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040.1(a) 尽管有第6040条规定,但对于由联合权力实体颁布的授权发行收益债券的条例,以及该条例须经全民公决的事实,应予以公告。所有此类公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CA 政府 Code § 6040.1(a)(1) 公告应在受影响区域内至少一份发行量大的日报上连续刊登五天;如果不存在此类日报,则应在该区域的周报上至少刊登两次;如果不存在此类周报,则公告应在至少15个公共场所张贴不少于两周;并且
(2)CA 政府 Code § 6040.1(a)(2) 公告应以不小于10磅的字体说明该条例须经全民公决的事实,并以不小于8磅的字体描述全民公决的程序;并且
(3)CA 政府 Code § 6040.1(a)(3) 公告应以不小于8磅的字体描述债券发行的性质和目的、债券发行的最高金额、拟议债务的期限、此类债券的可能或预期利率,以及赎回此类债券的预期收入来源;并且
(4)CA 政府 Code § 6040.1(a)(4) 公告应有足够的尺寸以包含第 (2) 和 (3) 款要求的信息。
(b)CA 政府 Code § 6040.1(b) 此类公告的费用应由批准该条例的联合权力实体中的一方承担,并可作为债券发行成本的一部分,由债券发行收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