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职在任期结束前可能出现空缺的情况。它列举了几种可能导致职位空缺的事件,例如:任职者死亡、精神或身体失能、辞职、被免职、搬离规定区域、未经许可长期缺勤、疏忽履行职责、被判犯罪、未按要求提交宣誓书或保证金、其选举或任命被宣布无效、未能按要求提供额外保证金,以及因成瘾问题被送往医院。

此外,如果任职者被列入联邦“被排除方名单系统”,则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宣布其职位空缺,包括其职位是因担任其他职务或被任命而兼任的,并且在没有获得适当豁免的情况下参与了联邦法律涵盖的交易。

办公室在任期届满前发生下列任何事件时即告空缺:
(a)CA 政府 Code § 1770(a) 现任者死亡。
(b)CA 政府 Code § 1770(b) 根据一项“质疑官职合法性”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决,宣布现任者因疾病、病痛或事故而身体或精神失能,且有合理理由相信现任者在剩余任期内将无法履行其职务。本款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设立的职位,也不适用于联邦或州立法者。
(c)Copy CA 政府 Code § 1770(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770(c)(1) 其辞职,但第 (2) 段规定的情况除外。
(2)CA 政府 Code § 1770(c)(2) 对于市议会议员的职位,在辞职议员将辞职信递交给市书记员时。辞职信可以指定辞职生效的日期。
(d)CA 政府 Code § 1770(d) 其被免职。
(e)CA 政府 Code § 1770(e) 其不再是该州的居民,或者如果该职位是地方性的且法律要求当地居住,则不再是该官员被选举或任命的区、县或市的居民,或不再居住在其职务必须履行的区域内。
(f)CA 政府 Code § 1770(f) 其未经法律要求许可而离开本州,且超过法律允许的期限。
(g)CA 政府 Code § 1770(g) 其连续三个月停止履行其职务,除非因病无法履行,或经法律要求许可而不在本州。
(h)CA 政府 Code § 1770(h) 其被判犯有重罪或任何涉及违反其公务职责的罪行。当审判法院判决生效时,该官员应被视为已根据本款被定罪。就本款而言,“审判法院判决”是指审判法院对该官员判刑或以其他方式维持并执行认罪、裁决或调查结果的判决。
(i)CA 政府 Code § 1770(i) 其拒绝或怠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其要求的宣誓书或保证金。
(j)CA 政府 Code § 1770(j) 有管辖权的法庭裁定其选举或任命无效。
(k)CA 政府 Code § 1770(k) 当该官员未能提供额外或补充保证金时,作出撤销其职务或宣布该职务空缺的命令。
(l)CA 政府 Code § 1770(l) 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送入医院或疗养院,原因是他是一名吸毒者、酒瘾者、醉酒者或兴奋剂成瘾者;但在这种情况下,该职位不应被视为空缺,直到送入令最终生效。
(m)Copy CA 政府 Code § 1770(m)
(1)Copy CA 政府 Code § 1770(m)(1) 现任者被列入“被排除方名单系统”,且以下所有分段均适用:
(A)CA 政府 Code § 1770(m)(1)(A) 该职位是现任者因担任另一职位而兼任的,或作为被任命者担任的。
(B)CA 政府 Code § 1770(m)(1)(B) 该任命或兼任的职位属于某个地方机构的管理委员会,该地方机构根据联邦法律是或合理预期将是受涵盖交易的参与方或主要方。
(C)CA 政府 Code § 1770(m)(1)(C) 联邦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未书面批准现任者例外,允许现任者参与某个地方机构是或合理预期将是参与方或主要方的特定受涵盖交易。
(2)CA 政府 Code § 1770(m)(2) 就本款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1770(m)(2)(A) “被排除方名单系统”是指由联邦总务管理局维护和发布的名单,其中包含根据联邦法律被禁止、暂停、取消资格或以其他方式排除参与受涵盖交易的人员的姓名及其他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770(m)(2)(B) “地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县(无论是普通法县还是特许县)、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市县、学区、市政公司、区、政治分区,或这些实体中的任何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
(C)CA 政府 Code § 1770(m)(2)(C) “联邦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法》第103-355号第2455节(108 Stat. 3327)、第11738号行政命令、第12549号行政命令和第12689号行政命令通过的联邦法规。
(3)CA 政府 Code § 1770(m)(3) 本款不适用于民选职位。

Section § 1770.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加州被定罪并因此丧失了担任公职的资格,或者失去了他们现有的公职,那么即使他们对定罪提起上诉,或者后来上诉成功,这种资格丧失或公职的失去仍然有效。仅仅是提起或赢得上诉,并不能改变他们在定罪后不能担任公职的事实。

依照第1021条规定的因定罪而丧失担任公职的资格,或依照第1770条 (h) 款和第3000条规定的因定罪而丧失公职,均不因对定罪提起上诉而中止,也不因遭受定罪者成功上诉而撤销。

Section § 1770.2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有人被判有罪或承认犯有影响其担任公职能力的罪行,他们将无法就任该职务,或立即被停职。在停职期间,他们将失去该职务的所有福利和权力,例如薪水和职权。 然而,如果法院后来推翻了有罪答辩或判决,该人可以恢复职务,并重新获得在停职期间本应获得的所有福利,但任何款项的利息除外。

Section § 1771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官员被免职、被认定精神失常、因与其职责相关的罪行被定罪,或者其选举或任命被宣布无效,负责处理这些事宜的机构必须通知负责填补该空缺职位的相关人员或机构。

如果职位空缺是由于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其他原因,出现空缺的当地机构必须通知有权填补该职位的人员或机构。

(a)CA 政府 Code § 1771(a) 当一名官员被免职、被宣告精神失常、或因犯有重罪或涉及违反其公务职责的罪行而被定罪,或当其选举或任命被宣告无效时,举行该程序的主体或个人应当就此向有权填补该空缺的官员或机构发出通知。
(b)CA 政府 Code § 1771(b) 当一个职位根据第1770条(m)款的规定出现空缺时,出现该空缺的当地机构应当就该空缺向有权填补该空缺的官员或机构发出通知。

Section § 177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政府职位出现空缺,并且没有明确的程序来填补这个空缺,州长将任命一个人来担任这个职位。这项任命的有效期直到下一次立法会议结束,或者直到下一次公众选举。

当任何职位出现空缺且法律未规定填补该空缺的方式时,州长应通过授予委任状来填补该空缺,该委任状的有效期至下届立法机关会议结束时或至下一次人民选举时。

Section § 1773

Explanation
如果美国国会议员或州议员的职位出现空缺,州长必须在14天内宣布举行特别选举来填补该空缺。然而,如果国会席位在任期后期、提名结束后出现空缺,州长可以选择举行特别选举。但对于州议会席位,如果空缺在任期后期、提名期结束后发生,则不举行特别选举。 州长必须使用官方文件正式宣布此次选举,并将其发送给投票地点的地方选举官员。

Section § 17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加利福尼亚州的美国国会议员失踪(依照《选举法》的特定条款定义),其职位将被视为出现空缺。这适用于任何其他可能适用于此类情况的规定之外。

Section § 17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任命或重新任命需要州长和参议院批准的政府官员的程序。当一个职位出现空缺或现任任期届满时,州长有权任命或重新任命某人,该人可以在未经参议院批准的情况下临时任职。州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参议院提交被任命人的姓名。如果参议院未能在365天内确认任命,该职位将成为空缺。

州长在任期届满后有60天时间重新任命现任官员;否则,该职位将被视为空缺。同样,如果州长未在适当时间内将新任命通知参议院,该职位也将被视为空缺。最后,如果参议院在一年内拒绝或未能确认该人选,该职位将在期限结束后立即空缺。

(a)CA 政府 Code § 1774(a) 当一个由州长和参议院任命的职位出现空缺或现任者任期届满时,州长可以任命一人担任该职位或在任期届满后重新任命现任者。在参议院确认被任命或重新任命的人选之前,该人依州长意愿任职。如果受本节约束的现任者任期届满,州长应在任期届满之日起60天内重新任命现任者。如果现任者未在60天内获得重新任命,该职位应被视为自60天期限结束后的第一天起空缺。
(b)CA 政府 Code § 1774(b) 关于州长任命或重新任命需经参议院确认的职位人员,州长应在被任命人首次开始履行职务之日起60天内,或对于重新任命现任者,在任期届满之日起90天内,向参议院或(如果参议院休会或已休会)向参议院秘书提交被任命人的姓名或被重新任命的现任者的姓名,以及任命或重新任命的生效日期。如果州长未在被任命人首次开始履行职务之日起60天内提供所需通知,或对于在任期届满后重新任命现任者,未在任期届满之日起90天内提供所需通知,该职位应被视为自适用期限结束后的第一天起空缺。
(c)CA 政府 Code § 1774(c) 如果参议院拒绝确认,或未能在该人首次开始履行职务之日起365天内确认,或对于其任命曾获参议院确认并被重新任命的现任者,未能在任期届满之日起365天内确认,则适用以下规定:
(1)CA 政府 Code § 1774(c)(1) 如果参议院拒绝确认,该人可继续担任该职位,直至拒绝确认之日起60天届满或自该人首次开始履行职务之日起365天届满,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或对于其任命曾获参议院确认并被重新任命的现任者,直至拒绝之日起60天届满或自前任期届满之日起365天届满,且该任命所涉职位应被视为自适用期限结束后的第一天起空缺。
(2)CA 政府 Code § 1774(c)(2) 如果参议院未能在适用的365天期限内确认,该人不得继续担任该职位,且该任命所涉职位应被视为自365天期限结束后的第一天起空缺。

Section § 17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长任命某人担任公职且该任命需要参议院批准时,一旦参议院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该任命即告完成。州长无需再签发任何额外文件来最终确定该任命。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凡州长任命某人担任公职须经参议院确认,且参议院在第1774条所述的适用期限内确认该任命,且任期由州长决定时,该确认应被视为完成任命所需的最后行为,州长无需再签发其他委任状以完成任命行为。

Section § 177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一个人在政府职务中任职的时间如何计入其任期,特别是在他们被重新任命或辞职的情况下。如果某人在其任期正式结束前被重新任命,其所有任职时间都将被计算在内。如果他们辞职并在一年内被重新任命,那么辞职前后的任职时间也同样计算在内。但是,如果他们在离职一年多后才被重新任命,则这将被视为一项全新的任命。

Section § 177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于任何拥有多名成员的团体,例如董事会或委员会,每个职位都被视为一个“职务”。无论该职位的资格、任期长短或职责是什么,这一规定都适用。

Section § 17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政府职位根据第1774条被正式认定为空缺,那么原先担任该职位的人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也不能获得报酬。此外,在该职位被宣布空缺后的一年内,州长不得将该人员重新任命到同一职位。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根据第1774条被视为空缺的职位持有者,在该职位根据上述规定被视为空缺后,不得继续履行该职位的职责,且主计长不得为该人员在该时间之后因履行该职位职责而产生的任何薪资或费用签发付款凭证。此外,在该职位被视为空缺之日起365天内,州长不得将该人员重新任命至同一职位。

Section § 177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了加州政府职位任命相关条款的适用时间,尤其是在新州长过渡期间。简单来说,如果您是在 1981 年 1 月 1 日之前被任命的,某些截止日期将不会早于该日期开始计算。如果州长在 1 月份就职,那么现任官员的一些截止日期将推迟到当年的 2 月 1 日。该法律旨在让特定条款优先于其他冲突的法律,除非另一部法规明确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775

Explanation
当公共教育总监或其他指定的重要州级职位出现空缺时,州长会挑选一个人来填补。被选中的人一旦获得参议院和众议院的确认,就可以上任,并完成原任期的剩余时间。如果参议院和众议院在90天内没有采取行动,被提名人将自动上任,如同获得批准一样,除非立法机关正在休会,在这种情况下,期限会延长。在此期间,这些官员的首席副手将暂时履行其职责,直到空缺被填补。

Section § 1776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由州长任命,或由州长经参议院批准任命,以填补职位空缺或因任命延迟而产生的职位,他们将只任职到当前任期的剩余时间。除非宪法另有规定。

Section § 1777

Explanation
当某人被选举或任命来接替离职官员的职位时,只要他们已经提交了就职宣誓和保证金,他们就立即拥有与被接替者相同的所有权利和责任。

Section § 1778

Explanation

如果特别区管理委员会的委任职位出现空缺,将由该区大部分所在的县监事会任命人员填补。但是,这条规定仅适用于设立该区的法案没有明确规定其他任命方式的情况。

特别区管理委员会中任何委任职位的空缺,应由该区大部分所在县的监事会任命填补,除非设立该区的法案条款明确规定了其他任命方式。

Section § 1779

Explanation

当某人离开特别区指定管理委员会的职位时,负责任命的机构有90天时间寻找替代人选。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那么当地县的监事会可以介入,任命某人填补该空缺。

任何特别区指定管理委员会的空缺,应由任命机构在其发生后90天内补缺。如果在该委员会出现空缺后90天内未采取任何行动,则该区大部分区域所在县的监事会应有权通过任命填补该空缺。

Section § 17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特别区管理委员会职位空缺的填补方式。如果出现空缺,该区必须在15天内通知县选举官员。剩余的委员会成员有60天时间通过任命或召集选举来填补空缺。如果空缺发生在任期早期,可能需要更早举行选举来填补该职位的剩余任期。如果委员会未能及时采取行动,市议会或县监事会可以进行任命或召集选举。如果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他们将加快填补程序。空缺发生的时间和任期阶段会影响是通过任命还是选举来任职直至任期结束。

(a)CA 政府 Code § 178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特别区管理委员会中任何选举产生的职位空缺,除第1781条中规定的以外,应根据本节规定填补。
(b)CA 政府 Code § 1780(b) 该区应在区委员会获悉空缺之日或空缺生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后的15天内,通知县选举官员该空缺。
(c)CA 政府 Code § 1780(c) 区委员会的其余成员可以通过根据 (d) 款进行任命或根据 (e) 款召集选举来填补该空缺。
(d)Copy CA 政府 Code § 1780(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780(d)(1) 区委员会的其余成员应在区委员会获悉空缺之日或空缺生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后的60天内,根据本款进行任命。该区应在区委员会作出任命前至少15天,在区内三个或更多显眼的地方张贴空缺通知。该区应在任命后不迟于15天通知县选举官员该任命。
(2)CA 政府 Code § 1780(d)(2) 如果空缺发生在任期的前半段,且在下一次区普选前至少130天,则被任命填补空缺的人员应任职至区委员会获悉空缺之日后130天或更长时间安排的下一次区普选,此后直至在该选举中当选填补空缺的人员获得资格。当选填补空缺的人员应任职至该任期的未届满余额。
(3)CA 政府 Code § 1780(d)(3) 如果空缺发生在任期的前半段,但在下一次区普选前不足130天,或者如果空缺发生在任期的后半段,则被任命填补空缺的人员应填补该任期的未届满余额。
(e)Copy CA 政府 Code § 1780(e)
(1)Copy CA 政府 Code § 1780(e)(1) 委员会的其余成员可以代替进行任命,在区委员会获悉空缺之日或空缺生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后的60天内,召集选举以填补空缺。
(2)CA 政府 Code § 1780(e)(2) 根据本款召集的选举应在《选举法》第1部第1章(从第1000条开始)中规定的下一个确定的选举日期举行,该日期应在区委员会召集选举之日后130天或更长时间。
(f)Copy CA 政府 Code § 1780(f)
(1)Copy CA 政府 Code § 1780(f)(1) 如果区委员会未通过任命填补空缺,或者如果区委员会在区委员会获悉空缺之日或空缺生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后的60天内未召集选举,则该区完全所在的市的市议会,或者如果该区不完全位于一个市内,则代表将举行填补空缺选举的区面积较大部分的县监事会,可以在区委员会获悉空缺之日或空缺生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后的90天内任命一人填补空缺,或者市议会或监事会可以命令该区召集选举以填补空缺。
(2)CA 政府 Code § 1780(f)(2) 根据本款召集的选举应在《选举法》第1部第1章(从第1000条开始)中规定的下一个确定的选举日期举行,该日期应在市议会或监事会召集选举之日后130天或更长时间。
(g)Copy CA 政府 Code § 1780(g)
(1)Copy CA 政府 Code § 1780(g)(1) 如果在区委员会获悉空缺之日或空缺生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后的90天内,区委员会的其余成员或相应的监事会或市议会尚未填补空缺且未召集选举,则区委员会应召集选举以填补空缺。
(2)CA 政府 Code § 1780(g)(2) 根据本款召集的选举应在《选举法》第1部第1章(从第1000条开始)中规定的下一个确定的选举日期举行,该日期应在区委员会召集选举之日后130天或更长时间。
(h)Copy CA 政府 Code § 1780(h)
(1)Copy CA 政府 Code § 1780(h)(1)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区委员会的其余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则应区秘书或区委员会一名剩余成员的请求,相应的监事会或市议会应立即任命一人填补空缺,或可以召集选举以填补空缺。
(2)CA 政府 Code § 1780(h)(2) 监事会或市议会应仅通过任命或选举填补足够数量的空缺,以使区委员会达到法定人数。
(3)CA 政府 Code § 1780(h)(3) If the vacancy occurs in the first half of a term of office and at least 130 days prior to the next general district election, the person appointed to fill the vacancy shall hold the office until the next general district election that is scheduled 130 or more days after the date the district board is notified of the vacancy, and thereafter until the person who is elected at that election to fill the vacancy has been qualified. The person elected to fill the vacancy shall hold office for the unexpired balance of the term of office.
(4)CA 政府 Code § 1780(h)(4) If the vacancy occurs in the first half of a term of office, but less than 130 days prior to the next general district election, or if the vacancy occurs in the second half of a term of office, the person appointed to fill the vacancy shall fill the balance of the unexpired term of office.
(5)CA 政府 Code § 1780(h)(5) The election called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shall be held on the next established election date provided in Chapter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00) of Division 1 of the Elections Code that is held 130 or more days after the date the city council or board of supervisors calls the election.

Section § 178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第1780条中概述的规则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区。具体而言,它豁免了学区、与公用事业相关的区,以及根据《公用事业法典》和《水法典》特定章节定义的供水区。

第178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学区、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6编(自第11501条起)设立的区,或受《水法典》第11编第5部第5章(自第22825条起)规定管辖的区。

Section § 17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州级委员会或委员会出现空缺或职位被取消时会发生什么。该委员会必须将空缺情况告知相关任命机构。然后,该机构必须告知原任该职位的人员,他们不能再任职了。但是,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该人员可以继续任职,直到收到该机构的正式通知。

尽管法律另有规定,每当州级委员会或委员会出现空缺,或委员会的席位被法规废止时,该委员会或委员会应将此情况通知相应的任命机构,相应的任命机构应通知占据空缺或被废止席位的人员,告知其不得再在该委员会或委员会任职。除第1774条另有规定外,占据该委员会或委员会空缺或被废止席位的人员应继续任职,直至收到相应的任命机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