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知对方当事人后,法院或法官应以简易方式听取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并命令将任何此类书籍或文件交付给申请人。
公职人员和雇员就职
Section § 1851
如果有人(即使是以前担任过该职位的人)未能将所需的簿册或文件移交给现任该职位的人,现任者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他们可以在不合作者居住的县内的法院提出申请,或者向当地的高等法院法官提出申请。
文件移交 拒绝交付文件 在职者权利
Section § 1852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人通过法院请求获取某些文件或书籍时,法官将迅速听取双方的论点和证据。之后,法官将决定这些文件是否应交付给提出请求的人。
对方当事人通知 法院听证程序 简易方式
Section § 1853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强制移交书籍和文件。如果相关人员不配合,法院可以采取某些方法来确保其遵守。首先,可以通过一种称为“扣押”的程序,将该人员视为未出庭的证人进行处理。其次,申请人可以要求治安官介入,签发搜查令,命令治安官找到、扣押并将这些书籍和文件交给申请人。
该命令的执行以及书籍和文件的交付可通过以下方式强制执行:
(a)CA 政府 Code § 1853(a) 像对待证人一样进行扣押。
(b)CA 政府 Code § 1853(b) 应申请人的请求,通过向县治安官发出的搜查令,命令其搜查这些书籍和文件,并将其查获并交付给申请人。
文件交付的强制执行 像对待证人一样进行扣押 申请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