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美国国旗和加利福尼亚州州旗必须在特定场所清晰地设置、展示并保持良好状态。这些场所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审判庭,以及任何法院或州、县、市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房间。

美国国旗和加利福尼亚州州旗(熊旗)应在以下场所显著安装、展示和维护:
(a)CA 政府 Code § 430(a) 本州所有法院的审判庭。
(b)CA 政府 Code § 430(b) 任何法院或任何州、县或市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所有房间。

Section § 43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美国国旗和加州州旗必须在营业时间在几个关键地点显著展示。这些地点包括州、县或市拥有的任何公共建筑;州立公园的入口和出口;所有加州大学校区;从大学到小学的每所学校(公立或私立);进入加州的高速公路上的农业检查站;以及有驻站人员的州立公路养护站。

美国国旗和州旗应在营业时间,在下列每个地点的建筑物上或前方,或在其场地内显著展示:
(a)CA 政府 Code § 431(a) 属于州、县或市的每个公共建筑。
(b)CA 政府 Code § 431(b) 每个州立公园的入口和出口处。
(c)CA 政府 Code § 431(c) 加州大学每个校区的入口处或场地内。
(d)CA 政府 Code § 431(d) 州内每所大学、学院、高中和小学(包括公立和私立)的入口处、场地内或行政大楼上。
(e)CA 政府 Code § 431(e) 位于加州境内、通往加州的每条高速公路上的每个农业检查站。
(f)CA 政府 Code § 431(f) 每个州立公路养护站的入口处或内部,该养护站有人员居住或在升降旗所需时间值班。

Section § 4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美国国旗和加利福尼亚州旗都必须在竞技场、体育场和赛马场等所有户外公共活动场所清晰展示。

美国国旗和州旗应在竞技场、体育场、露天剧场或其他露天场所举行的任何及所有各类比赛和表演期间,以及在所有正在进行赛事的赛马场显著展示。

Section § 4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游行或队列中,如果涉及国民警卫队、加利福尼亚州警卫队、其他州军事团体、治安官的特别助理队,或市警察局或消防局,那么美国国旗和加利福尼亚州旗必须走在队伍的最前面。

国旗和州旗应在以下任何游行或队列的队首行进:
(a)CA 政府 Code § 433(a) 国民警卫队。
(b)CA 政府 Code § 433(b) 加利福尼亚州警卫队。
(c)CA 政府 Code § 433(c) 任何其他州军事组织。
(d)CA 政府 Code § 433(d) 治安官的特别助理队。
(e)CA 政府 Code § 433(e) 市警察局或消防局。

Section § 43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公共场所被要求展示美国国旗和加州州旗,负责的公职人员必须确保这些旗帜被购置,并得到妥善展示和维护。

Section § 4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人们有权在私人财产上展示美国国旗。任何人,包括政府机构,都不能制定规则阻止这样做,除非国旗被用于广告目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国旗的展示时间和方式施加合理限制,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但这些规则不能仅仅基于外观(美学考量)。此外,地方政府雇员可以在工作场所或政府车辆上展示美国国旗或国旗徽章,但需遵守维护工作纪律的合理限制。

(a)CA 政府 Code § 434.5(a) 本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434.5(a)(1) “合法权利”指土地所有者和占用者通常行使的使用和享有的自由。
(2)CA 政府 Code § 434.5(a)(2) “地方政府机构”指县、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市县、镇、市政公司、学区或其他区、政治分区,或其任何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或其他地方机构。
(b)Copy CA 政府 Code § 434.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434.5(b)(1) 任何人、私人实体或政府机构均不得通过任何规则、规章或条例,或签订任何协议或契约,以阻止任何原本有合法权利在私人财产上展示美国国旗的个人或私人实体行使该权利,除非该国旗被用作或与广告展示结合使用。
(2)CA 政府 Code § 434.5(b)(2)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市、县或市县在为维护公众健康、安全或秩序所必需时,对美国国旗的放置或展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施加合理限制。
(c)Copy CA 政府 Code § 434.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434.5(c)(1) 地方政府机构不得通过任何政策或规章,禁止或限制该机构的雇员在其本人身上、在其工作场所或在该雇员操作的地方政府机构车辆上展示美国国旗或该国旗的徽章。
(2)CA 政府 Code § 434.5(c)(2)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地方政府机构在为维护工作场所秩序或纪律所必需时,对美国国旗的放置或展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施加合理限制。
(d)CA 政府 Code § 434.5(d) 不得根据 (b) 款第 (2) 项或 (c) 款第 (2) 项仅为促进美学考量而施加限制。

Section § 434.7

Explanation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州政府或地方政府机构购买的任何美国国旗或加州州旗,必须在美国制造。

地方政府机构包括县、市、镇和学区等实体。

(a)CA 政府 Code § 434.7(a) 自2017年1月1日起,州或任何地方政府机构购买的任何美国国旗或加利福尼亚州州旗,应在美国制造。
(b)CA 政府 Code § 434.7(b) 就本节而言,“地方政府机构”一词指县、市、市县合一政府、镇、市政公司、学区或其他区、政治分区,或其任何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或其他地方机构。

Section § 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某个市或县已经设计并采用了官方旗帜,其他任何市或县都不能设计一面新旗帜,使其看起来与现有旗帜非常相似,以至于可能让人混淆这面旗帜究竟属于哪个市或县。

Section § 4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国旗和州旗一起展示时,它们必须尺寸相同。如果只有一根旗杆,国旗应在最上方,州旗不应遮挡国旗的任何部分。国旗必须始终置于最受尊敬的位置。

在使用国旗和州旗时,它们应尺寸相同。如果只使用一根旗杆,国旗应在州旗上方,且州旗的悬挂方式不得妨碍国旗的任何部分。任何时候,国旗都应置于首要尊荣的位置。

Section § 4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县的公民就某项罪行向高等法院提起投诉,而法院随后负责处理并强制执行相关规定。

Section § 4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政府机构目前拥有或日后获得的任何美国国旗,可以一直使用,直到它们不再适用为止。这适用于通过1959年3月18日之前签订的合同获得的国旗。

所有现由州、县、市和区级机构持有的美国国旗,或此后此类机构根据1959年3月18日之前授予的合同获得的美国国旗,均可使用直至报废。

Section § 4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副官长负责制定关于加州州旗何时、何地以及如何展示的规则。州副官长还必须收集所有与州旗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并通过总务部以成本价向公众提供。

州副官长应通过规章规定州旗展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他应定期汇编有关州旗的法律和规章。汇编本应由总务部印刷并以成本价向公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