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50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名官员,你有权查阅并持有任何与你工作相关的账簿和文件。这包括由担任你职位的前任人员保管的文件。

Section § 185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即使是以前担任过该职位的人)未能将所需的簿册或文件移交给现任该职位的人,现任者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他们可以在不合作者居住的县内的法院提出申请,或者向当地的高等法院法官提出申请。

Section § 1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人通过法院请求获取某些文件或书籍时,法官将迅速听取双方的论点和证据。之后,法官将决定这些文件是否应交付给提出请求的人。

在通知对方当事人后,法院或法官应以简易方式听取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并命令将任何此类书籍或文件交付给申请人。

Section § 1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强制移交书籍和文件。如果相关人员不配合,法院可以采取某些方法来确保其遵守。首先,可以通过一种称为“扣押”的程序,将该人员视为未出庭的证人进行处理。其次,申请人可以要求治安官介入,签发搜查令,命令治安官找到、扣押并将这些书籍和文件交给申请人。

该命令的执行以及书籍和文件的交付可通过以下方式强制执行:
(a)CA 政府 Code § 1853(a) 像对待证人一样进行扣押。
(b)CA 政府 Code § 1853(b) 应申请人的请求,通过向县治安官发出的搜查令,命令其搜查这些书籍和文件,并将其查获并交付给申请人。

Section § 1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未经选举或任命的情况下,明知故犯地占据公职,或者如果一个人在任期结束后,且新任者已就位的情况下,仍继续履行其公职职责,他们就犯了轻罪。

任何故意且明知地擅自闯入其未经选举或任命的任何公职的人,以及任何曾任行政、管理或事务性官员,在其任期届满且继任者已被选举或任命并已具备资格后,仍故意行使其办公室任何职能的人,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1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失去职务的官员,无论是由于职位被废除、任期届满、辞职还是被免职,都不得故意对办公室的记录或财产进行任何非法操作。具体来说,他们不能销毁、拿走或藏匿重要文件或财产,不移交给其继任者或合法所有者。如果他们这样做,可能会面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