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领土管辖权
Section § 110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本州对其边界内的一切拥有管辖权。但是,如果任何土地被割让给或被美国购买,加州的控制权可能会根据与该转让相关的具体协议或法律进行调整。
Section § 111
加州政府法典的这一节概述了州对特定土地的管辖权,该管辖权受制于授予美国的权力。该清单包括从1854年到1942年的各种法规,每项法规都涉及不同的土地,例如马雷岛、石灰角峭壁、旧金山美国铸币厂所在地,以及优胜美地和红杉等几个国家公园。其他土地包括马林县、门多西诺县、圣地亚哥县、河滨县和文图拉县等地的区域。
Section § 112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已收回对一些土地区域的法律控制权,即所谓的“管辖权回授”,这些区域此前曾受联邦管辖。具体而言,它提到了两个案例:1935年,加州重新获得了对普雷西迪奥和贝克堡的管辖权;1941年,再次获得了对普雷西迪奥的管辖权,这两处都位于旧金山。
Section § 113
本节允许州土地委员会接受联邦政府归还对加州某些土地的控制权(或管辖权)。为此,美国必须提出正式请求,这通常需要国会参与。这项变更必须有利于本州,并且需要至少提前15天通知当地县官员。美国同意承担本州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任何决定都在公开会议上作出,一旦当地县的记录更新,这项变更即正式生效。公众可以根据需要查阅这些记录。
Section § 118
这项法律允许美国使用加州军事用地附近的沿海水域进行靶场训练。但是,美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这些水域中的人员和财产,并确保其制定的任何法规都得到公布。这些水域的使用不应不合理地干扰公共使用。此外,加州对与此军事用途相关的任何问题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119
Section § 126
本节允许加利福尼亚州与美国在该州境内的联邦土地上共享某些法律权力。但这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首先,联邦政府必须书面请求此项安排。相关土地必须用于联邦目的,例如军事基地或公共建筑。加州必须确认这符合该州的最佳利益,并确保美国将承担所涉及的任何费用。该协议最长可达十年,或只要土地用于其预期目的即可。加州还保留管理这些土地上水资源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