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00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正式名称为《公共安全官员程序权利法案》。它确立了一系列专门旨在保护公共安全官员在调查和纪律处分程序中的权利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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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定义了谁被视为公共安全官员。它包括《刑法典》各条款中描述的特定治安官,但排除了某些分款。它接着强调了赋予这些官员的权利和保护的重要性,指出由于他们在确保公共安全雇员与其雇主之间稳定关系方面的作用,这些权利和保护对全州而言至关重要。该法律旨在保障这些稳定关系,以确保在整个加利福尼亚州提供有效的执法服务。

Section § 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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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公共安全官员,例如警察或消防员,在非执勤和未穿制服时,有权参与政治活动。他们也不能被迫参与政治。此外,他们被允许竞选并担任学区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不受任何限制。

(a)CA 政府 Code § 3302(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在执勤或穿着制服时,任何公共安全官员不得被禁止参与,也不得被胁迫或要求参与政治活动。
(b)CA 政府 Code § 3302(b) 任何公共安全官员不得被禁止竞选或担任学区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Section § 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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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公共安全官员在可能导致纪律处分(如停职或降职)的讯问中应如何被对待。它明确了讯问发生的时间和方式的条件,例如在合理时间进行,并在适用情况下对非执勤时间进行补偿。官员在开始前必须被告知调查情况和相关人员。讯问应公平进行,不得有威胁或诱导回答,并应允许官员有时间处理个人需求。如果可能面临纪律处分,官员可以录制讯问过程、查阅录音,并有代表在场。如果可能涉及刑事指控,官员必须被告知其权利。隐私保护包括限制媒体曝光和敏感信息。本节不适用于日常例行事务,如咨询或对犯罪活动的调查。此外,在此过程中,官员不得被不公平地调职。

当任何公共安全官员正在接受调查并由其指挥官或所属公共安全部门的任何其他成员进行讯问,且该讯问可能导致惩戒行动时,讯问应在以下条件下进行。就本章而言,惩戒行动指可能导致解雇、降职、停职、减薪、书面训斥或因惩罚目的而调职的任何行动。
(a)CA 政府 Code § 3303(a) 讯问应在合理时间进行,最好是在公共安全官员执勤期间,或在公共安全官员的正常清醒时间进行,除非调查的严重性另有要求。如果讯问确实发生在被讯问公共安全官员的非执勤时间,该公共安全官员应根据部门常规程序获得非执勤时间的补偿,且该公共安全官员不得因任何缺勤而被解雇。
(b)CA 政府 Code § 3303(b) 接受调查的公共安全官员在讯问前应被告知负责讯问的官员、讯问官员以及所有其他在场人员的职级、姓名和所属单位。向接受讯问的公共安全官员提出的所有问题应由且仅由不超过两名讯问人员同时提出。
(c)CA 政府 Code § 3303(c) 接受调查的公共安全官员在任何讯问前应被告知调查的性质。
(d)CA 政府 Code § 3303(d) 讯问时长应合理,并考虑到所调查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接受讯问的人员应被允许处理其个人生理需求。
(e)CA 政府 Code § 3303(e) 接受讯问的公共安全官员不得遭受冒犯性语言或受到惩戒行动的威胁,但拒绝回答问题或接受讯问的官员应被告知,未能回答与调查或讯问直接相关的问题可能导致惩戒行动。不得以奖励承诺作为诱导回答任何问题的条件。雇主不得在未经公共安全官员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使其遭受媒体或新闻机构的探访,也不得在未经其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家庭住址或照片提供给媒体或新闻机构。
(f)CA 政府 Code § 3303(f) 公共安全官员在胁迫、强迫或惩戒行动威胁下在讯问期间所作的任何陈述,在任何后续民事诉讼中均不可采纳。本款受以下限制:
(1)CA 政府 Code § 3303(f)(1) 本款不限制在所属公共安全部门寻求对任何公共安全官员进行民事制裁(包括根据第19572条提起的纪律处分)时使用公共安全官员所作的陈述。
(2)CA 政府 Code § 3303(f)(2) 本款不阻止在由该公共安全官员或该官员的专属代表提起的、源于纪律处分的任何民事诉讼(包括行政诉讼)中,接受讯问的公共安全官员所作陈述的可采纳性。
(3)CA 政府 Code § 3303(f)(3) 本款不阻止在秘密审查以确定陈述是否用于质疑该官员证词后,使用公共安全官员在讯问期间所作的陈述来质疑该官员的证词。
(4)CA 政府 Code § 3303(f)(4) 如果接受讯问的公共安全官员随后死亡,本款不以其他方式阻止其所作陈述的可采纳性。
(g)CA 政府 Code § 3303(g) 对公共安全官员的完整讯问可以录音。如果对讯问进行录音,如果考虑进行任何进一步程序或在后续任何进一步讯问之前,公共安全官员应有权查阅录音。公共安全官员有权获得速记员所作的任何笔记的誊写副本,或调查员或其他人员所作的任何报告或投诉,但被调查机构视为机密的文件除外。任何被视为机密的笔记或报告不得存入官员的人事档案。接受讯问的公共安全官员有权携带自己的录音设备并记录讯问的所有方面。
(h)CA 政府 Code § 3303(h) 如果在讯问公共安全官员之前或期间,认为其可能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则应立即告知其宪法权利。

Section § 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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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保护公共安全官员,使其不会因行使其权利而受到不公平的惩罚、拒绝晋升或威胁。它确保他们必须有机会对任何惩戒行动提出申诉。官员不得在没有通知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免职或降职。对不当行为的调查必须在一年内完成,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跨司法管辖区案件,或者出现重要新证据。警察局长如果被免职,必须收到书面通知和理由,尽管这并不保证他们拥有超出法律或规则规定的就业权利。

(a)CA 政府 Code § 3304(a) 任何公共安全官员不得因合法行使本章所赋予的权利,或行使任何现有行政申诉程序下的权利,而受到惩戒行动、拒绝晋升或被威胁采取任何此类处理。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妨碍机构负责人命令公共安全官员与参与刑事调查的其他机构合作。如果官员未能遵守此类命令,该机构可以正式指控其不服从命令。
(b)CA 政府 Code § 3304(b) 任何公共机构不得对已成功完成其雇佣机构可能要求的试用期的任何公共安全官员采取惩戒行动,或除基于绩效原因外的拒绝晋升,除非向该公共安全官员提供行政申诉的机会。
(c)CA 政府 Code § 3304(c) 任何警察局长不得由公共机构或任命机关免职,除非向该警察局长提供书面通知、免职原因以及行政申诉的机会。
就本款而言,公共机构或任命机关为实施公共机构或任命机关的目标或政策(或两者兼有)而免职警察局长,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管理风格不兼容或因行政管理层变动,应足以构成“原因”。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在警察局长职位上产生财产权,除非该财产权已由规则或法律规定存在。
(d)Copy CA 政府 Code § 3304(d)
(1)Copy CA 政府 Code § 3304(d)(1) 除本款和 (g)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对任何行为、不作为或其他不当行为指控的调查未在公共机构由授权启动调查的人员发现该行为、不作为或其他不当行为指控后一年内完成,则不得对该行为、不作为或其他不当行为指控采取惩戒行动,或除基于绩效原因外的拒绝晋升。此一年时限仅适用于该行为、不作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发生在1998年1月1日或之后的情况。如果公共机构确定可能采取纪律处分,则应完成调查,并通过意向书或不利行动通知书(阐明当年的纪律处分)将拟议的纪律处分通知公共安全官员,但 (2) 段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共机构不要求在该一年期限内实施纪律处分。
(2)Copy CA 政府 Code § 3304(d)(2)
(A)Copy CA 政府 Code § 3304(d)(2)(A) 如果该行为、不作为或其他不当行为指控也是刑事调查或刑事起诉的对象,则刑事调查或刑事起诉待决期间应中止一年期限。
(B)CA 政府 Code § 3304(d)(2)(A)(B) 如果公共安全官员书面放弃一年期限,则该期限应在书面放弃中规定的时间内中止。
(C)CA 政府 Code § 3304(d)(2)(A)(C) 如果调查是跨司法管辖区调查,需要合理延长以协调所涉机构。
(D)CA 政府 Code § 3304(d)(2)(A)(D) 如果调查涉及多名员工并需要合理延长。
(E)CA 政府 Code § 3304(d)(2)(A)(E) 如果调查涉及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的员工。
(F)CA 政府 Code § 3304(d)(2)(A)(F) 如果调查涉及公共安全官员被列为被告方的民事诉讼事项,则该民事诉讼待决期间应中止一年期限。
(G)CA 政府 Code § 3304(d)(2)(A)(G) 如果调查涉及投诉人是刑事被告的刑事诉讼事项,则该被告的刑事调查和起诉期间应中止一年期限。
(H)CA 政府 Code § 3304(d)(2)(A)(H) 如果调查涉及公共安全官员涉嫌工伤赔偿欺诈的指控。
(e)CA 政府 Code § 3304(e) 如果要求或使用了纪律处分前回应或申诉程序,则该回应或程序的时间不受本章管辖或限制。
(f)CA 政府 Code § 3304(f) 如果在调查和任何纪律处分前回应或程序之后,公共机构决定实施纪律处分,则公共机构应在其决定后30天内书面通知公共安全官员其决定实施纪律处分,包括纪律处分实施日期,除非公共安全官员无法接受纪律处分。
(g)CA 政府 Code § 3304(g) 尽管有 (d) 款规定的一年期限,如果同时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对公共安全官员重新启动调查:
(1)CA 政府 Code § 3304(g)(1) 已发现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的重大新证据。
(2)CA 政府 Code § 3304(g)(2) 存在下列条件之一:
(A)CA 政府 Code § 3304(g)(2)(A) 除非机构采取非常规措施,否则该证据在正常调查过程中无法合理地被发现。
(B)CA 政府 Code § 3304(g)(2)(B) 该证据源于公共安全官员的纪律处分前回应或程序。
(h)CA 政府 Code § 3304(h) 对于《刑法典》第830.2条(a)款所列成员,如果公共机构选择向公共安全官员提供初步不利行动通知书,则(f)款规定的30天期限不应从送达该通知书时开始计算。

Section § 3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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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加州的公共安全官员提起行政上诉,该程序必须遵循其地方公共机构设定的规则和程序。

Section § 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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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条关于公共安全官员的负面评论将存入其人事档案,该官员必须先阅读并签署,以表明他们知晓此事。如果该官员拒绝签署,则会注明其拒绝的事实,并且该官员必须签署或签注此注明。

Section § 3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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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共安全官员的名字被列入布雷迪名单,他们不能仅仅因为被列入名单而受到惩罚或被拒绝晋升。但是,如果存在足以证明这些决定的根本行为,则可以根据机构规定处理这些行为。

显然,名字出现在布雷迪名单上不能用于针对惩戒行动的上诉,除非在上诉过程中实际不当行为被证明,并且仅用于决定惩罚的严重程度。

布雷迪名单包含涉嫌不诚实或偏见的官员姓名,是根据《布雷迪诉马里兰州案》的法院规定维护的。

(a)CA 政府 Code § 3305.5(a) 任何公共机构不得仅仅因为公共安全官员的名字被列入布雷迪名单,或该官员的名字可能根据《布雷迪诉马里兰州案》(1963) 373 U.S. 83 的规定需要披露,而对该官员采取惩戒行动,或以非绩效理由拒绝晋升。
(b)CA 政府 Code § 3305.5(b) 本节不应禁止公共机构基于导致公共安全官员的名字被列入布雷迪名单或可能根据《布雷迪诉马里兰州案》(1963) 373 U.S. 83 的规定需要披露的根本行为或不作为,而对该官员采取惩戒行动、以非绩效理由拒绝晋升或采取其他人事行动,如果公共机构采取的行动符合本章以及地方机构采纳的规则和程序。
(c)CA 政府 Code § 3305.5(c)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公共安全官员的名字已被列入布雷迪名单,或可能根据《布雷迪诉马里兰州案》(1963) 373 U.S. 83 的规定需要披露的证据,不得出于任何目的在惩戒行动的任何行政上诉中引入。
(d)CA 政府 Code § 3305.5(d) 公共安全官员的名字被列入布雷迪名单的证据,仅在对官员的惩戒行动进行行政上诉期间,导致该官员名字被列入布雷迪名单的根本行为或不作为被证明,并且该官员被认定应受到某种形式的惩戒行动时,方可引入。如果听证官或其他行政上诉庭认定或裁定公共安全官员实施了将导致惩戒行动、以非绩效理由拒绝晋升或任何其他不利人事行动的根本行为或不作为,并且存在公共安全官员的名字已被列入布雷迪名单或可能根据《布雷迪诉马里兰州案》(1963) 373 U.S. 83 的规定需要披露的证据,则该证据应仅用于确定应施加的惩戒行动的类型或级别。
(e)CA 政府 Code § 3305.5(e) 就本节而言,“布雷迪名单”指任何系统、索引、清单或其他记录,其中包含人事档案可能包含不诚实或偏见证据的治安官姓名,并由检察机构或办公室根据《布雷迪诉马里兰州案》(1963) 373 U.S. 83 的裁决维护。

Section § 3306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安全官员的人事档案中收到负面评价,他们有30天时间撰写回应。该回应必须附在档案中的负面评价之后,并与负面评价一并保存。

Section § 33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安全官员查阅和审查其人事档案的权利。雇主必须允许官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在不影响薪资的情况下,随时查阅这些档案。档案应包含所有用于决定雇佣事宜(如晋升、加薪或纪律处分)的信息。如果官员发现档案中有不正确或非法的信息,他们可以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删除或更正,并详细说明问题和理由。雇主有30天时间回应,要么同意进行修改,要么书面解释拒绝的理由,这些解释也将成为档案的一部分。

(a)CA 政府 Code § 3306.5(a) 每一位雇主都应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间隔,应公共安全官员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且不影响该官员的薪酬,允许该官员查阅用于或曾用于确定该官员任职资格、晋升、额外报酬、解雇或其他纪律处分的人事档案。
(b)CA 政府 Code § 3306.5(b) 每一位雇主都应保存每位公共安全官员的人事档案或其真实准确的副本,并在官员提出要求后,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该档案或其副本。
(c)CA 政府 Code § 3306.5(c) 如果官员在查阅其人事档案后,认为档案中的任何部分材料是错误或非法置入的,该官员可以书面形式请求更正或删除该错误或非法部分。根据本款提出的任何请求应附有官员的声明,说明所请求的人事档案更正或删除内容以及支持这些更正或删除的理由。根据本款提交的声明应成为该官员人事档案的一部分。
(d)CA 政府 Code § 3306.5(d) 在收到根据 (c) 款提出的请求后 30 个日历日内,雇主应批准该官员的请求,或通知该官员拒绝批准请求的决定。如果雇主拒绝全部或部分批准请求,雇主应书面说明拒绝请求的理由,且该书面声明应成为该官员人事档案的一部分。

Section § 3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公共安全官员,确保他们不情愿时不能被强迫接受测谎测试。如果他们拒绝接受此类测试,这不能作为对他们采取纪律处分的理由,也不能在任何调查记录或法庭程序中提及。“测谎仪”一词包括测谎器和用于评估个人诚实度的类似技术设备。

Section § 33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共安全官员合理认为其照片或身份在网上被雇主使用可能导致威胁或伤害,则雇主不得强迫他们同意这样做。如果官员认为存在风险,他们可以要求其部门停止使用其图像。如果部门不遵守,官员可以寻求法院命令来阻止,并且部门在收到通知后可能面临每天最高五百美元的罚款。

(a)CA 政府 Code § 3307.5(a) 任何公共安全官员不得被其雇佣的公共安全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要求作为雇佣条件,同意在互联网上为任何目的使用其作为公共安全官员的照片或身份,如果该官员合理认为该披露可能导致对其本人或其家人的威胁、骚扰、恐吓或伤害。
(b)CA 政府 Code § 3307.5(b) 基于其合理认为,如(a)款所述,在互联网上披露其作为公共安全官员的照片或身份可能导致威胁、骚扰、恐吓或伤害,该官员可以通知该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停止并终止该披露。在发出停止并终止通知后,该官员、地方检察官或美国检察官可以寻求禁令,禁止该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在互联网上官方或非官方地使用其作为公共安全官员的照片或身份。法院可以处以民事罚款,金额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每天,自收到停止并终止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后开始计算。

Section § 3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公共安全官员,使其不必被迫在工作中分享其个人财务或财产的详细信息,除非法律强制要求,或为了检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而有必要。如果该官员正在被考虑调往一个存在较高贿赂风险的专门单位,也可能需要披露这些信息。

任何公共安全官员不得因工作分配或其他人事行动的目的,被要求或请求披露其任何财产、收入、资产、收入来源、债务或个人或家庭开支(包括其任何家庭成员或同住人员的),除非此类信息是根据州法律或适当的法律程序获取或要求的,倾向于表明与其履行公务存在利益冲突,或者雇佣机构需要确定将该公共安全官员分配到某个专门单位的适当性,在该单位中,极有可能存在贿赂或其他不当诱惑。

Section § 3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安全官员在工作场所的储物柜或存储空间只能在特定情况下被搜查:即官员在场、已给予同意、获得了有效的搜查令,或官员已被告知将进行搜查。这仅适用于雇佣该官员的机构拥有或租赁的储物柜或存储空间。

Section § 33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公共安全部门不能剥夺公共安全官员的权利或保护。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犯,高等法院可以命令该部门停止任何不公平行为,并防止其再次发生。如果诉讼是恶意提起或出于不当目的,法院还可以对不当诉讼进行处罚,包括支付部门的法律费用。此外,如果部门恶意侵犯官员权利并意图伤害,可能面临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并需向受影响的官员支付实际损害赔偿和律师费。如果合同中有条款规定部门不对承包商的行为负责,则这些罚款不适用于承包商。

(a)CA 政府 Code § 3309.5(a) 任何公共安全部门拒绝或不予公共安全官员本章所保障的权利和保护,均属非法。
(b)CA 政府 Code § 3309.5(b) 第11181条(h)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本章或《刑法典》第832.5条赋予州公共安全官员的权利和保护。
(c)CA 政府 Code § 3309.5(c) 高等法院对任何公共安全官员因公共安全部门被指控违反本章规定而提起的诉讼,拥有初审管辖权。
(d)Copy CA 政府 Code § 3309.5(d)
(1)Copy CA 政府 Code § 3309.5(d)(1) 在任何高等法院认定公共安全部门违反本章任何规定的案件中,法院应判给适当的禁令或其他特别救济,以纠正该违反行为并防止未来发生类似性质的违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或永久禁令,禁止公共安全部门对公共安全官员采取任何惩罚性行动。
(2)CA 政府 Code § 3309.5(d)(2) 如果法院认定根据本章提起了恶意或无理诉讼或出于不当目的的备案,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28.6条和第128.7条,对提起诉讼的一方、该方的律师或两者处以制裁。这些制裁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认为适当的合理费用,包括公共安全部门承担的律师费。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使本条项下的诉讼或备案受制于不同于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8.6条或第128.7条的其他民事诉讼或备案的规则或标准。
(e)CA 政府 Code § 3309.5(e) 除本章提供的特别救济外,经高等法院认定公共安全部门、其雇员、代理人或受让人,就其在雇佣范围内采取的行为而言,恶意违反本章任何规定并意图伤害公共安全官员的,公共安全部门应就每一项违反行为,承担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将判给其权利或保护被剥夺的公共安全官员,并承担法院可能确定的合理律师费。如果法院如此认定,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官员遭受的实际损害,公共安全部门还应承担实际损害赔偿金额。尽管有这些规定,如果公共安全部门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中包含“免责”或类似条款,保护公共安全部门免于承担承包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则公共安全部门可能无需赔偿承包商根据本款应承担的责任。个人不应对公共安全部门根据本条应承担责任的任何行为负责。

Section § 33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一个公共机构有自己的一套程序,并且这些程序至少赋予警官与本章所规定的相同的权利或保护,那么该机构就不必遵守本章关于这些程序的规定。

Section § 33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它不限制公共安全机构或官员参与与其他机构或司法管辖区的互助协议。如果不同区域或团体认为有必要或有益,本条款也不限制它们之间的合作。

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限制任何公共安全机构或任何公共安全官员在履行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或机构的互助协议方面的使用,本章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限制在相关司法管辖区或机构认为此类活动必要或可取的情况下,任何司法管辖区之间或机构之间的合作。

Section § 3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公共安全官员,使其不会因佩戴或展示带有美国国旗的物品而受到雇主的惩罚。但是,如果出现问题,雇主必须向该官员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解释该物品为何违反了现有规定,指出其违反的具体规定,并告知该官员有权通过适当的申诉程序对该行为提出上诉。

Section § 33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2005-06财政年度期间,州授权委员会必须审查并可能修改其关于《和平官员程序权利法案》的裁决。目的是确保其裁决与相关的法院裁决保持一致,包括一个涉及圣地亚哥联合学区的具体案件。如果做出修改,这些修改将仅影响在修订被采纳之后发生的地方政府和平官员活动。

在2005-06财政年度,州授权委员会应审查其关于《和平官员程序权利法案》测试索赔的裁决声明,并对该裁决进行任何必要的修改,以澄清相关立法是否施加了符合加州最高法院在圣地亚哥联合学区诉州授权委员会案 (2004) 33 Cal.4th 859 中的裁决以及其他适用法院裁决的授权。如果州授权委员会修订其关于《和平官员程序权利法案》测试索赔的裁决声明,则修订后的裁决应适用于在修订后的裁决通过之日后发生的地方政府《和平官员程序权利法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