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和雇员灾害服务人员和公职人员的效忠宣誓或声明
Section § 3100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州发生紧急情况时,无论是自然灾害、人为灾害还是战争造成的灾害,保护人民的健康、安全和财产的重要性。它指出,应对这些紧急情况至关重要,需要公共和私人机构共同努力。所有公职人员都被指定为灾害服务人员,并被要求按照其上级或法律的指示参与灾害应对活动。
Section § 3101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灾害服务工作者”是什么。它包括所有参与经紧急服务办公室认可的灾害委员会或紧急组织的公职人员和志愿者。公职人员是指为州政府或地方政府机构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合法工作但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雇员。
Section § 3102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救灾服务人员在开始履行职责前宣誓或确认。对于间歇性、临时性或紧急岗位的员工,一次宣誓可在一年内覆盖所有工作期。对于经州政府批准的应急组织或经认证的救灾委员会的成员,宣誓在其成员资格存续期间有效。
Section § 3103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所要求的宣誓或声明,就是《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十条第3款中详细说明的那种。
Section § 3104
Section § 3105
本节概述了加州不同政府层级的灾害服务人员的宣誓或声明应在哪里备案。州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在30天内按照特定规定备案。县级灾害服务人员向县书记官或其部门档案备案。市级工作人员向市书记官备案,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则按照该机构的指定备案。如果县政府要求,更改姓名的工作人员必须在10天内提交新的宣誓。未提交新的宣誓不构成犯罪。工作人员的宣誓可以在其服务或雇佣关系终止五年后销毁。
Section § 3107
在公共机构向灾害服务工作者支付报酬或报销费用之前,他们必须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正式宣誓或作出正式承诺。工资单认证官员有责任确认这一点已完成。如果有多名官员,市、县或学区可以指定特定官员来处理这项任务。还可以任命一名地方灾害服务官员,以确保志愿者已宣誓。如果宣誓存在小错误或问题,只要在工作者获得报酬之前完成,就可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