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9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既有州税留置权”。它指的是在特定日期之前,根据特定法典条款创建或记录的留置权。对于在1978年7月1日或1980年1月1日之前创建的留置权,本法指出它们仍然有效。

这些留置权自创建、最后记录或延期之日起10年内有效,但可以在此期限内进一步延长。延期需按照另一条款中的程序进行。延长的留置权保留其最初创建时的优先权状态。

(a)CA 政府 Code § 7190(a) 本节中使用的“既有州税留置权”指的是一种留置权:
(1)CA 政府 Code § 7190(a)(1) 在1978年7月1日之前,根据以下任何条款(这些条款在1978年7月1日之前有效)的规定,在任何县创建、记录或向州务卿备案的留置权:《渔猎法典》第8048条,《公共资源法典》第3423或3772条,《税收法典》第6757、6757.5、7871、7872、8991、8996、16062、16063、18881、18882.5、26161、26161.5、30322或32363条,或《失业保险法典》第1703或1703.5条。
(2)CA 政府 Code § 7190(a)(2) 在1980年1月1日之前,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423条(该条款在1980年1月1日之前有效)的规定,在任何县创建、记录或向州务卿备案的留置权。
(b)CA 政府 Code § 7190(b) 任何既有州税留置权,以及该留置权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诉因,自创建、最后记录或备案之日,或其延期之日起,应在10年内保持完全有效,并且可以在该10年期限内,按照第7172条规定的方式进一步延长,且留置权通知可以根据第7173条的规定备案。延期记录或备案后,既有州税留置权应具有本章项下州税留置权相同的效力。此类延长的留置权具有其在创建或首次记录或备案时根据当时有效法律所享有的相同优先权。

Section § 7191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某些旧法律中的规定在此处得以延续,而非制定新法律。它还确认,在1981年之前设立且在1980年底仍有效的任何留置权(即对财产的法定债权)将继续有效,并自1981年1月1日起由本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章是对原载于《渔猎法典》第8048条和第8052条、《公共资源法典》第3423条、第3423.8条和第3772条、《税收法典》第6757条、第6758条、第6758.5条、第6759条、第7872条、第7873条、第7873.5条、第8996条、第8997条、第8997.5条、第16063条、第16066条、第16067条、第18881条、第18884条、第18884.5条、第18885条、第26161条、第26162条、第26162.5条、第30322条、第30323条、第30323.5条、第30324条和第32363条,以及《失业保险法典》第1703条、第1704条、第1704.5条和第1705条的规定的重述和延续,且就此类规定而言,并非一项新颁布的法律。所有根据此类规定,或根据《税收法典》第38532条或第38533条,在1981年1月1日之前设立并于1980年12月31日生效的留置权,将继续有效,并自1981年1月1日起受本章规定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