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由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负责管理。在管理本章时,委员会应拥有以下所有权利、权力、职责和责任:
(a)CA 政府 Code § 3563(a) 在有争议的案件中确定或以其他方式批准适当的单位。
(b)CA 政府 Code § 3563(b) 在有争议的案件中确定某一特定事项是否属于代表范围之内或之外。
(c)CA 政府 Code § 3563(c) 安排和监督应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的代表选举,并认证选举结果。
(d)CA 政府 Code § 3563(d) 建立广泛代表公众并具有经验资格的人员名单,以供担任调解员、仲裁员或事实调查员。
(e)CA 政府 Code § 3563(e) 通过法规制定适当的程序,以审查更改单位决定的提案。
(f)CA 政府 Code § 3563(f) 根据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规章制度以执行本章的规定并实现其宗旨和政策。
(g)CA 政府 Code § 3563(g) 举行听证会,传唤证人,主持宣誓,听取任何人的证词或笔录,并就此发出文件传票,要求出示和审查任何雇主或雇员组织的记录、账簿或文件,只要这些文件与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有关,但法律规定保密的记录、账簿或文件除外。尽管有第11425.10条的规定,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不适用于委员会根据本条举行的听证会,但确定不公平行为指控的听证会除外。
(h)CA 政府 Code § 3563(h) 调查不公平行为指控或本章的涉嫌违反行为,并就这些指控或涉嫌违反行为采取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行动和作出任何决定,以实现本章的政策。
(i)CA 政府 Code § 3563(i) 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执行其任何命令、决定或裁决,或强制执行拒绝服从传票的行为。一旦发出指控任何人已从事或正在从事不公平行为的投诉,委员会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的临时救济或禁制令。
(j)CA 政府 Code § 3563(j) 将其权力委托给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委员会任命的任何人员以履行其职能,但就提交给委员会的任何争议的实质问题作出任何裁决或决定时,参与的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两名;以及拒绝发出投诉的决定应需要两名委员会成员的批准。
(k)CA 政府 Code § 3563(k) 裁决涉及雇员组织的承认、认证或撤销认证的有争议事项。
(l)CA 政府 Code § 3563(l) 在两个或多个雇员组织合并、联合或管辖权转移时,审议并决定与雇员组织的权利、特权和职责有关的问题。
(m)CA 政府 Code § 3563(m) 采取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行动,以履行其权力和职责,并以其他方式实现本章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