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所有公务保证金都必须设定为支付给加利福尼亚州。这些保证金的金额和条件由本法律或与相关办公室职责相关的法律具体规定。

所有公务保证金均应按照本条规定或设立或规范该办公室职责的法律所要求的罚金和条件,支付给加利福尼亚州。

Section § 1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职保证金是一项承诺,即负责任的人将诚实可靠地履行其目前的所有职务,以及后来法律可能规定的任何新职责。这项承诺涵盖了州法律现在和将来可能规定的所有职责。

Section § 1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官员及其担保人在公务担保下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官员的报酬是固定工资,且其雇员已获得相关机构批准,则官员不对副手或雇员的疏忽行为承担个人责任,除非该官员在招聘或监督方面存在疏忽。然而,县、市或州仍可能对这些行为承担责任。官员的担保书也涵盖了在担保书订立后通过的新法律所要求的职责。

依照法律由任何官员签署的每份公务担保,对其中的被担保人(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具有约束力,适用于:
(a)CA 政府 Code § 1504(a) 在该官员继续履行任何职务或担任该职位期间发生的任何及所有违反其条件的行为,无论此类违反行为是由主官员、其副手或职员实施或遭受的,但以下情况除外:任何县、市或市县的官员,其因职务获得的唯一报酬是由立法机关、地方管理机构或监事会确定的固定工资,不对在其手下任职并履行其职务的任何副手或雇员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承担个人责任,如果该副手或雇员的任命或资格被要求并已获得地方管理机构、监事会或公务员委员会的批准,除非该官员在选择、任命或监督该副手或雇员时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或在知晓或接到其效率低下或不称职的通知后,疏忽地未能暂停或确保解雇该副手或雇员;并且,任何州官员不对在其手下任职并履行其职务的任何副手或雇员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承担个人责任,如果该副手或雇员的任命或资格被要求并已获得州人事委员会的批准,除非该官员在选择、任命或监督该副手或雇员时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或在知晓或接到其效率低下或不称职的通知后,疏忽地未能暂停或确保解雇该副手或雇员。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将副手或雇员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强加给主官员,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将此类责任强加给主官员;本节也不得解释为免除或减轻任何此类县、市或市县因任何此类副手或雇员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而依法承担的任何责任。
(b)CA 政府 Code § 1504(b) 忠实履行任何在担保书签署后颁布的法律可能要求该官员履行的所有职责。

Section § 1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或司法区的官员未能正确履行其职责,他们因此产生的任何特殊罚款或责任将由他们的公务保证金来承担。这份保证金不仅让官员本人负责,也让为这份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担保人)负责。

除刑事诉讼外,凡因县或司法区任何官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公务而被施加任何特别罚款、没收或责任的,该责任应附着于该官员的公务保证金,以及该保证金的主债务人和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