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5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劳工代表与他们所代表的员工进行有效沟通非常重要。这种沟通有助于维持良好的劳资关系,并使代表能够通过讨论员工权利、回答问题和解释合同来履行其职责。本法律旨在确保这些代表在加州各地能够方便地与其成员进行沟通,除非有特定的法律限制。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独家代表与其所代表的公职人员进行沟通的能力对于确保州劳动关系法规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并且独家代表除非能够通过经济高效且有效的方式与其代表的公职人员进行有意义的沟通,否则无法妥善履行其法律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沟通包括讨论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代表的角色以及回答问题的机会。这种沟通对于和谐的公共雇佣关系是必要的,并且是全州关注的事项。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除非法律明确禁止,否则应向加州公职人员的经认可的独家代表提供与其所代表成员进行有意义接触的机会,如本章所述。

Section § 35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特定的公共雇主和交通区,它定义了与新雇员入职培训相关的角色和流程。“专属代表”是指谈判单位中主要的、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利益仲裁”是一种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解决关于新雇员入职培训访问权限争议的方式,该第三方可以选择或修改提案。“新雇员入职培训”是新员工了解其工作详情的过程。这项法律涵盖了在此类培训期间的各类公共雇员。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负责处理违规行为,但在洛杉矶,则由当地委员会负责。

(a)CA 政府 Code § 3555.5(a) 本章适用于受本法典第10章(自第3500条起)、第10.3章(自第3512条起)、第10.4章(自第3524.50条起)、第10.7章(自第3540条起)或第12章(自第3560条起),或本法典第8编第7章(自第71600条起)或第7.5章(自第71800条起),或《公共事业法典》第10编第11部第7章(自第99560条起)管辖的公共雇主。本章,除(c)款外,亦适用于公共交通区,涉及其不属于本款所列规定管辖的谈判单位内的公共雇员。
(b)CA 政府 Code § 3555.5(b) 就本章而言:
(1)CA 政府 Code § 3555.5(b)(1) “专属代表”指谈判单位的专属代表或经认可的雇员组织。
(2)CA 政府 Code § 3555.5(b)(2) “利益仲裁”指一种程序,通过该程序,雇主和专属代表将关于新雇员入职培训访问条款的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员解决,该仲裁员有权批准任何一方的提案的全部内容,批准一项结合雇主和专属代表最终提案的提案,或修改双方的提案。
(3)CA 政府 Code § 3555.5(b)(3) “新雇员入职培训”指新聘公共雇员的入职流程,无论是当面、在线还是通过其他方式或媒介进行,在此过程中,雇员会被告知其就业状况、权利、福利、职责和责任,或任何其他与就业相关的事项。
(4)CA 政府 Code § 3555.5(b)(4) “新聘公共雇员”指由本章适用的公共雇主聘用的任何雇员,无论是永久性、临时性、全职、兼职还是季节性,且在新雇员入职培训之日仍受雇。
(c)Copy CA 政府 Code § 3555.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3555.5(c)(1) 除(2)款另有规定外,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对违反本章的行为拥有管辖权。第3541.3条所述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应酌情适用于本章。
(2)CA 政府 Code § 3555.5(c)(2) 洛杉矶县和洛杉矶市设立的雇员关系委员会应分别对洛杉矶县和洛杉矶市违反本章的行为拥有管辖权。

Section § 35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雇主允许工会(或“专属代表”)接触新员工入职培训。工会必须至少提前10天收到通知,除非出现紧急且不可预见的问题。工会如何接触入职培训应由工会和雇主协商确定,并允许一定的灵活性。入职培训的详细信息只能与员工、工会或签约供应商共享。

如果新员工入职30天内没有进行面对面入职培训,且新员工是面对面工作,工会可以在带薪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举行会议。会议最长可达30分钟,但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允许更长时间。

如果卫生命令限制集会,工会可以举行多次小型会议,或者推迟会议直到限制解除。这项规定将于2027年6月30日失效。

(a)CA 政府 Code § 3556(a)  第3555.5条(a)款所述的每个公共雇主,应当向专属代表提供强制性访问其新员工入职培训。专属代表应当在入职培训前至少10天收到通知,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存在对雇主运营至关重要且无法合理预见的紧急需求,则可以提供较短的通知。专属代表访问的结构、时间及方式,应当由雇主与专属代表通过双方协议确定,但须符合第3557条的规定,且该协议可以明确放弃或修改本节规定的要求。入职培训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不得向员工、专属代表,或为入职培训目的而签约提供服务的供应商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b)CA 政府 Code § 3556(b) 如果公共雇主未在新雇佣员工入职日期起30天内举行面对面新员工入职培训,且新员工是面对面工作,专属代表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安排一次面对面会议,在此会议期间,新雇佣员工应有机会参加,并为参加会议而免除其他职责。在此会议期间,专属代表应被允许直接与适用谈判单位内的新雇佣员工沟通最长30分钟,计入带薪时间。雇主应在收到专属代表请求后的七个日历日内提供适当的现场会议空间。本节不禁止雇主与专属代表达成协议,根据本节规定,为与新雇佣员工沟通提供超过30分钟的带薪时间。
(c)CA 政府 Code § 3556(c) 如果州或地方公共卫生机构发布限制集会规模的命令,专属代表可以安排多次会议,以确保新雇佣员工有机会参加,且不超过最大允许人数。如果此类命令禁止所有集会,专属代表可以在命令解除或修改允许集会后安排一次或多次会议。根据这些规定,替代性访问方式,应当由雇主与专属代表通过双方协议确定。
(d)CA 政府 Code § 3556(d) 本节仅在2027年6月30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35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某些公共雇主允许工会代表参加新员工入职培训。雇主必须在入职培训前至少提前10天通知这些代表,除非出现无法预见的紧急情况。关于工会如何以及何时可以参加培训的细节,将由工会和雇主协商确定。此外,培训的具体信息,如日期和地点,只能与直接相关的人员分享。这项法律将于2027年6月30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3556(a) 第3555.5条(a)款所述的每个公共雇主,应当向专属代表提供强制性访问其新员工入职培训的权利。专属代表应当在入职培训前收到不少于10天的通知,但如果存在对雇主运营至关重要且无法合理预见的紧急需求,则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供较短的通知。专属代表访问的结构、时间及方式,应当由雇主与专属代表通过双方协议确定,并遵守第3557条的规定;该协议可以明确放弃或修改本节规定的要求。入职培训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不得向除员工、专属代表或为入职培训目的而签约提供服务的供应商之外的任何人披露。
(b)CA 政府 Code § 3556(b) 本节将于2027年6月30日生效。

Section § 35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雇主和雇员代表协商代表如何接触新员工入职培训。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立仲裁员解决分歧。仲裁员的选定涉及特定程序,双方共同分担费用。该法律还确保雇员组织可以在入职培训中进行介绍,而不会被雇主视为偏袒。它不改变现有协议,但为必要时的重新谈判或直到现有协议到期提供了框架。此外,该法律承认,双方可以通过共同协议达成不同的安排,从而绕过本法规的默认要求。

(a)CA 政府 Code § 3557(a) 除(g)款另有规定外,经雇主或专属代表请求,双方应就专属代表接触新员工入职培训的结构、时间及方式进行协商。未能就接触的结构、时间及方式达成协议的,应根据本条规定进行强制性利益仲裁。
(b)Copy CA 政府 Code § 3557(b)
(1)Copy CA 政府 Code § 3557(b)(1) (A) 除(B)项另有规定外,在协商接触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如果在双方首次会议后45天内,或在首次协商请求后60天内(以较早者为准)未能解决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强制性利益仲裁请求,如果提出请求,则应适用本款规定的程序。(2)款所述的仲裁员选定程序应在一方提出强制性利益仲裁请求后14天内启动。提出强制性利益仲裁请求的一方应负责向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请求仲裁员小组。任何一方不得将并非双方在协商期间的最终提案提交强制性利益仲裁。对于夏季行政办公室关闭的学区雇主,本款规定的时间表应从学区行政办公室重新开放的第一天开始。
(B)CA 政府 Code § 3557(b)(1)(B) 尽管有(A)项规定,双方可随时通过共同协议将其争议提交强制性利益仲裁。
(2)CA 政府 Code § 3557(b)(2) 除(4)款另有规定外,强制性利益仲裁的仲裁员应由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通过其获取仲裁员小组的程序进行任命。在收到请求仲裁员小组的请求后七天内,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应向双方发送一份从其名册中选出的七名仲裁员名单。在收到名单后七天内,双方应进行选择。除非双方同意替代的选定程序,否则他们应轮流从服务局提供的名单中划去一个名字,直到只剩下一个名字。掷硬币应决定哪一方先划去名字。双方可共同选择任何个人担任仲裁员,以代替此程序。任何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与仲裁员选定的,即放弃其从名单中划去名字的权利。利益仲裁应在仲裁员最早可用的日期或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日期开始,并应在30天内完成。仲裁员的决定应在10天内发布,并对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该决定应为专属代表提供合理接触新员工入职培训的权利。仲裁员应考虑、权衡并遵循以下标准:
(A)CA 政府 Code § 3557(b)(2)(A) 专属代表与其所代表的公共雇员进行沟通的能力。
(B)CA 政府 Code § 3557(b)(2)(B) 专属代表对公共雇员的法律义务。
(C)CA 政府 Code § 3557(b)(2)(C) 适用于雇主的州、联邦和地方法律。
(D)CA 政府 Code § 3557(b)(2)(D) 双方的约定。
(E)CA 政府 Code § 3557(b)(2)(E) 公众的利益和福祉以及公共机构的财政状况。
(F)CA 政府 Code § 3557(b)(2)(F) 专属代表在可比公共机构中接触新员工入职培训的结构、时间及方式,包括其他谅解备忘录或集体谈判协议中包含的接触条款。
(G)CA 政府 Code § 3557(b)(2)(G) 立法机关根据第3555条的调查结果和声明。
(H)CA 政府 Code § 3557(b)(2)(H) 在确定专属代表接触新员工入职培训的结构、时间及方式时通常或传统上会考虑的任何其他事实。
(3)CA 政府 Code § 3557(b)(3) 双方应平等分担所有仲裁费用。
(4)CA 政府 Code § 3557(b)(4) 如果市或县反对根据第 (2) 款仲裁员的指定程序,该市或县可在专属代表提出仲裁要求之日起五日内,请求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指定一名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行政法法官或其他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雇员担任仲裁员,以替代由州调解与和解服务机构指定的仲裁员。该市或县应支付该仲裁员的费用。委员会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五日内指定仲裁员。第 (2) 款中规定的仲裁程序、标准和时间表应同样适用。
(c)CA 政府 Code § 3557(c) 在本节生效日期与双方现有谅解备忘录或集体谈判协议到期之间的期间内,根据 (a) 款提出的会面和协商请求,应仅为就专属代表参与新员工入职培训的协议进行谈判的有限目的,重新开启现有谅解备忘录或集体谈判协议。任何一方均可选择谈判一份补充函或类似协议,以替代重新开启现有谅解备忘录或集体谈判协议。然而,本节不废除公共机构与经认可的员工组织之间的现有协议。
(d)CA 政府 Code § 3557(d) 本节不禁止公共雇主与专属代表之间达成协议,规定与本章要求不同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如果达成此类协议,本章的要求在与该协议不一致的范围内不适用。如果没有就新员工入职培训达成相互协议,则本章的所有要求均应适用。
(e)CA 政府 Code § 3557(e) 第 3555.5 条 (a) 款中指明的公共雇主,通过允许经认可的员工组织或专属代表有机会按照本节要求或根据本节谈判达成的协议在新员工入职培训中进行介绍,不构成被本法典第 3506.5 条 (d) 款、第 3519 条 (d) 款、第 3543.5 条 (d) 款或第 3571 条 (d) 款,或《公共事业法典》第 99563.7 条 (d) 款,或任何其他州法律所禁止的非法支持或偏袒某个员工组织,或鼓励员工加入某个组织而非其他组织的行为。
(f)CA 政府 Code § 3557(f) 本节无意修改任何适用雇主-雇员关系法规下的谈判或代表范围。
(g)CA 政府 Code § 3557(g) 根据第 3517.5 条达成并于增加本节的法案生效之日生效的谅解备忘录中,关于专属代表参与新员工入职培训的规定,在该协议有效期内应具有约束力,且本节确立的权利和义务仅在该协议到期后适用。《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2301.24 条中关于经认可的员工组织代表参与入职培训的规定,对于受该条规定管辖的公共雇主和专属代表应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35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雇主在员工入职后30天内,向工会(称为专属代表)提供新雇佣员工的联系方式和工作信息。除非另有协议规定,雇主还必须每120天提供一份谈判单位所有员工的名单。如果工会认为雇主未遵守规定,他们必须在提出投诉前,首先将问题告知雇主。

如果投诉涉及信息不准确,雇主有20天时间进行纠正。雇主每年只能利用此纠正期三次。如果雇主未能遵守,工会可以提起不公平行为指控。如果雇主被认定违规,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罚款金额将根据预算和违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此外,争议中的胜诉方可以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的补偿。

本节的修改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3558(a) 除此处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公共雇主应在雇佣日期起30天内或在雇佣后的当月第一个发薪期内,向专属代表提供任何新雇佣员工的姓名、职务、部门、工作地点、工作电话号码、住宅电话号码、个人手机号码、在雇主处备案的个人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家庭住址,并且公共雇主还应至少每120天向专属代表提供一份包含该信息的所有谈判单位员工名单,除非与专属代表的协议要求更频繁或更详细的名单。本节中确定的信息应提供给专属代表,无论该新雇佣的公共雇员此前是否受雇于该公共雇主。本节规定的信息应以符合第7928.300条的方式提供,并以符合第6207条的方式提供给根据第7部第3.1章(自第6205条起)设立的地址保密计划的参与者。本节规定的信息提供应符合《洛杉矶县诉洛杉矶县雇员关系委员会案》(2013年)56 Cal.4th 905中所述的员工隐私要求。本节不排除公共雇主和专属代表就公共雇主向专属代表提供任何新雇佣员工或谈判单位成员的姓名、职务、部门、工作地点、工作电话号码、住宅电话号码、个人手机号码、个人电子邮件地址和家庭住址的不同间隔期达成协议。
(b)CA 政府 Code § 3558(b) 专属代表可根据 (d) 款提起不公平劳工行为指控,指控违反 (a) 款,但仅在满足以下要求后方可:
(1)CA 政府 Code § 3558(b)(1) 受侵害的专属代表向公共雇主或公共雇主的指定代表发出书面通知,说明 (a) 款的涉嫌违规行为,包括支持该涉嫌违规行为的事实和理论。接收 (a) 款涉嫌违规行为书面通知的指定代表应是根据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规定,负责提交或送达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事项的适当接收人。
(2)CA 政府 Code § 3558(b)(2) 如果适用,公共雇主未能遵守 (c) 款规定的要求。
(c)Copy CA 政府 Code § 3558(c)
(1)Copy CA 政府 Code § 3558(c)(1) 如果涉嫌违规行为是公共雇主向专属代表提供了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员工名单,公共雇主有20个日历日通过遵守本款要求来纠正该涉嫌违规行为。就本款而言,纠正即是向专属代表提供一份准确完整的名单。纠正机会不适用于 (a) 款的任何其他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在 (a) 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新雇佣员工名单或谈判单位成员名单。公共雇主应在20个日历日内通过挂号信或电子方式向适用的专属代表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已采取的行动。如果涉嫌违规行为未得到纠正,受侵害的专属代表可向委员会提起不公平行为指控。
(2)CA 政府 Code § 3558(c)(2) 公共雇主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根据本款利用纠正机会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d)Copy CA 政府 Code § 3558(d)
(1)Copy CA 政府 Code § 3558(d)(1) 受第3555.5条 (c) 款 (2) 项所述限制的约束,专属代表可就 (a) 款的违规行为(如 (b) 款和 (c) 款所述)向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提起不公平行为指控。
(2)CA 政府 Code § 3558(d)(2)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被认定违反 (a) 款的公共雇主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应由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通过适用以下标准确定:
(A)CA 政府 Code § 3558(d)(2)(A) 公共雇主的年度预算。
(B)CA 政府 Code § 3558(d)(2)(B) 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C)CA 政府 Code § 3558(d)(2)(C) 公共雇主此前的任何违规历史。
(3)CA 政府 Code § 3558(d)(3) 此罚款应缴入普通基金。
(e)CA 政府 Code § 3558(e) 由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355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雇员带薪休假,以担任其工会或相关组织的代表或官员。雇主和工会必须就请求和批准此类假期的程序达成一致,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会必须向雇主偿还休假期间支付的工资。休假结束后,雇员有权返回其原有或类似的职位,且不损失任何地位或福利。公共雇主不对在此类休假期间发生的行为或伤害负责,且此假期是其他假期权利的补充。现有协议不会失效,但可以重新开启谈判。

(a)CA 政府 Code § 3558.8(a) 公共雇主应根据该雇员专属代表的请求,准予公共雇员合理的缺勤假,不损失薪酬或其他福利,以使雇员能够担任专属代表或该专属代表所隶属的任何全州性或全国性雇员组织的代表或官员。假期可以全职、兼职、定期或间歇性地批准。
(b)CA 政府 Code § 3558.8(b) 请求和批准假期的程序应由雇主与专属代表之间通过双方协议确定。专属代表或雇员组织应向公共雇主偿还支付给休假雇员的所有薪酬,除非集体谈判协议或谅解备忘录另有规定。专属代表或雇员组织的偿还应在收到公共雇主向雇员支付薪酬的证明后30天内或之前完成。
(c)CA 政府 Code § 3558.8(c) 根据本节批准的假期结束或终止时,该代表或代理人应有权复职,回到休假前所担任的相同职位和工作地点,或者,如果不可行,回到一个基本相似的职位,不损失资历、级别或职级。
(d)CA 政府 Code § 3558.8(d) 专属代表没有义务根据本节为雇员使用假期,并且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终止该假期。
(e)CA 政府 Code § 3558.8(e) 根据本节批准的假期期间的薪酬应包括公共雇主作为雇主所需缴纳的退休基金供款。雇员在缺勤假期间应获得完整的服务年限积分,并应支付其成员供款,除非雇主已在谅解备忘录或集体谈判协议中同意代雇员支付供款。
(f)CA 政府 Code § 3558.8(f) 如果公共雇员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其所遭受的伤害,发生在雇员根据本节为专属代表或附属雇员组织工作期间的休假过程中和范围内,公共雇主不对该作为、不作为或伤害承担责任。如果公共雇主对此类作为、不作为或伤害承担责任,专属代表或附属雇员组织应赔偿并使公共雇主免受损害。
(g)CA 政府 Code § 3558.8(g) 根据本节提供的假期应是公共雇员根据其他法律或谅解备忘录或集体谈判协议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假期的补充。
(h)CA 政府 Code § 3558.8(h) 本节不应使本节生效之日生效的任何谅解备忘录或集体谈判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应专属代表的请求,谅解备忘录或集体谈判协议应重新开启谈判,以就根据本节批准假期达成双方协议。
(i)CA 政府 Code § 3558.8(i)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3558.8(i)(1) “公共雇主”指,除了第3555.5节(a)款所述实体之外,以下两者:
(A)CA 政府 Code § 3558.8(i)(1)(A) 受第10.4章(自第3524.50节起)管辖的雇主。
(B)CA 政府 Code § 3558.8(i)(1)(B) 雇用公共交通工人的公共雇主,其劳资关系受《公共事业法典》条款管辖,且不受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管辖。尽管有第3555.5节(c)款的规定,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无权就此类公共交通工人执行本节。
(2)CA 政府 Code § 3558.8(i)(2) “代表”指由专属代表指定为单位雇员代表的任何雇员,无论是针对整个单位,还是在雇主运营的特定地点、部门或其他部门,无论专属代表称该雇员为“代表”还是其他头衔。

Section § 35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适用,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换句话说,一个无效的部分不会影响整个章节。

本章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