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公共证券”,指的是由公共机构发行的任何债券、票据、认股权证或其他形式的债务,也包括附带的利息息票。

Section § 11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本条语境中“公共机构”所包含的范围。它指的是任何类型的地方政府或与政府相关的实体,例如县、市、学区,或这些实体内的任何机构。

本条中使用的“公共机构”指任何县、市县、市、市政法人、政治分区、学区,或任何其他公共区或公共法人、任何公共管理局,或其任何机构。

Section § 1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公共机构的立法机构成员或其官员和雇员,只要公共证券(如债券)通过公开拍卖出售给最高出价者,就不被视为在出售这些证券的合同中拥有个人利益。为确保透明度,必须发布公开招标通知,该通知需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或在出售日期前至少五天在一家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尽管有任何法律的相反规定,任何公共机构的立法机构成员或其任何官员或雇员,不应被视为与该公共机构发行的任何公共证券的出售合同有利害关系;但前提是此类公共证券通过公开拍卖出售给最高出价者,且招标通知已按照发行该债券的法律要求发布,或在出售日期前不少于五 (5) 天在一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