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谁可以担任民事公职。要通过选举担任民事公职,你必须年满18岁并且是本州公民。然而,对于经任命的民事公职,你只需要年满18岁并且是居民,无论你的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如何。此外,经任命的民事公职人员可以获得津贴或报销等报酬,只要联邦法律没有禁止。

(a)CA 政府 Code § 1020(a) 一个人如果在选举时年满18岁并且是本州公民,则有资格担任经选举产生的民事公职。
(b)CA 政府 Code § 102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一个人,无论其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如何,如果年满18岁并且是本州居民,则有资格担任经任命的民事公职。
(c)CA 政府 Code § 1020(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被任命担任民事公职的人,无论其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如何,只要联邦法律没有另行禁止其获得,就可以获得任何形式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与履行该职务职责相关的任何津贴、补助金或个人费用报销。

Section § 102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个人被允许在青少年服务局中担任职务。它将青少年服务局定义为一个公共机构,其重点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并帮助年轻人成为负责任的社区成员。

Section § 102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某人被判犯有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某些严重罪行,他们就不能担任任何公职。

任何人经判决犯有依照州宪法和州法律规定之指定罪行后,即丧失担任任何职务的资格。

Section § 10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职人员被判犯有某些重罪,例如在履行职责时涉及贿赂、贪污、勒索、盗窃公款、伪证罪或与这些罪行相关的串谋行为,他们将被禁止从事公职五年。这适用于州内任何机构、市、县或区的工作。

这项五年禁令的起始日期是最终定罪日期或该人员出狱日期中的较晚者。“公职人员”包括由民选公职人员酌情雇佣的任何人,这些公职人员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上任或连任。

(a)CA 政府 Code § 1021.5(a) 如果公职人员被判犯有任何重罪,涉及收受、给予或提议给予任何贿赂,贪污公款,勒索或盗窃公款,伪证罪,或串谋实施上述任何直接源于其作为公职人员的公务职责的罪行,则其应在五年内被取消任何公职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在市、县、区或州内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任职。
(b)Copy CA 政府 Code § 1021.5(b)
(a)Copy CA 政府 Code § 1021.5(b)(a)款所述的五年取消资格期应以下列两者中较晚的日期开始:
(1)CA 政府 Code § 1021.5(b)(1) 最终定罪日期。
(2)CA 政府 Code § 1021.5(b)(2) 公职人员从任何监禁中获释的日期。
(c)CA 政府 Code § 1021.5(c) 就本节而言,“公职人员”指为向民选公职人员提供服务之目的而随意雇佣的任何人,该民选公职人员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就任公职或连任公职。

Section § 1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说明,关于哪些人不能担任某些政府职务的更多规定,可以在宪法以及与这些职务相关的具体法律中找到。

Section § 1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在作为美国公民或居民期间,曾宣誓效忠支持或服从外国政府的命令,那么他们就不能在加州担任任何州或地方政府的公职。这包括市、县和其他政府单位的职位。

任何人,如果在作为美国公民或居民期间,曾宣誓效忠支持、维持或推动任何外国政府或其任何官员或其中任何社团或协会的军事或政治活动或政策,或服从任何外国政府或其任何官员的命令或指示,则无资格担任本州、任何县、市、区或本州其他政治或政府单位之下的任何职务或受雇。

Section § 102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的雇员曾宣誓(如另一条款所述),并希望摆脱该宣誓中的任何承诺,他们可以这样做。要解除这些义务,他们需要向高等法院申请许可,并在法官面前放弃这些承诺。 任何其他曾宣誓的人,也可以随时以同样的方式解除这些承诺。

Section § 102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公职中不遵守关于宣誓的规定,或者他们任命了一个因未满足宣誓要求而不符合资格的人担任公职,那么他们就犯了重罪。

Section § 102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履行职务时没有遵守宣誓规定,或者有人雇用了因宣誓相关规定而不应被雇用的人,他们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1027.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存在一场国际运动,旨在建立基于武力的威权政府,并与马克思、列宁和斯大林等领导人的共产主义思想相符。这场运动已经推翻了合法政府,并在其他地方构成类似的威胁。

在加利福尼亚州,活跃的共产主义团体旨在传播这些思想并与全球运动合作。这些团体试图渗透政府职位和学校,以隐蔽地宣扬其学说,并利用其作为教育者的权威向学生散布宣传,从而影响学生。

立法机关警告称,这些行为造成了阻碍州政府工作和执法行动的重大危险。这些团体可能会试图渗透到各种州政府职位中,从而加剧其影响。

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认定:
(a)CA 政府 Code § 1027.5(a) 存在一场旨在建立基于武力和暴力而非法律的极权独裁政权的全球革命运动。
(b)CA 政府 Code § 1027.5(b) 这场全球革命运动以马克思、列宁和斯大林所阐述的共产主义基本原则为基础,并旨在将其付诸实施。
(c)CA 政府 Code § 1027.5(c) 根据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目标,在许多外国,合法成立的政府已被推翻,并违背人民意愿建立了极权独裁政权,在其他国家建立类似独裁政权也迫在眉睫。极权独裁政权的成功建立,始终得到这些国家共产主义组织及其成员所助长、指导、煽动或利用的反复的背叛、欺骗、宣扬虚假学说、散布不实言论,以及有组织的混乱、不服从和不忠行为的协助、伴随或完成。
(d)CA 政府 Code § 1027.5(d) 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存在着活跃且有纪律的共产主义组织,目前其主要目的是推进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目标,这些组织宣传、倡导并坚持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信条、原则和学说。这些共产主义组织的特点是其纲领、政策和目标与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纲领、政策和目标相一致,并且它们定期且持续地与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合作,并努力执行与该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纲领、政策和目标基本相同的纲领、政策和目标。
(e)CA 政府 Code § 1027.5(e) 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目标之一是将其成员安插到州和地方政府职位以及州资助的教育机构中。如果这一目标成功,这些组织的成员就可以在学生中散布宣传,那些有机会教导学生并被学生视为指导、权威和领导的教师成员将利用其职位倡导和教授其学说,并教授规定的共产党路线团体教条或学说,而不顾真相或自由探究。这种宣传方式足够隐蔽,难以被察觉。
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认定,存在着巨大而迫在眉睫的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即为了推进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纲领、政策和目标,加利福尼亚州的共产主义组织及其成员将协同努力,阻碍、限制、干预、妨碍或废止州及其公共机构遵守和执行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努力,并且其成员将渗透并寻求在州及其公共机构中任职。

Section § 10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职人员支持或加入共产党,或者他们明知某个团体主张通过武力或暴力推翻美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并且他们是该团体的成员,那么他们就可能被解雇。

Section § 1028.1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的公职人员,并且被你的雇主(州或地方机构)或任何立法机构传唤作证,你必须出庭并宣誓回答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你目前或过去是否支持以暴力推翻美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你是否是此类组织的成员,或者你自1945年以来是否与共产党有牵连。你还必须回答在发生冲突时,你目前是否支持外国政府对抗美国。如果未能出庭或拒绝回答这些问题,你可能会因不服从命令而受到惩罚,包括被停职或解雇。

任何公职人员,凡被其所受雇的州或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或其下属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或被美国国会或本州立法机构的正式授权委员会或其任何小组委员会传唤或命令的,均有义务出席该管理机构、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并就该管理机构、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或其成员或律师提出的以下问题宣誓作答:
(a)CA 政府 Code § 1028.1(a) 该公职人员目前亲自鼓吹以武力或暴力推翻美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
(b)CA 政府 Code § 1028.1(b) 目前明知而加入任何正在鼓吹以武力或暴力推翻美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组织。
(c)CA 政府 Code § 1028.1(c) 自1945年10月3日以来任何时候明知而加入的任何组织,且据该公职人员所知,在其加入期间曾鼓吹以武力或暴力推翻美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
(d)CA 政府 Code § 1028.1(d) 关于该公职人员目前明知而加入共产党的问题,或关于自1945年10月3日以来任何时候明知而加入共产党的问题。
(e)CA 政府 Code § 1028.1(e) 该公职人员目前亲自鼓吹在外国政府与美国发生敌对行动时支持该外国政府。
任何公职人员,无论基于何种理由,未能或拒绝出席或就上述提出的任何问题宣誓作答的,均构成不服从命令并违反本节规定,并应依法被停职和解雇。

Section § 102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1947 年法规中的某些条款不适用于加州的学区雇员。相反,学区雇员的规章制度应归属于《教育法典》的管辖范围,这正是立法机关的意图。

由 1947 年法规第 1418 章增补的条款 1027.5、1028.1 和 1028 不适用于学区雇员。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教育法典》应适用于此类雇员。

Section § 1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哪些人不能在加州担任治安官。被取消资格的人包括任何被判犯有重罪的人,或在其他州犯有在加州会被视为重罪的类似罪行的人。它还包括因重罪行为被军队开除的人、被认定精神失常的人,以及涉及毒品犯罪或被列入不当行为数据库的某些个人。对于某些已康复的个人,在担任假释官或缓刑官等职务以及在灾难情景下受雇时,有特殊例外。

该法律还允许查阅治安官记录中涉及取消资格的罪行。与延期判决计划或毒品指控相关的重罪定罪,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可能不会取消一个人的资格。此外,这项法律允许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向公众发布这些官员的认证数据。

(a)CA 政府 Code § 1029(a) 除 (b)、(c)、(d) 或 (e) 款另有规定外,以下人员均无资格担任州、县、市、市县合一政府或其他政治分区的治安官职务或受雇为治安官,无论有偿或无偿;且无资格担任州、县、市、市县合一政府或其他政治分区的任何职务或受雇,无论有偿或无偿,只要该职务或雇佣赋予任职者或雇员治安官的权力和职责:
(1)CA 政府 Code § 1029(a)(1) 任何被判犯有重罪的人。
(2)CA 政府 Code § 1029(a)(2) 任何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被判犯有任何罪行的人,如果该罪行发生在本州,则将构成重罪。
(3)CA 政府 Code § 1029(a)(3) 任何因犯有罪行而被军队开除的人,经军事法庭裁定,如果该罪行发生在本州,则将构成重罪。
(4)Copy CA 政府 Code § 1029(a)(4)
(A)Copy CA 政府 Code § 1029(a)(4)(A) 任何在2004年1月1日之后,基于事实审理者对重罪的裁决或有罪认定,或基于对重罪的认罪或不抗辩答辩而被判犯有罪行的人。无论根据《刑法典》第17条 (b) 款,法院宣布该罪行为轻罪,还是该罪行依法成为轻罪,本款均适用。
(B)CA 政府 Code § 1029(a)(4)(A)(B) 就本款而言,一个人在对重罪提出认罪或不抗辩答辩后,或经事实审理者认定犯有重罪后,即被“判犯有罪行”,包括可能被指控为轻罪或重罪,且在定罪时被指控为重罪的罪行。
(C)CA 政府 Code § 1029(a)(4)(A)(C) 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任何根据本款被判犯有罪行的人,不得因任何判决的性质而重新获得担任治安官的资格。此外,任何此类人员不得因法院后来撤销、废止、撤回、消除或以其他方式驳回或推翻定罪的命令而重新获得担任治安官的资格,除非法院在下达命令时认定该人对其被定罪的罪行事实上无罪。
(5)CA 政府 Code § 1029(a)(5) 任何被指控犯有重罪并经高等法院根据《刑法典》第二部分第10章第6章(自第1367条起)裁定精神失常的人。
(6)CA 政府 Code § 1029(a)(6) 任何因精神失常而被裁定对任何重罪无罪的人。
(7)CA 政府 Code § 1029(a)(7) 任何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六部分第二章第二节第1条(自第6300条起)被认定为精神失常性犯罪者的人。
(8)CA 政府 Code § 1029(a)(8) 任何被裁定吸毒成瘾或有成瘾危险,被定罪并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51条的规定送往州立机构的人。
(9)CA 政府 Code § 1029(a)(9) 任何人在用尽所有可用的上诉后,被判犯有,或通过行政、军事或民事司法程序(该程序要求不低于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并包括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二编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行政裁决规定要求的听证会)裁定犯有,以下任何行为:违反《刑法典》第一部分第七编第115、115.3、116、116.5或117条的行为,或其中第一章(自第92条起)、第五章(自第118条起)、第六章(自第132条起)或第七章(自第142条起)所述的任何罪行,包括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实施的、如果发生在本州将违反上述任何条款的行为。
(10)CA 政府 Code § 1029(a)(10) 任何已获得《刑法典》第13510.1条所述认证,且其认证已被治安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撤销,或已根据第13510.8条 (f) 款自愿放弃该认证,或已满足获得认证的最低要求但被拒绝颁发认证的人。

Section § 1029.1

Explanation
在聘用某人担任警官之前,惩教局和青年管理局都必须对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这项调查应遵循警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设定的标准。为了避免重复工作,这些背景调查应尽可能地集中或区域化进行。

Section § 1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执法机构让警务人员或潜在警务人员接受基于指纹的犯罪历史背景调查。机构必须将指纹和相关信息发送给司法部,司法部将提供背景调查结果。“执法机构”包括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或任何雇佣警务人员的州或地方部门。

(a)CA 政府 Code § 1030(a) 执法机构应要求警务人员或未来的警务人员,即根据《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指定的人员,接受基于指纹的州和全国犯罪历史背景调查。
(b)CA 政府 Code § 1030(b) 执法机构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u)款,向司法部提交(a)款中指定且须接受州和全国犯罪历史背景调查的个人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k)款,提供州级或联邦级的回复。
(c)CA 政府 Code § 1030(c) 在本条中,“执法机构”指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或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中雇佣任何警务人员(根据《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指定)的任何部门或机构。

Section § 1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被指定为治安官的公职人员或雇员的标准和要求。要符合资格,个人必须年满18岁或以上,合法授权在美国工作,并通过犯罪背景指纹检查。他们还必须通过背景调查确定具有良好道德品格,拥有高中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并且没有任何可能影响工作表现的身体或精神状况。身体健康状况由执业医生评估,而心理健康状况可由具有特定资质和经验的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评估。此外,尽管这些是最低标准,但雇主可以设定更高的要求。这些规定必须与联邦关于工作授权的法律保持一致。

依法被宣布为治安官的每一类公职人员或雇员均应符合以下所有最低标准:
(a)CA 政府 Code § 1031(a) 根据联邦法律,合法授权在美国工作。
(b)CA 政府 Code § 1031(b) 年满 18周岁或以上。
(c)CA 政府 Code § 1031(c) 接受指纹采集,以便查询地方、州和国家指纹档案,以揭示犯罪记录。
(d)CA 政府 Code § 1031(d)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通过彻底的背景调查确定。
(e)CA 政府 Code § 1031(e) 须为高中毕业生,或通过州教育部门批准的、表明高中毕业水平的普通教育发展测试或其他高中同等学历测试,或通过加州高中能力考试,或获得经认可的学院或大学的两年制、四年制或高级学位。该高中应为美国公立学校、经认可的美国国防部高中,或经认可或批准的公立或非公立高中。本款所要求的任何 认可或批准应来自使用 州或地方政府批准的认可、许可、注册或其他批准标准的州或地方政府教育机构、区域认证协会、美国教育部部长认可的认证协会、在全国私立学校认证委员会 (NCPSA) 拥有正式会员资格的认证协会、在 AdvancED 或 Cognia 拥有正式会员资格的组织、在美国私立教育理事会 (CAPE) 拥有正式会员资格的组织,或经全国非公立学校州认证协会联合会 (NFNSSAA) 认可的认证协会。
(f)CA 政府 Code § 1031(f) 经查明无任何可能对治安官权力行使产生不利影响的身体、情绪或精神 状况,包括对种族或民族、性别、国籍、宗教、残疾或性取向的偏见。
(1)CA 政府 Code § 1031(f)(1) 身体状况应由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评估。
(2)CA 政府 Code § 1031(f)(2) 情绪和精神状况应由以下任一人员评估:
(A)CA 政府 Code § 1031(f)(2)(A) 持有有效加州行医执照的医师和外科医生,已成功完成研究生医学住院医师精神病学教育项目(由研究生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认可),并在情绪和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方面拥有至少相当于五年全职的经验,包括在完成精神病学住院医师项目后积累的至少相当于三年全职的 经验。
(B)CA 政府 Code § 1031(f)(2)(B) 由加州心理学委员会许可的心理学家,在情绪和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方面拥有至少相当于五年全职的经验,包括在获得博士学位后积累的至少相当于三年全职的经验。
该医师和外科医生或心理学家还应符合加州治安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为进行治安官就业前心理筛查而制定的任何适用教育和培训程序。
(g)CA 政府 Code § 1031(g)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排除采纳额外或更高标准,包括年龄标准。
(h)CA 政府 Code § 1031(h) 本节应根据联邦法律和法规进行解释和适用。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允许雇主凌驾或规避《联邦法规汇编》第8篇第274a.2节中规定的工作授权要求。

Section § 10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执法机构在背景调查中要求提供与工作相关的信息时,雇主应如何分享这些信息。如果有人申请执法部门的工作,雇主必须提供工作信息,例如绩效评估和出勤记录,但需满足三个条件:请求必须是书面的,包含申请人经公证的免责声明,并由执法代表提交。除非雇主有欺诈行为,否则他们不承担分享这些信息的责任。雇主可以收取复印费用。如果他们拒绝分享,可以通过法律行动强制他们遵守。分享的信息必须保密,但可以分享给另一个机构进行进一步的背景调查。

(a)CA 政府 Code § 1031.1(a) 为对目前未受雇为警务人员的申请人进行彻底的背景调查,根据第1031条(d)款的要求,或在申请执法机构内非宣誓警务人员职位的情况下,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雇主应根据执法机构的要求披露与现任或前任雇员相关的就业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031.1(a)(1) 请求以书面形式提出。
(2)CA 政府 Code § 1031.1(a)(2) 请求附有申请人经公证的授权书,免除雇主的责任。
(3)CA 政府 Code § 1031.1(a)(3) 请求和授权书由雇佣执法机构的宣誓官员或其他授权代表提交给雇主。
(b)CA 政府 Code § 1031.1(b) 在没有欺诈或恶意的情况下,雇主不应因根据本条要求披露就业信息而承担任何相关诉讼的民事责任。本条不以任何方式废除或减少雇主现有的普通法或法定特权和豁免权。
(c)CA 政府 Code § 1031.1(c) 就本条而言,“就业信息”包括与工作申请、绩效评估、出勤记录、纪律处分、重新雇用资格以及与警务人员或其他执法机构申请人表现相关的其他书面信息,但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除外。
(d)CA 政府 Code § 1031.1(d) 雇主拒绝根据本条向执法机构披露信息,应构成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禁令救济的理由,要求雇主披露信息。
(e)CA 政府 Code § 1031.1(e) 雇主向最初请求的执法机构披露的就业信息应被视为保密的。但是,最初请求的执法机构可以将此信息披露给另一个同样正在对警务人员或其他执法机构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的授权执法机构。如果此信息披露给另一个执法机构,该机构应仅将该信息用于调查线索,并且该信息应由该机构独立核实,以便用于确定警务人员或其他执法机构申请人的适宜性。
(f)CA 政府 Code § 1031.1(f) 雇主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以弥补根据本条要求复制和向执法机构提供文件所产生的实际成本。

Section § 10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发出有条件工作录用通知之后,再收集关于警务人员的某些背景信息。只有在证明事先收集这些信息不合理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这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和相关法规。

Section § 1031.3

Explanation

和平警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必须更新其关于警员候选人所需心理和情绪评估的规定和筛选材料。这项更新应在2022年1月1日前完成,并应包含识别基于种族、族裔、性别、国籍、宗教、残疾和性取向的显性及隐性偏见的方法。

这些术语的定义参照了另一法律条文,即《刑法典》第422.55条。

(a)CA 政府 Code § 1031.3(a) 和平警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应在2022年1月1日前,研究、审查并更新其与第1031条所要求的情绪和心理状况评估相关的法规和筛选材料,以纳入以下两项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031.3(a)(1) 识别针对种族或族裔、性别、国籍、宗教、残疾或性取向的显性偏见。
(2)CA 政府 Code § 1031.3(a)(2) 识别针对种族或族裔、性别、国籍、宗教、残疾或性取向的隐性偏见。
(b)CA 政府 Code § 1031.3(b) 就本条而言,种族或族裔、性别、国籍、宗教、残疾和性取向具有《刑法典》第422.55条所包含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0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任命的大多数和平官员必须年满21岁。但是,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法律中提到的某些职位,并且它不适用于那些在2021年底前已经接受培训或担任和平官员的人员。

(a)CA 政府 Code § 1031.4(a) 除第1031条中的标准外,根据《刑法典》第830.1条(该条的 (c) 款所述人员除外)、第830.2条(该条的 (d) 款所述人员除外)、第830.3条、第830.32条或第830.33条所述,被指定为和平官员的每位州官员和雇员,或受雇于参与和平官员标准与培训 (POST) 项目的机构的任何其他和平官员,在任命时必须年满21岁。
(b)CA 政府 Code § 1031.4(b) 本条不适用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在基础学院注册或受雇于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实体担任和平官员的任何人。

Section § 1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车辆管理局(DMV)要求其雇员或求职者进行指纹采集和背景调查,如果他们的工作涉及机密信息、处理敏感数据、接触金钱或对执照作出决定。车辆管理局可以将指纹数据发送给司法部,以核查犯罪记录,并且必须被告知这些人员未来的逮捕情况。处理这些信息可能会收取费用,但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在2005年1月1日之前雇用的车辆管理局员工。这一过程有助于车辆管理局决定一个人是否适合从事涉及敏感任务的职位。

(a)CA 政府 Code § 1040(a) 车辆管理局可要求其职责包括或将包括以下任何一项的雇员或准雇员提供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040(a)(1) 访问该局数据库中的机密信息。
(2)CA 政府 Code § 1040(a)(2) 访问公众成员提供的机密或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号或社会安全账号。
(3)CA 政府 Code § 1040(a)(3) 接触现金、支票或其他应负责任的物品。
(4)CA 政府 Code § 1040(a)(4) 负责关键自动化系统的开发或维护。
(5)CA 政府 Code § 1040(a)(5) 就执照、背书、证书或标志的签发或拒绝作出决定。
(b)CA 政府 Code § 1040(b) 车辆管理局雇员或准雇员(其职责包括或将包括(a)款中规定的职责)或任何承担这些职责的人员的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可提供给司法部,以获取关于州或联邦层面定罪记录以及司法部确定申请人在审判前获准保释或自行具结释放的州或联邦层面逮捕记录的存在和性质的信息。司法部根据本节收到的联邦层面犯罪人员记录信息请求,应由司法部转交联邦调查局。
(c)CA 政府 Code § 1040(c) 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p)款的规定,向车辆管理局回复信息。
(d)CA 政府 Code § 1040(d) 车辆管理局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的规定,向司法部请求(a)款所述申请人的后续逮捕通知。
(e)CA 政府 Code § 1040(e) 司法部可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e)款的授权,评估足以覆盖本节所需处理成本的费用。
(f)CA 政府 Code § 1040(f) 本节不适用于其任命发生在2005年1月1日之前的车辆管理局雇员。
(g)CA 政府 Code § 1040(g) 车辆管理局可调查申请就业人员的犯罪历史,以最终确定该人员履行(a)款中规定的任何职责的适宜性。

Section § 1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受管医疗保健部要求处理医疗信息的人员进行指纹检查,包括准雇员和承包商。自2006年1月1日起,涉及审查医疗信息的合同必须允许该部门对任何接触这些数据的人员进行犯罪背景调查。指纹数据会发送给司法部,司法部会核查州和联邦层面的定罪或逮捕记录。处理这些检查可能需要支付一些费用。2006年前雇用的员工不受这些要求的限制。该部门可以调查准雇员涉及道德败坏罪行的犯罪历史,以评估他们是否适合该职位。

(a)Copy CA 政府 Code § 104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041(a)(1) 受管医疗保健部可要求其职责将包括接触医疗信息的准雇员提供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
(2)CA 政府 Code § 1041(a)(2) 该部门应要求,任何可能包括审查医疗信息以遵守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340条起))的服务合同或机构间协议,凡于2006年1月1日之后签订、续签或修订的,均应包含一项条款,要求承包商同意允许该部门对其员工、承包商、代理人或分包商进行犯罪背景调查,这些人员将作为其与该部门合同的一部分接触此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041(b) 受管医疗保健部的准雇员、承包商、代理人、分包商或承包商的雇员,其职责包括或将包括接触(a)款中指定信息的人员,或任何承担这些职责的人员的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可提供给司法部,以获取关于州或联邦层面定罪记录以及司法部确定申请人在审判前已获保释或自行具结释放的州或联邦层面逮捕记录的存在和性质的信息。司法部根据本条收到的联邦层面犯罪人员记录信息请求,应由司法部转交联邦调查局。
(c)CA 政府 Code § 1041(c) 司法部应按照《刑法典》第11105条(p)款的规定,向受管医疗保健部回复信息。
(d)CA 政府 Code § 1041(d) 受管医疗保健部应按照《刑法典》第11105.2条的规定,向司法部请求针对(a)款所述申请人的后续逮捕通知。
(e)CA 政府 Code § 1041(e) 司法部可按照《刑法典》第11105条(e)款的授权,收取足以覆盖本条规定处理成本的费用。
(f)CA 政府 Code § 1041(f) 本条不适用于其任命发生在2006年1月1日之前的受管医疗保健部雇员。
(g)CA 政府 Code § 1041(g) 受管医疗保健部可调查申请就业人员涉及道德败坏罪行的犯罪历史,以最终确定该人员履行职责(包括接触任何机密信息)的适宜性。

Section § 1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博彩控制委员会(CGCC)及其要求未来雇员、承包商或任何可能接触到与博彩运营相关的敏感信息或财务物品的人员提供指纹并进行背景调查的权力。

如果某个人的职责涉及接触保密的博彩信息、犯罪记录或金钱,委员会可以要求其提供指纹。对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任何合同,必须包含允许委员会对需要接触此类敏感物品的人员进行犯罪背景调查的条款。

指纹及相关信息将送交司法部(DOJ)进行背景调查。司法部会将任何相关的犯罪历史告知CGCC。委员会可以要求司法部对2009年1月1日之后雇用的个人提供持续的逮捕通知。这些服务可能会收取费用。此规定不适用于2009年1月1日之前雇用的员工。

委员会的执行董事有权调查犯罪历史,以确定一个人是否适合某个职位,确保任何不具备博彩执照资格的人员不会被聘用担任敏感职位。

(a)Copy CA 政府 Code § 104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042(a)(1) 加州博彩控制委员会可要求未来雇员提供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如果该雇员的职责包括或将包括接触以下任何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042(a)(1)(A) 根据《博彩控制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8部第5章(自第19800条起))或任何部落-州博彩协议要求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执照申请或适格性认定,以及部落就部落-州博彩协议提供或接收的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042(a)(1)(B) 接触《刑法典》第11105条所定义的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无论是完整版还是摘要版。
(C)CA 政府 Code § 1042(a)(1)(C) 接触现金、支票或其他需负责的物品。
(2)CA 政府 Code § 1042(a)(2) 委员会应要求任何在2009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续签或修订的服务合同中包含一项条款,要求承包商同意允许委员会要求其雇员、承包商、代理人或分包商提供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如果他们的职责包括或将包括根据第 (1) 款接触信息和需负责的物品,作为与委员会合同的一部分,以便委员会对这些个人进行犯罪背景调查。
(b)CA 政府 Code § 1042(b) 加州博彩控制委员会的未来雇员、承包商、代理人、分包商或承包商雇员,如果其职责包括或将包括接触 (a) 款第 (1) 项规定的信息或需负责的物品,或任何承担涉及接触该信息或该需负责物品职责的人员,其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可提供给司法部,以获取关于州或联邦层面定罪记录以及司法部确定申请人在审判前获保释或自行具结释放的州或联邦层面逮捕记录的存在和性质的信息。司法部根据本条收到的联邦层面犯罪人员记录信息请求应由司法部转交联邦调查局。
(c)CA 政府 Code § 1042(c) 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 (p) 款的规定,向加州博彩控制委员会提供信息。
(d)CA 政府 Code § 1042(d) 加州博彩控制委员会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的规定,向司法部请求对在2009年1月1日或之后雇用的 (a) 款所述人员进行后续逮捕通知。
(e)CA 政府 Code § 1042(e) 司法部可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 (e) 款的授权,收取足以覆盖本条所需处理成本的费用。
(f)CA 政府 Code § 1042(f) 本条不适用于在2009年1月1日之前任命的加州博彩控制委员会雇员。
(g)CA 政府 Code § 1042(g) 加州博彩控制委员会执行董事可调查申请就业人员以及未来服务承包商及其代理人、分包商或雇员的犯罪历史,以最终确定某人是否适合履行包括接触 (a) 款第 (1) 项规定的任何信息或需负责物品的职责。在任何情况下,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9859条 (c) 至 (f) 款(含)规定不具备持有州博彩执照资格的人员,均不得被选拔、任命或雇用从事任何涉及接触 (a) 款第 (1) 项规定的信息或需负责物品的职责的职位。

Section § 1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的执行委员会确保所有现有和潜在的员工、承包商以及其他能够接触敏感信息的人员都必须接受基于指纹的犯罪背景调查。这包括接触机密的个人和健康信息,以及联邦税务详情。如果合同或协议涉及访问此类数据,则必须包含要求进行这些调查的条款。司法部会将背景调查请求发送给联邦调查局(FBI),并将调查结果提供给委员会。此外,委员会还可以请求持续更新这些人员的任何新犯罪记录。司法部会对处理这些背景调查收取费用。

(a)Copy CA 政府 Code § 104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043(a)(1) 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执行委员会,根据第100500节设立,应根据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 (CMS) 于2012年8月12日发布的《交易平台最低可接受风险标准目录 (MARS-E)》、《交易平台参考架构补充版本1.0》或进一步的更新、指南或法规,向司法部提交司法部要求的所有员工、未来员工、承包商、分包商、志愿者或供应商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这些人员的职责包括或将包括访问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和设备中包含的机密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健康信息、联邦税务信息或财务信息,或联邦法律或适用于州级交易平台的指南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目的是获取有关州或联邦定罪记录的存在和内容的信息,以及有关司法部确定该人正在保释或候审或上诉期间获得释放的州或联邦逮捕记录的存在和内容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1043(a)(2) 委员会应要求于2013年6月17日或之后签订、续签或修订的服务合同、机构间协议或公共实体协议(其包括或将包括访问第 (1) 款所述信息)包含一项条款,要求承包商同意对其员工、承包商、代理人或分包商进行犯罪背景调查,这些人员将作为其与委员会的服务合同、机构间协议或公共实体协议的一部分访问第 (1) 款所述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043(b) 司法部应将根据 (a) 款第 (1) 项收到的联邦摘要犯罪历史信息请求转交联邦调查局。司法部应审查联邦调查局返回的信息,并编制和向委员会发布回复。
(c)CA 政府 Code § 1043(c) 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节 (p) 款向委员会提供州或联邦层面的回复。
(d)CA 政府 Code § 1043(d) 委员会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2节的规定,向司法部请求对 (a) 款第 (1) 项所列人员提供后续通知服务。
(e)CA 政府 Code § 1043(e) 司法部应收取足以覆盖根据本节处理请求费用的费用。

Section § 1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政府机构或其代表进行犯罪背景调查,以遵守联邦规定,适用于需要接触联邦税务信息的机构雇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他们必须为此目的向司法部提交指纹和相关信息。该法律还规定,任何涉及接触联邦税务信息的州政府服务合同,都必须包含进行这些背景调查的条款。

州政府机构必须与相关工会讨论这些调查对雇佣条款的影响。司法部将处理这些请求,这可能涉及费用,并将与联邦调查局合作获取联邦犯罪信息。本节定义了关键术语,包括“联邦税务信息”以及何为“州实体”。

(a)Copy CA 政府 Code § 1044(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044(a)(1) 州实体或其指定人应按照本节规定进行犯罪背景调查,以遵守适用的联邦要求。
(2)Copy CA 政府 Code § 1044(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1044(a)(2)(A) 州实体或其指定人应向司法部提交其雇员、未来雇员、承包商、代理人、志愿者、供应商、分包商或承包商的雇员的指纹图像以及司法部要求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这些人员的职责或责任包括接触州实体或其指定人收到的联邦税务信息。雇员、未来雇员、承包商、代理人、志愿者、供应商、分包商或承包商的雇员的指纹图像和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应提供给司法部,目的是获取关于州或联邦层级定罪记录以及司法部确定申请人在审判前获准保释或自行具结释放的州或联邦层级逮捕记录的存在和性质的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044(a)(2)(A)(B) 州政府应与受影响的州集体谈判单位进行会面和协商,讨论本节对雇佣条款和条件的影响。任何违反此会面和协商要求的行为,均属于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的专属管辖事项,并受《第10.3章》(自第3512条起)规定的约束。
(3)CA 政府 Code § 1044(a)(3) 州实体或其指定人应要求,自2017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续签或修订的任何包含接触联邦税务信息的服务合同或机构间协议,均应包含一项条款,要求该机构或承包商同意对其雇员、承包商、代理人、志愿者、供应商或分包商进行犯罪背景调查,这些人员将作为其与州实体或其指定人的服务合同或机构间协议的一部分接触联邦税务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044(b) 司法部应将根据(a)款收到的联邦层级犯罪人员记录信息请求转交联邦调查局。司法部应审查联邦调查局返回的信息,并汇编和分发回复给请求的州实体。
(c)CA 政府 Code § 1044(c) 司法部应按照《刑法典》第11105条(p)款的规定,回复已请求信息的州实体或其指定人。
(d)CA 政府 Code § 1044(d) 州实体或其指定人应按照《刑法典》第11105.2条的规定,向司法部请求针对(a)款所述人员的州和联邦后续逮捕通知。
(e)CA 政府 Code § 1044(e) 司法部可收取足以覆盖根据本节处理请求成本的费用。
(f)CA 政府 Code § 1044(f)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1044(f)(1) “联邦税务信息”指《国内税收法典》第6103(b)条(关于定义)所定义的申报表和申报表信息,这些信息要么来自国内税收署,要么来自次级来源,或通过国内税收署批准的交换协议获得,并且须遵守《国内税收法典》第6103(p)(4)条(关于保障措施)中规定的要求。
(2)CA 政府 Code § 1044(f)(2) “州实体”指须遵守《国内税收法典》第6103(p)(4)条(关于保障措施)中规定的要求的州机构或官员。
(3)CA 政府 Code § 1044(f)(3) “指定人”的定义见《家庭法典》第17202条(b)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