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20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政府官员正在履行与其常规职位不同的另一个职位的职责,他们必须使用他们正在履行职责的职位的头衔来签署和核实文件。

当一名官员依职权履行其当选或被任命的职位之外的另一职位的职责时,其正式签名和证明应当以其所履行职责的职位的名义进行。

Section § 1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除非有其他规定,否则某些行政官员使用的官方印章,将沿用他们自1873年1月1日起使用的那些印章。

Section § 1222

Explanation
如果公职人员或从事公共工作的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并且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1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有权报销差旅费的州、县、司法区或市的官员,与相关主管机关协商确定具体的里程费率或津贴。这可以替代他们在执行公务时使用自己的或租赁的车辆所产生的标准交通费用。

Section § 122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政府官员为公务支付了邮资,他们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提交报销申请,把这笔钱要回来。

Section § 1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行政官员、司法官员和立法机关成员可以主持宣誓并认证宣誓。退休或辞职的前法官,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也可以这样做。此外,关于司法行为委员会程序保密的规定,不应阻止委员会颁发本法律中提及的证书。

(a)CA 政府 Code § 1225(a) 行政官员、司法官员和立法机关成员可以主持宣誓并认证宣誓。
(b)CA 政府 Code § 1225(b) 本州记录法院的退休或辞职的前法官,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2093条(c)款规定的条件,就本条而言,应被视为司法官员。
(c)CA 政府 Code § 1225(c) 有关司法行为委员会诉讼程序保密性的法律、规则或条例,不得解释为禁止委员会颁发本条规定的证书。

Section § 12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证书(非确认书)因火灾或灾难等事件遗失或毁坏,公共委员会或官员可以颁发一份证书副本。这份副本会注明它是替代遗失或毁坏的原件,并且与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Section § 12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立机构的囚犯不得为州官员或雇员的个人使用制造产品。但是,他们可以修理物品,并从事与该机构相关的家务工作。

Section § 12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如果雇员接受美国政府在外国技术合作项目中的临时工作,可以给予他们最长两年的无薪休假。完成这项临时工作后,以及此后三个月内,雇员有权返回其原有职位。

Section § 12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出现紧急状态或战争紧急状态,任何持有公共记录的公职人员都可以采取措施保护这些记录。这可能意味着将它们转移到州内更安全的地方。

Section § 1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例如市或县,准予其雇员请假,以履行与法院相关的职责。这包括担任陪审员、作为证人出庭(而非作为案件当事人),或响应并非因雇员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政府命令。雇员可以获得其正常工资与陪审员或证人费用之间的差额。

Section § 1230.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州政府雇员被传唤出庭作证,且不是当事人或专家证人,他们可以休带薪假。他们获得的金额是其正常工资减去因出庭所得的收入。

如果出庭所得报酬高于他们平时工作的收入,则不适用此带薪假。

凡是受第1230条规定约束的雇员,或州政府雇员,被送达强制其作为证人出庭的传票时,除非他是当事人或专家证人,该雇员应被准予带薪休假,金额为其正常收入与因出庭所获任何金额之间的差额。
本条不适用于雇员因出庭所获报酬超出其正常收入的情况。

Section § 1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如果在新财政年度开始前没有通过预算案,州官员或雇员的工作状态、权力或薪资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即使有人在财政年度开始后但在预算案颁布前开始为州政府工作,他们仍然被承认为州官员或雇员。该法律确保预算案的缺失不会对其雇佣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Section § 12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年度预算未能在7月1日前最终确定,资金仍可用于支付官员和雇员的薪资,就像预算已在该日期前通过一样。这确保了他们的薪资不会因预算批准延迟而受到延误。

Section § 12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预算中分配的州政府资金,用于支付在预算正式批准前,从财政年度开始时发生的开支,只要这些开支在预算及时通过的情况下本应由预算覆盖。

任何支出仍需遵守如果预算已经到位时将适用的常规规定和条件。

任何财政年度预算案中的每项拨款资金,可用于支付在该财政年度开始之日至该财政年度预算案生效日期之间产生的任何债务,这些债务如果该预算案在当年7月1日或之前通过,本应获得该年度预算案的授权,但须遵守相同的限制、条件和要求。

Section § 1233

Explanation

在加州,公共机构可以要求求职者和现有员工自愿提供他们的族裔身份,但这些信息只能用于研究和统计目的。然而,这些信息不能用于招聘或晋升中的歧视,也不能用于偏袒任何族裔、种族或宗教群体。这些敏感信息应保存在单独的私人文件中,只有经授权的研究人员才能查阅。州公平就业实践委员会必须批准防止信息滥用的保障措施。

“公共机构”包括加州境内的所有城市、县和区。

根据经修订的第 11246 号行政命令 (30FR 12319),公共机构的就业申请人以及在职员工可以被要求自愿申报其族裔身份,但此信息仅用于研究和统计目的。尽管有本节的规定,为任何任命、招聘或晋升目的,使用此信息歧视潜在或在职员工,或基于此类成员身份或识别,偏袒被认定为某个族裔、种族或宗教群体成员的人,均属非法。
申请表的单独部分或可撕下部分应填写,并应保存在单独的非公开文件中,仅供人事主管指定负责研究的人员查阅,以履行该职责。该单独的表格或可撕下部分可以包含一个数字,用作申请表的交叉索引。防止信息滥用的保障措施应由州公平就业实践委员会批准,包括申请表的单独表格或可撕下部分应在何时保存在单独的非公开文件中。在本节中,“公共机构”指所有城市、县、无论是否特许的市县以及所有区。

Section § 123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加州当选公职,那么在他们任职期间,不能领取基于该特定职务服务的退休金。在他们任职期间,退休金支付会暂停,只有在他们离职后才会重新开始。如果他们在任职期间去世,其家人将获得通常的遗属福利。这项规定适用于大多数公职人员,但不包括重新任职的退休法官。这项法律只影响在该规定生效后当选的人员。

任何在本州担任任何民选公职的公职人员,不得领取全部或部分基于该民选公职服务年限的退休金。
每月退休金应在此类服务期间暂停发放,并在该服务终止后恢复。任何提供此类服务的退休人员,不得因此类服务而获得任何额外的退休权利或福利。如果退休人员在提供此类服务期间死亡,其遗属应获得该系统为退休人员遗属提供的福利。
就本节而言,“公职人员”包括本州的每位官员,以及县、市、市县、区和管理局的每位官员,以及上述任何机构的每个部门、司、局、委员会、机构或工具。“公职人员”不包括在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下任职的退休法官。
本节仅适用于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当选公职的人员。

Section § 1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有人在选举年期间正式宣布参选某个选举产生的公职,那么该职位的薪水就不能被降低。

Section § 12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正在领取公共退休金的人员被指控犯有与其公职相关的严重罪行,例如受贿或盗窃公款,并且在不应离开法院管辖范围的情况下离开了,其退休金支付将被暂停。

暂停自法院通知退休系统后的次月开始生效,并在法院通知暂停解除后恢复支付。本法律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包括州、县和市的现任及前任官员。

重要的是,任何遗属福利金不受此暂停支付的影响。

(a)CA 政府 Code § 1235(a) 任何正在领取公共退休金的人,如果被本州法院或管辖范围涵盖本州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联邦法院以起诉书或控告书指控犯有任何重罪,该重罪直接源于其作为公职人员的公务职责,且涉及或接受或给予,或提议给予任何贿赂、贪污公款、勒索或盗窃公款、伪证罪,或共谋实施上述任何罪行,并且负有不得离开法院管辖范围的法律义务但却离开了,则其退休金在其不在法院管辖范围期间应予暂停。
(b)CA 政府 Code § 1235(b) 暂停自法院通知退休系统之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暂停将一直有效,直至退休系统收到法院的通知。收到法院关于暂停已解除的通知后,退休系统应开始支付应付的退休金,并一次性支付此前被暂停的应付金额。
(c)CA 政府 Code § 1235(c) 就本条而言,“公职人员”指州的每一名官员,以及县、市、市县、区和管理局的每一名官员,以及上述任何实体的每个部门、司、局、委员会、机构或机关。
(d)CA 政府 Code § 1235(d) 暂停不应影响退休系统支付任何遗属福利金。
(e)CA 政府 Code § 1235(e) 本条适用于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在1995年1月1日或之后担任公职的所有人员。

Section § 12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市、县和区级雇员在进行审计时应遵循的标准。这些标准由内部审计师协会或政府审计标准制定,旨在确保审计师保持独立性,并以谨慎和专业的技能开展工作。审计必须彻底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机构绩效的质量。审计任务包括规划、评估信息和报告结果。重要的是,这并不限制审计师遵循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a)CA 政府 Code § 1236(a) 所有市、县、市县合一以及区级雇员,凡开展审计或对其各自机构开展审计活动的,均应根据内部审计师协会或美国总审计长发布的政府审计标准(酌情适用)所规定的通用和特定标准开展工作。这些标准通常规定如下:
(1)CA 政府 Code § 1236(a)(1) 审计师应独立于其审计的活动。
(2)CA 政府 Code § 1236(a)(2) 审计应以熟练和应有的职业谨慎进行。
(3)CA 政府 Code § 1236(a)(3) 审计范围应包括检查和评估组织内部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履行指定职责的绩效质量。
(4)CA 政府 Code § 1236(a)(4) 审计工作应包括审计规划、检查和评估信息、沟通结果以及后续跟踪。
(5)CA 政府 Code § 1236(a)(5) 首席审计师应妥善管理审计部门。
(b)CA 政府 Code § 1236(b) 本节无意限制审计师根据可能适用于特定实体的其他法律法规(酌情适用)开展审计和审计活动的权利或义务。

Section § 12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年支出达到或超过5000万美元的州和地方机构,考虑建立一个常规的审计流程。

Section § 12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例如市或县)决定是否要实施另一条(第 1236 条)中列出的一些标准,但前提是实施这些标准的成本高于其所能获得的节约。简单来说,如果遵循某个特定标准过于昂贵且不能节省足够的资金,地方政府可以选择不遵循它。

尽管有第 1236 条的规定,如果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区确定,第 1236 条中列举的任何特定标准的实施将导致净额外成本超过任何潜在节约,则该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区的管理机构应有权选择是否实施该特定标准。

Section § 12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在政府机构提出请求且委员会以多数票同意的情况下,允许该机构免除某些要求。这基本上是机构可以申请的一种“规则例外”。

Section § 1241

Explanation
本条旨在澄清,当《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提及涉及公职人员或雇员的“薪金”和“报酬”两词时,这些术语应仅理解为“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