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2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自动驾驶公共交通车辆技术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什么是“自动驾驶公共交通车辆技术”,即一种无需人工控制即可运行车辆的系统。本节还阐明了“购置或部署计划”、“采购流程”、“公共交通雇主”和“公共交通服务”的含义。这些定义对于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包括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的地方政府机构非常重要。

为本章之目的:
(a)CA 政府 Code § 3125(a) “自动驾驶公共交通车辆技术”指无需人类操作员主动物理控制即可驾驶车辆的技术。
(b)CA 政府 Code § 3125(b) “购置或部署计划”包括任何启动自动驾驶公共交通车辆技术购置或部署的公开通知。
(c)CA 政府 Code § 3125(c) “采购流程”指发布征求建议书、征集建议书或征求报价。
(d)CA 政府 Code § 3125(d) “公共交通雇主”指在本州内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任何地方政府机构,包括任何市、县、市县、特别区、交通区或联合权力机构。
(e)CA 政府 Code § 3125(e) “公共交通服务”指公共交通雇主向公众提供的客运服务,包括辅助客运服务。

Section § 3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交通雇主,如果购置或使用自动驾驶公共交通车辆技术可能导致其员工的工作岗位或工作职能被取消,则必须至少提前10个月书面通知员工代表。员工代表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获取信息的权利不受此要求的影响。

(a)CA 政府 Code § 3126(a) 至少在启动购置或部署任何用于公共交通服务的自动驾驶公共交通车辆技术(该技术将消除劳动力中的工作职能或工作岗位)的采购流程前10个月,公共交通雇主应书面通知受该自动驾驶公共交通车辆技术影响的劳动力的专属员工代表其决定启动该采购流程。
(b)CA 政府 Code § 3126(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取代专属员工代表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Division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920.000)) 从公共交通雇主处获取信息披露的权利。

Section § 31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公共交通雇主与其员工代表开始集体谈判。他们必须在代表收到特定通知后30天内,或在雇主收到书面请求后10天内开始谈判,以较晚者为准。

谈判必须涵盖与自动驾驶公共交通车辆相关的特定主题,例如技术的开发和实施、为现有员工制定过渡计划,以及为员工准备与新技术相关的新职位。

(a)CA 政府 Code § 3127(a) 经专属员工代表书面请求,公共交通雇主和专属员工代表应当在专属员工代表收到第3126条(a)款所要求的通知后30天内,或在公共交通雇主收到书面请求后10天内开始集体谈判,以较晚者为准。
(b)CA 政府 Code § 3127(b) 专属员工代表和公共交通雇主仅就以下事项或相关的强制性谈判事项进行谈判:
(1)CA 政府 Code § 3127(b)(1) 开发新的自动驾驶公共交通车辆技术。
(2)CA 政府 Code § 3127(b)(2) 实施新的自动驾驶公共交通车辆技术。
(3)CA 政府 Code § 3127(b)(3) 为受影响的员工制定过渡计划。
(4)CA 政府 Code § 3127(b)(4) 制定计划,培训和准备受影响的劳动力,以填补由新的自动驾驶公共交通车辆技术创造的新职位。

Section § 31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保本章的规定不能使对员工的劳动保护弱于已经由法律或任何集体谈判协议确立的保护。

Section § 3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的不同部分是相互独立的。如果其中一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适用,它不会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即使没有无效的部分,其他部分仍然可以执行。

本章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3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负责处理加州交通区雇主的不公平行为投诉,但仅限于该委员会有管辖权的情况。当雇员团体提出此类投诉时,委员会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规章,这些程序和规章类似于另一条款(第3541.3条)中概述的其他情况所使用的。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发布新的规则和规章来管理这些投诉。此外,根据《行政程序法》的指导方针,委员会可以迅速修改这些规则,以保护公共福利。

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应有管辖权处理指控违反本章规定的不公平行为指控,但仅限于该委员会有管辖权处理不公平行为指控的交通区雇主。如果雇员组织根据本章向委员会提交不公平行为指控,则第3541.3条所述的委员会的权力与职责应酌情适用于本章,且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应适用于本章。委员会应根据其规章制度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并可制定补充规章制度。委员会还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条款,采纳、修订或废止为执行本章所需的所有规则和规章,作为紧急规章。根据本条采纳、修订或废止规章,在第11346.1条的含义范围内,被推定为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利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