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机构间职责
Section § 7570
Section § 7571
Section § 7572
这项法律解释了学校在为疑似残疾儿童提供职业治疗或物理治疗等特殊服务之前,应如何对他们进行评估。这些评估必须由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进行。
将这些服务纳入儿童教育计划的建议必须基于正式评估,并且不能取决于由谁支付费用。家长可以获得独立评估,这些评估也将被审查。
如果对建议存在异议,评估专业人员必须与家长和教育团队进行讨论。公共机构的代表也必须参与决策过程。
Section § 7573
这项法律确保学校提供儿童个性化教育计划(IEP)中详细说明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这些服务对于儿童在学校取得成功是必需的。
只有《教育法典》及其条例所定义的合格人员才负责提供这些服务。
Section § 7575
这项法律规定了根据加州儿童服务计划,为儿童提供医疗必需的职业治疗和物理治疗的责任。如果治疗是医疗上必需的,并且包含在儿童的教育计划中,则由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提供。如果治疗是教育上必需但非医疗上必需的,则由地方教育机构提供。法律规定,这些决定需基于医疗转介,其中详细说明了儿童的医疗状况和治疗的预期目标。此外,这些服务可以直接提供,也可以通过与合格实体签订合同提供。地方教育机构必须提供必要的空间和设备,并且对于某些在上学期间需要医疗服务的学生,部门还必须确保提供家庭健康助理服务。
Section § 7577
Section § 7578
本法律确保居住在州立医院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获得特殊教育项目和相关服务。提供这些服务的责任由州发展服务部、州立医院部和公共教育总监共同承担,并符合现行教育法规。
Section § 7579
Section § 7579.1
这项法律规定了有“个性化教育计划”(IEP)的残疾儿童或青少年从医院、医疗机构或寄养家庭出院的流程。负责的机构或单位必须在儿童出院前至少10天,书面通知相关的当地教育机构以及儿童将被转入的新学区。通知中必须包含儿童的IEP和有助于其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出院后,新的当地教育机构必须迅速为儿童安排适当的教育安置。如果未能遵守正确的程序,地方计划区主任必须将这些情况报告给公共教育总监。
Section § 7579.2
Section § 7579.5
本节要求地方教育机构(LEAs)为需要替代父母的儿童指定替代父母,通常在确定需求后的30天内完成。当儿童没有负责任的成年人来做出教育决定或无法找到时,需要替代父母。如果亲属、寄养父母或法院指定的倡导者存在且愿意,他们将优先被指定为替代父母。
替代父母可以在所有教育事务中行事,包括特殊教育服务、教学规划和签署同意书。他们必须具有文化敏感性并尊重保密性。替代父母可以在通知后辞职,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则不得任职。替代父母的角色在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儿童年满18岁)时结束。州政府为替代父母提供培训,本法律的资金依赖于特定的预算拨款。
Section § 7579.6
Section § 7580
在安置残疾儿童或青少年的社区照护机构获得许可或扩大容量之前,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咨询地方特殊教育行政负责人。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许可或扩建不会对地方教育提供者产生负面影响。
Section § 7581
Section § 7582
Section § 7584
在本节中,“残疾青少年”、“儿童”或“学生”这些术语指的是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人,具体规定在《教育法典》的另一条款中。
Section § 7585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某个部门未能按照儿童的个性化教育计划(IEP)提供必要的服务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家长或当地机构必须通知州政府。公共教育总监和健康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必须在15天内尝试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解决,则将问题转交给行政听证办公室做出决定。同时,该儿童将继续获得争议中的服务。法律还规定,争议可以上诉,并且在争议期间必须继续提供服务。家长在需要时也可以申请正当程序听证。
Section § 7586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政府部门和地方机构提供服务时解决争议的程序,这些程序必须遵循特定的联邦保障措施。如果对特定服务产生分歧,将由公立学校总监主持正当程序听证会,其决定具有最终约束力。当非教育机构收到听证请求时,所有相关方都将收到通知;涉及多项服务的争议将一并审理,所有负责机构都将参与。值得注意的是,公共机构不得请求针对另一个公共机构的正当程序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