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范围选举产生的州官员、州平衡委员会成员以及州法院法官,均可因在职行为不当而受到弹劾。
罢免弹劾
Section § 3020
本法律规定,加州某些高级州官员,包括那些在全州范围内选举产生的官员、州平衡委员会成员以及州法院法官,如果他们在履行公务职责时有不当行为,可能面临弹劾。
弹劾程序 在职行为不当 全州选举官员
Section § 3025
在弹劾听证会举行前至少10天,参议院议长必须向被告送达弹劾指控的副本,并告知他们何时何地出庭参加听证会。
在听证会指定日期前不少于10天,参议院议长应向被告送达弹劾条款副本,并附带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答辩的通知。
弹劾听证通知 参议院议长 被告送达
Section § 3026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了如何通知被告有关弹劾程序。如果尽管经过彻底努力仍无法在该州境内找到被告,参议院可以授权发布一份公开通知。该通知将指示被告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席弹劾听证会。
被告通知 亲自送达 弹劾程序
Section § 302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未出席其弹劾听证会,参议院可以重新安排听证会,或者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判并作出判决,只要有证据证明被告已收到听证会通知。
如果被告不出庭,在送达证明或公告证明后,参议院可以主动或因有理由而指定另一日期审理弹劾案,或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和判决。
被告缺席 弹劾听证会 送达证明
Section § 3030
如果在弹劾案中,被指控犯罪的人声明“不认罪”,那么参议院将在指定时间进行审判。被告的抗辩会被记录在参议院的官方记录(议事录)中,这实际上是对弹劾指控中所有重要指控提出了质疑。
弹劾审判 参议院议事录 无罪抗辩
Section § 3031
在参议院处理弹劾案之前,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宣誓。参议院议长和在场的每位议员都需要宣誓,承诺公正诚实地听取并裁决弹劾案。任何参议员,除非已经宣誓,否则不能参与或投票表决弹劾案。
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参议院对弹劾采取行动之前,秘书应向参议院议长宣誓,参议院议长应向在场的每位参议员宣誓,誓言真实公正地听取、审理和裁决弹劾。任何参议员未经宣誓,不得对弹劾或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采取行动或投票。
弹劾程序 参议院职责 公正宣誓
Section § 3037
如果一名官员面临提交给参议院的弹劾指控,他们将被暂时解除职务,并且在被证明无罪之前,不能履行其公务职责。
凡是针对任何可被弹劾官员的弹劾条款提交给参议院时,该官员即暂时停职,并且在其被宣告无罪之前,不能履行其公务职责。
弹劾 暂时停职 官员停职
Section § 3038
如果州长以外的官员被暂时停职,州长将迅速任命一人接替该职位,并需获得参议院批准。这名临时被任命者将任职,直至被停职人员的审判以宣告无罪告终,或者,如果他们被免职,直至该职位在下一次选举中被永久填补。
暂时停职 官员替换 州长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