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通过建立解决工资、工时等工作条件争议的机制,确保州政府与其雇员之间良好的沟通。它强调承认州雇员有权加入并由其选择的组织代表。本法律通过允许雇员选择一个团体作为他们的代表,并使该团体能够从受益于其服务的雇员那里获得财政支持,从而促进和平的劳资关系。 本法律还确保不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规定的、旨在确保州政府公平招聘和雇员权利的原则相冲突。

Section § 35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与州雇员及其代表相关的关键术语。“雇员组织”被定义为一个主要致力于代表州雇员与州进行事务处理的团体,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则被州承认代表特定群体中的所有雇员。“州雇员”包括公务员和某些教学人员,但不包括管理、保密和监督雇员等。本节还阐明了“管理雇员”(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雇员”(对其他雇员拥有权力)等角色。“调解”是指中立第三方协助解决雇佣纠纷。“维持会员资格”意味着加入的雇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保持会员身份,除非他们在期限结束时选择退出。谈判中的“州雇主”主要是指州长或其指定代表。可以向经认可组织的非会员收取“公平分摊费”,以支付代表费用。

在本章中,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
(a)CA 政府 Code § 3513(a) “雇员组织”指任何包含州雇员并以代表这些雇员与州的关系为其主要目的之一的组织。
(b)CA 政府 Code § 3513(b) “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指已被州认可为适当单位内雇员的专属代表的雇员组织。
(c)CA 政府 Code § 3513(c) “州雇员”指州的任何公务员,以及州教育局或公共教育总监管辖下的学校的教学人员,但管理雇员、保密雇员、监督雇员、人力资源部雇员、财政部从事技术或分析性州预算编制的专业雇员(审计人员除外)、主计长办公室人事/薪资服务部门从事支持州人事和薪资系统的技术或分析性职责的专业雇员(培训人员除外)、立法顾问局雇员、州审计局雇员、监察长办公室雇员、委员会雇员、加州州调解与和解服务机构雇用的调解员、州首席信息官办公室雇员(第 11546.5 节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州体育委员会雇用的间歇性体育检查员除外。
(d)CA 政府 Code § 3513(d) “调解”指公正的第三方通过解释、建议和忠告,协助公共机构代表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或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之间,就工资、工时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方面的争议达成和解的努力。
(e)CA 政府 Code § 3513(e) “管理雇员”指对制定或管理机构或部门政策和计划,或管理机构或部门负有重大责任的任何雇员。
(f)CA 政府 Code § 3513(f) “保密雇员”指任何被要求就雇主-雇员关系制定或提出管理立场,或其职责通常需要接触对管理立场的制定有重大贡献的保密信息的雇员。
(g)CA 政府 Code § 3513(g) “监督雇员”指任何个人,无论其职位描述或头衔如何,为雇主利益,有权雇佣、调动、停职、解雇、召回、晋升、开除、指派、奖励或惩戒其他雇员,或有责任指导他们,或调整他们的申诉,或有效推荐此行动,如果与上述事项相关,此权力的行使并非仅仅是例行或文书性质,而是需要运用独立判断。职责与下属基本相似的雇员不应被视为监督雇员。
(h)CA 政府 Code § 3513(h) “委员会”指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教育雇佣关系委员会应根据第 3540 节的规定更名为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第 3541.3 节所述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也应酌情适用于本章。
(i)CA 政府 Code § 3513(i) “维持会员资格”指所有自愿成为或自愿加入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雇员,应根据双方通过谅解备忘录约定的期限,自谅解备忘录生效之日起,保持该雇员组织的良好会员资格。维持会员资格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在谅解备忘录到期前 30 天内,通过向雇员组织发送签署的退出信并抄送主计长办公室而退出雇员组织的雇员。
(j)CA 政府 Code § 3513(j) “州雇主”或“雇主”,为善意谈判或协商的目的,指州长或其指定代表。
(k)CA 政府 Code § 3513(k) “公平分摊费”指州雇主从适当单位内未加入并资助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州雇员的薪金或工资中扣除的费用。公平分摊费应用于支付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在履行其代表雇员与州之间的雇佣关系职责时所产生的费用,且不得超过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标准入会费、会费和一般评估费。

Section § 3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试图阻止或妨碍董事会成员或其代理人履行职责,该人可能被控犯有轻罪。如果被定罪,他们可能需要支付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3514.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拥有专属权力来决定不公平行为指控是否合理以及需要何种补救措施,但非法罢工造成的损害赔偿除外,委员会无权裁定某些费用。雇员、组织和雇主可以提出不公平行为指控,但委员会不能处理六个月前提出的指控,或者如果指控涉及协议涵盖的问题,除非申诉程序已用尽或被证明是徒劳的。委员会也无权强制执行与本章规定的不公平行为无关的协议。但它有权发布命令,制止不公平行为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例如恢复雇员的职位。

Section § 3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州雇员加入或不加入雇员组织的权利。雇员组织是代表工人利益的团体,用于与雇主讨论工作条件和关系。雇员可以选择单独代表自己。但是,如果双方书面同意,关于维持会员资格或向这些组织支付费用的协议是可能达成的。

Section § 351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雇员组织有权在与州政府讨论工作条件时代表其成员。然而,如果一个组织被认可为某个雇员群体的独家代表,那么在这些事务上,它就是唯一被允许代表该群体的组织。这些组织可以制定关于谁可以加入的合理规则,并且可以决定是否开除某个成员。重要的是,它允许个体雇员在与州政府进行自己的工作场所讨论时自行代表自己。

Section § 35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员工组织可以自动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会费和入会费等款项,直到某个组织成为某个员工群体的官方代表。此后,只有该官方代表才能进行此类扣款。

Section § 35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被认可为州雇员群体专属代表的员工组织的规则。这些组织可以与州雇主达成协议,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会员费或公平份额费用。州政府必须提供必要的就业数据用于费用计算,并每月汇出这些费用。

因宗教原因反对支持员工组织的雇员,可以转而向经批准的慈善机构捐赠等额款项。在特定条件下,员工也可以投票撤销公平份额费用条款。

员工组织必须保存详细的财务记录并每年公布。员工有权获得公平代表,如果未提供,可以进行举报。特定条款允许在某些情况下收取代表服务的费用。

(a)CA 政府 Code § 3515.7(a) 一旦员工组织被认可为适当单位的专属代表,它可与州雇主签订协议,规定以维持会员资格或公平份额费用扣除的形式提供组织安全。
(b)CA 政府 Code § 3515.7(b) 州雇主应向被认可的员工组织提供足够的就业数据,以便该组织计算会员费和适当的公平份额费用,并应从每位员工的薪金或工资中扣除被认可的员工组织指定的会员费或公平份额费用金额。这些费用应每月连同充分的扣除明细记录一并汇给被认可的员工组织,包括(如果被认可的员工组织要求)机器可读数据。公平份额费用扣除应持续到后续协议生效日或州政府最终、最佳和最终要约实施之日,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主计长应从公平份额费用扣除中保留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管理本节的成本。州雇主不对州雇员就公平份额费用不当使用或计算而寻求追回或损害赔偿的任何诉讼承担责任。
(c)CA 政府 Code § 3515.7(c) 尽管有 (b) 款规定,任何属于宗教团体成员的雇员,如果其传统教义或教导包括反对加入或资助员工组织,则不应被要求资助被认可的员工组织。该雇员应指示雇主,代替会员费或公平份额费用扣除,扣除并支付与公平份额费用等额的款项给一个非宗教、非劳工组织、经总务部批准接受通过工资扣除方式进行的慈善捐款的慈善基金。
(d)CA 政府 Code § 3515.7(d) 生效中的谅解备忘录中的公平份额费用条款,可以通过谅解备忘录所涵盖单位内所有雇员的多数投票予以撤销,前提是:(1) 投票请求得到一份包含该单位至少30%雇员签名的请愿书的支持;(2) 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及 (3) 投票可在谅解备忘录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进行,但在有效期内不得进行超过一次投票。如果委员会确定已收集到适当数量的签名,它应以其规定的方式进行投票。尽管有本款规定,州雇主和被认可的员工组织可以就公平份额费用条款的投票协商并经双方同意规定替代程序。
(e)CA 政府 Code § 3515.7(e) 每个已同意公平份额费用条款的被认可员工组织,应保存其财务交易的充分明细记录,并应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每年向委员会和单位内的雇员提供一份详细的书面财务报告,报告形式为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表,并由其主席和司库或同等职务人员证明其准确性。如果未能遵守本节规定,单位内的任何雇员可以向委员会申请强制遵守的命令,或者委员会可以自行发出遵守命令。
(f)CA 政府 Code § 3515.7(f) 如果根据 (c) 款持有良心异议的雇员,向被认可的员工组织请求在申诉、仲裁或行政听证中获得个人代表,被认可的员工组织有权向该雇员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g)CA 政府 Code § 3515.7(g) 支付公平份额费用的雇员有权获得被认可员工组织的公平公正代表。如果员工组织在代表过程中的行为是武断的、歧视性的或恶意为之,则应视为违反了此项义务。

Section § 3515.8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州雇员向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支付了“公平份额费”,他们可以要求退还其中一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是指用于与他们的雇佣条款无关的政治或意识形态活动,或者用于他们作为非会员无法享受的会员福利。但是,如果费用用于旨在改善雇员工作条件的游说活动,则不能退还。一个官方委员会可以强制该组织退还应退还的费用部分。

Section § 351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代表方面,重点仅限于工资、工作时间以及其他雇佣条件等事项。然而,它不包括对由法律或行政命令规定的特定服务或活动的价值或必要性的讨论。

Section § 35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在采纳任何影响雇员组织的新法律、规则或规章之前,向其提供书面通知,并给予时间讨论这些变更。然而,在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下,雇主可以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实施变更。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仍必须在变更实施后尽快通知雇员组织并与其讨论。

除本条规定的紧急情况外,雇主应向受其拟采纳的、直接涉及代表范围事项的任何法律、规则、决议或规章影响的每个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并应给予这些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与行政官员或其依法适当指定的代表会面和协商的机会。
在紧急情况下,当雇主确定某项法律、规则、决议或规章必须立即采纳,而无需事先通知或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会面时,行政官员或其依法适当指定的代表应在此类法律、规则、决议或规章采纳后,在最早的实际可行时间内提供此类通知和真诚会面协商的机会。

Section § 3517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加州州长或其指定代表,必须在制定任何最终雇佣政策之前,与雇员组织就其成员的工作条件(包括工资和工时)进行真诚的讨论。

“真诚”意味着他们应在被要求时会面,公开交换意见,并在州预算最终确定之前努力达成一致。此外,还应预留足够的时间来解决任何分歧。

州长,或其依法正式指定的代表,应当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代表就工资、工时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进行真诚会谈和协商,并应在制定政策或行动方案之前,充分考虑雇员组织代表其成员提出的陈述。
“真诚会谈和协商”是指州长或州长可能指定的代表,以及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代表,负有相互义务,应在任何一方提出请求后立即亲自会谈和协商,并持续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自由交换信息、意见和提案,并努力就代表范围内的事务达成协议,此举应在州通过其下一财政年度最终预算之前完成。该过程应包括解决僵局的充足时间。

Section § 351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州长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达成协议,他们需要起草一份书面文件,详细说明他们的谅解。如果需要,这份文件应提交给立法机关批准。

Section § 351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政府或教育法典的某些条款与州雇员的“谅解备忘录”协议相冲突,则这些协议优先,前提是无需额外的立法批准。此规定适用于特定的州雇员议价单位,包括单位 5、8、12 和 13。但是,如果协议的任何部分违反了《加州宪法》中规定的功绩原则,州人事委员会可以否决该协议,直到其重新谈判。此外,如果实施协议需要资金支出或进一步的立法修改,则必须通过《预算案》或其他方式获得立法批准。

(a)Copy CA 政府 Code § 3517.6(a)
(1)Copy CA 政府 Code § 3517.6(a)(1)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教育法典》第70031条的规定,或第3513条的 (i) 款,或第14876、18714、19080.5、19100、19143、19261、19818.16、19819.1、19820、19822、19826、19827、19828、19829、19830、19831、19832、19833、19834、19835、19836、19837、19838、19839、19840、19841、19842、19843、19844、19845、19846、19847、19848、19849、19849.1、19849.4、19850.1、19850.2、19850.3、19850.4、19850.5、19850.6、19851、19853、19854、19856、19856.1、19858.1、19858.2、19859、19860、19861、19862、19862.1、19863、19863.1、19864、19866、19869、19870、19871、19871.1、19872、19873、19874、19875、19876、19877、19877.1、19878、19879、19880、19880.1、19881、19882、19883、19884、19885、19887、19887.1、19887.2、19888、19990、19991、19991.1、19991.2、19991.3、19991.4、19991.5、19991.6、19991.7、19992、19992.1、19992.2、19992.3、19992.4、19993、19994.1、19994.2、19994.3、19994.4、19995、19995.1、19995.2、19995.3、19996.1、19996.2、19998、19998.1、20796、21600、21602、21604、21605、22870、22871或22890条的规定与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
(2)CA 政府 Code § 3517.6(a)(2)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本款仅适用于州议价单位 5 的州雇员。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教育法典》第70031条的规定,或第3513条的 (i) 款,或第14876、18714、19080.5、19100、19143、19261、19576.1、19818.16、19819.1、19820、19822、19826、19827、19828、19829、19830、19831、19832、19833、19834、19835、19836、19837、19838、19839、19840、19841、19842、19843、19844、19845、19846、19847、19848、19849、19849.1、19849.4、19850.1、19850.2、19850.3、19850.4、19850.5、19850.6、19851、19853、19854、19856、19856.1、19858.1、19858.2、19859、19860、19861、19862、19862.1、19863、19863.1、19864、19866、19869、19870、19871、19871.1、19872、19873、19874、19875、19876、19877、19877.1、19878、19879、19880、19880.1、19881、19882、19883、19884、19885、19887、19887.1、19887.2、19888、19990、19991、19991.1、19991.2、19991.3、19991.4、19991.5、19991.6、19991.7、19992、19992.1、19992.2、19992.3、19992.4、19993、19994.1、19994.2、19994.3、19994.4、19995、19995.1、19995.2、19995.3、19996.1、19996.2、19998、19998.1、20796、21600、21602、21604、21605、22870、22871或22890条的规定与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
(3)CA 政府 Code § 3517.6(a)(3)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本款仅适用于州议价单位 8 的州雇员。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教育法典》第70031条的规定,或第3513条的 (i) 款,或第14876、18714、19080.5、19100、19143、19261、19574、19574.1、19574.2、19575、19576.1、19578、19582、19582.1、19175.1、19818.16、19819.1、19820、19822、19826、19827、19828、19829、19830、19831、19832、19833、19834、19835、19836、19837、19838、19839、19840、19841、19842、19843、19844、19845、19846、19847、19848、19849、19849.1、19849.4、19850.1、19850.2、19850.3、19850.4、19850.5、19850.6、19851、19853、19854、19856、19856.1、19858.1、19858.2、19859、19860、19861、19862、19862.1、19863、19863.1、19864、19866、19869、19870、19871、19871.1、19872、19873、19874、19875、19876、19877、19877.1、19878、19879、19880、19880.1、19881、19882、19883、19884、19885、19887、19887.1、19887.2、19888、19990、19991、19991.1、19991.2、19991.3、19991.4、19991.5、19991.6、19991.7、19992、19992.1、19992.2、19992.3、19992.4、19993、19994.1、19994.2、19994.3、19994.4、19995、19995.1、19995.2、19995.3、19996.1、19996.2、19998、19998.1、20796、21600、21602、21604、21605、22870、22871或22890条的规定与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
(4)CA 政府 Code § 3517.6(a)(4)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本款仅适用于州谈判单位 12 或 13 的州雇员。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教育法典》第 70031 条的规定,或第 3513 条第 (i) 款,或第 14876、18670、18714、19080.5、19100、19143、19261、19574、19574.1、19574.2、19575、19578、19582、19583、19702、19818.16、19819.1、19820、19822、19826、19827、19828、19829、 19830、19831、19832、19833、19834、19835、19836、19837、19838、19839、19840、19841、19842、19843、19844、19845、19846、19847、19848、19849、19849.1、19849.4、19850.1、19850.2、19850.3、19850.4、19850.5、19850.6、19851、19853、19854、19856、19856.1、19858.1、19858.2、19859、19860、19861、19862、19862.1、19863、19863.1、19864、19866、19869、19870、19871、19871.1、19872、19873、19874、19875、19876、19877、19877.1、19878、19879、19880、19880.1、19881、19882、19883、19884、19885、19887、19887.1、19887.2、19888、19990、19991、19991.1、19991.2、19991.3、19991.4、19991.5、19991.6、19991.7、19992、19992.1、19992.2、19992.3、19992.4、19993、19994.1、19994.2、19994.3、19994.4、19995、19995.1、19995.2、19995.3、19996.1、19996.2、19998、19998.1、20796、21600、21602、21604、21605、22870、22871 或 22890 条的规定与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
(b)CA 政府 Code § 3517.6(b)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第 19997.2、19997.3、19997.8、19997.9、19997.10、19997.11、19997.12、19997.13 或 19997.14 条的规定与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应具有约束力,除非州人事委员会认定这些条款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规定的择优录用原则不符。如果作出此项认定,则《政府法典》的规定应优先适用,直到谅解备忘录中受影响的条款被重新谈判以解决不一致之处。如果谅解备忘录的任何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谅解备忘录的这些规定不得生效,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任何规定需要立法行动以通过修订上述未引用的任何条款来允许其实施,则谅解备忘录的这些规定不得生效,除非经立法机关批准。

Section § 3517.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州立法机关不批准政府雇员与其雇主之间某些协议所需的所有资金,任何一方都可以重新谈判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但是,他们仍然可以执行协议中已获得立法机关批准或不需要任何立法行动的部分。

如果立法机关不批准或不全额拨款谅解备忘录中任何需要资金支出的条款,任何一方均可就谅解备忘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重新谈判。
本文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双方同意并实施已获得立法机关批准的谅解备忘录条款,或不需要立法行动的条款。

Section § 3517.8

Explanation

当与州雇员的劳动协议到期,且没有达成新协议或谈判陷入僵局时,州长和雇员工会都必须继续遵守旧协议。这包括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条款和仲裁条款等。

如果谈判陷入僵局,州政府可以实施其最终提议。但是,如果此提议包含任何与现行法律冲突或需要新资金的内容,则必须首先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即使实施了此提议,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双方仍必须继续努力达成新协议,并且雇员工会仍保留其在本章下的合法权利。

(a)CA 政府 Code § 3517.8(a) 如果谅解备忘录已期满,且州长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尚未就新的谅解备忘录达成一致,也未在谈判中陷入僵局,则在符合 (b) 款规定的前提下,协议各方应继续执行已期满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凌驾于现有法律之上的条款、任何仲裁条款、任何不罢工条款、任何关于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29 U.S.C. Sec. 201 et seq.)所涵盖事项的协议,以及任何符合第3515.7条规定的公平份额费用扣除条款。
(b)CA 政府 Code § 3517.8(b) 如果州长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在就新的谅解备忘录进行谈判时陷入僵局,州雇主可以实施其最终、最佳和最后要约的任何或所有内容。州雇主最终、最佳和最后要约中,如果实施将与现有法规冲突或需要资金支出的任何提议,应提交立法机关批准,如获批准,则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即可生效,尽管有第3517.5、3517.6和3517.7条的规定。实施最终、最佳和最后要约并不解除各方在情况发生变化时真诚谈判并就谅解备忘录达成协议的义务,也不放弃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根据本章享有的权利。

Section § 351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州法律与特定州雇员团体(州谈判单位6)达成的协议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如果州法律与这些协议发生冲突,除非协议需要立法机关批准或资金,否则协议优先。如果协议中需要立法修改的部分未经批准,团体不能执行。如果与特定的雇佣原则发生冲突,则州政府的规定适用,直到协议修订以解决该问题。

尽管有第3517.6条的规定,对于州谈判单位6的州雇员,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教育法典》第70031条、第3513条第(i)款,或第14876、18714、19080.5、19100、19143、19261、19818.16、19819.1、19820、19822、19826、19827、19828、19829、19830、19831、19832、19833、19834、19835、19836、19837、19838、19839、19840、19841、19842、19843、19844、19845、19846、19847、19848、19849、19849.1、19849.4、19850.1、19850.2、19850.3、19850.4、19850.5、19850.6、19851、19853、19854、19856、19856.1、19858.1、19858.2、19859、19860、19861、19862、19862.1、19863、19863.1、19864、19866、19869、19870、19871、19871.1、19872、19873、19874、19875、19876、19877、19877.1、19878、19879、19880、19880.1、19881、19882、19883、19884、19885、19887、19887.1、19887.2、19888、19990、19991、19991.1、19991.2、19991.3、19991.4、19991.5、19991.6、19991.7、19992、19992.1、19992.2、19992.3、19992.4、19993、19994.1、19994.2、19994.3、19994.4、19995、19995.1、19995.2、19995.3、19996.1、19996.2、19998、19998.1、20796、21600、21602、21604、21605、22870、22871或22890条的规定与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第19997.2、19997.3、19997.8、19997.9、19997.10、19997.11、19997.12、19997.13或19997.14条的规定与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应具有约束力,除非州人事委员会认定这些条款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规定的择优录用原则不符。如果作出此项认定,则《政府法典》的规定应优先适用,直至谅解备忘录中受影响的条款重新谈判以解决不一致之处。如果谅解备忘录的任何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得生效。如果谅解备忘录的任何规定需要立法行动以通过修订上述未引用的任何条款来允许其实施,则这些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批准,否则不得生效。

Section § 3517.63

Explanation

如果薪资和福利协议的补充内容涉及25万美元或以上的费用,并且尚未包含在原始协议或州预算中,人力资源部必须将其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该委员会随后有30天时间来决定该补充内容是否具有足够大的差异,需要新的立法批准。

此外,任何不涉及资金支出的补充内容,如果将被纳入需要立法机关批准的新协议中,必须由人力资源部明确标注。

(a)CA 政府 Code § 3517.63(a) 任何经正式批准的谅解备忘录的补充函、附录或其他附件,如果涉及二十五万美元($250,000)或以上的薪资和福利支出,且尚未包含在原始谅解备忘录或《预算案》中,应由人力资源部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应在收到该补充函、附录或其他附件后30天内确定其是否提出实质性补充,且这些补充是否合理地超出原始谅解备忘录的范围,从而需要立法行动来批准该补充函、附录或其他附件。
(b)CA 政府 Code § 3517.63(b) 经正式批准的谅解备忘录的补充函、附录或其他附件,如果不需要资金支出,且将被纳入提交给立法机关批准的后续谅解备忘录中,则应由人力资源部明确标识。

Section § 3518

Explanation
如果州长和一个雇员团体在努力一段时间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他们可以共同决定聘请一名调解员来帮助解决分歧。他们也可以请求某个委员会选择调解员。如果他们共同找到调解员,费用将由双方平摊。如果委员会选择调解员,则由委员会承担费用。

Section § 35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员组织的代表可以请假,不损失工资或福利,以便与州代表讨论相关问题。这仅适用于州雇员,并且仅在没有正式协议(谅解备忘录)生效时适用。

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合理数量的雇员代表,在与州代表就代表范围内的事务进行正式会面和协商时,应被准予合理的休假时间,且不损失薪酬或其他福利。
本条仅适用于第3513条(c)款所定义的州雇员,且仅适用于谅解备忘录未生效的期间。

Section § 351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层雇员和机密雇员不得在同时代表州雇员的工会或雇员组织中担任选举产生的职位。

管理层雇员和机密雇员不得在同时代表第3513条 (c) 款所定义的“州雇员”的雇员组织中担任选举产生的职务。

Section § 35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对雇员和雇员组织采取某些行动是违法的。州政府不能因为雇员(包括求职者)行使其权利而惩罚或歧视他们。州政府还必须尊重雇员组织的权利,真诚地与他们会面,并且不得操纵其成立或管理。州政府还被要求充分参与调解程序。

Section § 35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员组织(例如工会)从事某些行为是违法的。它们不能导致州政府违反某些规定。它们也不能因为雇员行使其合法权利而惩罚或威胁他们。此外,它们必须与州政府雇主真诚协商,并诚实参与调解过程。

雇员组织从事以下行为应属非法:
(a)CA 政府 Code § 3519.5(a) 导致或试图导致州违反第3519节规定。
(b)CA 政府 Code § 3519.5(b) 对雇员施加或威胁施加报复,歧视或威胁歧视雇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涉、限制或胁迫雇员,原因在于他们行使本章保障的权利。
(c)CA 政府 Code § 3519.5(c) 拒绝或未能与作为其所代表的任何雇员的州机构雇主进行真诚的会面和协商。
(d)CA 政府 Code § 3519.5(d) 拒绝真诚参与第3518节规定的调解程序。

Section § 3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就业事务中,如何以及何时可以对委员会关于单位认定或不公平行为案件所作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如果委员会认为案件具有特殊重要性,或者不公平行为投诉的抗辩中提出了相关问题,则允许进行司法审查。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在30天内通过提交令状,请求上级法院审查这些委员会的决定。区法院负责处理这些申请,并可以根据所提供的证据执行或修改委员会的命令。

如果有人想在上诉期限过后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异议或要求执行,委员会本身可以向区法院或高等法院寻求强制执行。如果遵循了适当的程序,这些法院可以在不审查案件实质内容的情况下执行委员会的命令。

(a)CA 政府 Code § 3520(a) 仅在以下情况下允许对单位认定进行司法审查:(1) 委员会响应州或雇员组织的申请,同意该案件具有特殊重要性并加入该审查请求时;或 (2) 当该问题作为不公平行为投诉的抗辩提出时。委员会指示进行选举的命令在司法审查期间不得中止。
收到委员会同意司法审查请求的命令后,案件当事人可以针对单位认定决定或命令申请特别救济令状。
(b)CA 政府 Code § 3520(b) 任何对委员会在不公平行为案件中的最终决定或命令不满的控告方、被控方或介入方,但委员会决定不对此类案件发出投诉的除外,可以针对该决定或命令申请特别救济令状。
(c)CA 政府 Code § 3520(c) 此类申请应提交至单位认定或不公平行为争议发生地的上诉区法院。申请应在委员会发布最终命令、驳回复议命令或同意司法审查请求的命令(视情况而定)后30天内提交。提交此类申请后,法院应安排向委员会送达通知,并因此对该程序拥有管辖权。委员会应在书记员通知后10天内向法院提交经委员会认证的程序记录,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延长该期限。法院有权向委员会授予其认为公正和适当的临时救济或禁令,并以同样方式作出并发布执行、修改或撤销委员会命令的判决。委员会对事实问题(包括最终事实)的认定,如果得到整体记录中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应具有决定性。《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一编(自第1067条起)中与令状相关的规定,除本条明确取代者外,应适用于根据本条进行的程序。
(d)CA 政府 Code § 3520(d) 如果针对委员会决定的特别救济申请期限已届满,委员会可以向单位认定或不公平行为案件发生地的上诉区法院或高等法院寻求执行任何最终决定或命令。如果在听证后,法院认定该命令是根据委员会制定的程序发布的,并且该个人或实体拒绝遵守该命令,法院应通过强制执行令状执行该命令。法院不应审查该命令的实质内容。

Section § 35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政府雇员如何让特定的工会组织获得官方认可,代表他们发言。如果雇员愿意,他们也可以选择自己代表自己。

委员会将制定规则,说明这些组织如何申请认可、如何举行选举来决定哪个组织代表工人,以及如何确定哪些雇员群体符合资格。

法律还规定了工人如何投票取消一个组织的独家代表地位,但这必须在该组织获得认可至少一年之后才能进行。

(a)CA 政府 Code § 3520.5(a) 国家应根据委员会为州雇员或其适当单位制定的规则,授予被指定或选定的雇员组织独家承认,但雇员有权代表自己。
(b)CA 政府 Code § 3520.5(b) 委员会应根据 (a) 款的规定,制定合理的程序,用于请愿、举行选举和确定适当单位。
(c)CA 政府 Code § 3520.5(c) 委员会还应制定程序,规定经雇员投票正式确认为独家代表的雇员组织的承认,只有在该承认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后,方可通过雇员的多数票予以撤销。

Section § 35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雇主为几件事制定公平的规则。首先,他们必须建立一个登记雇员组织和真实协会的系统。其次,他们需要决定哪些团体有资格成为官方的雇员组织或真正的协会。最后,他们必须识别那些正式代表这些组织和协会的负责人和代表。

州雇主应就以下各项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
(a)CA 政府 Code § 3520.7(a) 登记第1150条(c)款所定义的雇员组织,以及第1150条(d)款所定义的善意协会。
(b)CA 政府 Code § 3520.7(b) 确定组织和协会作为雇员组织或善意协会的地位。
(c)CA 政府 Code § 3520.7(c) 识别正式代表雇员组织和善意协会的负责人和代表。

Section § 3520.8

Explanation

如果行政法法官就承认或认证雇员组织做出裁决,并且该裁决被上诉,那么如果委员会未在上诉提交之日起180天内做出不同的决定,该裁决将自动成为委员会的最终决定。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行政法法官关于雇员组织承认或认证的裁决被上诉,并且委员会未在上诉提交之日起180天内或之前发布推翻该裁决的裁定,则该裁决应被视为委员会的最终命令。

Section § 35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确定加州用于代表目的的适当雇员群体。委员会会考虑多个因素来决定正确的群体划分,例如雇员如何协作、他们的技能和工作职责,以及他们的工作条件。该决定还必须考虑这些群体如何影响雇主与雇员团体之间的讨论、州政府的组织结构以及州雇主的有效运作。木匠和电工等熟练技工有权因其独特技能而组成单独的群体。通常情况下,专业和非专业雇员不会被分到同一群体中,但可以根据具体证据做出例外。

(a)CA 政府 Code § 3521(a) 在确定适当单位时,委员会应遵循(b)款中的标准。但是,除非参与该程序的一个或多个雇员组织正在寻求或同意在该单位中进行选举,否则委员会不得指示在该单位中进行选举。
(b)CA 政府 Code § 3521(b) 在确定适当单位时,委员会应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1)CA 政府 Code § 3521(b)(1) 雇员内部和职业上的共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他们执行职能相关服务或为既定共同目标而努力的程度;州政府和类似就业中雇员代表的历史;雇员拥有共同技能、工作条件、工作职责或类似教育或培训要求的程度;以及雇员拥有共同监督的程度。
(2)CA 政府 Code § 3521(b)(2) 拟议单位对协商关系的影响,强调雇主代表有效处理代表该单位的雇员组织的可用性和权限,并考虑工作地点、单位人数规模、单位与州政府组织模式的关系,以及将单一类别或单一分类方案划分到两个或更多单位中对现有分类结构或现有分类方案的影响等因素。
(3)CA 政府 Code § 3521(b)(3) 拟议单位对雇主高效运作的影响,以及该单位与州政府及其雇员服务公众责任的兼容性。
(4)CA 政府 Code § 3521(b)(4) 拟议单位中的雇员人数和分类及其对雇主运作、确保雇员获得有效代表权的宗旨以及协商关系的影响。
(5)CA 政府 Code § 3521(b)(5) 雇员碎片化或雇主雇员中单位数量激增对协商关系造成的影响。
(6)CA 政府 Code § 3521(b)(6) 尽管有本节的上述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适当的熟练技工雇员群体应有权根据职业组成独立的代表单位。熟练技工雇员应包括但不限于木匠、水管工、电工、油漆工和操作工程师等就业类别。
(c)CA 政府 Code § 3521(c) 应推定专业雇员和非专业雇员不应包含在同一单位中。但是,该推定是可反驳的,具体取决于与(b)款所列标准相关的证据所确立的情况。

Section § 3521.5

Explanation
“专业雇员”是指主要从事智力性且性质多样的工作,需要决策和自由裁量权的人。这项工作不能轻易地按时间衡量,并且涉及通常通过在大学或医院特定领域的广泛学习而非普通教育或学徒培训获得的高级知识。它还可以包括已完成高级课程并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工作以获得专业雇员资格的人。

Section § 35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识别主要负责执行州法律的特定职位。担任这些职务的人员可以加入一个仅由职责相似的员工组成的团体。

Section § 35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特定州议价团体内的医生,协商获得州外旅行许可,以进行继续医学教育。这通过一份特殊协议来完成。一旦达成此协议,通常就被视为旅行已获批准,除非涉及资金支出。如果确实需要资金,其条款则需要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

(a)CA 政府 Code § 3522(a) 任何州议价单位内的医生可以根据本章,就预先授权的州外继续医学教育旅行进行协商。
(b)CA 政府 Code § 3522(b) 根据 (a) 款订立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应构成第 11032 条和第 11033 条所要求的批准,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条款要求支出资金,则这些条款除非获得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的批准,否则不会生效。

Section § 3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员组织或雇主提出的任何提案都必须在公开会议上提出,并且这些提案将成为公共记录。公众需要至少七天时间来审查和讨论这些提案,然后才能进行讨论,以便公众提供意见。然而,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可以跳过这个等待期,并且任何做出的决定都必须尽快向公众披露。会议期间提出的任何新的实质性提案必须在48小时内记录并公开。

(a)CA 政府 Code § 3523(a) 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所有初步协商提案应在公开会议上提交给雇主,此后此类提案应为公共记录。
雇主的所有初步协商提案或反提案应在公开会议上提交给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此后此类提案或反提案应为公共记录。
(b)CA 政府 Code § 3523(b) 除(d)款规定的紧急情况外,在至少连续七天过去之前,不得就(a)款所述的任何提案进行协商,以便公众了解情况并就提案以及其他可能的协商事项公开发表意见,此后,雇主应在公开会议上听取公众对所有与协商提案相关事项的意见。
(c)CA 政府 Code § 3523(c) 在任何协商会议期间,如果提出任何包含未首先根据本节作为供公众反应的提案提交的实质性内容的提案,则此类提案以及雇主代表就此采取的立场(如有),应在四十八小时后成为公共记录。
(d)CA 政府 Code § 3523(d) 当雇主确定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影响本州的紧急情况或灾难,且超出雇主或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控制范围,必须立即就此类提案进行协商并采取行动,且没有足够时间让公众了解情况并公开发表意见时,(b)款不适用。在此类情况下,协商结果应尽快公布。

Section § 35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劳动法》中的一个特定条款,即第923条,不适用于州雇员。换句话说,该条款中的规定或权利不适用于为州政府工作的人员。

Section § 35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本章应被称为《拉尔夫·C·迪尔斯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