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劳资关系权利、义务、禁止和不公平劳动行为
Section § 3565
高等教育机构的雇员有权加入工会等团体,代表他们处理工作场所的问题。他们也可以选择不加入或不参与,除非有协议规定必须加入。
Section § 3566
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负责制定关于登记雇员团体和合法协会的规则。他们还规定如何核实这些团体的有效性,并确定谁是它们的正式代表。
Section § 3567
加州的雇员或雇员团体可以直接向雇主提出工作场所投诉并获得解决,无需工会介入,只要问题在任何仲裁发生前解决,并且不与现有工作协议相抵触。但是,在决定任何解决方案之前,雇主必须将投诉和拟议解决方案告知工会,以便工会有机会作出回应。
Section § 3568
这项法律赋予雇员组织(例如工会)在合理时间进入雇员工作区域、使用布告栏、邮箱及其他通讯方式的权利。他们也可以使用机构设施召开与本法案所保障权利相关的会议,但需遵守合理的规定。
Section § 3569
Section § 3569.5
这项法律允许代表加州州立大学员工的每个员工组织,最多三名代表在不损失薪水或福利的情况下,请假参加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关于工作相关问题的会议并发表意见。请假请求必须提前提交,并且只有名单上的代表才能享受这种带薪休假。其他员工如果获得主管批准,可以使用自己的假期时间参加会议。董事会也可以为非工会员工制定参加会议的规定。如果本法律与工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协议有冲突,且该协议获得立法机构批准,则以协议为准。
Section § 3570
本法律要求高等教育雇主就属于雇员代表职责范围的问题,与雇员的选定代表进行会面和讨论。
Section § 3571
这项法律规定,高等教育雇主采取行动惩罚或恐吓雇员,因为他们行使权利或参与雇员组织,是违法的。这包括未能妥善与雇员代表协商,干涉雇员团体的成立或活动,或拒绝遵守解决分歧(僵局解决程序)的规则。雇主不能偏袒某个雇员组织,并且必须允许雇员在工作时间内参与讨论,且不损失工资或福利。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雇主也不应就应与雇员代表协商的议题与咨询小组进行协商。
Section § 3571.1
这项法律规定了高等教育领域的雇员组织不应从事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导致高等教育雇主违法、因雇员行使其权利而对其进行报复,以及拒绝真诚协商。此外,雇员组织必须公平地代表所有雇员,避免收取过高的会员费,并且不得要求为未提供的服务付款。
Section § 3571.3
这项法律规定,以任何形式分享观点或意见,不被视为不公平劳动行为,除非其中包含威胁、胁迫或利益承诺。但是,雇主不得偏袒任何一个雇员组织。
Section § 3571.5
这项法律要求高等教育雇主设立一个程序,供医科和牙科实习生、住院医师以及研究生受训人员对终止雇佣或纪律处分提出异议。雇员在使用此异议程序之前,必须首先尝试任何可用的申诉程序。一个小组负责审查这些异议,该小组由工会代表、医学教育代表和一名公正的仲裁员组成。该小组有权纠正不公正的终止雇佣或纪律处分。
如果雇主与代表之间存在一项具体协议,其中规定了异议程序,则该协议优先于本法律。然而,与学术或临床事项相关的问题,例如培训进展和能力,则不在此程序范围内,仲裁员也无权裁决。
在此语境中,“纪律处分”包括限制、停职、不续约或终止雇佣。
Section § 3572
这项法律仅适用于加州州立大学系统。它要求加州州立大学在下一年度最终预算确定之前,与相关方开始谈判。这确保有足够的时间达成协议或解决任何僵局。在这些谈判中,加州州立大学必须让财政部和立法机关了解最新情况,特别是在财政事务上。州长可以派代表就与预算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州议会和参议院的代表也可以提供他们的意见。
任何需要立法机关进行预算修改或做出决定的协议,在这些决定做出之前都不会生效。一旦协议签署,资金请求必须迅速提交给立法机关和州长或其他资助机构。如果没有提供全额资金或必要的立法行动,所有各方必须回到重新谈判,除非他们决定协议中不需要资金支持的部分仍然可以有效并执行。
Section § 3572.1
本法律条款仅适用于加州海事学院。它要求任何关于谅解备忘录(协议)的谈判必须在当前协议结束前至少60天开始,或者在没有当前协议的情况下,必须在5月1日前开始。这些讨论应与财政部和立法机关密切协调,特别是当涉及财政影响时。
任何需要预算或立法批准的协议,在获得批准之前均无效。如果资金或立法批准不足,整个协议将退回重新谈判,但如果双方同意,非财政部分仍可继续执行。
学院的资金来自多个来源,可能需要获得这些资助方的批准。联邦资金至关重要,任何危及联邦资金的协议条款都可以在通知并应要求进行讨论后进行修改。
现有协议在被取代或延长之前仍然有效,即使雇主-雇员关系转移到不同的法律框架下。如果协议得到延长,加州州立大学在这些协议管理方面所做的决定对人力资源部不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3572.3
本节专门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大学在与员工的协议或合同即将到期或需要制定时,尤其是在涉及预算方面,必须如何进行谈判。相关各方必须在现有协议到期前至少60天,或在5月1日之前(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协商。他们需要就这些协议中讨论的财政事项与财政部和立法机关保持密切联系。
如果协议需要资金或涉及立法机关或其他资助机构的变更,那么在这些行动被采取之前,协议不会生效。一旦协议签署,必要的资金或立法行动请求必须提交给立法机关和州长。如果他们不批准所需的资金或立法行动,整个协议可能需要重新评估,除非非财政部分可以独立生效。法律承认加利福尼亚大学的资金来源多样,因此在根据这些协议进行任何支出变更之前,可能需要获得不同的批准。
Section § 3572.5
本条规定,如果某些特定法律与谅解备忘录(MOU)之间存在冲突,MOU将优先适用。但如果MOU未能达到《教育法》第89542.5条规定的最低福利或权利标准,则MOU不优先适用,除非MOU提供了比法律规定更多的福利。此规则仅适用于2002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M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