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11.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薪酬”指地方机构雇主支付给高管的工资、津贴或奖金。

“生活成本”是根据加州特定工人的消费者价格指数定义的。“地方机构”包括县、市、学区及其他公共机构;“地方机构高管”是指担任首席执行官或部门负责人等高级职位,或通过雇佣合同任职,且不受《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等特定劳动法管辖的人员。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3511.1(a) “薪酬”指地方机构雇主支付给地方机构高管的年薪、津贴或奖金。
(b)CA 政府 Code § 3511.1(b) “生活成本”指由工业关系部计算的加州城市工薪阶层和文职人员消费者价格指数。
(c)CA 政府 Code § 3511.1(c) “地方机构”指县、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市县、镇、学区、市政公司、区、政治分区,或其任何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或其他地方公共机构。
(d)CA 政府 Code § 3511.1(d) “地方机构高管”指受雇于地方机构,且不受《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第10章(第3500条起))、《教育法典》第2卷第3编第25部分第5章(第45100条起),或《教育法典》第3卷第7编第51部分第4章(第88000条起)管辖,并符合下列任何一项要求的人员:
(1)CA 政府 Code § 3511.1(d)(1) 该人员是地方机构的首席执行官、副首席执行官或助理首席执行官。
(2)CA 政府 Code § 3511.1(d)(2) 该人员是地方机构的部门负责人。
(3)CA 政府 Code § 3511.1(d)(3) 该人员在地方机构内的职位是通过地方机构与该人员之间的雇佣合同确立的。

Section § 35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地方政府机构与高管之间签订或续签的任何合同不能包含以下两项内容中的任何一项。首先,合同不能自动续签,且薪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标准的生活成本增长幅度。其次,合同中规定的现金和解金不能超过另一法律条款(第53260条)中规定的具体限额。

自2012年1月1日或之后,地方机构与地方机构高管之间签订或续签的任何合同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3511.2(a) 合同的自动续签,该续签规定薪酬水平自动增长超过生活成本调整幅度。
(b)CA 政府 Code § 3511.2(b) 最高现金和解金超过根据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编第二章第3.5条(自第53260条起)确定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