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3511.1(a) “薪酬”指地方机构雇主支付给地方机构高管的年薪、津贴或奖金。
(b)CA 政府 Code § 3511.1(b) “生活成本”指由工业关系部计算的加州城市工薪阶层和文职人员消费者价格指数。
(c)CA 政府 Code § 3511.1(c) “地方机构”指县、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市县、镇、学区、市政公司、区、政治分区,或其任何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或其他地方公共机构。
(d)CA 政府 Code § 3511.1(d) “地方机构高管”指受雇于地方机构,且不受《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第10章(第3500条起))、《教育法典》第2卷第3编第25部分第5章(第45100条起),或《教育法典》第3卷第7编第51部分第4章(第88000条起)管辖,并符合下列任何一项要求的人员:
(1)CA 政府 Code § 3511.1(d)(1) 该人员是地方机构的首席执行官、副首席执行官或助理首席执行官。
(2)CA 政府 Code § 3511.1(d)(2) 该人员是地方机构的部门负责人。
(3)CA 政府 Code § 3511.1(d)(3) 该人员在地方机构内的职位是通过地方机构与该人员之间的雇佣合同确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