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行使职权发行收益债券的权力
Section § 6541
Section § 6542.5
本节就本条而言定义了“地方机构”。它规定“地方机构”包括另一法律(即第6500条)中列出的任何公共实体,但不包括联邦政府及其机构,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或邻近州的州政府及其机构。
Section § 6544
本节将“契约”定义为任何概述发行收益债券条款的文件。该文件可以是决议、命令、协议或类似的法律文书。
Section § 6545
本节定义了通过收益债券融资所称的“项目”。它包括各种建筑物及相关改良物、所需土地和停车设施。对于电力设施,它还涵盖所有权或使用权,即使这些设施位于州外。对于电信,它包括与系统安装或维护相关的合同。此外,它还涵盖某些协议中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6546
本法律授权通过联合权力协议成立的特定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发行收益债券。这些债券可用于资助各种公共设施和项目的创建或改进。例如,包括展销会和体育场馆、公共公园、能源和废物管理设施、供水系统、大众运输以及警察局、消防局、图书馆和低收入住房等公共建筑。此外,这些债券还可以支持电信系统以及与自然资源相关的保护工作。相关实体必须具备管理这些项目的权力,才能根据本立法发行债券。
Section § 6546.1
这项法律专门适用于洛杉矶县的好莱坞-伯班克机场。地方机构通过联合协作运营机场,可以发行收益债券来资助相关开支。但是,除非当地选民同意,否则这些债券不能用财产税收入偿还。任何机场运营都不得使噪音水平超过特定限制,并且必须采取措施管理噪音影响。这些机构的职责是尽可能地减少噪音。
他们不能延长跑道,也不能通过征用购买住宅用地。发行这些债券的权力在1980年12月31日之后就失效了,除非在此日期之前已经发行了债券,或者相关的诉讼延长了这一截止日期。
Section § 6546.2
Section § 6546.3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地方政府机构如果计划与为第 6546.2 节所述目的而成立的联合权力实体签订租赁或租用协议,必须首先通过一项条例。该条例必须描述租赁的财产、租赁期限以及付款条款。重要的是,该条例必须获得地方多数选民的批准才能生效。
此外,如果地方机构希望增加财产税以支付租赁成本或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则必须在条例中列明此意图,并同样获得选民批准。这些额外税收的收入只能用于条例中指定的目的。该法律还定义了受此规定约束的租赁协议的标准。
Section § 6546.4
Section § 6546.5
如果在一次选举中,三分之二的选民反对某项条例,那么任何类似的条例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交给选民审议。
Section § 6546.5
Section § 6546.6
加州某些县的城市组成的团体可以发行收益债券,为与污水、废物或雨水设施相关的项目提供资金。这些项目可能包括建设、升级或维护必要的基础设施,只要该团体有权执行此类项目。
Section § 6546.7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通过联合权力协议合作,设立一个博览会和展览机构,该机构可以发行债券来资助项目。如果农业食品部参与其中,它们可以与柑橘类水果博览会合作资助项目,通过发行债券来支付费用。同样,如果一个县参与其中,并且该县与一个非营利组织签订了举办博览会的合同,它们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资助这些项目。
Section § 6546.11
Section § 6546.12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人口超过 400 万(根据最新人口普查)的大县。它允许由城市间协议设立的机构负责多式联运集装箱转运设施的所有方面,这种设施是货物在火车和卡车等不同运输方式之间转运的场所。这些机构可以发行收益债券——一种根据未来收益借款的方式——来为项目提供资金,涵盖从购买土地到维护和改进的所有费用。
然而,发行这些债券的权力在 1995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就失效了,除非该机构在此日期之前已经发行了债券,或者因相关诉讼而受阻。如果诉讼延迟了债券的首次发行,他们仍然可以在诉讼解决后以及之后的一年内发行债券。如果他们设法在这些时间范围内发行了债券,那么只要这项法律仍然有效,他们就可以继续发行更多债券。
Section § 6546.13
这项法律允许阿拉米达走廊交通管理局发行收益债券,为改善通往长滩港和洛杉矶港的交通走廊的土地购置、设计和建设提供资金。这些债券不能用于维护或行政管理费用。偿还债券的资金可以来自港口收入、铁路和卡车费用以及其他公共或私人来源。任何希望发行这些债券的联合权力实体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并遵守《马克斯-罗斯地方债券集合法》。发行债券的权力已于 2015 年底失效,除非在此之前已发行债券,或因诉讼导致发行延迟,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力会延长。
Section § 6547
本节赋予机构发行收益债券的权力,用于资助各种项目,例如交通走廊、能源生产、废物转化和桥梁建设。机构只有在获得联合权力协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发行债券,但展会管理局除外,它们无需此授权。如果涉及桥梁或干道项目,必须在例会上以多数票决定。为综合交通走廊发行债券时,需要获得多数批准的决议。
收益债券可用于研究、许可证或临时融资等初期费用,也可根据项目需要分期发行。每个地方机构必须制定一项条例来授权这些债券,详细说明项目描述、债券金额以及债券如何偿还。不过,即使条例中列出的债券或票据最高金额只是一个估计,如果项目或初步研究需要更多资金,实体仍可在不需额外授权的情况下发行超出此估计的债券或票据。每项条例都必须声明其受《选举法》第9142条规定的公民投票条款的约束。
Section § 6547.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实体(例如政府机构)被允许发行收益债券,那么只要得到所有相关方的批准,它也可以承担其他类型的债务。这种债务可以是债券、票据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形式,并且在必要时可以出售。然而,该债务只能通过法律允许的特定来源偿还,并且它不会成为创建该实体的公共机构的债权。
Section § 6547.2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公布可由全民公决提出异议的条例通知的程序。此类条例通过后,必须在15天内公开宣布。如果地方机构通常缺乏通过条例的权力,其管理机构仍可在常规会议上提出并批准该条例,前提是获得多数票。如果地方条例通常不开放全民公决,它们可以根据某些选举法规则,像县级问题一样提交给选民。选民有权根据这些规则申请全民公决。“选民”的定义取决于该机构的管理委员会是否由选举产生。如果是选举产生的,选民是指有资格投票选举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人。如果不是,选民是指在该机构边界内有资格在州长选举中投票的人。
Section § 6547.4
Section § 6547.5
Section § 6547.6
这项法律允许根据特定规定成立的联合权力实体,为特定项目承担各种类型的债务。但是,只有协议中同意支付这些债务的各方才需要批准这一举动,而未参与债务的各方则不承担任何财务责任。
Section § 6547.7
这项法律允许联合权力实体(这是一个由不同政府机构合作组成的团体)为特定项目发行不同类型的债券。它们可以出售用于住房的抵押贷款收益债券,用于通过公共或非营利组织资助宽带基础设施的债券,以及支持工业发展的债券。每种债券都有其自身的特定法律框架,规定了如何发行。
Section § 6547.9
Section § 6548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收益债券,为项目的任何部分成本提供资金,包括建设、工程、法律费用和相关开支。债券资金还可以支付债券销售成本以及建设期间和建设完成后不久的利息。但是,债券资金必须专门用于债券协议中列明的指定项目。
Section § 6548.5
Section § 6549
本法律条文解释,发行债券的条款和条件必须通过决议制定或批准。它规定,这份称为“债券契约”的文件应详细说明偿还这些债券的收入和资金来源。这些资金通常来自债券收益所资助的项目的运营,但也可以包括发行方管理的其他实体或设施的收入。
Section § 6550
Section § 6551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成立的公共实体发行的收益债券和相关金融协议,不被视为作为协议一部分的任何单个公共机构的债务或财务义务。
Section § 6552
Section § 6553
Section § 6554
本节解释了授权发行债券的法律文件(称为“契约”)的要求。它详细说明了债券的面额、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方式和地点,以及债券(包括任何临时版本)的格式和内容。它还概述了所需的签名,并确保其中至少一个必须是手签。
Section § 6555
Section § 6556
Section § 6557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发行债券的实体可以设定并收取各种费用,例如费率、通行费、服务费或租金,用于使用由债券资助的服务和设施。收取的金额应足以支付债券的偿还、运营和维护成本,以及为额外债券保障而设立的任何专项基金。然而,这些收费必须符合创建该实体的公共机构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
Section § 6558
Section § 6560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称为“契约”的协议可以包含禁止或限制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某个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规定。实质上,它允许通过合同对项目所涉财产的处理方式进行限制。
Section § 6562
Section § 6563
如果任何债券、临时债券、息票或临时凭证在发行后遗失、损毁或损坏,可以补发一份。补发的具体条件由相关组织的管理机构决定。
Section § 6564
Section § 6566
本节允许该协议(即契约)概述如果实体未能履行其承诺或要求时可能发生的情况。它可以明确规定如果发生违约,各方所拥有的权利和责任。
Section § 6568
本法律允许发行债券的实体之管理机构在债券协议中加入任何额外条款或承诺,只要这些条款在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国宪法下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这些条款有助于简化债券的发行和销售,或者为债券持有人提供保护或保障,则可以将其包含在内。
Section § 6569
Section § 6570
Section § 6571
Section § 6571.2
Section § 6572
这项法律解释说,债券的资金来源是来自一份称为“契约”的协议中提到的特定项目所产生的收入。这些收入可以包括项目当前和未来的增建或改进所产生的收入。此外,如果契约允许,债券还可以由其他收入来源(包括现有资金)作担保。
Section § 6573
Section § 6574
Section § 6577
本节解释说,可以发行融资债券或再融资债券,以支付特定的财务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偿还所有需要融资或再融资的现有债券,支付与管理这些债券相关的任何费用,支付从债券出售到支付期间的利息,以及支付偿还旧债券所需的任何溢价。
Section § 6579
Section § 6579.5
本法律允许通过联合权力协议成立的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为涉及固体废物处置、处理或转化为能源或可回收材料的项目发行收益债券。为此,它们必须遵循《1941 年收益债券法》中规定的程序。
在决定发行这些债券后,该实体必须举行一次选举以获得批准。只有在该实体区域内的大多数选民支持该提案时,才能发行这些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