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3564(a) 任何雇主或雇员组织均无权对单位认定进行司法审查,除非: (1) 委员会应雇主或雇员组织的申请,同意该案件具有特殊重要性并加入该审查请求;或 (2) 该问题作为不公平行为投诉的抗辩理由提出。委员会发出的指示选举的命令在司法审查期间不得中止执行。
收到委员会加入司法审查请求的命令后,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单位认定决定或命令申请特别救济令状。
(b)CA 政府 Code § 3564(b) 任何指控方、被指控方或介入方,凡因委员会在不公平行为案件中的最终决定或命令(委员会决定不对此类案件发出投诉的决定除外)而受到损害的,均可就该决定或命令申请特别救济令状。
(c)CA 政府 Code § 3564(c) 此类申请应提交至单位认定或不公平行为争议发生地的上诉区法院。申请应在委员会最终命令、驳回复议命令或加入司法审查请求的命令(如适用)发布后30天内提交。提交此类申请后,法院应安排向委员会送达通知,并随即对该程序拥有管辖权。委员会应在书记员通知后10天内向法院提交经委员会认证的程序记录,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延长该期限。法院有权向委员会授予其认为公正和适当的临时救济或禁制令,并以类似方式作出和发布执行、修改或撤销委员会命令的判决。委员会就事实问题(包括最终事实)的认定,如果得到整体记录中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则具有决定性。民事诉讼法典第3部分第1篇(自第1067条起)中有关令状的规定,除本条明确取代者外,均适用于根据本条进行的程序。
(d)CA 政府 Code § 3564(d) 如果就委员会决定申请特别救济的期限已届满,委员会可在单位认定或不公平行为案件发生地的上诉区法院或高等法院寻求执行任何最终决定或命令。如果法院在听证后认定该命令是根据委员会制定的程序发布的,且该个人或实体拒绝遵守该命令,法院应通过强制执行令状强制执行该命令。法院不得审查该命令的实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