息外,未经账户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司法令状、搜查令、传票或其他司法命令,不得向县福利部门发布任何额外信息。
(3)CA 政府 Code § 7480(e)(3) 县审计长或财务总监违反本款规定披露其有权请求的信息的,犯有非法披露机密数据罪,属轻罪,应按照第 7485 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f)CA 政府 Code § 7480(f) 任何监管机构对仅与其监管职能的行使相关的金融记录的审查或向其披露。机构监管职能的范围应参照以下授予审查、审计或要求金融记录或金融机构报告权限的法规确定:
(1)CA 政府 Code § 7480(f)(1) 关于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参照《金融法典》第 1 编(第 99 条起)、第 1.1 编(第 1000 条起)、第 1.2 编(第 2000 条起)、第 1.6 编(第 4800 条起)、第 2 编(第 5000 条起)、第 5 编(第 14000 条起)、第 7 编(第 18000 条起)、第 15 编(第 31000 条起)和第 16 编(第 33000 条起)。
(2)CA 政府 Code § 7480(f)(2) 关于审计长,参照《民事诉讼法典》第 3 部分第 10 篇(第 1300 条起)。
(3)CA 政府 Code § 7480(f)(3) 关于地方机构安全管理员,参照《政府法典》第 5 篇第 2 编第 1 部分第 4 章第 2 条(第 53630 条起)。
(g)CA 政府 Code § 7480(g) 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披露 (1) 金融机构在客户特定资产中拥有的任何担保权益的金额,或 (2) 金融机构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 10 部分(自第 17001 条起)、第 11 部分(自第 23001 条起)或第 18 部分(自第 38001 条起)规定必须提交的报税表或税务信息申报表的提交或审计相关的财务记录。
(h)CA 政府 Code § 7480(h) 向州平衡委员会披露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7480(h)(1) 《收入和税收法典》第 6702、6703、8954、8957、30313、30315、32383、32387、38502、38503、40153、40155、41122、41123.5、43443、43444.2、44144、45603、45605、46404、46406、50134、50136、55203、55205、60404 和 60407 条所要求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7480(h)(2) 金融机构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 2 编第 1 部分(自第 6001 条起)、第 2 部分(自第 7301 条起)、第 3 部分(自第 8601 条起)、第 13 部分(自第 30001 条起)、第 14 部分(自第 32001 条起)和第 17 部分(自第 37001 条起)规定必须提交的报税表的提交或审计相关的财务记录。
(3)CA 政府 Code § 7480(h)(3) 金融机构在客户特定资产中拥有的任何担保权益的金额,如果查询是针对持有该权益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i)CA 政府 Code § 7480(i) 向审计长披露《收入和税收法典》第 7853 条所要求的信息。
(j)CA 政府 Code § 7480(j) 向就业发展部披露金融机构在客户特定资产中拥有的任何担保权益的金额,如果查询是针对持有该权益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k)CA 政府 Code § 7480(k) 建筑贷款人(定义见《民法典》第 8006 条)向承包商注册官披露的、关于向总承包商支付进度款的信息,该信息由注册官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7108.5 条的调查要求提供。
(l)CA 政府 Code § 7480(l) 收到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家庭法典》第 17400 条提及抚养令的书面请求后,金融机构应披露关于请求中指定账户或人员的以下信息,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尽可能通过社会安全号码识别该人员:
(1)CA 政府 Code § 7480(l)(1) 如果请求中说明了金融机构账户的识别号码,则披露该账户的每个所有者的姓名。
(2)CA 政府 Code § 7480(l)(2) 该人员在收到请求的分支机构维护的每个账户,以及如果该分支机构能够进行计算机化搜索,该人员在该金融机构位于本州的任何其他分支机构维护的每个账户。
(3)CA 政府 Code § 7480(l)(3) 对于根据第 (1) 和 (2) 款披露的每个账户,披露账号、当前余额、维护该账户的分支机构的街道地址,以及在该分支机构的计算机化搜索可及的范围内,列为所有者的任何其他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4)CA 政府 Code § 7480(l)(4) 只要请求禁止披露,金融机构不得向账户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人披露该请求或其回复,但参与回复请求的金融机构的官员和员工,以及为了履行职责而需要知情的律师、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员工、审计师和监管机构除外,并且法律程序可能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
(5)CA 政府 Code § 7480(l)(5) 任何金融机构及其任何高级职员、员工或代理人均不对任何人承担以下责任:(A) 根据本款披露信息以回应请求,(B) 未能通知账户所有者,或遵守本款项下不向所有者披露该请求或本款项下披露的请求,或 (C) 未能通过对金融机构记录的计算机化搜索发现请求中指定人员拥有的任何账户。
(6)CA 政府 Code § 7480(l)(6)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只有在收到以下至少一种类型的实物证据时,才能根据本款请求信息:
(A)CA 政府 Code § 7480(l)(6)(A) 以下任何一项,日期在过去三年内:
(i)CA 政府 Code § 7480(l)(6)(A)(i) 表格 599。
(ii)CA 政府 Code § 7480(l)(6)(A)(ii) 表格 1099。
(iii)CA 政府 Code § 7480(l)(6)(A)(iii) 银行对账单。
(iv)CA 政府 Code § 7480(l)(6)(A)(iv) 支票。
(v)CA 政府 Code § 7480(l)(6)(A)(v) 银行存折。
(vi)CA 政府 Code § 7480(l)(6)(A)(vi) 存款单。
(E)CA 政府 Code § 7480(l)(6)(E) 如果法院已根据本款发出命令,要求根据本款不向客户发出通知,则获得财务信息的治安官或执法机构应在调查结束后10天内,通过向客户送达单方面命令的副本,通知客户。
(4)CA 政府 Code § 7480(l)(4) 法官根据《刑法典》第532f条 (c) 款发出的命令。
(5)CA 政府 Code § 7480(l)(5) 任何金融机构及其任何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均不对以下任何事项承担责任:
(A)CA 政府 Code § 7480(l)(5)(A) 根据第2892条和第2893条向遗嘱认证法院披露信息。
(B)CA 政府 Code § 7480(l)(5)(B) 根据第 (3) 款响应法院命令披露信息。
(C)CA 政府 Code § 7480(l)(5)(C) 遵守本款项下不向客户披露命令或根据法院命令传播信息的法院命令。
(o)CA 政府 Code § 7480(o) 金融机构根据以下规定向《刑法典》第830.1条所定义的治安官披露信息:
(1)CA 政府 Code § 7480(o)(1) 《民法典》第1748.95条 (a) 款第 (1) 项,前提是该金融机构已首先遵守《民法典》第1748.95条 (a) 款第 (2) 项和 (b) 款的要求。
(2)CA 政府 Code § 7480(o)(2) 《金融法典》第4002条 (a) 款第 (1) 项,前提是该金融机构已首先遵守《金融法典》第4002条 (a) 款第 (2) 项和 (b) 款的要求。
(3)CA 政府 Code § 7480(o)(3) 《金融法典》第22470条 (a) 款第 (1) 项,前提是任何作为金融贷款机构的金融机构已首先遵守《金融法典》第22470条 (a) 款第 (2) 项和 (b) 款的要求。
(p)CA 政府 Code § 7480(p) 当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或州教师退休系统的理事会书面证明给金融机构,说明受益人已去世,且退休系统向受益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转账发生在受益人死亡日期之后时,金融机构应向退休系统提供在受益人死亡日期之后有权访问该账户资金的任何共同所有人、共同签署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账户已关闭,则提供关闭该账户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q)CA 政府 Code § 7480(q) 当根据《1937年县雇员退休法》设立的退休系统的退休委员会书面证明给金融机构,说明退休成员或退休成员的受益人已去世,且退休系统向退休成员或退休成员受益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转账发生在退休成员或退休成员受益人死亡日期之后时,金融机构应向退休系统提供在退休成员或退休成员受益人死亡日期之后有权访问该账户资金的任何共同所有人、共同签署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账户已关闭,则提供关闭该账户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r)CA 政府 Code § 7480(r) 当特许税务局书面证明给金融机构,说明 (1) 纳税人提交的报税表授权直接存款退税,但使用了不正确的金融机构账户或路由号码,导致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未能收到全部或部分退税;(2) 直接存款退税未退还给特许税务局;以及 (3) 退税在指定日期直接存入金融机构账户持有人(无权收到退税)的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向特许税务局提供在直接存款退税日期之后有权访问该账户资金的任何共同所有人、共同签署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账户已关闭,则提供关闭该账户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s)CA 政府 Code § 7480(s)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091.3条传播财务信息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