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63

Explanation

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负责管理本章,并扮演着几个重要角色。它决定如何处理有关代表单位的争议,以及在谈判中是否可以讨论某些事项。委员会还组织无记名投票的代表选举并认证结果。它会建立合格人员名单,供担任调解员或仲裁员,并制定更改单位决定的程序。委员会可以制定规章制度来帮助实现本章的目标。它举行听证会,可以发出传票,并调查不公平行为,有权在法庭上强制执行决定。委员会可以委托任务,但关键决定至少需要两名成员参与。此外,它还处理雇员组织的承认事宜,并解决雇员团体之间合并或管辖权转移引起的问题。

最后,委员会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其他行动,以履行其职责并实现本章的宗旨。

本章由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负责管理。在管理本章时,委员会应拥有以下所有权利、权力、职责和责任:
(a)CA 政府 Code § 3563(a) 在有争议的案件中确定或以其他方式批准适当的单位。
(b)CA 政府 Code § 3563(b) 在有争议的案件中确定某一特定事项是否属于代表范围之内或之外。
(c)CA 政府 Code § 3563(c) 安排和监督应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的代表选举,并认证选举结果。
(d)CA 政府 Code § 3563(d) 建立广泛代表公众并具有经验资格的人员名单,以供担任调解员、仲裁员或事实调查员。
(e)CA 政府 Code § 3563(e) 通过法规制定适当的程序,以审查更改单位决定的提案。
(f)CA 政府 Code § 3563(f) 根据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规章制度以执行本章的规定并实现其宗旨和政策。
(g)CA 政府 Code § 3563(g) 举行听证会,传唤证人,主持宣誓,听取任何人的证词或笔录,并就此发出文件传票,要求出示和审查任何雇主或雇员组织的记录、账簿或文件,只要这些文件与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有关,但法律规定保密的记录、账簿或文件除外。尽管有第11425.10条的规定,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不适用于委员会根据本条举行的听证会,但确定不公平行为指控的听证会除外。
(h)CA 政府 Code § 3563(h) 调查不公平行为指控或本章的涉嫌违反行为,并就这些指控或涉嫌违反行为采取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行动和作出任何决定,以实现本章的政策。
(i)CA 政府 Code § 3563(i) 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执行其任何命令、决定或裁决,或强制执行拒绝服从传票的行为。一旦发出指控任何人已从事或正在从事不公平行为的投诉,委员会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的临时救济或禁制令。
(j)CA 政府 Code § 3563(j) 将其权力委托给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委员会任命的任何人员以履行其职能,但就提交给委员会的任何争议的实质问题作出任何裁决或决定时,参与的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两名;以及拒绝发出投诉的决定应需要两名委员会成员的批准。
(k)CA 政府 Code § 3563(k) 裁决涉及雇员组织的承认、认证或撤销认证的有争议事项。
(l)CA 政府 Code § 3563(l) 在两个或多个雇员组织合并、联合或管辖权转移时,审议并决定与雇员组织的权利、特权和职责有关的问题。
(m)CA 政府 Code § 3563(m) 采取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行动,以履行其权力和职责,并以其他方式实现本章的宗旨。

Section § 35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试图阻止或妨碍董事会成员或其代理人履行职责,该人可能被控犯有轻罪。如果被定罪,他们可能需要支付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3563.2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任何涉及不公平做法的问题必须由委员会初步评估,委员会将决定指控是否成立以及应采取何种行动。委员会负责制定调查和解决这些案件的程序。

(a) 雇员、其组织或雇主可以提出不公平做法指控,但如果事件发生在指控提出之日六个月之前,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b) 委员会无权强制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意味着他们不会处理纯粹关于违反协议的申诉,除非这些违反行为也构成本法律规定的不公平做法。

关于不公平做法指控是否成立,以及如果成立,为实现本章宗旨需要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的初步裁定,应属于委员会的专属管辖事项。调查、听证和裁决此类案件的程序应由委员会制定和颁布。
(a)CA 政府 Code § 3563.2(a) 任何雇员、雇员组织或雇主均有权提出不公平做法指控,但委员会不得就任何基于据称发生在指控提出之日六个月之前的不公平做法的指控发出申诉。
(b)CA 政府 Code § 3563.2(b) 委员会无权强制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且不得就任何基于据称违反此类协议的指控发出申诉,如果该违反行为本身不构成本章规定的不公平做法。

Section § 35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有权制止不公平行为,并要求采取措施纠正这些行为,例如重新雇用员工。然而,在涉及非法罢工的案件中,委员会无权判给罢工准备费用或因罢工期间或罢工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

Section § 35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行政法法官就承认或认证工会或雇员组织做出了决定,并且有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委员会在180天内有权推翻该决定。如果委员会在此期间未做出决定,则法官的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