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州政府和加利福尼亚大学等公共雇主为许多员工及其家庭提供了重要的健康福利。它强调,这些雇主运营着重要的医疗保健设施,应确保其员工能够持续获得医疗服务。

法律指出,雇主已停止为罢工工人支付医疗保险费,导致他们及其家人失去医疗保健覆盖。这种情况可能对公共健康产生负面影响,迫使家庭转向公共医疗系统,并使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卫生项目不堪重负。鉴于Medi-Cal资金的未来不确定,该法律强调即使在工人罢工期间也必须维持健康保险覆盖,以避免损害家庭和社区健康。

实质上,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雇主在员工罢工时不得暂停健康保险覆盖或保费支付。

立法机关认定如下: 
(a)CA 政府 Code § 3140(a) 公共雇主,包括州政府和加利福尼亚大学,是本州最大的雇主之一,为数十万员工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医疗及其他医疗保健福利。雇主通常为员工及其受抚养家庭成员支付全部或部分保费;员工也可以从其工资中支付部分保费。 
(b)CA 政府 Code § 3140(b) 加利福尼亚州的许多大型雇主,包括州政府、县、市和加利福尼亚大学,运营医院、医疗诊所及其他医疗保健提供系统。为保护公共健康,这些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能不间断地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c)CA 政府 Code § 3140(c) 雇主此前曾威胁或实际暂停为罢工员工支付医疗保险费,这扰乱了员工及其家庭成员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 
(d)CA 政府 Code § 3140(d) 即使是医疗保险覆盖的暂时中断,也可能对工薪家庭、其周边社区和公共健康产生连锁反应。
(e)CA 政府 Code § 3140(e) 罢工期间被剥夺就医、处方和必要治疗的工薪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可能会得不到护理,或加入公共资助的保障计划,或寻求无偿护理,通常来自公共医疗服务提供者。 
(f)CA 政府 Code § 3140(f) COVID-19疫情已使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卫生保障计划不堪重负,而Medi-Cal项目的未来联邦资金也岌岌可危。 
(g)CA 政府 Code § 3140(g) 持续获得健康及其他医疗护理,以及雇主在罢工期间不暂停为员工或其受抚养家庭成员提供保险或支付保费,是全州关注的问题。 
(h)CA 政府 Code § 3140(h) 罢工期间暂时失去保险覆盖不仅损害罢工工人,也损害受抚养家庭成员和周边社区,并进一步加剧了许多人所依赖的、本已紧张的公共社会保障网络的负担,这也是全州关注的问题。
(i)CA 政府 Code § 3140(i)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禁止本章中提及的活动。

Section § 3141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的定义。“授权罢工”是指由劳工理事会或雇员组织支持的罢工,或由未受此类组织代表的个人进行的罢工。“受保雇主”是指任何为雇员提供非工作相关伤害或疾病的健康或医疗保险的公共雇主。“受抚养人”是指因其与雇员的关系(例如配偶或子女)而获得健康保险的人。最后,“医疗保健或其他医疗保险”包括通过政府计划提供的一系列保险福利,例如牙科和视力保险。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3141(a) “授权罢工”指经中央劳工理事会或代表罢工雇员的雇员组织成员批准的罢工,或由无代表雇员进行的罢工。
(b)CA 政府 Code § 3141(b) “受保雇主”包括任何公共雇主,包括但不限于第3552条(c)款所列的雇主,其为其雇员提供非职业性伤害或疾病的医疗保健或其他医疗保险。
(c)CA 政府 Code § 3141(c) “受抚养人”指因其与受保雇主雇员的关系而获得医疗保健或其他医疗保险的人,例如雇员的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
(d)CA 政府 Code § 3141(d) “医疗保健或其他医疗保险”包括通过任何政府计划提供的医疗、行为健康、牙科、视力、残疾、意外死亡和肢解、人寿以及补充健康保险福利,如29 U.S.C. Sec. 1002(32)所定义。

Section § 3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停止为参与经授权罢工的雇员及其受抚养人提供医疗保健或医疗保险是不公平的。雇主必须继续提供与雇员仍在工作时相同水平的保险,包括处理任何保费和缴费。雇主不得制定威胁此项保险的政策。如果雇员因雇主未遵守规定而不得不支付费用,这些费用必须得到报销。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将处理任何与此相关的违规行为。该法律旨在确保雇员在劳资纠纷期间能够持续获得医疗保健,并补充了现有的雇员保护措施。如果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然适用。它澄清并强化了现有的针对报复或歧视的法律保护。

(a)CA 政府 Code § 3142(a) 对于受涵盖的雇主而言,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构成不公平做法:
(1)CA 政府 Code § 3142(a)(1) 在已登记雇员参与经授权罢工的整个期间,未能或拒绝为该已登记雇员或其已登记的受抚养人维持并支付持续的医疗保健或其他医疗保险,其保险水平和条件应与雇员在罢工期间继续工作时所获得的保险水平和条件相同。
(2)CA 政府 Code § 3142(a)(2) 未能收取并汇付雇员(如有)为此保险所作的缴费。
(3)CA 政府 Code § 3142(a)(3) 维持任何声称授权本节所禁止行为的政策,或以其他方式威胁雇员或其受抚养人在雇员参与罢工期间或因此而持续获得医疗保健和其他医疗服务的权利。
(b)CA 政府 Code § 3142(b) 雇员或其受抚养人因雇主违反本节规定,或因雇主未能确保罢工期间持续保险而实际支付的任何医疗保健或其他医疗费用、缴费或自付费用,应予退还,并根据情况进行任何其他必要和适当的公平调整,以确保雇员及其受抚养人获得全面补偿。
(c)CA 政府 Code § 3142(c) 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对本章的任何违反行为(作为不公平做法)拥有管辖权。《政府法典》第 3541.3 节所述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应酌情适用于本章。
(d)CA 政府 Code § 3142(d) 本章应作广义解释以实现其宗旨,即在劳资纠纷期间保护雇员获得医疗保健的权利并保护州资源,在不被联邦法律优先管辖的最大范围内。
(e)CA 政府 Code § 3142(e) 本章规定适用于雇员根据任何谅解备忘录或任何州或地方法律获得的任何其他保护之外。
(f)CA 政府 Code § 3142(f) 本章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g)CA 政府 Code § 3142(g) 本章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和澄清,通过将现行法律下的一些禁止事项和适用补救措施在法规中明确规定。本章不限制工人根据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报复或歧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