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教育雇佣中的会议与谈判雇员组织:代表、认可、认证与撤销认证
Section § 3544
这项法律解释了雇员组织(例如工会)如何成为公立学校特定群体或单位员工的独家代表。这需要该组织提交一份请求,并附上大多数员工支持它的证明。他们可以使用会费授权或签署的请愿书等作为证明。一旦提出请求,就必须张贴通知供所有员工查看。
该组织随后必须将此证明提交给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会对此保密。委员会将审查该证明,并从雇主那里获取所需信息,以决定该组织是否有足够的支持来代表员工。委员会会将他们的决定报告给雇员组织和学校雇主。
Section § 3544.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立学校雇主何时必须批准工会承认请求。雇主应同意该请求,除非满足某些条件。首先,雇主可以质疑寻求承认的团体(或单位)是否适当。其次,如果另一个工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该请求提出质疑,并提供雇员支持的证据,那么如果至少有30%的雇员支持该工会,可能需要进行代表权选举。第三,如果雇主与另一个工会之间存在一份涵盖相同雇员的有效协议,且该协议将在少于90天但多于120天内到期,则雇主不能批准承认。最后,如果雇主在过去一年内已承认另一个工会为代表,该请求也可以被拒绝。
Section § 3544.3
如果在任何学年的1月1日之前,没有员工组织声称获得多数支持,那么一个学校单位的多数员工可以通过提交一份由该单位至少多数员工签署的请愿书来请求举行代表选举。即使不是任何组织成员的员工也可以签署。一旦请愿书提交,学校雇主必须在所有相关设施张贴通知。
员工组织可以在通知张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如果表明有足够的员工意向,就可以出现在选举选票上。在这个15天期限结束后,学校雇主必须将请愿书和符合条件的组织名称发送给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