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地方机构”,其中包括不同类型的政府实体,例如县、市、市县、政治分区、区和市政公司。

在本条中使用的“地方机构”指县、市、市县、政治分区、区或市政公司。

Section § 1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地方政府雇员或官员不得从事与其公务职责相冲突的工作或兼职。除非有特别许可,他们不应在政府工作之外从事任何需要其他地方当局批准的有偿工作。地方机构决定哪些活动与其职责相冲突,特别是如果这些活动涉及滥用政府资源或声望、为与其工作相关的任务收取报酬、执行可能受其机构审计的任务,或者兼职妨碍了其公务效率。

地方机构必须制定规则,告知雇员被禁止的活动、违反规定将采取的纪律处分,以及雇员对决定不服时的上诉程序。本条不影响雇员在某些公共雇员法律下的权利,也不能用于工会谈判中决定薪酬。

(a)CA 政府 Code § 1126(a) 除第1128条和第1129条另有规定外,地方机构官员或雇员不得从事任何有偿就业、活动或事业,如果其与该官员或雇员作为地方机构官员或雇员的职责,或与其任命权人或其受雇机构的职责、职能或责任不一致、不相容、相冲突或有害。该官员或雇员不得在其地方机构任职之外从事任何有偿工作、服务或咨询,如果其任何部分工作将受其雇佣机构的任何其他官员、雇员、委员会或理事会的批准,除非按照 (b) 款规定的方式获得批准。
(b)CA 政府 Code § 1126(b) 各任命权人可在地方机构批准并符合第1128条(如适用)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其管辖下的雇员的哪些外部活动与其作为地方机构官员或雇员的职责不一致、不相容或相冲突。雇员的外部就业、活动或事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能会被禁止:(1) 涉及为私人利益或优势使用其地方机构的时间、设施、设备和用品;或使用其地方机构职务或任职的徽章、制服、声望或影响力;或 (2) 涉及该官员或雇员从其地方机构以外的任何人处收取或接受任何金钱或其他对价,以执行一项该官员或雇员若不执行该行为,则在其地方机构正常工作时间或作为其地方机构官员或雇员职责的一部分,将被要求或预期履行的行为;或 (3) 涉及以其作为地方机构官员或雇员身份以外的身份执行某项行为,而该行为日后可能直接或间接受其受雇机构的任何其他官员、雇员或该机构的控制、检查、审查、审计或执行;或 (4) 涉及的时间要求将导致其作为地方机构官员或雇员的职责履行效率降低。
(c)CA 政府 Code § 1126(c) 地方机构应制定规则,管理本条的适用。这些规则应包括向雇员告知被禁止活动的决定、对从事被禁止活动的雇员将采取的纪律处分,以及雇员对该决定及其对雇员的适用提出上诉的规定。本条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剥夺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公共雇员根据《第1篇》第9.5章(自第3201条起)享有的权利。
(d)CA 政府 Code § 1126(d) 本条用于确定雇员的哪些外部活动与其作为地方机构官员或雇员的职责不一致、不相容或相冲突,不得作为与公共雇员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中确定薪酬的一部分。

Section § 1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警官、消防员或林业工人等公职人员可以在下班期间到私营企业从事第二份工作。但是,这份额外的工作必须与他们日常的工作相似或兼容,并且他们需要获得其主管或所在机构的许可和认证。

Section § 1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在地方政府担任非选举职位的律师,同时在政府的理事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中任职,这不会自动干扰他们的本职工作。他们不会仅仅因为身兼两职而被迫放弃其中任何一个职位。

地方机构聘用的非选举职位律师在经任命或选举产生的政府委员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中任职,不应仅凭此被视为与该律师作为地方机构官员或雇员的职责不一致、不相容、相冲突或有害,且不应导致任何一个此类职务自动空缺。

Section §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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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为地方机构工作的人员,或通过联合权力协议为保险目的设立的机构的成员,同时也在地方机构自保管理局的董事会任职,这并不自动意味着他们的董事会职责与他们日常的工作职责相冲突。

地方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如第6599.02条(a)款所定义),或在根据第6503.5条通过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的、旨在提供保险共保的机构或实体中担任任命或受雇职位的人员,在地方机构自保管理局董事会任职,不应仅凭此就被视为与该官员或雇员在任何一种身份下的职责不一致、不相容、冲突或有害。