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特定的高级政府官员必须将他们的办公室设在萨克拉门托市。这些官员包括州长、州务卿、审计长、州财长、司法部长、公共教育总监、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最高法院书记官、记者和副官长。

以下官员应将其办公室设在萨克拉门托市:
(a)CA 政府 Code § 1060(a) 州长。
(b)CA 政府 Code § 1060(b) 州务卿。
(c)CA 政府 Code § 1060(c) 审计长。
(d)CA 政府 Code § 1060(d) 州财长。
(e)CA 政府 Code § 1060(e) 司法部长。
(f)CA 政府 Code § 1060(f) 公共教育总监。
(g)CA 政府 Code § 1060(g) 最高法院法官。
(h)CA 政府 Code § 1060(h) 最高法院书记官和记者。
(i)CA 政府 Code § 1060(i) 副官长。

Section § 1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州长委员会成员的每位部门主管,都必须住在萨克拉门托。

Section § 1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州或市级官员不得离开本州超过60天,除非是为了公务,或者获得了州立法机关或市级官员的许可。但是,州长等高级州官员可以豁免,只要他们不住在本州之外。如果官员生病或有紧急需要,他们的离州时间可以由州长或市议会延长。

任何州或市级官员不得离开本州超过60天,除非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1062(a) 因州或市的公务,
(b)CA 政府 Code § 1062(b) 经州立法机关或市管理机构同意。
本节的禁令不适用于州长、副州长、州务卿、总检察长、审计长、财政部长、公共教育总监、州平等委员会成员、州人事委员会成员或州立法机关成员;但前提是,任何此类人员不得居住在本州之外。
如遇疾病或其他紧急情况,并在适当证明后,离开本州的时限可由以下机构延长:
(a)CA 政府 Code § 1062(a) 州官员的情况由州长延长。
(b)CA 政府 Code § 1062(b) 市官员的情况由市议会或市的其他管理机构延长。

Section § 1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或司法区官员不得离州超过30天,除非是为了州或县的公务,或者获得了县监事会的许可。如果他们计划离州超过两个月,则需要监事会的同意和州长的书面批准。但是,他们每年的离州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司法官员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县或司法区的任何官员不得离州超过30天,除非:
(a)CA 政府 Code § 1063(a) 因州、县或司法区公务,
(b)CA 政府 Code § 1063(b) 经县监事会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监事会同意并获得州长书面批准,该官员不得离州超过两个月,且任何一年内此类离州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节不适用于司法官员。

Section § 1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学区或社区大学区的理事会成员离州时间不得超过60天,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如果因学区事务,经理事会批准,他们可以离州更长时间,最长可达90天;如果因疾病等正当理由,还可以更长。军事部署允许离州最长六个月,如果成员很有可能在第二个六个月内返回,还可以再延长六个月。如果太多成员缺席导致理事会无法开会,可以任命临时替代成员。这些临时成员的任期不能超过缺席成员返回的时间,也不能超过下一次选举。

学区或社区大学区理事会的任何成员,除下列情况外,不得离州超过60天:
(a)CA 政府 Code § 1064(a) 经理事会批准,因学区或社区大学区事务离州。
(b)Copy CA 政府 Code § 106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064(b)(1) 经学区或社区大学区理事会同意,可额外延长一段时间,总离州时间不超过90天。
(2)CA 政府 Code § 1064(b)(2) 如因疾病或其他紧急需要,并经适当证明,学区或社区大学区理事会可延长离州时限。
(c)CA 政府 Code § 1064(c) 因联邦军事部署,作为美国武装部队或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成员,离州时间总计不超过六个月。如果学区或社区大学区理事会成员根据本款规定离州超过六个月,理事会可在证明该成员有合理预期将在第二个六个月内返回的情况下,批准额外六个月的离州,且理事会可任命一名临时成员在其缺席期间任职。如果学区或社区大学区理事会的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因本款所述情况缺席,且这些缺席导致无法在例行会议上达到法定人数,理事会可立即任命一名或多名临时成员,以使理事会能够开展业务并履行其职责。
(d)CA 政府 Code § 1064(d) 根据 (c) 款任命的学区或社区大学区理事会临时成员的任期不得超过缺席成员的返回时间,也不得超过该职位的下一次定期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