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99.50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一套管理加州立法机关与其雇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的正式名称,即《立法机关雇主-雇员关系法案》。

Section § 359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鼓励雇主和员工之间进行开放沟通,尤其是在解决关于工资和工作条件的争议方面。它旨在改善雇主管理员工的方式,并承认员工有权加入员工组织并由其代表。该法律还允许员工选择一个组织作为他们的专属代表,并从那些受益于此代表的员工那里获得财政支持。

Section § 3599.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立法机关雇员与其管理机构之间关系的相关术语。“委员会”指的是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它负责监督雇佣关系,但不干预立法职能。“雇员”包括大多数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但不包括立法机关成员、任命官员、部门负责人、机密雇员和其他被排除的职位。雇主拥有对这些职位进行分类的唯一权力。“雇员组织”代表雇员与雇主进行交涉。“雇主”指的是众议院或参议院议事规则委员会。“维持会员资格”确保经认可的组织中的雇员在特定期限内保持会员身份,除非他们正式退出。“调解”涉及中立第三方协助解决雇佣纠纷,“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指的是被承认为雇员专属代表的团体。

就本章而言:
(a)CA 政府 Code § 3599.52(a) “委员会”指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第3541.3条所述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亦酌情适用于本章。尽管有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委员会不得干预或妨碍立法机关高效和有效立法的核心职能或立法机关的基本运作。
(b)Copy CA 政府 Code § 3599.5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3599.52(b)(1) “雇员”指立法机关任一议院的任何雇员,但以下各项除外:
(A)CA 政府 Code § 3599.52(b)(1)(A) 立法机关成员。
(B)CA 政府 Code § 3599.52(b)(1)(B) 立法机关的任命官员,例如参议院秘书和众议院首席书记官。
(C)CA 政府 Code § 3599.52(b)(1)(C) 部门或办公室负责人,例如幕僚长、职员主管和首席顾问。“部门或办公室负责人”指任何具有监督职能的雇员,其为雇主利益,有权雇佣、调动、停职、解雇、召回、晋升、开除、指派、奖励或惩戒其他雇员,或有责任指导他们,或有效推荐此类行动,如果与上述事项相关,任何权力的行使并非仅属例行或文书性质,而是需要运用独立判断。
(D)CA 政府 Code § 3599.52(b)(1)(D) 机密雇员。“机密雇员”指任何被要求就雇主与雇员关系制定或提出管理立场,或其职责通常需要接触对管理立场制定有重大贡献的机密信息的雇员。
(E)CA 政府 Code § 3599.52(b)(1)(E) 被排除的雇员。
(2)CA 政府 Code § 3599.52(b)(2) 尽管有本章任何其他规定,雇主应拥有唯一且专属的权力,将雇员指定为第 (1) 款 (C) 至 (E) 项(含)所规定的部门或办公室负责人、机密雇员或被排除的雇员,但部门或办公室负责人、机密雇员和被排除的雇员的总数不得超过雇主授权的雇员总职位的三分之一。
(c)CA 政府 Code § 3599.52(c) “雇员组织”指任何包含雇员并以代表这些雇员与雇主关系为主要目的之一的组织。
(d)CA 政府 Code § 3599.52(d) “雇主”指众议院议事规则委员会或参议院议事规则委员会。为进行真诚的谈判或协商,“雇主”指众议院议事规则委员会或参议院议事规则委员会,或其经各自议院授权的指定代表。
(e)CA 政府 Code § 3599.52(e) “维持会员资格”指所有自愿是或自愿成为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成员的雇员,应根据双方通过谅解备忘录商定的期限,自谅解备忘录生效之日起,保持该雇员组织的良好会员资格。维持会员资格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在谅解备忘录到期前30天内,通过向雇员组织发送签署的退出信并抄送主计长办公室而退出雇员组织的雇员。
(f)CA 政府 Code § 3599.52(f) “调解”指公正的第三方通过解释、建议和忠告,协助雇主代表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或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代表之间,就工资、工时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方面的争议达成和解的努力。
(g)CA 政府 Code § 3599.52(g) “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指已被雇主认可为适当单位内雇员的专属代表的雇员组织。

Section § 3599.54

Explanation
如果任何人故意试图阻止或妨碍董事会成员或其代理人履行职责,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如果被定罪,该人可能会被处以最高 $1,000 的罚款。

Section § 3599.5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一个特定委员会拥有唯一权力,决定不公平行为指控是否成立并确定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处理非法罢工造成的损害赔偿时,某些开支和损失不能获得赔偿。雇员、雇员团体或雇主可以提出不公平行为指控,但委员会在发出申诉方面有局限。申诉不能基于指控提出前六个月以上发生的行为,并且必须尊重现有协议,除非使用这些申诉程序看起来毫无意义。委员会可以驳回与本法规定的不公平行为无关的协议。委员会可以命令当事人停止不公平行为并采取纠正措施,例如恢复工人职位,但不能干预立法机关的职责。

关于不公平行为指控是否成立,以及如果成立,为实施本章宗旨需要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的初步裁定,属于委员会的专属管辖权范围,但追讨因非法罢工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诉讼除外,在此类诉讼中,委员会不得裁定罢工准备费用为损害赔偿,也不得裁定在非法罢工期间或作为其后果发生的成本、开支或收入损失为损害赔偿。调查、听证和裁决此类案件的程序应由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3599.55(a) 任何雇员或雇员组织,或雇主,有权提出不公平行为指控,但委员会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3599.55(a)(1) 就一项基于据称在指控提出前六个月以上发生的不公平行为的指控发出申诉。
(2)CA 政府 Code § 3599.55(a)(2) 就当事人之间协议条款也禁止的行为发出申诉,除非协议的申诉机制(如果存在并涵盖争议事项)已通过和解或有约束力的仲裁用尽。然而,当指控方证明诉诸合同申诉程序将是徒劳时,则无需用尽这些程序。委员会拥有酌情管辖权,可以审查根据申诉机制达成的和解或仲裁裁决,其唯一目的是确定其是否与本章宗旨相悖。如果委员会发现和解或仲裁裁决与本章宗旨相悖,它应根据及时提出的指控发出申诉,并听证和裁决该案件的实质内容;否则,它应驳回指控。委员会在确定指控是否及时提出时,应视为第 (1) 款规定的六个月时限在指控方用尽申诉机制所需的时间内已中止。
(b)CA 政府 Code § 3599.55(b) 委员会不得强制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就任何基于据称违反协议的指控发出申诉,如果该违反行为本身不构成本章规定的不公平行为。
(c)CA 政府 Code § 3599.55(c) 委员会可以发布决定和命令,指示违规方停止并制止不公平行为,并采取此类积极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恢复雇员职位(无论是否补发工资),以实施本章的政策,但委员会不得发布任何侵犯或干预立法机关高效有效立法的核心职能或立法机关的基本运作的决定或命令。

Section § 359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雇员自由选择是否加入或参与雇员组织,以代表他们在与雇主打交道时的权利。雇员也可以选择不加入这些团体。但是,协议可以包含一项规定,要求雇员如果已经是会员,则必须保持会员资格。重要的是,雇员始终有权自行处理与雇主的雇佣事宜。

雇员有权自行选择组建、加入和参与雇员组织的活动,以便在所有雇主-雇员关系事宜上获得代表。雇员也有权拒绝加入或参与雇员组织的活动,但各方不被排除根据谅解备忘录约定维持会员资格条款。无论如何,雇员有权在与雇主的雇佣关系中自行代表自己。

Section § 3599.57

Explanation

雇员组织可以代表其成员与雇主打交道。但是,如果一个组织被认可为某个雇员群体的唯一代表,那么只有该组织才能代表他们在雇佣事务上发言。这些组织可以制定关于谁可以加入或被开除的规则。重要的是,雇员仍然有权在自己的工作相关事务中为自己发声。

雇员组织有权代表其成员与雇主进行雇佣关系方面的交涉,但一旦某个雇员组织被确认为某个适当单位的专属代表,则该被认可的雇员组织是唯一可以代表该单位与雇主进行雇佣关系方面交涉的组织。雇员组织可以就谁可以加入设定合理的限制,并可以就开除个人会籍制定合理的规定。本条不禁止任何雇员在与雇主的雇佣关系中代表其本人出面。

Section § 3599.5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某个雇员组织的成员,您可以自动从工资中扣除会费和费用。但是,一旦某个组织成为一群雇员的专属代表,那么只有该组织才能为该群体中的成员处理这些工资扣款。

Section § 3599.59

Explanation
如果工会被确认为一群员工的官方代表,它可以与雇主达成协议,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会费以支持工会活动。这被称为“维持会员资格扣款”。 雇主必须向工会提供足够的就业数据,以计算这些会费并确保扣除正确的金额。扣除的费用连同详细记录,必须每月发送给工会。如果工会要求,这些数据可能需要是机器可读格式。

Section § 3599.6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雇主和雇员在工作场所可以和不可以协商的议题。雇主和雇员只能就工资、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等事项进行协商。但是,他们不能就法律规定的服务或活动的组织或运作方式进行协商。

此外,一些具体事项被排除在协商范围之外,因为它们属于立法机关的权限。这些事项包括立法者的资格和选举、立法机构的内部程序和规则、立法日程,以及任何关于道德和利益冲突的法律或政策。

(a)CA 政府 Code § 3599.60(a) 代表范围仅限于工资、工时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但代表范围不包括对任何依法提供的服务或活动的优点、必要性或组织方式的考量。
(b)CA 政府 Code § 3599.60(b) 鉴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赋予立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有关下列事项的决定不应纳入代表范围:
(1)CA 政府 Code § 3599.60(b)(1) 任何与立法机关议员的资格和选举,或立法机关议员的任职有关的事项。
(2)CA 政府 Code § 3599.60(b)(2) 任何与立法机关或其任何一院选举其官员、通过其议事规则、选择开展其业务所需的委员会、审议和颁布立法,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本州的立法权力有关的事项。
(3)CA 政府 Code § 3599.60(b)(3) 任何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日程、时间表和截止日期有关的事项。
(4)CA 政府 Code § 3599.60(b)(4) 有关道德或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则、政策或程序。

Section § 3599.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雇主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组织任何影响他们的新政策,并给予这些组织在政策实施前讨论这些变化的机会。然而,在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下,雇主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采纳新政策,但必须在事后尽快通知相关组织并讨论这些变化。

Section § 3599.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与雇员组织就工资、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进行公平和真诚的讨论。这意味着当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时,雇主需要与这些团体进行会面和交谈,并留出足够的时间来讨论和解决问题,直到州政府下一年度的预算最终确定。

雇主必须与这些雇员团体分享相关但非保密的信息。但是,他们没有义务分享受法律保护、免于公众查阅的保密信息。在此背景下,雇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不被视为保密信息。

(a)CA 政府 Code § 3599.62(a) 雇主应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代表就工资、工时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真诚地进行会谈和协商,并应在制定政策或行动方案之前,充分考虑雇员组织代表其成员提出的此类陈述。就本节而言,“真诚会谈和协商”一词指雇主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代表负有共同义务,应任何一方要求,立即亲自会谈和协商,并持续会谈和协商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自由交换信息、意见和提案,并努力就代表范围内的事务达成协议,直至州政府通过其下一财政年度的最终预算。该过程应包括解决僵局的充足时间。
(b)CA 政府 Code § 3599.62(b) 雇主应自由地向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代表提供对其代表范围而言必要且相关的非保密信息。但是,本章不要求雇主向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代表提供保密信息。就本小节而言,“保密信息”指包含在根据联邦或州法律免于公开披露的记录中的任何信息。“保密信息”不包括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谈判单位内雇员的姓名、职务、办公室、工作地点、工作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如果雇主有备案的)家庭或个人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Section § 3599.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当雇主和雇员组织达成协议时,他们需要将协议内容写成一份谅解备忘录。如果需要,这份文件随后应提交给雇主,作为正式决议获得批准。

如果雇主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之间达成协议,双方应共同准备一份书面谅解备忘录,以反映协议条款,并在适当时提交给雇主,以作为决议通过。

Section § 3599.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任何附加文件,例如补充函或附录,旨在成为与雇主签订的新协议的一部分,则必须由所有相关方明确指明。这确保了这些文件被认可并正式成为将提交审批的下一份协议的一部分。

Section § 3599.65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未能全额支付协议中需要资金的部分,双方可以重新谈判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他们也可以就无需立法批准的部分达成一致。

Section § 3599.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之间的劳动协议到期,并且双方尚未就新协议达成一致或谈判陷入僵局,那么旧协议的条款仍然适用。这包括那些优先于现行法律、涉及仲裁或限制罢工的条款。

如果谈判确实陷入僵局,雇主可以采纳其最终提议,但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双方仍必须继续真诚谈判。这不会剥夺雇员组织享有的任何谈判权利。

(a)CA 政府 Code § 3599.66(a) 如果谅解备忘录已期满,且雇主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尚未就新的谅解备忘录达成一致,也未在谈判中陷入僵局,则受 (b) 款约束,协议各方应继续执行已期满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包括取代现有法律的条款、仲裁条款、禁止罢工条款,以及关于1938年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案(29 U.S.C. Sec. 201 et seq.)所涵盖事项的协议。
(b)CA 政府 Code § 3599.66(b) 如果雇主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就新的谅解备忘录的谈判陷入僵局,雇主可以通过通过一项决议,执行其最终、最佳和最终提议的任何或所有内容。执行最终、最佳和最终提议并不解除各方在情况发生变化时真诚谈判并就谅解备忘录达成协议的义务,也不导致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根据本章享有的权利被放弃。

Section § 3599.67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和雇员组织在合理尝试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他们有几种调解选择。他们可以共同选择一名调解员并分摊调解费用,或者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委员会指定一名调解员。如果委员会指定调解员,那么调解费用将由委员会承担。

如果在合理期限后,雇主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未能达成协议,雇主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可以协商同意指定一名双方均可接受的调解员,或者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委员会指定一名调解员。如果双方协商同意指定调解员,调解费用应由雇主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各承担一半。如果委员会指定调解员,调解费用应由委员会支付。

Section § 3599.68

Explanation

经认可组织的雇员代表在与雇主讨论工作相关事宜时,必须获得带薪休假。这仅在没有正式谅解备忘录生效时有效,并且仅适用于特定条款中定义的雇员。

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合理数量的雇员代表,在与雇主就代表范围内的事务进行正式会面和协商时,应被准予合理的休假时间,且不损失薪酬或其他福利。本节仅适用于第3599.52节所定义的雇员,且仅适用于谅解备忘录未生效的期间。

Section § 3599.6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雇主对行使本章所保障权利的雇员或申请人进行报复是违法的。雇主不得歧视或胁迫雇员。雇主还必须尊重雇员组织的权利,并真诚地与它们会面协商。他们不能不公正地干涉或资助雇员组织,也不应偏袒某个组织而排斥另一个。此外,雇主必须参与相关章节中规定的调解程序。

Section § 3599.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员组织(例如工会)从事以下行为均属非法:促使雇主违反特定规定;威胁或歧视行使其合法权利的雇员;拒绝与立法者会面讨论雇员问题;或拒绝参与调解程序。

雇员组织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a)CA 政府 Code § 3599.70(a) 导致或试图导致雇主违反 Section 3599.69。
(b)CA 政府 Code § 3599.70(b) 对雇员施加或威胁施加报复,歧视或威胁歧视雇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涉、限制或胁迫雇员,原因在于他们行使本章所保障的权利。
(c)CA 政府 Code § 3599.70(c) 拒绝或未能就其所代表的雇员与立法机关进行真诚的会面和协商。
(d)CA 政府 Code § 3599.70(d) 拒绝真诚参与 Section 3599.67 中规定的调解程序。

Section § 3599.71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在劳资关系中,关于单位认定和不公平行为投诉的司法审查如何进行。司法审查的条件是:委员会认为案件很重要,或者该问题作为不公平行为投诉的抗辩提出。委员会作出决定后,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一种特殊的法院救济,称为“特别救济令状”。该申请必须在争议发生地的地区上诉法院在30天内提交。法院随后必须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将提交案件记录。如果有充分证据支持,法院可以执行、修改或撤销委员会的命令。

如果请求审查的时间已过,当有人拒绝遵守时,委员会本身可以请求地区法院强制执行其最终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确保命令得到执行,但不会重新评估命令的实质内容。

(a)CA 政府 Code § 3599.71(a) 对单位认定的司法审查仅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允许:
(1)CA 政府 Code § 3599.71(a)(1) 当委员会响应雇主或雇员组织的申请,同意该案件具有特殊重要性并共同请求审查时。
(2)CA 政府 Code § 3599.71(a)(2) 当该问题作为不公平行为投诉的抗辩提出时。委员会指示选举的命令在司法审查期间不得中止执行。
(b)CA 政府 Code § 3599.71(b) 收到委员会共同请求司法审查的命令后,案件当事人可以针对单位认定决定或命令申请特别救济令状。
(c)CA 政府 Code § 3599.71(c) 任何因委员会在不公平行为案件中的最终决定或命令而受损的投诉方、被投诉方或介入方,但委员会决定不对此类案件发出投诉的除外,可以针对该决定或命令申请特别救济令状。
(d)CA 政府 Code § 3599.71(d) 该申请应提交至发生单位认定或不公平行为争议的上诉区的地区上诉法院。该申请应在委员会最终命令、驳回复议命令或共同请求司法审查命令(视情况而定)发布后30天内提交。申请提交后,法院应向委员会送达通知,并随即对该程序拥有管辖权。委员会应在书记员通知后10天内向法院提交经委员会认证的程序记录,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延长了该期限。法院有权向委员会授予其认为公正和适当的任何临时救济或禁制令,并以类似方式作出和发布执行、修改或撤销委员会命令的判决。委员会对事实问题(包括最终事实)的认定,如果得到整体记录中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则具有决定性。《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一章(自第1067条起)中与令状相关的规定,除非本条文另有明确取代,适用于根据本条进行的程序。
(e)CA 政府 Code § 3599.71(e) 如果针对委员会决定的特别救济申请期限已届满,委员会可以在发生单位认定或不公平行为案件的地区的地区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寻求执行任何最终决定或命令。如果在听证后,法院认定该命令是根据委员会制定的程序发布的,并且该个人或实体拒绝遵守该命令,法院应通过强制执行令状强制执行该命令。法院不得审查该命令的实质内容。

Section § 359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员工及其组织如何获得代表资格的认可。雇主必须承认根据委员会规定选出的员工组织,但员工也可以选择自行代表。委员会会制定请愿和选举程序,以组建适当的谈判单位。在组建这些单位时,只能将同一雇主的员工归为一类。员工不能仅根据政治派别划分,也不能将参议院和议会的员工分到同一组。此外,员工可以投票撤销对其代表组织的认可,但必须在认可授予至少一年之后才能进行。

(a)CA 政府 Code § 3599.72(a) 雇主应根据委员会为员工或其适当单位制定的规则,授予指定或选定的员工组织排他性承认,但员工有权自行代表。
(b)CA 政府 Code § 3599.72(b) 委员会应根据 (a) 款制定合理的请愿、举行选举和确定适当单位的程序。
(c)CA 政府 Code § 3599.72(c) 委员会在确定适当的谈判单位时,不得将非该雇主员工的员工纳入谈判单位。委员会不得将来自议会和参议院的员工同时纳入一个谈判单位。委员会不得仅基于政治派别将员工分成谈判单位。
(d)CA 政府 Code § 3599.72(d) 委员会应制定程序,据此,根据员工投票正式被承认为排他性代表的员工组织的承认,可以由员工多数票撤销,但仅在该承认日期之后不少于 12 个月期间届满后方可进行。

Section § 3599.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雇主针对涉及员工组织的几项具体事务制定公平的规定。这些事务包括员工团体如何进行登记、如何确定其官方地位以及如何识别其领导人。

雇主应当针对以下各项制定合理的规定:
(a)CA 政府 Code § 3599.73(a) 员工组织的登记,其定义见第3599.52条(c)款。
(b)CA 政府 Code § 3599.73(b) 确定组织作为员工组织的地位。
(c)CA 政府 Code § 3599.73(c) 确定正式代表员工组织的负责人和代表。

Section § 3599.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行政法法官就雇员组织是否获得承认或认证作出决定,并且该决定被上诉,那么如果委员会未在上诉提交之日起180天内作出新的裁决,该决定将成为委员会的最终命令。

Section § 3599.75

Explanation

委员会在决定代表雇员的合适群体时,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首先,除非有雇员团体提出要求,否则不会举行代表选举。为了决定这个群体,委员会会考虑雇员之间共同的工作兴趣和目标、他们在政府的工作历史以及类似的技能和工作条件等因素。还会考虑该群体如何影响工人团体与雇主之间的讨论、群体的规模以及工作地点。对雇主运营、公共服务职责和雇员代表权的影响也会进行审查。最后,委员会还会检查分组是否会因为将雇员分成过多群体而影响谈判。政治派别不是组建群体的有效理由。

(a)CA 政府 Code § 3599.75(a) 在确定适当单位时,委员会受(b)款中标准的管辖。但是,除非参与诉讼的一个或多个雇员组织寻求或同意在该单位进行选举,否则委员会不得指示在该单位进行选举。
(b)CA 政府 Code § 3599.75(b) 在确定适当单位时,委员会应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1)CA 政府 Code § 3599.75(b)(1) 雇员内部和职业的共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方面:
(A)CA 政府 Code § 3599.75(b)(1)(A) 他们执行职能相关服务或为既定共同目标而工作的程度。
(B)CA 政府 Code § 3599.75(b)(1)(B) 在州政府和类似就业中雇员代表的历史。
(C)CA 政府 Code § 3599.75(b)(1)(C) 雇员拥有共同技能、工作条件、工作职责或类似教育或培训要求的程度。
(2)CA 政府 Code § 3599.75(b)(2) 拟议单位对会面和协商关系的影响,强调雇主代表有效处理代表该单位的雇员组织的能力和权力,并考虑工作地点、单位的数字规模、单位与雇主组织模式的关系,以及将单一类别或单一分类方案划分到两个或更多单位之间对现有分类结构或现有分类方案的影响。
(3)CA 政府 Code § 3599.75(b)(3) 拟议单位对雇主高效运营的影响,以及该单位与雇主及其雇员服务公众的责任的兼容性。
(4)CA 政府 Code § 3599.75(b)(4) 拟议单位中的雇员和分类数量及其对雇主运营、提供雇员有效代表权的宗旨以及会面和协商关系的影响。
(5)CA 政府 Code § 3599.75(b)(5) 雇员分散化或雇员单位增殖对会面和协商关系造成的影响。
(c)CA 政府 Code § 3599.75(c) 政治派别不构成确定适当单位的共同利益。

Section § 3599.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规定了雇员组织和雇主在协商(meet and confer)过程中如何交换和处理初步提案。这些提案必须公开提交,并成为公共记录。提案提交后,除非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允许立即采取行动,否则必须有七天的公示期,供公众阅读和评论。此外,如果在讨论中出现任何新的实质性议题,它们必须在48小时后作为公共记录备案。最后,本条款不改变立法机关根据某些宪法规定举行闭门会议的权力。

(a)Copy CA 政府 Code § 3599.76(a)
(1)Copy CA 政府 Code § 3599.76(a)(1) 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所有初步协商提案,应当在公开会议上提交给雇主,此后这些提案即成为公共记录。
(2)CA 政府 Code § 3599.76(a)(2) 雇主的所有初步协商提案或反提案,应当在公开会议上提交给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此后这些提案或反提案即成为公共记录。
(b)CA 政府 Code § 3599.76(b) 除(d)款规定的紧急情况外,针对(a)款所涉的任何提案,协商不得进行,直到至少连续七天过去,以便公众了解情况,并就这些提案以及其他可能的协商事项公开发表意见;此后,雇主应当在公开会议上听取公众对所有与协商提案相关事项的评论。
(c)CA 政府 Code § 3599.76(c) 在任何协商会议期间,提出任何包含根据本条规定未首先在提案中提交供公众反应的实质性事项的提案后四十八小时,该提案以及雇主代表所采取的立场(如有)即成为公共记录。
(d)CA 政府 Code § 3599.76(d) 当雇主确定,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影响本州且超出雇主或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控制范围的紧急情况或灾难,必须立即就某项提案进行协商并采取行动,且没有足够时间让公众了解情况并公开发表意见时,(b)款不适用。在这些情况下,协商结果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开。
(e)CA 政府 Code § 3599.76(e) 本条不影响立法机关两院及其委员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四条第7款(c)项的第(3)和第(4)段以及《第二编》第二部第一章第1.5节第2.2条(自第9027条起)举行闭门会议的权力。

Section § 3599.7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一项特定的劳动相关规定,即《劳动法》第923条,不适用于本章所涵盖的雇员。

Section § 3599.78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雇员当前的薪资、工作时间和雇佣条款保持不变,除非通过雇主制定的规则或与经认可的雇员团体达成的协议进行更改。

本章不修改或废除雇员的任何现有工资、工时或雇佣条款和条件。所有雇员的现有工资、工时以及雇佣条款和条件应保持有效,除非并直至根据雇主程序或根据雇主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之间的谅解备忘录或协议进行更改。

Section § 3599.7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特定的人或情况,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其理念是本章的每个部分都可以独立运作,因此,如果某一部分失效,它不会影响其余部分。

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章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任何其他规定或适用,并且为此,本章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3599.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雇主因一份正式批准的协议而产生的任何费用,都必须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特定部分,以确保这些开支符合宪法规定。

雇主根据本章就一份经适当批准的谅解备忘录所产生的费用,须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四条第7.5款的规定。

Section § 3599.8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立法机关成员或某些雇员可以自由表达他们的观点或意见,而这不被视为不公平劳动行为。但是,如果雇主明确授权他们代表雇主发言或代表雇主,那么这些表达可能被视为与雇主相关。

Section § 359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立法文件涉及内部决策过程,雇主无需分享。即使其他法律通常要求披露,此例外也适用。这些文件包括雇主的策略、想法、意见、会议记录,以及向没有充分工会代表权的员工提供的任何指示。

Section § 3599.83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为加州立法机关工作的雇员不属于常规公务员制度。如果雇员所服务的立法机关成员因任何原因离职,雇主可以解除该雇员的职务。但是,雇主必须提供一个过渡期来帮助雇员适应,这可能包括在一定时间内继续工作或申请其他职位。这个过渡期的具体细节必须通过集体谈判来讨论和商定。

Section § 3599.84

Explanation
这项或这套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