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8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雇主和专属代表(如工会)如何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使用仲裁来解决其协议中产生的争议。如果一方拒绝按约定进行仲裁,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并可由法院支持。最后,如果双方提出请求,委员会将提供仲裁员名单,但双方也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如有需要,委员会还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来解决任何争议。

(a)CA 政府 Code § 3589(a) 雇主和签订书面谅解备忘录的专属代表可以约定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仲裁程序,以解决根据该谅解备忘录或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争议。
(b)CA 政府 Code § 3589(b) 如果谅解备忘录的一方因另一方未能、疏忽或拒绝按照备忘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而受到损害,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部分第9篇(自第1280条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命令仲裁按照该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c)CA 政府 Code § 3589(c) 根据本条作出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并可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部分第9篇(自第1280条起)强制执行。
(d)CA 政府 Code § 3589(d) 经雇主和雇员组织双方请求,委员会应向其提交仲裁员名单。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排除双方通过其他方式共同商定选择仲裁员。委员会还应在双方共同请求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并裁决权利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