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政府官员和雇员,包括立法机构成员和各种地方政府官员,在他们以官方身份签订的合同中拥有任何经济利益。此外,他们不能在他们以官方身份监督的交易中买卖物品。协助这些官员违反此规定也是非法的。“区”一词指的是任何为在特定范围内执行政府任务而设立的州机构。

(a)CA 政府 Code § 1090(a) 州议会议员、州、县、区、司法区和市的官员或雇员不得在他们以官方身份签订的任何合同中拥有经济利益,或在他们作为成员的任何机构或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中拥有经济利益。州、县、区、司法区和市的官员或雇员也不得在他们以官方身份进行的任何销售中充当购买者,或在任何采购中充当销售者。
(b)CA 政府 Code § 1090(b) 任何人不得协助或教唆州议会议员或州、县、区、司法区或市的官员或雇员违反 (a) 款。
(c)CA 政府 Code § 1090(c) 在本条中,“区”指根据普通法或特别法成立的任何州机构,用于在有限范围内履行地方政府或专有职能。

Section § 109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州官员、雇员或加州立法机关成员,均不得因替州安排保险而收取任何形式的佣金。

Section § 109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政府官员在何种情况下不被视为在合同中存在利益冲突。它允许官员在合同中拥有“远程利益”,但需满足披露利益、竞争性招标程序以及限制对决策的影响等条件。

远程利益的例子包括与非营利组织的关联、作为合同方的雇员或小额投资者、某些亲子关系,以及担任未从合同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职务。远程利益的情况多种多样且有具体规定,例如提供服务或参与对公众有利的公用事业合同。

该法还规定,官员必须披露利益,否则将面临处罚。本法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

(a)CA 政府 Code § 1091(a) An officer shall not be deemed to be interested in a contract entered into by a body or board of which the officer is a member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is article if the officer has only a remote interest in the contract and if the fact of that interest is disclosed to the body or board of which the officer is a member and noted in its official records, and thereafter the body or board authorizes, approves, or ratifies the contract in good faith by a vote of its membership sufficient for the purpose without counting the vote or votes of the officer or member with the remote interest.
(b)CA 政府 Code § 1091(b) As used in this article, “remote interest” means any of the following:
(1)CA 政府 Code § 1091(b)(1) That of an officer or employee of a nonprofit entity exempt from taxa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501(c)(3) of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26 U.S.C. Sec. 501(c)(3)), pursuant to Section 501(c)(5) of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26 U.S.C. Sec. 501(c)(5)), or a nonprofit corporation, except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 (8) of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091.5.
(2)CA 政府 Code § 1091(b)(2) That of an employee or agent of the contracting party, if the contracting party has 10 or more other employees and if the officer was an employee or agent of that contracting party for at least three years before the officer initially accepting their office and the officer owns less than 3 percent of the shares of stock of the contracting party; and the employee or agent is not an officer or director of the contracting party and did not directly participate in formulating the bid of the contracting party.
For purposes of this paragraph, time of employment with the contracting party by the officer shall be counted in computing the three-year period specified in this paragraph even though the contracting party has been converted from one form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 to a different form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 within three years of the initial taking of office by the officer. Time of employment in that case shall be counted only if, after the transfer or change in organization, the real or ultimate ownership of the contracting party is the same or substantially similar to that which existed before the transfer or change in organization. For purposes of this paragraph, stockholders, bondholders, partners, or other persons holding an interest in the contracting party are regarded as having the “real or ultimate ownership” of the contracting party.
(3)CA 政府 Code § 1091(3) That of an employee or agent of the contracting party, if all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re met:
(A)CA 政府 Code § 1091(3)(A) The agency of which the person is an officer is a local public agency located in a county with a population of less than 4,000,000.
(B)CA 政府 Code § 1091(3)(B) The contract is competitively bid and is not for personal services.
(C)CA 政府 Code § 1091(3)(C) The employee or agent is not in a primary management capacity with the contracting party, is not an officer or director of the contracting party, and holds no ownership interest in the contracting party.
(D)CA 政府 Code § 1091(3)(D) The contracting party has 10 or more other employees.
(E)CA 政府 Code § 1091(3)(E) The employee or agent did not directly participate in formulating the bid of the contracting party.
(F)CA 政府 Code § 1091(3)(F) The contracting party is the lowest responsible bidder.
(4)CA 政府 Code § 1091(4) That of a parent in the earnings of their minor child for personal services.
(5)CA 政府 Code § 1091(5) That of a landlord or tenant of the contracting party.
(6)CA 政府 Code § 1091(6) That of an attorney of the contracting party or that of an owner, officer, employee, or agent of a firm that renders, or has rendered, service to the contracting party in the capacity of stockbroker, insurance agent, insurance broker, real estate agent, or real estate broker, if these individuals have not received and will not receive remuneration, consideration, or a commission as a result of the contract and if these individuals have an ownership interest of 10 percent or more in the law practice or firm, stock brokerage firm, insurance firm, or real estate firm.
(7)CA 政府 Code § 1091(7) That of a member of a nonprofit corporation formed under the Food and Agricultural Code or a nonprofit corporation formed under the Corporations Code for the sole purpose of engaging in the merchandis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or the supplying of water.
(8)CA 政府 Code § 1091(8) That of a supplier of goods or services when those goods or services have been supplied to the contracting party by the officer for at least five years prior to their election or appointment to office.
(9)CA 政府 Code § 1091(9) That of a person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090 in any contract or agreement entered into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alifornia Land Conservation Act of 1965.

Section § 109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政府官员在合同中的利益何时被视为“远程利益”,从而不构成利益冲突。如果官员存在远程利益,他们必须披露,然后委员会可以在不计算该官员投票的情况下批准合同。远程利益的类型包括在非营利组织中的某些角色、次要的雇员利益、与订约方的关系以及特定的家庭关系等。官员不得试图就这些合同影响委员会成员。如果官员故意隐瞒其利益,他们可能会面临处罚,但合同只有在另一方知晓被隐瞒的利益时才可能被宣告无效。本节于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091(a) 如果官员在合同中仅具有远程利益,且该利益事实已向该官员所属的机构或委员会披露并记录在其官方记录中,并且此后该机构或委员会在不计算具有远程利益的官员或成员的投票的情况下,以其成员的足够票数善意地授权、批准或追认该合同,则该官员不应被视为对该官员所属机构或委员会订立的合同具有本条文含义内的利益关系。
(b)CA 政府 Code § 1091(b) 在本条文中,“远程利益”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政府 Code § 1091(b)(1)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 条 (26 U.S.C. Sec. 501(c)(3)) 或第 501(c)(5) 条 (26 U.S.C. Sec. 501(c)(5)) 免税的非营利实体或非营利公司的官员或雇员的利益,但第 1091.5 条 (a) 款第 (8) 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政府 Code § 1091(b)(2) 订约方的雇员或代理人的利益,如果订约方有 10 名或更多其他雇员,且该官员在初次就职前至少三年是该订约方的雇员或代理人,并且该官员拥有订约方少于 3% 的股份;且该雇员或代理人不是订约方的官员或董事,并且未直接参与制定订约方的投标。
就本款而言,即使订约方在该官员初次就职后的三年内已从一种商业组织形式转变为另一种商业组织形式,该官员在订约方的任职时间仍应计入本款规定的三年期限。在此情况下,任职时间仅在转让或组织变更后,订约方的实际或最终所有权与转让或组织变更前存在的实际或最终所有权相同或基本相似时才予计算。就本款而言,股东、债券持有人、合伙人或持有订约方权益的其他人员被视为拥有订约方的“实际或最终所有权”。
(3)CA 政府 Code § 1091(3) 订约方的雇员或代理人的利益,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1091(3)(A) 该人担任官员的机构是位于人口少于 4,000,000 的县的地方公共机构。
(B)CA 政府 Code § 1091(3)(B) 该合同是竞争性招标,且不涉及个人服务。
(C)CA 政府 Code § 1091(3)(C) 该雇员或代理人未在订约方担任主要管理职务,不是订约方的官员或董事,且不持有订约方的任何所有权权益。
(D)CA 政府 Code § 1091(3)(D) 订约方有 10 名或更多其他雇员。
(E)CA 政府 Code § 1091(3)(E) 该雇员或代理人未直接参与制定订约方的投标。
(F)CA 政府 Code § 1091(3)(F) 订约方是最低响应性投标人。
(4)CA 政府 Code § 1091(4) 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因提供个人服务所得收入的利益。
(5)CA 政府 Code § 1091(5) 订约方的房东或租户的利益。
(6)CA 政府 Code § 1091(6) 订约方律师的利益,或向订约方提供或曾以证券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房地产代理人或房地产经纪人身份提供服务的公司的所有者、官员、雇员或代理人的利益,如果这些个人未因该合同而获得且将不会获得报酬、对价或佣金,并且这些个人在律师事务所或公司、证券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房地产公司中拥有 10% 或更多的所有权权益。
(7)CA 政府 Code § 1091(7) 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成立的非营利公司或根据《公司法典》成立的、唯一目的是从事农产品销售或供水的非营利公司的成员的利益。
(8)CA 政府 Code § 1091(8) 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的利益,当这些商品或服务在该官员当选或被任命为官员之前至少五年已由该官员向订约方提供时。
(9)CA 政府 Code § 1091(9) 根据《1965 年加州土地保护法》的规定订立的任何合同或协议中,受第 1090 条规定约束的人的利益。
(10)CA 政府 Code § 1091(10) 除第1091.5条 (b) 款另有规定外,担任银行、银行控股公司或储蓄贷款协会的董事,或在其中拥有10%或以上所有权权益的人,且合同一方与该银行、银行控股公司或储蓄贷款协会存在借款人或存款人、债务人或债权人关系。
(11)CA 政府 Code § 1091(11) 受雇于咨询工程、建筑或规划公司的工程师、地质学家、建筑师或规划师。本款仅适用于不担任主要管理职务的咨询公司雇员,不适用于咨询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12)CA 政府 Code § 1091(12) 否则受第 1090条约束的民选官员,在根据经修订的1937年美国住房法第8条 (42 U.S.C. Sec. 1437f) 签订的任何住房援助付款合同中,但该住房援助付款合同在第1090条适用于该官员之前已存在,并且仅针对现有租户续签或延长,或者,在租赁空置率低于5%的司法管辖区内,针对先前根据第8条合同的单元中的新租户续签或延长。本条适用于在1986年11月1日或之后成为公职人员的任何人。
(13)CA 政府 Code § 1091(13) 从政府实体领取薪金、日津贴或报销费用的人。
(14)CA 政府 Code § 1091(14) 拥有合同一方(营利性公司)少于3%股份的人,但股份所有权源于该人与该公司的雇佣关系。
(15)CA 政府 Code § 1091(15) 官员所属机构或委员会所涉诉讼的一方,且该协议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1091(15)(A) 该协议是作为诉讼和解的一部分签订的,且该机构或委员会由法律顾问代表。
(B)CA 政府 Code § 1091(15)(B) 在审查协议的实质内容及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后,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该协议符合公共利益。
(C)CA 政府 Code § 1091(15)(C) 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已回避,未直接或间接参与代表该机构或委员会签订该协议。
(16)CA 政府 Code § 1091(16) 担任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投资者所有公用事业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的人,涉及该投资者所有公用事业公司与该人所属的州、县、区、司法区或市机构或委员会之间的合同,如果该合同要求该投资者所有公用事业公司提供节能回扣或其他类型的计划以鼓励节能并造福公众,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1091(16)(A) 该合同根据公共事业委员会的规定由公用事业消费者出资。
(B)CA 政府 Code § 1091(16)(B) 该合同未向该人提供任何未同时向公众提供的个人利益,且该投资者所有公用事业公司未从该合同中获得直接经济利润。
(C)CA 政府 Code § 1091(16)(C) 该人已回避,未参与代表其所属的州、县、区、司法区或市机构或委员会签订该合同。
(D)CA 政府 Code § 1091(16)(D) 该合同实施了公共事业委员会授权的计划。
(17)CA 政府 Code § 1091(17) 担任合同机构非民选委员会或委员会的指定成员的公司的所有者或合伙人,如果该所有者或合伙人已回避,未就公司与合同机构之间的合同向合同机构提供任何建议,也未参与审查该合同产生的项目。
(18)CA 政府 Code § 1091(18) 如果公职人员的 子女是该官员所属机构或委员会签订合同的一方的高级职员或董事,或在该方拥有10%或以上的所有权权益,且该公职人员实际知晓此信息。
(c)CA 政府 Code § 1091(c)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对合同有利害关系的官员,且该官员影响或试图影响其所属机构或委员会的其他成员签订该合同。
(d)CA 政府 Code § 1091(d) 官员故意未能根据本条披露其在合同中的利害关系,将按照第1097条的规定予以惩罚。该违规行为不会使合同无效,除非合同方在合同签订时已知晓官员的间接利害关系。
(e)CA 政府 Code § 1091(e) 本条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职人员或公共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分割他们拥有或有权益的土地,即使有其他法律禁止他们在合同中拥有权益。但有条件:他们必须首先向相关的当地政府机构充分披露他们在该土地中的权益,并且他们不能就与该土地细分相关的任何事项或合同进行投票。

Section § 10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禁止合同中利益冲突的规定(第1090条)不适用于根据1998年《劳动力投资法案》设立的地方劳动力投资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或授予的拨款,除非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合同或拨款必须涉及由委员会成员直接提供的服务,或使该成员或其业务受益。其次,该成员必须没有回避参与这些合同或拨款的决策。

Section § 109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限制政府官员参与与其个人利益相关的合同的特定规则,即第1090条,不适用于县儿童和家庭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或授予的拨款。但是,存在两个例外情况:如果合同直接涉及与委员会成员相关的服务,或在经济上使该成员或其组织受益,并且该成员没有回避与合同相关的决策过程,那么第1090条将适用。

第1090条不适用于根据1998年《加州儿童和家庭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8部(第130100条起))设立的县儿童和家庭委员会签订的任何合同或授予的拨款,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政府 Code § 1091.3(a) 该合同或拨款直接涉及由县儿童和家庭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该成员所代表的实体提供的服务,或在经济上使该成员或其所代表的实体受益。
(b)CA 政府 Code § 1091.3(b) 该成员未能回避,未参与制定,或以任何方式试图利用其官方职位影响对该拨款或多项拨款的决定。

Section § 109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某些小型特殊区的合同中,何为“远程利益”。如果一个特殊区的董事会成员(该区服务人口少于5,000人且不为家庭用途供水)在某项合同中拥有经济利益,那么在以下条件下,这可能被视为“远程利益”:该合同必须是用于区财产的维护或修理,或购置财产;必须在没有不当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对公众有利;并且该董事会成员未参与合同的制定。合同必须符合该区的最佳利益,并在董事会会议上公开同意。如果有任何争议,该区必须证明这些要点。

(a)CA 政府 Code § 1091.4(a) 在第1091条中,“远程利益”也包括在合同中拥有经济利益的人,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091.4(a)(1) 该人担任董事会成员的机构是一个服务人口少于5,000人的特殊区,该特殊区是第56050条所定义的土地所有者选民区,且不为任何家庭用途供水。
(2)CA 政府 Code § 1091.4(a)(2) 该合同用于以下任一目的:
(A)CA 政府 Code § 1091.4(a)(2)(A) 该区的财产或设施的维护或修理,前提是维护或修理服务的需求已广泛宣传。该合同将使该区的开支大大低于在合理可行的替代方案下可能产生的开支,并且对这些替代方案的审查已记录在可供公众查阅的记录中。
(B)CA 政府 Code § 1091.4(a)(2)(B) 该区理事会已确定为该区履行职能所必需的财产的购置,价格不超过该财产的价值,该价值由属于公认评估师组织的评估师在可供公众查阅的记录中确定。
(3)CA 政府 Code § 1091.4(a)(3) 该人未代表该区参与合同的制定。
(4)CA 政府 Code § 1091.4(a)(4) 在一次公开会议上,该区理事机构在审查书面文件后,确定该财产购置或维护和修理服务无法以合理价格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且该合同符合该区的最佳利益,并采纳一项决议,说明该合同为何必要且符合该区的最佳利益。
(b)CA 政府 Code § 1091.4(b) 如果任何诉讼当事方质疑分部 (a) 的第 (2)、(3) 或 (4) 款所要求的任何事实或事项,以使其符合分部 (a) 下的远程利益资格,该区应承担证明该事实或事项的举证责任。

Section § 1091.5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官员或雇员在合同中不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各种情况。这些情况包括:拥有公司少量股份、因履行公务获得报销、像其他公众成员一样享受公共服务,或在特定条件下作为房东或租客。参与非营利组织、公共住房或特殊区域工作的官员,或参与与银行协会或保护工作相关合同的官员,以及与特殊区域公共服务相关的个人,也不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法律还明确规定,仅仅因为与银行存在关系而参与竞争性招标合同,不构成利益冲突。

(a)CA 政府 Code § 1091.5(a) 如果官员或雇员的利益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应被视为在合同中拥有利益:
(1)CA 政府 Code § 1091.5(a)(1) 拥有营利性公司少于3%的股份,但前提是其从该公司获得的股息(包括股票股息的价值)总年收入不超过其总年收入的5%,且该公司向其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不超过其总年收入的5%。
(2)CA 政府 Code § 1091.5(a)(2) 官员因履行公务而产生的实际和必要开支获得报销的利益。
(3)CA 政府 Code § 1091.5(a)(3) 作为其成员的公共机构或委员会普遍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接受者的利益,条件与他或她不是该机构或委员会成员时相同。
(4)CA 政府 Code § 1091.5(a)(4) 合同方的房东或租客的利益,如果合同方是联邦政府或任何联邦部门或机构、本州或邻州、本州或邻州的任何部门或机构、本州或邻州的任何县或市,或本州或邻州的任何公共公司或特殊、司法或其他公共区域,除非合同标的物是该官员或雇员作为房东或租客拥有利益的财产,在此情况下,其利益应被视为第1091条规定范围内的“间接利益”,并受该条规定约束。
(5)CA 政府 Code § 1091.5(a)(5) 作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2部分(自第34200条起)设立的公共住房管理局的租客的利益,在该管理局中他或她担任委员会成员,或作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1.7部分(自第34100条起)设立的社区发展委员会的成员的利益。
(6)CA 政府 Code § 1091.5(a)(6) 公共机构官员或雇员的配偶在其配偶的雇佣或任职中的利益,如果其配偶的雇佣或任职在其当选或被任命之前已存在至少一年。
(7)CA 政府 Code § 1091.5(a)(7) 非营利公司的无薪成员的利益,但前提是该利益在首次审议合同时已向该机构或委员会披露,并且该利益已在其官方记录中注明。
(8)CA 政府 Code § 1091.5(a)(8) 非营利、免税公司的无偿官员的利益,该公司主要目的之一是支持该机构或委员会的职能,或该机构或委员会对其有法律义务给予特别考虑,并且该利益已在其官方记录中注明。
就本款而言,即使官员从该非营利、免税公司获得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必要差旅费和其他实际开支的报销,也属于“无偿”。
(9)CA 政府 Code § 1091.5(9) 从政府实体获得薪水、日津贴或费用报销的人的利益,除非合同直接涉及雇用该官员或雇员的政府实体部门,但前提是该利益在审议合同时已向该机构或委员会披露,并且该利益已在其官方记录中注明。
(10)CA 政府 Code § 1091.5(10) 合同方的律师的利益,或向合同方以证券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房地产代理人或房地产经纪人身份提供或曾提供服务的公司的所有者、官员、雇员或代理人的利益,如果这些个人未曾且将不会因该合同而获得报酬、对价或佣金,并且这些个人在律师事务所或公司、证券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房地产公司中拥有的所有权权益少于10%。
(11)CA 政府 Code § 1091.5(11) 除(b)款另有规定外,银行、银行控股公司或储蓄贷款协会的官员或雇员的利益,或在该机构拥有少于10%所有权权益的人的利益,如果合同方与该银行、银行控股公司或储蓄贷款协会存在借款人、存款人、债务人或债权人关系。

Section § 1091.6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官员同时是某个组织管理机构的成员,并且该组织在涉及征用权的财产中拥有利害关系,那么该官员就不能对任何影响该组织的决定进行投票。

Section § 10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违反特定规则(特别是第1090条)的合同,可以由任何相关方取消,但对合同有利害关系的官员除外。但是,合同不能仅仅因为对官员有利而被取消,除非该官员是以其官方身份行事,或者是签订该合同的董事会或团体的一员。 如果有人想采取法律行动取消此类合同,他们必须在发现或应该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四年内提出。

Section § 10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有其他法律条款(第1092条)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租用、购买了不动产,或者对不动产设定了其他财务权利,那么这些交易不能被撤销。这条法律旨在保护那些在获取不动产权益时是善意的人。

Section § 10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州司库、审计长以及各类县市官员及其副手和职员,购买、出售或为自身利益使用任何针对州、县或市的金融票据,如认股权证或索赔。它还禁止任何人协助这些官员违反此规定。然而,此限制不适用于这些官员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债务,也不适用于政府更广泛的、有结构的债务。

(a)CA 政府 Code § 1093(a) 州司库和审计长、县和市官员及其副手和职员,不得购买或出售,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使用或利益而接收任何针对州、县或市的州、县或市认股权证、代金券、指令、要求、索赔或其他债务凭证。
(b)CA 政府 Code § 1093(b) 任何人不得协助或教唆州司库、审计长、县或市官员或其副手或职员违反 (a) 款。
(c)CA 政府 Code § 1093(c) 本条不适用于因官员、副手或职员提供服务而向其签发或由其持有的债务凭证,也不适用于州、县或市的已发行公债凭证。

Section § 10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审计和批准其他政府官员报销账目的官员,必须从这些官员那里获得一份宣誓声明,确认他们没有违反任何相关规定。如果有人在这份宣誓声明中故意就重要细节撒谎,他们就犯了重罪,并将根据州刑法典,像犯了伪证罪(即宣誓后撒谎)一样受到惩罚。

负责审计和批准其他州、县或市官员账目的每位官员,在批准此类账目之前,应要求每位此类官员向其提交一份宣誓书或证明,声明其在伪证罪处罚下未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任何明知账目中任何重要事项虚假而故意制作并签署此类证明的个人,均构成重罪,一旦定罪,应依照本州《刑法典》规定的伪证罪处罚。

Section § 1095

Explanation
如果你负责处理政府资金,那么如果相关文件(如支付凭证)的购买、出售或转让方式违反了本法的规定,你就不能支付州、县或市的任何债务。

Section § 1096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官员负责处理公共资金,并收到一份宣誓书,声明另一名官员违反了与管理这些资金相关的规定,那么该负责官员必须停止处理该被指控官员的任何款项。他们还应确保地方检察官对被指控的官员采取法律行动。如果被指控的官员胜诉,那么款项或结算可以照常进行,就像从未提出过投诉一样。

负责公共资金支付的官员,如果通过宣誓书获悉任何其账目即将由该官员结算、审计或支付的官员违反了本条的任何规定,该支付官员应暂停此类结算或支付,并促使地方检察官就该违规行为起诉该官员。如果在此类起诉中判决被告胜诉,该支付官员可以继续结算、审计或支付该账目,如同未提交宣誓书一样。

Section § 10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是官员或学区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根据州法律,您不能签订某些合同,也不能买卖特定物品,例如债务凭证。故意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州立监狱监禁,并且您将永远不能在加州担任公职。

如果您帮助他人违反这些规定,您将面临相同的处罚:罚款、可能监禁以及丧失公职资格。

(a)CA 政府 Code § 1097(a) 本州法律禁止签订合同或在合同中拥有利益,或在销售中成为卖方或买方,或购买代金券或其他债务凭证的每位官员或个人,包括学区管理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如果故意违反这些法律的任何规定,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处以州立监狱监禁,并永久丧失在本州担任任何职务的资格。
(b)CA 政府 Code § 1097(b) 任何个人,如果故意协助或教唆官员或个人违反本州法律关于禁止签订合同或在合同中拥有利益,或在销售中成为卖方或买方,或购买代金券或其他债务凭证的规定,包括学区管理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处以州立监狱监禁,并永久丧失在本州担任任何职务的资格。

Section § 1097.1

Explanation

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有权对违反合同利益冲突相关规定的个人(例如学区董事会成员)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但是,委员会必须获得违规行为发生地县的地区检察官的书面授权才能进行。

如果同一问题正在进行刑事起诉,委员会不能介入。虽然委员会可以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但这些指导不适用于过去的行动,并且只有在请求者真实披露所有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善意行为的善意证据。

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其法律用途受到限制,不能在委员会自身提起的诉讼之外的任何诉讼中被采纳。最后,委员会可以制定其工作流程的规章制度。

(a)CA 政府 Code § 1097.1(a) 委员会应有权依照本节以及第 1097.2、1097.3、1097.4 和 1097.5 节的规定,针对被第 1090 节禁止订立合同或在合同中拥有利益、或禁止在销售中成为卖方或买方、或禁止购买代金券或其他债务凭证的官员或个人(包括学区管理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启动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该官员或个人违反这些法律的任何规定或导致任何其他人违反这些法律的任何规定。
(b)CA 政府 Code § 1097.1(b) 委员会无权根据 (a) 款对某人启动行政或民事诉讼或可能导致行政或民事诉讼的调查,除非获得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地县的地区检察官的书面授权。如果总检察长或地区检察官正在根据第 1097 节对该人进行刑事起诉,则不得根据本节对该人提起指控违反第 1090 节的民事诉讼。
(c)Copy CA 政府 Code § 1097.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097.1(c)(1) 委员会根据《1974 年政治改革法》(第 9 篇(自第 81000 节起))发布意见或建议的职责和权力不适用于第 1090、1091、1091.1、1091.2、1091.3、1091.4、1091.5、1091.6 或 1097 节,除非本款另有规定。
(2)CA 政府 Code § 1097.1(c)(2) 受第 1090 节约束的人可以请求委员会就其在第 1090、1091、1091.1、1091.2、1091.3、1091.4、1091.5 和 1091.6 节下的职责发布意见或建议。委员会应拒绝发布与过去行为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3)CA 政府 Code § 1097.1(c)(3) 委员会应在处理该建议或意见之前,将意见或建议请求的副本转发给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地方地区检察官。
(4)CA 政府 Code § 1097.1(c)(4) 在发布建议或意见时,委员会应向提出请求的人提供总检察长或地方地区检察官就该意见或建议提交的任何书面通信的副本,或应告知该人未提交任何书面通信。总检察长或地方地区检察官未根据本款提交书面通信,不应引起总检察长或地方地区检察官同意该 意见或建议的推断。
(5)CA 政府 Code § 1097.1(c)(5) 该意见或建议一经发布,可在执法程序中作为请求者善意行为的证据,如果请求者真实披露了所有重要事实并依据该意见或建议实施了被投诉的行为。委员会根据本款发布的任何意见或建议,除请求者外,任何其他人不得在除委员会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之外的任何诉讼中采纳。委员会应在其根据本款发布的任何意见或建议中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意见或建议在针对除请求者之外的任何个人的刑事诉讼中不可采纳。
(d)CA 政府 Code § 1097.1(d) 委员会根据 (a) 款所确立的管辖权启动的行政诉讼所作出的决定,除委员会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外,不得在任何其他诉讼中采纳。委员会应在其根据 (a) 款所确立的管辖权启动的行政诉讼所作出的任何决定中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决定仅适用于委员会提起的诉讼。
(e)CA 政府 Code § 1097.1(e) 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节以及第 1097.2、1097.3、1097.4 和 1097.5 节的要求,制定、修订和废止规章以管理委员会的程序。这些规章应根据《行政程序法》(第 2 篇第 3 部第 1 章第 3.5 节(自第 11340 节起))制定。
(f)CA 政府 Code § 1097.1(f) 就本节以及第 1097.2、1097.3、1097.4 和 1097.5 节而言,“委员会”指公平政治行为 委员会。

Section § 1097.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委员会处理可能违反第 1090 条行为的程序,包括如何调查投诉以及通知相关方的要求。委员会在未适当通知被指控人之前,不能认定存在违规的合理理由。如果存在合理理由,可能会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发生违规行为。委员会拥有传唤权,可以强制作证,但这种强制作证的证词不能在其他案件中用作不利于证人的证据,伪证罪除外。如果针对同一违规行为的民事诉讼已经开始,委员会不能再启动行政诉讼。所有行动都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规则。

(a)CA 政府 Code § 1097.2(a) 委员会应根据个人宣誓的投诉或自行主动,按照第 1097.1 条的规定,调查可能违反第 1090 条的行为。在遵守第 1097.1 条 (b) 款后,委员会应按照第 83115 条所述的方式,向投诉人提供书面通知。
(b)CA 政府 Code § 1097.2(b) 除非委员会已按照第 83115.5 条所述的方式通知被指控违反第 1090 条的人,否则委员会不得作出有合理理由相信第 1090 条已被违反的认定。
(c)CA 政府 Code § 1097.2(c) 如果委员会认定有合理理由相信第 1090 条已被违反,则可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发生违规行为,但须符合第 1097.1 条 (b) 款的要求,并按照第 83116 条所述的方式进行。
(d)CA 政府 Code § 1097.2(d) 如果委员会驳回根据第 11517 条作出的行政法法官的决定,委员会应按照第 83116.3 条的要求,书面说明驳回该决定的理由。
(e)CA 政府 Code § 1097.2(e) 委员会应拥有第 83118 条规定的所有传唤权,以协助履行本条规定的委员会职责。
(f)CA 政府 Code § 1097.2(f) 尽管有人反对所要求的证词或证据可能使该人自证其罪,委员会仍可拒绝免除任何人作证或根据委员会的传唤出示书籍、记录、信函、文件或其他证据。在主张自证其罪特权后被迫作证或提供证人证据的人,其证词或所提供的证人证据不得在单独的后续起诉中用作不利于该人的证据。但是,如此作证的个人不应免于因作证时犯下的伪证罪而受到起诉和惩罚。除非委员会已获得总检察长和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所在县的地区检察官的书面授权,否则委员会不得在个人主张自证其罪特权后强迫其作证或提供证人证据。
(g)CA 政府 Code § 1097.2(g) 如果委员会已根据第 1097.3 条对受第 1090 条约束的人就同一违规行为提起了民事诉讼,则委员会不得根据本条对该人提起行政诉讼,指控其违反该条。就本款而言,行政诉讼的开始日期应为根据 (b) 款要求,向被指控违反第 1090 条的人送达合理理由听证通知的日期。
(h)CA 政府 Code § 1097.2(h) 根据本条提起的行政诉讼应遵守第 91000.5 条的要求。

Section § 109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对违反第1090条(该条涉及政府部门的利益冲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认定有罪,该人可能被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或者其所获得经济利益的三倍罚款,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但是,如果委员会已经根据第1097.1条就同一问题启动了行政诉讼,则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此外,任何民事诉讼都必须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的四年内提起。

(a)CA 政府 Code § 1097.3(a) 在符合第1097.1条规定的前提下,委员会可就涉嫌违反第1090条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对该等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应处以民事罚款,该罚款应支付给委员会并存入州普通基金,金额不得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或被告因每次违规行为所获得经济利益价值的三倍,以较高者为准。
(b)CA 政府 Code § 1097.3(b) 如果委员会已根据第1097.1条对该人就同一违规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则委员会不得根据本条就涉嫌违反第1090条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c)CA 政府 Code § 1097.3(c) 委员会根据本条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得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四年后提起。

Section § 1097.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委员会可以向高等法院起诉,以追收任何未支付的罚款或民事罚款。这些罚款是根据之前的第1097.1、1097.2或1097.3条产生的。追收过程必须遵循第91013.5条中的具体规定。

除任何其他可用补救措施外,委员会可向高等法院申请判决,以追收根据第1097.1、1097.2或1097.3条施加的任何未支付的罚款、费用或民事罚款。罚款应依照第91013.5条的规定收取。

Section § 109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州委员会在其命令的所有司法审查结束后,如何通过法院判决来收取罚款。如果司法审查的期限已过,或者所有审查途径都已用尽,委员会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获得收取罚款的判决。申请时必须附上经认证的决定或命令副本以及送达证明。法院书记员会立即签发判决。该判决具有与任何民事诉讼判决相同的效力,并且执行程序遵循标准规定。此类判决的申请必须在罚款施加之日起四年内提出。这种法律程序是现有其他补救措施之外的一个额外选择。

(a)CA 政府 Code § 1097.5(a) 如果根据第1097.2条发布的委员会最终命令或决定的司法审查期限已过,或该命令或决定的所有司法审查途径均已用尽,委员会可向高等法院书记员申请判决,以收取该命令或决定所施加的罚款,或根据司法审查决定修改后的命令。
(1)CA 政府 Code § 1097.5(a)(1) 该申请应包括该命令或决定的经认证副本,或根据司法审查决定修改后的命令,以及该命令或决定的送达证明,构成足以保证签发收取罚款判决的充分证据。法院书记员应立即根据申请录入判决。
(2)CA 政府 Code § 1097.5(a)(2) 根据本节提出的申请,应向委员会施加金钱罚款、费用或民事罚款所在县的高等法院书记员提出。
(3)CA 政府 Code § 1097.5(a)(3) 根据本节录入的判决具有与民事诉讼判决相同的效力,并受所有与民事诉讼判决相关的法律规定约束,并可以与录入该判决的法院的其他任何判决相同的方式执行。
(4)CA 政府 Code § 1097.5(a)(4) 委员会只能在金钱罚款、费用或民事罚款施加之日起四年内根据本节提出申请。
(b)CA 政府 Code § 1097.5(b) 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是第1097.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的补充。

Section § 109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公共实体为项目的多个阶段聘用独立承包商时,独立承包商在何种条件下不被视为“官员”。如果承包商的初始工作不涉及公共合同职责,他们就不被视为官员。即使他们被视为官员,如果他们在这些阶段没有就公共合同提供咨询,继续签订后续合同也不违反法律。

如果承包商善意行事,并遵守初始合同中规定的具体条款且未违约,他们将免受法律处罚。即使初始协议中意外遗漏了一些措辞,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也存在可用的抗辩。

(a)Copy CA 政府 Code § 1097.6(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097.6(a)(1) 对于与独立承包商签订合同以执行项目一个阶段的公共实体,如果该公共实体寻求与该独立承包商就同一项目的后期阶段签订后续合同,则如果该独立承包商与初始合同相关的职责和服务不包括代表公共实体从事或就公共合同提供咨询,则该独立承包商不属于本条文项下的“官员”。
(2)CA 政府 Code § 1097.6(a)(2) 就本节而言,“从事或就公共合同提供咨询”是指准备或协助公共实体准备提案请求书、资格请求书,或任何其他关于与公共实体签订后续或额外合同的招标。
(b)Copy CA 政府 Code § 1097.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097.6(b)(1) 如果独立承包商是(a)款项下的官员,则如果独立承包商在履行初始合同期间未从事或就后续合同的订立提供咨询,公共实体与该独立承包商就同一项目的后期阶段签订后续合同不违反本条文。
(2)CA 政府 Code § 1097.6(b)(2) 就本节而言,如果独立承包商在项目初始阶段参与规划、讨论或图纸或规范的制定仅限于概念性、初步性或初始性计划或规范,并且后续合同的所有投标人或提案人都能获取相同信息,包括所有概念性、初步性或初始性计划或规范,则该独立承包商不属于“从事或就后续合同的订立提供咨询”。
(c)CA 政府 Code § 1097.6(c) 善意依赖本节行事的人不违反本条文,且不受本条文项下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强制执行,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097.6(c)(1) 公共实体与独立承包商之间的初始合同中包含与以下内容相同或实质相似的声明:
“承包商/顾问根据本协议的职责和服务不应包括准备或协助公共实体准备提案请求书、资格请求书,或任何其他关于与公共实体签订后续或额外合同的招标。签订本协议的公共实体应始终保留公共合同的责任,包括与本项目任何后续阶段相关的责任。承包商/顾问参与项目计划或规范的规划、讨论或制定应限于概念性、初步性或初始性计划或规范。承包商/顾问应与公共实体合作,确保本项目任何后续阶段的后续合同的所有投标人都能获取相同信息,包括承包商根据本协议准备的所有概念性、初步性或初始性计划或规范。”
(2)CA 政府 Code § 1097.6(2) 独立承包商未违反(1)款中规定的合同义务。
(d)CA 政府 Code § 1097.6(d) 如果某人善意依赖本节行事,但未能在公共实体与独立承包商之间的初始合同中包含(c)款(1)项中规定的措辞,则在任何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构成对违反本条文的完整抗辩:
(1)CA 政府 Code § 1097.6(d)(1) 独立承包商不属于根据(a)款规定的官员。
(2)CA 政府 Code § 1097.6(d)(2) 如果独立承包商是根据(a)款规定的官员,则独立承包商未按照(b)款的规定从事或就后续合同的订立提供咨询。

Section § 109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公职人员或雇员明知故犯地为个人经济利益分享机密信息,则构成轻罪。

“机密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且其披露受到法律或机构规定的限制。使用或分享此类信息应对该公职人员或从中获益的人产生重大财务影响。

“金钱利益”一词不包括该机构支付的薪资或正常收入。向执法部门披露的信息或根据特定法律规定披露的信息可获得豁免。

本法律不凌驾于关于立法者行为的现有规定之上。

(a)CA 政府 Code § 1098(a) 任何现任公职人员或雇员,如果故意且明知地为获取金钱利益而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其在履行公务过程中获取的机密信息,或为获取金钱利益而使用任何此类信息,则犯有轻罪。
(b)CA 政府 Code § 1098(b) 在本条中:
(1)CA 政府 Code § 1098(b)(1) “机密信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098(b)(1)(A) 在使用或披露该信息时,该信息并非须根据《公共记录法》披露的公共记录。
(B)CA 政府 Code § 1098(b)(1)(B) 在使用或披露该信息时,该披露被以下情况禁止:(i) 适用于该公职人员或雇员所在机构的法规、规章或规则;(ii) 该公职人员或雇员所在机构根据第19990条通过的《不相容活动声明》;或 (iii) 如果该公职人员或雇员所在机构是地方机构,则为类似于《不相容活动声明》的文件中的规定。
(C)CA 政府 Code § 1098(b)(1)(C) 该信息的使用或披露将会产生,或合理预期将会产生,对任何投资或不动产权益的重大财务影响,该投资或不动产权益是该公职人员或雇员,或任何为换取该信息而向该公职人员或雇员提供金钱利益的人,在使用或披露该信息时拥有,或在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后90天内获取的。
(2)CA 政府 Code § 1098(b)(2) 就第 (1) 款而言:
(A)CA 政府 Code § 1098(b)(2)(A) “不动产权益”具有第82033条规定的定义。
(B)CA 政府 Code § 1098(b)(2)(B) “投资”具有第82034条规定的定义。
(C)CA 政府 Code § 1098(b)(2)(C) “重大财务影响”具有《加州行政法典》第2篇第18702条和第18702.2条规定的定义,以这些条款在1987年9月1日时的文本为准。
(3)CA 政府 Code § 1098(b)(3) “金钱利益”不包括该公职人员或雇员所在机构的薪资或其他类似报酬。
(c)CA 政府 Code § 1098(c) 本条不适用于向任何执法机构作出的任何披露,也不适用于根据第10542条和第10543条作出的任何披露。
(d)CA 政府 Code § 1098(d) 本条无意取代、修订或补充第8920条第 (b) 款关于立法机关成员被禁止行为的规定。

Section § 1099

Explanation

在加州,公职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两个被认为不相容的公职。如果其中一个职务可以审计、否决或监督另一个职务,或者两个职务的职责存在重大冲突,或者出于公共政策原因不适合由一人兼任,那么这些职务就是不相容的。如果公职人员接受了第二个不相容的职务,他们将自动丧失第一个职务。这项规定可以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典》执行。重要的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公共就业职位或仅具咨询性质的职务,并且它维护了一项普通法原则。

(a)CA 政府 Code § 1099(a)  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任命或选举成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不相容的公职。除非法律强制要求或明确授权同时兼任特定职务,否则在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时,职务即为不相容:
(1)CA 政府 Code § 1099(a)(1) 任何一个职务可以审计、否决、罢免另一职务或机构的成员、解雇其雇员,或对其行使监督权。
(2)CA 政府 Code § 1099(a)(2)  根据职务的权力和管辖范围,这些职务之间可能存在严重的职责或忠诚冲突。
(3)CA 政府 Code § 1099(a)(3) 公共政策考量使得一人兼任这两个职务不当。
(b)CA 政府 Code § 1099(b) 当两个公职不相容时,公职人员在就任第二个职务时,应被视为已放弃第一个职务。本规定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803条执行。
(c)CA 政府 Code § 1099(c)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职位,包括公务员职位。
(d)CA 政府 Code § 1099(d) 本条不适用于仅具有咨询权的政府机构。
(e)CA 政府 Code § 1099(e) 就(a)款第(1)项而言,多成员机构的成员,当该机构对另一职务或包含该另一职务的多成员机构拥有任何上述权力时,该成员所担任的职务即为可以审计、否决、罢免成员、解雇雇员或对另一职务行使监督权的职务。
(f)CA 政府 Code § 1099(f) 本条编纂了禁止个人兼任不相容公职的普通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