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负责批准县或司法区内公务保证金的某些官员,不得批准这些保证金,除非每位个人担保人(保证人)宣誓声明他们居住在该县或毗邻县,并且在该地拥有房地产或为户主。

Section § 1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某些县或司法区官员的债券提供担保的人(即担保人),必须先获得高等法院主审法官的批准。只有获得这项批准后,这些官员的债券才能被正式记录和归档。

第1458节所列的县或司法区所有官员的债券担保人,在他们的主体的债券可以被记录和归档之前,必须首先获得高等法院主审法官的批准,其批准方式应与批准其主体债券的方式相同。

Section § 15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监事会的任何成员不得担任任何县级或司法区官员公务保证金的担保人。它还禁止某些县级官员,例如警长、县书记员、税务官、司库、记录官、审计官、估税官和地方检察官,互为担保人。

县监事会成员不得被接受为其所在县的任何县级或司法区官员的公务保证金的担保人。同一县的警长、县书记员、税务官、司库、记录官、审计官、估税官或地方检察官不得互为公务保证金的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