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条中的规则不适用于公证人。

Section § 1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负责支付某些政府官员及其工作人员的保证金(类似于保险单)费用。如果州官员需要这些保证金,费用由州承担。县官员的保证金费用由其所在县支付。同样,司法区官员的保证金费用由该区所在的县支付。对于学区官员,费用由各自的学区支付。最后,市官员的保证金费用由市支付。

担保公司为本文所列官员及其副手、职员、助理或下属官员提供的保证金或费用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a)CA 政府 Code § 1651(a) 州官员,由州支付。
(b)CA 政府 Code § 1651(b) 县官员,由县支付。
(c)CA 政府 Code § 1651(c) 司法区官员,由该区所在的县支付。
(d)CA 政府 Code § 1651(d) 学区或其他特别区官员,分别由该学区或其他特别区支付。
(e)CA 政府 Code § 1651(e) 市官员,由市支付。

Section § 16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县、市或区支付债券费用时,其成本(保费或费用)每年不得超过债券金额的0.5%。但是,他们每年至少需要支付25美元。

州、县、市或区支付的保费或费用,每年不得超过债券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但可征收每年二十五美元 ($25) 的最低保费或费用。

Section § 1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县监事会已批准保证保险的金额,否则县不负责支付副职人员、办事员、助理人员或其他下属官员的保证保险费。

县级官员的副职人员、办事员、助理人员或下属官员的所有保证保险费的支付,除非该保证保险的固定金额已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否则不得作为县级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