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官方东部边界。该边界从俄勒冈州南界延伸至北纬39度线,然后沿着1872年美国测量和1900年完成的海岸与大地测量所确定的界线。这条线从该纬度和经度交点向东南延伸至科罗拉多河。加利福尼亚州的法院必须承认这是该州的边界。

由美国政府根据1872年6月10日法案(17 Stat. 358 (1872))划定并标记的、从俄勒冈州南界到北纬39度线的界线,以及由美国海岸与大地测量局于1900年完成并划定和标记的、从北纬39度线与格林威治以西120度经线的交点向东南延伸至科罗拉多河的界线,共同构成该州从俄勒冈州界到科罗拉多河的法定东部边界线,并应由该州法院如此认定。

Section § 170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明确加利福尼亚州的海岸边界,使其更加精确。它规定州界向海延伸三海里。具体来说,这一延伸适用于从岛屿、礁石和岩石外缘以及港口沿岸设施前方划定的线。对于海湾、内湾和河口,边界从其入口处划定的线向海延伸三海里。如果没有岛屿、港口或海湾,边界则从岸边最低低潮线向海延伸三海里。

为使《宪法》第二十一条所界定的加利福尼亚州边界更加精确,特此声明,该边界中被描述为“沿西北方向延伸,并沿太平洋海岸方向延伸至北纬四十二度”以及“包括沿岸及邻近海岸的所有岛屿、港口和海湾”的部分,过去和现在均从沿大陆及邻近大陆的最外侧岛屿、礁石和岩石的外侧以及跨越其间水域所划定的线向海延伸三英制海里;在有港口但无此类外围岛屿、礁石和岩石的情况下,过去和现在均从港口前方沿其最外侧工程和设施所划定的线向海延伸三英制海里;对于所有海湾(包括内湾和河口),无论连线长度如何,均从每个海湾、内湾和河口入口处两岬角之间所划定的线向海延伸三英制海里。
在没有外围岛屿、礁石或岩石,也没有港口、海湾、内湾或河口的情况下,该边界过去和现在均从岸边最低低潮线向海延伸三英制海里。

Section § 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大陆与其最外围的岛屿、礁石和岩石之间的水域,以及这些岛屿与其他地理特征之间的水域,都被视为该州的内陆水域。这一指定既适用于历史时期,也适用于当前。此外,港口内和海湾内的水域,出于法律目的,也被归类为内陆水域。

加利福尼亚州沿岸及邻近地区,从测量州界线起,大陆与最外围的岛屿、礁石和岩石之间的所有水域,以及岛屿、礁石和岩石本身之间的所有水域,均被宣布为且在过去一直是该州的内陆水域。同样,从测量州界线起,港口周围和海湾内的所有水域,均被宣布为且在过去一直是该州的内陆水域。这些水域属于《宪法》第一条第25节中“其水域”一词的含义范围。

Section § 1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加州宪法中关于“通航水域”的定义。它确认,沿大陆海岸以及岛屿之间,在海湾、入海口和河口口部划定特定界线内的所有水域,都被视为加州的内陆水域,不论这些界线的长度如何。这意味着这些水域一直被视为该州通航水域的一部分。

宪法第十五条第 (1) 款中提及的“本州的通航水域”,同条第 (2) 款中提及的“本州的港口、海湾、入海口、河口或其他通航水域”,以及同条第 (3) 款中提及的“用于通航目的的任何港口、河口、海湾或入海口的水域”,均被宣布为包括且在过去一直包括沿大陆海岸以及沿本州岛屿海岸和岛屿之间水域,从每个海湾、入海口和河口口部两岬角之间划线所围成的所有水域,不论此类线的长度如何,此类水域均为本州的内陆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