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章而言:
(a)CA 政府 Code § 7465(a) “金融机构”一词包括州立银行和国家银行、州立和联邦储蓄协会、信托公司、工业贷款公司以及州立和联邦信用合作社。该术语不包括在从事《保险法》第12340.3条所定义的“产权保险业务”时的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或托管公司。
(b)CA 政府 Code § 7465(b) “财务记录”一词指金融机构持有的与该金融机构客户相关的任何记录或文件的原件或任何副本。
(c)CA 政府 Code § 7465(c) “个人”一词指个体、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信托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
(d)CA 政府 Code § 7465(d) “客户”一词指与金融机构进行过业务往来、使用过金融机构服务或金融机构曾为其担任受托人的任何个人。
(e)CA 政府 Code § 7465(e) “州机构”一词指每个州办事处、官员、部门、司、局、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或其他州机构,包括立法机关。
(f)CA 政府 Code § 7465(f) “地方机构”一词包括县;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市县;学区;市政公司;区;政治分区;或其任何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机构;或其他地方公共机构。
(g)CA 政府 Code § 7465(g) “监管机构”一词指以下任何机构:
(1)CA 政府 Code § 7465(g)(1) 金融保护和创新部。
(2)CA 政府 Code § 7465(g)(2) 审计长。
(3)CA 政府 Code § 7465(g)(3) 地方机构安全管理员。
(4)CA 政府 Code § 7465(g)(4) 房地产局。
(5)CA 政府 Code § 7465(g)(5) 保险部。
(h)CA 政府 Code § 7465(h) “调查”一词包括但不限于治安官、警长或地方检察官的任何询问,或为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可处以监禁、罚款或金钱责任的法律的违反行为而进行的任何询问。
(i)CA 政府 Code § 7465(i) “传票”一词包括文件提交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