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杂项
Section § 1220
如果一名政府官员正在履行与其常规职位不同的另一个职位的职责,他们必须使用他们正在履行职责的职位的头衔来签署和核实文件。
Section § 1223
Section § 122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行政官员、司法官员和立法机关成员可以主持宣誓并认证宣誓。退休或辞职的前法官,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也可以这样做。此外,关于司法行为委员会程序保密的规定,不应阻止委员会颁发本法律中提及的证书。
Section § 1226
Section § 1228.5
Section § 1229
Section § 1230
Section § 1230.1
如果加州的州政府雇员被传唤出庭作证,且不是当事人或专家证人,他们可以休带薪假。他们获得的金额是其正常工资减去因出庭所得的收入。
如果出庭所得报酬高于他们平时工作的收入,则不适用此带薪假。
Section § 1231
Section § 1231.1
Section § 1231.2
这项法律允许预算中分配的州政府资金,用于支付在预算正式批准前,从财政年度开始时发生的开支,只要这些开支在预算及时通过的情况下本应由预算覆盖。
任何支出仍需遵守如果预算已经到位时将适用的常规规定和条件。
Section § 1233
在加州,公共机构可以要求求职者和现有员工自愿提供他们的族裔身份,但这些信息只能用于研究和统计目的。然而,这些信息不能用于招聘或晋升中的歧视,也不能用于偏袒任何族裔、种族或宗教群体。这些敏感信息应保存在单独的私人文件中,只有经授权的研究人员才能查阅。州公平就业实践委员会必须批准防止信息滥用的保障措施。
“公共机构”包括加州境内的所有城市、县和区。
Section § 1234
如果某人在加州当选公职,那么在他们任职期间,不能领取基于该特定职务服务的退休金。在他们任职期间,退休金支付会暂停,只有在他们离职后才会重新开始。如果他们在任职期间去世,其家人将获得通常的遗属福利。这项规定适用于大多数公职人员,但不包括重新任职的退休法官。这项法律只影响在该规定生效后当选的人员。
Section § 1235
本法律规定,如果正在领取公共退休金的人员被指控犯有与其公职相关的严重罪行,例如受贿或盗窃公款,并且在不应离开法院管辖范围的情况下离开了,其退休金支付将被暂停。
暂停自法院通知退休系统后的次月开始生效,并在法院通知暂停解除后恢复支付。本法律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包括州、县和市的现任及前任官员。
重要的是,任何遗属福利金不受此暂停支付的影响。
Section § 1236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市、县和区级雇员在进行审计时应遵循的标准。这些标准由内部审计师协会或政府审计标准制定,旨在确保审计师保持独立性,并以谨慎和专业的技能开展工作。审计必须彻底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机构绩效的质量。审计任务包括规划、评估信息和报告结果。重要的是,这并不限制审计师遵循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Section § 1238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例如市或县)决定是否要实施另一条(第 1236 条)中列出的一些标准,但前提是实施这些标准的成本高于其所能获得的节约。简单来说,如果遵循某个特定标准过于昂贵且不能节省足够的资金,地方政府可以选择不遵循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