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关于助理、副职及其他下属官员如何任命的具体规定,他们应由其直属上级或机构任命。

所有助理、副职及其他下属官员,其任命未另行规定的,应由其各自的直属官员或机构任命。

Section § 1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其他相关规定,副职人员和其他下级官员的任命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这份书面任命必须保存在作出任命的个人或机构的办公室,或者在其文员的办公室。

Section § 11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副职人员和其他下级官员必须像他们的上级一样宣誓。他们必须在被任命后的10天内完成宣誓,除非有其他特别规定。

除非另有规定,副职人员及其他下属官员在收到任命通知后10天内,应以其主要官员所要求的方式宣誓并备案。

Section § 1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说明应该有多少副手或下属官员,那么负责任命的人或机构可以自行决定任命多少人。这取决于他们的判断。

当副手或其他下属官员的人数未由法律规定时,其人数仅受任命权人的自由裁量权限制。

Section § 11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副职人员可以行使与其主官相同的权力,并履行相同的职责。

在未另行规定的情况下,每位副职人员均拥有法律赋予其主官职位的权力,并可履行该职位所附带的职责。

Section § 119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政府官员截取或挪用原本应给其副手或下属的薪金或费用供个人使用或给予他人,这将被视为一项严重罪行。这项重罪可能导致16个月至三年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